A-5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告知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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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告知书
本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向各方责任主体告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和检查方式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彝良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安监站)是受彝良县建设局的委托,依法行使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县安监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县安监站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的权力;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权力;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权力。
6.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力;
7.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的权力。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1.监督检查的场所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3.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安监站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工程开工后,县安监站对该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价书》进行阶段检查或突击式检查,由检查负责人签字;竣工时由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综合评价结论。
二、建设单位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
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