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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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第三条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第四条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第七条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整理立卷归档。

1、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2、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1、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2、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3、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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