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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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陪产假规定

陕西陪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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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定的陪产假是指在妻子生育期间,由其丈夫享受的休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地方独生子女计划试点方案》规定,陕西省的陪产假分为基本陪产假和延长陪产假两种。以下是对陕西陪产假规定的具体解析。

1. 基本陪产假:享受者为夫妻一方。在妻子分娩时,其丈夫可以申请3天的陪产假,即从妻子分娩当天起,连续休假3天。这是每位丈夫都可以享受到的基本权益。

2. 延长陪产假:享受者为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况下,丈夫还可以申请延长陪产假。特殊情况包括:妻子出现体力、精神等方面的异常情况,需要父亲在产后给予额外的照顾;或者新生儿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父亲照顾;或其他合理情况。延长陪产假的具体天数由工作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自行确定,最长不超过30天。

3. 陪产假的薪资待遇:在享受陪产假期间,陪产者的薪资按照正常工资支付,且不得下降。

4. 陪产假的休假方式:陪产者可以选择全天休假或者半天休假的方式。全天休假是指陪产者从分娩当天开始,连续休假3天或更长时间;半天休假是指陪产者每天可以在工作时间的一半休假,但至少不少于4小时。

5. 陪产假的休假申请:陪产者在享受陪产假前需要向单位提前

报备,并提供妻子怀孕的证明材料和医院出具的分娩预定证明。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材料,并按照规定给予享受陪产假的职工合法权益。

6. 陪产假的违规处理:单位及陪产者在享受陪产假时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和处罚。

说明:以上规定仅针对陕西省内的单位和职工,其他地区可能有差异,请具体参照当地政策和规定。

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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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的产假、哺乳假都是有时间规定的,但不同的地方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最新产假的规定

我国实行最新产假规定,法定产假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至现行的98天,同时也对产假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在我们来看一下:

1、顺产者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0天。

2、生育难产者产假在原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孕妇怀孕未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

5、孕妇怀孕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

2017年最新哺乳假多少天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一般来说,哺乳期妈妈每天有一小时的授乳假,而且对产假后妈妈来说,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但是哺乳假最多只有六个半月,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是需要个人写个申请,单位同意,方可执行。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4、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5、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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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产假做了什么更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闭幕。此次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已经基本成熟,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该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19年5月2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

2019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

婚假改为13天生育假期增加70天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陕西省产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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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假新规定

陕西省产假新规定篇1

《陕西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与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参与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

照此计算,参与了孕检的女职工假如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98天+70天共计168天产假,假如为剖宫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183天产假。同时赐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赐予男方护理假20天。

1、参与婚前检查的,婚假增加10天。法定婚假3天,加上这10天,婚假就是13天哦。

2、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都流口水了,我们当年咋就没这***策,太简洁了,只要合法生育子女就能享受,完全不需要其它条件。)

3、女职工参与孕前检查的,增加10天产假。(是孕前检查,不是产前哦,看清晰了。加上上面60天和法定产假98天,一共可以休168天,5个多月哦!)

4、男方护理假10天,异地居住的赐予男方护理假20天。(很奇怪,对于这条各公司会详细怎么要求。)

5、哺***假变化不大,假如单位不能供应哺***条件和哺***时间的,

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申请3-6个月哺***假。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有额外假期,新规定补贴费用不低于30元。

陕西省产假新规定篇2

婚假最多休13天。3天法定+10天婚检=13天。

产假最多可以休多少天?

三种状况: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哺***假3个月

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六大亮点呵护女职工权益

我省女职工享有哪些权益?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容易误解和忽视哪些条款?为了帮读者解答这些疑难问题,近日,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以便为大家答疑解惑。

女职工产假不低于158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七款规定,产妇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周晓芳介绍说,《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60天。也就是说,按照规定,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果女职工参加孕前备孕检查,还可在延长10天。顺产产假最长为168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省总工会公益律师兰军伟说,只有男方护理假同婚假不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目前,我省陪护假规定为,本地护理假为15天,异地为20天。

在全国,我省是继广东、浙江等7省区后,第8家出台《特别规定》的省份。与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比,我省对流产休假规定更加细致。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四、五、六款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同单位协商一致,可休哺乳假

《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哺乳假。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

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

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

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

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

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

陕西省各类休假规定

陕西省各类休假规定

事假:无特别规定,依据公司情况而定.

病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般最长为3个月,医疗期发放基本工资的70%.必须有三甲医院的相关病例证明

婚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丧假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是3天,需要提供死忙证明,殡仪馆证明、村镇证明等

一般公司婚假为10天-23天,请婚假需要提供结婚证书。

产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产假的休假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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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以下是学优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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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2017年婚假、丧假、产假的新规定

2017年婚假、丧假、产假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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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于企业职工的婚假、丧假、产假都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7年婚假、丧假、产假的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7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婚假的工资待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二婚婚假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最新丧假规定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丧假的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24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24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8024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7.06.29

•【文号】人社建字〔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24号建

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28号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产假及消除妇女就业歧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长产假

我国女职工生育休假时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产假。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考虑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的基础上,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二是生育奖励假。目前,大多数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30-60天的奖励假期,并给予其丈夫7-30天的护理假。劳动法规定的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其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延长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等奖励假性质不同,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以及恢复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产假时间长短主要由恢复身体所需时间确定。

二、关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为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帮助她们恢复体力重返岗位,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平等就业,我国已经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生育“一孩”和“二孩”,同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目前,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期限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一致。各地在本地区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地方明确由企业发放工资。

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精选五篇]

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精选五篇]

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精选五篇]

第一篇: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各省女职

工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全国各省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

陕西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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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陕西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也逐渐完善。陕西省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旨在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为她们提供充分的生育和哺乳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陕西省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产假的起始时间、假期长度和工资待遇等方面有具体的要求。

首先,在产假的起始时间上,陕西省规定女职工产假的起始时间是在孕产妇临近预产期前15天内,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

来确定。如果女职工在离预产期还有15天以上而选择提前休假,也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

其次,在假期长度上,陕西省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假期长度为98天。其中,女职工分娩后的产假期为98天;如果发生异常情况,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延长产假至120天。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陕西省规定女职工产假期工资待遇为全额工资,即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领取正常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此外,在享受完产假后,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还可以享受产后哺乳期。陕西省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后哺乳期的假期长度为1小时,每天可以享受两次。

需要注意的是,陕西省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虽然相对较为完善,但是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也需要履行一些义务。女职工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在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女职工需要保持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如果超过产假期限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总体来说,陕西省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体现了对女性劳动力的关爱和保护。通过合理的起始时间、假期长度和工资待遇,为女职工提供了充分的生育和哺乳保护,有效地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女职工也需要在享受产假期间履行相关的义务,保持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最新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省最新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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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假最低为158天,这是由于法定的产假最低是98天,⽽《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之中规定了那些⽣育孩⼦⾏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性职员的产假,可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天。

⼀、陕西省最新是怎样的?

陕西省最低为158天,具体理由如下:

1、《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

第四⼗⼋条依法办理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天。

职⼯合法⽣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天,同时给予男⽅护理假⼗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护理假⼆⼗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天。

⼥职⼯⽣育孩⼦满⼀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协商,可以给予三个⽉到六个⽉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照⽣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并计算。

职⼯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资、福利待遇。

2、《⼥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不落实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不落实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可能会被罚款。

根据《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

第六⼗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计划⽣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计划⽣育部门开展计划⽣育⼯作的单位,由同级⼈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付优待、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卫⽣和计划⽣育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优待、补助⾦⼆倍的标准,向独⽣⼦⼥⽗母⽀付优待、补助⾦;拒不⽀付优待、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卫⽣和计划⽣育部门申请⼈民。

西安产假规定男方陪产假是多少天?

西安产假规定男方陪产假是多少天?

西安产假规定男⽅陪产假是多少天?

西安产假规定男⽅陪产假是10-15天,有些情况陪产假甚⾄25天。根据国家推⾏⼆孩时代。不仅对⼥职⼯的产假期限作出了修改,同时也对男职⼯的陪产假时间进⾏了延长。这样的修改更有利于推⾏⼆孩的发展。

⼀、男⽅是多少天?

西安产假规定男⽅陪产假是10天,职⼯实⾏的,增加⼆⼗天;实⾏晚育的,增加⼗五天,同时给予男⽅护理假⼗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天。

⼆、 ?

不论是⽣育⼀孩、还是⼆孩,以及符合法律规定再⽣育的,都可以享受陪产假。随着全⾯两孩政策的实施,各地相继修订最新⽣育条例,提倡⼀对夫妻⽣育两个⼦⼥的同时,将取消原来的假调整为奖励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妇⼥,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奖励假;⽽配偶的陪产假也调整为10-15天,甚⾄25天。配偶陪,应当由⽤⼈单位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发给。

三、陪结算⽅式

陪产假期间,⽤⼈单位同样要向职⼯⽀付的。陪产⼯资结算的⽅式有两种:

1、若是⽤⼈单位有为职⼯买的话,职⼯休陪产假期间的⼯资则由⽤⼈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资⼀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资标准来⽀付的,若是职⼯⼯资⾼于当时社会平均⼯资标准,则由⽤⼈单位补差额。

2、若是⽤⼈单位没有为员⼯购买⽣育保险,那职⼯在休陪产假期间的⼯资则是按照职⼯合同⼯资的标准来⽀付。

四、什么是陪产假?

陪产假,⼜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的夫妻,⼥⽅在享受产假期间,男⽅享受的有⼀定时间看护、照料对⽅的权利。⽬前,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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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陕西婚假相关规定

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

外给予路程假,此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

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

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故陕西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2017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

规定,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参加孕

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

照此计算,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

天数为98天+70天共计168天产假,如果为剖宫产孩,则再

增加15天,共可休 183天产假。

2、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10天产假。

3、男方护理假15天,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4、哺乳假变化不大,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条件和哺乳时

间的,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申请3-6个月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了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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