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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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授课顺序调整的说明

理由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与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关系密切,连续讲述容易理解。

理由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参与交易活动都需要用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知识,没有这个基础很多问题较难理解。

理由3:以往民事法律行为的学习中实际上是以自然人为蓝本来理解的。虽然先学习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之处反倒体会不多。不如直接先以自然人为蓝本展开法律行为和代理,然后再来看法人在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的特殊性来得深入

理由4:法律行为问题是民法的中心问题,宜较早讲述。

理由5:在讲完自然人之后,直接讲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先例可循。比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山本敬三就是采取了这种体例。

1.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

2.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

成立

当事人

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效性

有效要件及效

效果

有效

可撤销

效力发生

效力未定

附条件

附期限

内容

无效

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其必须具备的要素,原则上与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的效果将得到认可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一)准民事法律行为

1.含义:准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或称表示行为)的一种,其效力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2.类型

(1)意思通知: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如催告

(2)观念通知: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

(3)情感表示:通过表示特定的情感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的行为。如宽宥。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

1.共同点:无论哪种行为,都存在当事人的意思和认识这种精神作用,并且向外部表示了出来。

2.不同点:两者的差异在于效果的决定因素。

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以及可变更的表意行为) 其他观点

“民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同义)等 “法律行为”(包括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效果的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行为)

传统民法 以意思为效力基础的行为的概念使用

A :答应别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行为

B :民事法律行为:赋予当事人的意思以法律拘束力,塑造法律关系,创设权利义务。 体会: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之一!

● 问题:两者的界限应该设在哪里?法律的触角应当伸多长?

● 例子:

● 1、甲为一“福彩”彩迷。一次因回老家探亲,无法亲自购买。于是请朋友乙帮忙购买某特 定号码的彩票。乙在购买时选错号。开奖后,甲发现其选定的号码这期本可中500万元大奖。于是,将乙告到法院。他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支 持?

2、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 判断标准:

● 主观标准——看当事人的意思。

● 客观标准——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 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2.分类的意义

(1) 成立:对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同。

(2) 效力:单方和双方行为中,如果一个意思表示被撤销或者无效,整个行为将归于无

效。

多方行为中,即使一个意思表示被撤销或者无效也不一定会使整个行为无效。 ◆ (二)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 财产行为又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 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既有的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既 有) ◆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面向将来)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多方行为 同一内容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 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

双方行为 内容一致

一、成立要件

(一)当事人

(三)意思表示

(四)特别成立要件

二、意思表示的意义及构成。

(一)意思表示,是将意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 有关意思表示的构成,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大陆地区学说多有争议。

● 因为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都是来源于德国,因此下面的讲述都是按照德 国现在的通说展开。“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分析

◆ 民法传统上,是从表意人心理过程的角度进行意思表示的构造分析的。

◆ 从这种角度来看,意思表示可以区分为两个构成部分:内心意思和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 1.客观构成部分,也就是外部的表示行为,指在客观上可以认为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 2.主观构成部分,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又可以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

◆ 分析意思表示主观构成部分所针对的法律问题:

◆ 在通常情形,表意人客观所表示者,与主观上的期望固属一致,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者,亦常有之。因此产生一个问题:表意人方面应具备何种主观要件,始可将外部表示认系“意思表示”而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传统学说为便于处理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的各种情况,将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分为以上三种。

◆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6页。)

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例如举手招呼出租车。

◆ 表示意识,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意义。

例如:以E-mail 订货,打电话表示解除合同等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表示意识。

如果不知身处拍卖场中举手招呼朋友而被认为参与拍卖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知道其受胁迫而从事意思表示的情况

下,行为人具有行为意思。

vis compulsiva 受物理上强制的情况下进行意

思表示时,行为人不具有行为意

思。 vis absoluta

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因此不具有表示意识。

◆ 效果意思,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例子:

甲写信给乙,欲以50万元购买A 屋。甲知道其表示具有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意义,是有表示意识,而其欲以50万元购买A 屋,则为效果意思。如果甲误写为以60万元购买B 屋,虽然仍有表示意识,但其所表示的与“效果意思”则属于不一致。

动机,是促成效果意思形成的内心意思。

比如,甲赠给乙一万元,可能是因为感恩、同情、投机、自我宣传等等。这些不同的考虑就是动机。法律原则上不规制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动机。

◆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区分标准:是否应当向相对人表示

2.含义: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应当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无需向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二)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

? 相对人不可以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 (三)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 四、意思表示的基本原理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问题:内心效果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不一致的时候如何取舍权衡。

这种不一致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则是在没有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时应该如何取舍权衡。

(三)几个概念的区分

效果意思 表示意识 行为人意图以意思表示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

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但不要

效果意思

动机

(二)两种主义背后的原理

1.意思主义背后的基本原理:

(1)意思原理,即人只有根据自己的意思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如果没有意思,就不会有权利的丧失和义务的负担。

(2)自己决定原理,即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做什么样内容的意思表示,由自己的意思决定。

2.表示主义背后的基本原理

(1)信赖原理和交易安全

信赖原理,必须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如果这样的信赖被破坏,相对人将会蒙受意想不到的不利益。

交易安全,为了使得交易活动迅速、顺利地进行,人们认为当表示被做出后,只需要按照交易社会的规则来理解该表示就可以了。

(2)归责原理

如果行为人自己,做出了有关的意思表示,让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就是不得已的。

因为对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意思,行为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五、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是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的问题,具体来

说是:如果缺少了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意思表示是否存

在。

◆(一)是否需要表示行为

如果不存在表示行为,那么根本就不能认为意思表示存在。换句话说,表示行为构成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二)欠缺行为意思时,意思表示不成立

◆(三)是否需要效果意思。我国通说和法律规定认为,内心效果意思与外在的表示

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则撤销意思表示;而可以撤销的一个

当然的前提是意思表示成立。因此意思表示的成立并不以效果意思的存在为要件。 ◆ (四)是否需要表示意识

例子:在某社会团体法人年会上,主席宣布前任总监80大寿,请社员签名致贺。社员某甲发言表示赞成之后,即离席去接听电话,回到会场见以一书面文件就在上面签名。实际上该文件是乙出版社以500元优惠价购买某套丛书的认购单,在甲离开接电话的时候,主席曾经宣布此事,但是甲不知道。

1.学说争议:

(1)传统见解:行为人欠缺表示意识,不知其行为具有法律上意义的,即不应使其因

此受法律行为上的拘束。故欠缺表示意识时,意思表示不成立。

(2)现代的多数说:当事人因其外部行为而有所表示,相对人仅能就其客观上的表示

行为予以信赖,表意人于为此表示时,是否存在表示意识,难以查知,相对人对其表示行为的信赖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即使没有表示意识,意思表示仍然存在。

2.传统学说背后的原理:

自己决定,如果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意思表示,那么就不能说自己决定了什么。这种情况下,如果也要课以与表示相对应的义务的话,就与自己决定的原理相悖了。 归责原理,在没有表示意识的情况下,由于不能责难表意人,所以不能认定意思表示成立。

● 司考真题

●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是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 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 B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 C 甲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 D 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六、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

(一)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二)非对话人的意思表示:

1.非对话人间的意思表示经过了表白-发信-到达-了解这样一个过程。

(1)可以想到的可能性——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

在这四个环节中:以表白的时刻作为发生效力的时期,可能助长表意人发出意思

表示的懈怠,相对人也无从知晓。

客观要件 表示行为:必备要件,如果没有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 主观要件 行为意思 必备 效果意思 非必备 表示意识 有争议,现在的通说是不必备

件总结

以了解作为生效的时点,相对人拒绝了解就总可以阻止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表意人不利。

◆值得考虑的只有发信时刻和到达时刻两种:

以发信时刻作为生效时点的为发信主义,

以到达时刻为生效时点的为到达主义。

(2)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的差异:

①没有到达以及迟延到达的风险由谁承担

②撤回的可能性

2.我国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

●所谓到达,是意思表示进入相对人的支配圈内。到达主义的理由是:进入了相

对人的支配圈后,相对人就可以了解意思表示。既然赋予了了解的可能性,就不允许主张不知道。

●拒绝受领的情况下一般不是到达,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则视为已经

到达。

3.意思表示的受领能力

受领能力的必要性:到达主义的理由是,到达后相对人才有可能了解意思表示,可是如果相对人连了解意思表示的能力都没有时,那么意思表示到达后也没有了解的可能性。因此到达主义以相对人有受领能力为当然前提。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法定代理人之前不发生效力;只在表示只为其带来法律上的利益、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定代理人已经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只需要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

4.表意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影响

原则上意思表示的效力不丧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不失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应尊重其效力。

七、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实践行为——标的物的交付

要式行为——书面形式

第三节 意思表示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包括阐明其内容和填补漏洞

(一)阐释性解释: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解释原则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为没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因此解释应当致力于探求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但是仍须以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认定。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所探求的就既不能是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也不能是相对人所实际了解的意思,因为一方当事人内心所想的并不为对方所知,用这种意思来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保护显然不周。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及合理分配风险,应当 以客观上的表示价值作为认定意思表示内容的准据。

在此种解释中,一方面要求表意人于表示其意思时应顾及相对人的了解可能性;另一方面相对人也必须尽必要注意去了解表意人所想的。因此在解释上应特别斟酌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事实,并就磋商过程、交易目的及利益状态,依交易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加以综合判断。

(二)补充解释

1.漏洞,构成计划的违反,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计划应当规定但是没有规定的事项就是漏洞。比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

2.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当事人明知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规定的事项时,其合理意欲的究竟是什么。在探求这种意思时,应当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来认定。

例子

● 例一:

● 甲孤身一人,想身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乙和医生丙,并订立了遗嘱。保姆乙因车祸不幸身亡,甲闻讯悲痛至极不久离开人世。遗嘱没有改写。后来丙也去世。乙有儿子丁。请问: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置? ● 例二:

● 甲孤身一人,想身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乙和医生丙,并订立了遗嘱。保姆乙因车祸不幸身亡,甲闻讯悲痛至极,将遗嘱中的受遗赠人修改为乙的儿子丁。后来丙因空难去世。甲闻讯悲痛过度死亡。没有修改遗嘱。阐释性解释

自然解释:探求当事人真意

规范解释:探求表示行为的客观意义(规范意义)

补充解释

对象:包括一切意思表示,但是以合同为主

任务:填补意思表示(合同)漏洞

基本方法:以假设的当事人意思作为准据

丙有女儿戊。请问: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置?

●例三:

●甲与乙签订了以月租金1500元租赁甲所有的房屋A的合同,租期为两年。合同

中约定A通常的修理费由承租人负担。一年后,浴室的太阳能热水器出现故障,需要进行彻底修理,花费不菲。

●问题:谁来埋单?

●例四

●与例三其他事实和问题相同,只是甲与乙是朋友,双方约定的租金为200元。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一、生效要件

(一)行为能力方面

(二)内容方面

(三)意思表示方面

因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灵魂是自愿原则(或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发生当事人所欲的法律效果,所以关于其生效要件应作以下理解: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没有效力瑕疵就是有效的,有效要件中其实应该关注的是效力瑕疵。这样理解的实践意义在于,主张有效的一方只要举出意思表示存在的证据即可,否定的一方则要仔细举证其效力瑕疵所在,如不能满足证明责任的要求,则无法推翻其效力。

二、有关意思表示的效力瑕疵

(一)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1.含义:单独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是当事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

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2.效力:

(1)原则:有效

理由:信赖原理:因为对方除了信赖意思表示外别无他法,所以有必要保护这种信赖。

归责原理:既然表意人特意做了与真意不相同的表示,那么承担部利益也没有办法。(2)例外:相对人知道表意人的真意时,该意思表示无效。

例子

●甲、乙兄弟二人,在父亲死亡后因分遗产不均而失和。某日,母亲病重,招甲

乙二人至其床前,母亲哭着对甲说:“你弟弟一直喜欢艺术,能不能将你分得的A画赠与给他啊?”甲为了安慰母亲,就对乙做出了愿意赠与该画的意思表示,乙允受,但明知自己的兄长其实没有赠画的意思。试问:

● 1.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 2.假设甲当场将A画交付给乙,乙在受领该画之后,唯恐甲在事后索回,就以

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已履行完毕。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A画吗?

●思考:此时甲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通谋虚伪表示

1.含义: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意

思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

(2)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3)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3.效力:

(1)当事人之间: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使与表示相同的效果发生的意思,所以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理由承认表示有效。

(2)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由:信赖原理和归责原理

◆第三人,指虚伪表示的当事人及其概括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就基于虚伪表示而

产生的假装法律关系新近取得独立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做这样的限定,是因为要让没有意思的表意人承担责任,就要求第三人一方也要有足以使其正当化的、值得保护的利益。

◆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是虚伪表示。要求具备善意的时点为第三人具备

利害关系的时刻,其后即使知道了存在虚伪表示仍属善意。

◆所谓不能对抗,即包括虚伪表示的当事人也包括其他人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主张

虚伪表示无效。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也可以主张有效。

◆甲从乙处借了100万元,正好赶上经济不景气,何时返还看不到希望。甲心想:

这样下去的话,自己所有的房屋A将会被乙强制执行,于是找丙商谈。和丙商量在形式上做出已经将A让与给丙的假象,这样就可以避免遭到乙的强制执行了。丙答应等事情稳定下来之后将A还给甲。于是甲与丙做了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并去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后丙将该房屋赠与给不知情的丁。甲能否向丁主张返还A?

(三)隐藏行为

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是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行为是否有效应该以该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确定。

(四)错误(重大误解)

1.在发出意思表示时,错误可能出现的形态:

(1)已发出的意思表示本身可能有错误。

◆表意人所想表示的事项,与他实际所表示的事项不同。例如他无意中所错了话

或者写错了字;或者他以为他所使用的表达方式具有这样的意义,但受领人对该表示方式的意义做出了另一种理解或者他能够做出不同的理解。

?(2)错误可能发生在行为客体、其来源或者性质方面。

?(3)错误可能发生在那些虽不涉及行为客体本身,但是对于表意人做出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决策具有意义的情形。一般来说,行为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想满足某种特定的、大多是经济上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

?(4)行为人可能因为对事态的未来发展有某种期待而决定从事某项民事法律行为,但此种期待却没能实现。

意思形成阶段的错误:(2)、(3)、(4)

意思表达阶段的错误:(1)

(5)意思表达阶段的错误的特别情况:传达错误

2.可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错误

?(1)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能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我国法律对可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错误类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

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3 .效力: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五)欺诈

1.含义及构成

?(1)含义: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构成:

3.问题:第三人欺诈故意

欺诈行为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基于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

例子:

甲到某二手车销售商乙处购买轿车,看重某款BMW 车。但是甲怀疑该车曾发生过车祸,乙所雇佣的店员丙虽然知道该车发生过车祸,但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确保销售任务的完成表示确无其事,甲信以为真就付款取车。3天后,甲的朋友丁详加检查,发现该车曾发生过严重的肇事。甲于是将车开到乙的商店,表示撤销合同,要求乙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乙抗辩说其不知丙的不实陈述,因此甲撤销合同并无理由。乙的主张是否合理?

(六)胁迫

1.含义及要件

(1)含义:胁迫,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

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要件:

①须有胁迫的故意

②须有胁迫的行为,即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需达到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加害的对象,不限于被胁迫人自身,还包括其亲友;受害的客体包括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

③须其胁迫为非法

④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

⑤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2.效力:与欺诈相同。

例子:

甲经营制药厂,严重亏损,想向中国银行贷款200万元。中行要求甲必须找一个有资力的保证人。甲一时难以寻找,情况窘迫。甲的弟弟乙在某医院做医生,知道丙医生曾经误用药物致人死亡。丙医生一直致力于炒股票,获利很大,人称“带头大哥”,银行存款已超过千万元。于是乙对丙说,“你要给我的哥哥甲担当保证人,否则我就去告发治死人的事件。并且这件事不能让第三个人知道。” 丙不敢声张,自己找到甲表示愿意当保证人。甲顺利从中行贷出200万元。事后丙以受胁迫为由要求撤销保证合同。问题: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该向谁主张?

意思表

示 如何处理?为什么? B

C

A 欺

B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时,

C 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七)乘人之危

1.含义及要件

(1)含义: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做出违背本意并且条件非常不利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2)要件:

①须表意人在客观上有急迫需要或者处于紧急危难的境地

②须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③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④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2.效果:

《民法通则》——无效

《合同法》——可变更或者可撤销

三、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四、内容(标的)瑕疵

标的违法的情况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通58条第4

项,合同法52条第2项)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效果:无效。

◆(二)标的不能

1.可能,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为

标的不能。

2.不能的分类及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三)标的不确定——效果:无效

◆(四)显失公平

《民通意见》72条规定。

效果:可变更、可撤销

五、法律效果

(一)有效

(二)无效

1.无效仅指不发生当事人所预设的法律效果,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2.无效的特征:当然性、自始性和确定性

3.无效的分类:

(1)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一部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主要有以下情况:

●合同标的的数量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

●合同的标的,由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合同中某项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

(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以主张,并且可以对任何人主张

●相对无效:仅受损害人可主张其无效。

3.无效行为被确认后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三)可撤销及可变更

1.撤销权的行为:形成权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55条第1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撤销后的法律处理

5.可撤销行为的司法变更

(四)效力未定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效力是不确定的。

?(2)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同意权人同意后,其确定地自始生效;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确定地自始无效。

2.发生原因

?(1)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权处分合同

3.前两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4.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五节附条件与附第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条件,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特点

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4.应是合法的事实

(三)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条件的成就

2.条件不成就

3.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拟制

4.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前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期限到来时的效力

2.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 1.在某拍卖会现场,举手意味着发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A是一个只想到

场观看而不想参与买卖的人。他的右手突然被马蜂螫了一下,他因疼痛难忍而举起了右手。拍卖人看到这一情形,遂敲定给了A。A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为什么?

● 2.A在公司里一封包含着买卖要约的信上签了字。他在将这封信寄出时,虽然意

识到其行为是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但误认为他所签的是一个解雇的表示,而实际上是一个买卖要约(意思表示)。问题:A是否有表示意识?

● 3.甲教授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

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 乙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

需乙最后确认

D 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 4.书商A没经请求向B邮寄一本书并附上留言:他愿意向B以60元的价格出卖

这本书;如果他在两周内没有得到B的答复,那么他就认为B以沉默对他的要约(意思表示)做了承诺(意思表示)。B没做任何表示。A、B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为什么?

● 5.小新仅有六岁,长得活泼可爱又会念书,他的叔叔大牛想将一套格林童话全集

赠给小新,于是写了一封长信,信内表示赠与的意思,该意思表示与何时生效?

● 6.大牛自知得了重病,想要完成一个心愿,欲将自己拥有的一部汽车赠送给“第

三者”小花以维持其生活。在大牛将赠与的信件寄出后,不料立即死亡。问题:大牛所寄出的信件是否有效?

●7、承租人A想通知终止他与出租人B之间关于某营业场所的租赁关系。根据

合同的约定,通知终止的意思表示必须至迟在3月31日发出。在这一天,A将通知终止函的内容拟好,但不经意地将它搁一边了,直到深夜才回想起这件事来。于是他打车到了B的所在单位,在23:00把信投入B的信箱里。问:承租人A通知终止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经适时地做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4821228.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

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 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要式法律行为(120710)范文

式形式,就实际履行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首先,对一方当事人履行实体内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的,应当认定该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成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实际履行方负责。其次,对一方当事人履行实体内容,另一方默认或认可的,或双方均实际履行实体内容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对所约的要式行为不履行的认可。由于对实体内容的实际履行行为废止或变更了约定的要式形式,视为没有约定要式的方式对待。发生纠纷后对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予以处理。 2.对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1)中国对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规定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缺少处罚性条款,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许多法律、法规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方式,而没有规定不履行这种方式应如何处罚。在实际执行这方面法律规定中反映出立法上就不够完善。 第二,用法定形式要件否定了合法的实质内容,是对行为人合法行使民事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对行为人充分行使民事权益的保护。 第三,对履行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在实践中容易使行为人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规定履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及相应的处罚性条款。如前例,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规定买卖行为发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将如何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有的买完房屋后很长时间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价下落或情况有变化,一方当事人却以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而反悔,就不利于对这种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予以保护,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2)对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划分。 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有三种:第一,对行为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后的行政认可性的要式规定,如房屋买卖的产权转移登记、机动车辆买卖的变更登记等。第二,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采取的某种方式,而这种方式无须经行政部门认证或认可的。第三,对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认证的要式规定,如牲畜买卖先进检疫,必须有检疫证明;香烟买卖得具有专卖许可等。这种要式是对行为人实施特定民事行为资格的认证的要式。这种资格认证的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都是属于在实体内容和主体资格的审查阶段发生,产生纠纷后容易划分责任。对于第一、二种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纠纷后难以处理,不易分清责任。如何分析其性质,合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3)对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05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对“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P23)(2012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赵某曾因上街买家具,借了同村曾某100元现 金。一天赵某去银行买奖券回来,碰上了曾某,曾 某问及所借的100元,赵某说:“我现在手里没有现 金,给你100元的奖券可以吗?”曾某也想买奖券试 试运气,就答应了,从赵某手中接过5张奖券(每 张20元)。两个月后,奖券正式抽奖,赵某用来抵 债的奖券有一张中了二奖,奖金2000元。消息传 出,赵某立即找到曾某,要求用100元现金换回那 五张奖券,曾某不答应。于是赵某到银行要求不给 曾某颁奖,银行答复说,按银行规矩,谁持有奖 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 问题:谁有权获得这 2000元奖? 【思考】甲周日清理其长期未用的一栋老房子,将一台旧电视丢到楼下的垃圾堆旁,恰巧被拾垃圾的乙发现,乙便将该电视捡起。甲是一个热心人,见状遂招呼乙到自己房中,将自己的一块水货劳力士手表和妻子的一个价值800元的首饰盒送给了乙。数天后,丙与甲联系,希望承租该房子,甲明知丙是用该房子开办地下赌场,但为追求高额租金仍将房子租给了丙。试问: 1、甲丢弃电视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 2、乙取得电视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3、假设甲一周后发现送给乙的手表不是水货,而是正品,请问甲能否撤销该赠与? 能撤销,属于重大误解 4、甲将妻子的首饰盒送给乙,该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 5、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甲欠乙800元钱,甲无力偿还。丙替甲偿还,并对甲说:“这800元钱算送给你算了。”甲坚决不同意,说将来一定要还。后来甲还了500元,甲丙关系恶化,丙要求甲偿还剩余的300元钱,甲则要求丙偿还已经还的500元钱。谁有道理? 例:甲就自己的专利技术于10月1日与乙签订转让合同,后专利主管部门未予批准。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 ) A.李某购宝马车一辆 B.王某送给女朋友当生日礼物的别墅一幢 C.小刘和小李结婚 D.张某购买黄某的鸭梨200公斤 【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王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1、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2、误真画为赝画而贱售之。 3、误认主债务人的信用而为保证。 4、不知某车为泡水车而购买之。 5、误某人为儿时失散的生父而为扶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 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是( A 、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 、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 、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 、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 )。 A 、悬赏广告 嘱行为 B 、债务免除 C 代理权授予 D 、遗 A 、开始生效 继续有效 B 、开始无效 C 、失去效力 D 、 )。 )。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 ,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 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 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 7 、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 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 、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 、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A 、 9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4 年 A 、否定解除条件 B 、否定延缓条件 C 、肯定解除条件 D 、肯定延缓条件 A 、动机错误 传达错误 B 、表示内容错误 C 、表示行为错误 D 、 )。 A 、事件 为 B 、事实行为 C 、民事行为 D 、民事法律行 8、 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 A 、 所附条件无效, 行为有效 B 、所附条件有效, 行为无效 C 、 所附条件有效, 行为有效 D 、所附条件无效, 行为无效 9、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

第03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2019年卷12题2分1题1.5分—— 3.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 2018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3题3分1题1.5分—— 4.5分 2017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7题2.5分5分卷21题1分————1分 2016年卷11题1分——1/6题3分4分卷21题1分————1分 2015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本章教材调整了“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法律行为效果不 同负担行为 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 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买卖合同), 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竞业限制协议)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 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 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物权变动 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类型典型例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 为 小额商品零售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主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 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 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典型例子 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第4章)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第4章)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9年) A.赠与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l.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 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 形式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主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六、独立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八、财产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九、财产处分和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十、生前和死因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 ◆甲与乙是朋友,甲生意兴隆,后帮助乙致富。甲因资金周转找乙借5万元暂用。乙于喝酒时给甲,并称此款为赠与,甲认为帮助乙是朋友本分,坚持是借。争执未果,甲先用。时二人之子均在场。后甲在上述四人喝酒时归还2万元,乙不收,称当时为送。后乙称用钱暂借,以后还甲。数日后,甲乙同车身亡。乙之子找甲之子索要3万元而起纠纷。 ◆归还拾得物。(物权法草案“20%”) ◆赈灾义演晚会企业举牌捐献200万,事后不付款。 ◆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 ◆债务行为;结婚、领养、继承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由哪些要 素组成。(1)意思表示要素。(2)其他事实要素。(3)合法要素。 二、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 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 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由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构成。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l.明示形式。明示形式,是指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 发表时间:2018-05-22T09:37:21.240Z 来源:《知识-力量》3月下作者:朱丽 [导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 (苏州谨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州 215000)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这一界定有利于完善法律行为要件论,有利于理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的逻辑关系,有利于为举证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理论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它联结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形成民法学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然而,作为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争鸣,构成要件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弄清这一问题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简而言之,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是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问题。易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它不以具体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自定标准为依据,而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当行为人的某一表示行为符合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具体表示行为不符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观念上将视为法律行为不存在。按照大陆法民法的通常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特别两种。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切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具备的共同要件。具备一般构成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而对于此共同要件,民法学者历来都未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三项;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两项;也有的学者主 张仅以意思表示为一般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2、意思表示;3、设权性。理由如下:其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自己确定,将行为人另纳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但也应该认识到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因此,它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况且,行为人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然也仍需具备。其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确应含有行内容,但意思表示要素已有包含,所以没有必要重复罗列。 其三,意思表示是核心构成要素,而非惟一构成要素。首先,谁都不会否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史尚宽先生就曾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其次,若主张仅以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则表明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具有等价性,而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二者不具等价性。上述史尚宽先生之语亦表明意思表示非惟一要件。但不得不承认,意思表示乃民事法律行为之核心必备构成要素:一方面,由于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个人自由主义作为本质规定的,因此意思表示早就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核心性必备要素;另一方面,与其他必备构成要素相比较,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后果,“皆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定之。……因此意思表示之问题,遂为法律行为之中心问题焉。” 可见,意思表示惟一要素说是有偏失的。其四,以设权性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有助于区别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设权性是指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与表意行为相区别,因为后者也具备前两条。例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从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就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发生,不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所以,准法律行为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可见,民事法律行不仅要具备前两项,也要具备第三项,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指某些具体的或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的特别的事实要素。从理论上说,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仅仅是一种抽象,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至多仅表明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在多数情况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依据一般构成要件,更要依据特别构成要件。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种。 1、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合同行为的成立除需有基于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意思表示外,还需有合意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史尚宽先生指出:“契约为二个以上意思表示之一致,故契约之特别(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一致。” 2、要物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成立除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有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此类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运输法律行为,它还要具备标的物转移的条件。 3、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要式行为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其意思表示还须具备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特别成立要件。如遗嘱行为等以书面形式为特别要件,婚姻行为等以登记形式为特别要件。

第 二 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 定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详细描述: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 订立买卖合同。(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 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 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 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 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 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选项D,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2.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A.甲与其妻欲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B.乙因车祸去世,其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 C.丙与其供职的公司因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条款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 D.丁因股权转让问题与其他投资人之间产生争议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知识点是“仲裁”。依据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事项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选项AB不能仲裁。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 规定;所以也不适用于《仲裁法》;因此选项C也不能仲裁。选项D是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仲裁,该选项正确。

浅谈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完善

浅谈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 展完善 ( 作者:潘玮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行为也出现了很多制度上的缺陷,对我国民法的实施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产生了不利影响。文章主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分析,探讨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完善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产生以前,在公元前二十世纪,《苏美尔法典》等对买卖、租赁、婚姻、收养等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在早期罗马法中,其实并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在罗马法

实施过程中不难发现,罗马法对遗嘱、契约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就罗马法的相关制度而言,虽然具有较强的形式化和身份化特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罗马法的颁行,为法律行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事实法律行为最早产生于德国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基础上,注释法学派提出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对法律行为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民法典》成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最系统的一部法典。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最基础的概念,是我国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而创建的。就法律行为而言,法律行为概念从大陆法系国家传入我国。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在《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行为的认识不一,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混为一谈的情况比较普遍,但都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创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矛盾的解决,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学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在实践过程中,应不断深化和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认识。 随着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部门中广泛应用,法律行为已不单纯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不断扩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内涵,深入研究法学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促进我国法学研究工作的发展。

论民事法律行为

论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行为从而达到自己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在本质上最系统、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行为的自由,一方面是排除国家等权利对法律的干涉,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法律行为不具体规定行为人应做的事,而是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一般判断,确定行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的法律效果,用以维护社会秩序。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表示要素和其他事实要素构成的。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行为人需要有效果意思、行为人决定发表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以及表示效果意思通过明示或默示形式方可完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构成要素的事实状态即可视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而当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时发挥法律效力即可看作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前,会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我们统称为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完成额外附加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方可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根据民事行为是否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况,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状态。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民事行

为”;(2)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有效即可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确定有效。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但纯获利的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意思表示自由受限也会使民事行为无效,如收到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民事行为效力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欠缺非根本性的生效要件。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几种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基于撤销权与可变更的权利对民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若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表示,则视为行为有效。 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即效力并未确定,需要第三人表示辅助。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债务承担超越民事行为能力实施行为均属于效力待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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