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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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一、从典型案例说起[1]案例一:杨某、聂某、周某三人共同商议实施盗窃公司财务室现金的犯罪,三人准备了打开保险柜的作案工具,在深夜进入财务室后,正准备动手撬开保险柜,这时,聂某因心理害怕,便悄悄地离开了作案地。

杨某、周某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从该公司财务室保险柜中盗走现金3 万元。

分赃时,聂某没有分得赃款。

案例二: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和陈丙密谋绑架勒索周某, 被告人陈丙参与密谋一次后, 自动中止参与绑架勒索周某的犯罪活动。

之后, 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多次密谋伺机绑架周某, 并于某日晚12时许将周某绑架, 并搜得人民币4700 元, 共同花光。

后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将周某勒死, 沉尸河中, 尔后取走赎金人民币43 万元。

案例一在处理时,对于聂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聂某的自动放弃盗窃的行为[1]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

构成犯罪的中止行为,理由是:聂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聂某中途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行为,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盗窃行为,也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但这并不是聂某构成犯罪中止的全部要件,因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人必须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每一犯罪人在中止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必须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行为。

本案中的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而是消极地听之任之,这是聂某不能以中止犯论处的关键所在,因此,聂某的行为不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案例二在处理时,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以上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勒索罪, 被告人陈丙构成绑架勒索( 中止) 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样认定, 陈丙被免予刑事处分。

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论共同犯罪论绪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共同犯罪更是其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更多个人合谋、合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参与者都被视为共同的犯罪者,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同犯罪所涉及的问题涉及广泛,涵盖了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共同犯罪的原因、影响以及对策等问题。

第一章共同犯罪的原因一、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共同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社会的压力、经济困境、失业率高企的情况下,个人的道德底线容易下降,对法律的遵守意愿减弱。

特别是在弱势群体中,由于缺乏合法收入来源,个人可能选择参与共同犯罪来满足基本需求。

二、心理因素心理因素也是共同犯罪的潜在原因。

一些人天性恶劣,具有犯罪倾向,容易受到犯罪伙伴的诱导,从而形成共同犯罪。

此外,有些人追求刺激和冒险,对违法行为充满好奇心,因此容易卷入共同犯罪行为。

三、家庭环境犯罪行为往往与家庭环境有密切关系。

一些家庭教育不当,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容易让孩子形成犯罪观念和行为习惯。

如果亲属中有人涉及犯罪,也可能将犯罪观念传递给其他家庭成员,从而形成家族式的共同犯罪。

第二章共同犯罪的影响一、社会秩序共同犯罪的增加将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冲击。

犯罪行为的扩大和次数的增加将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人民的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

共同犯罪的存在也可能引发社会敌对情绪的加剧,进一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二、法律信仰共同犯罪会对人们的法律信仰造成严重影响。

当人们看到共同犯罪被更多人接受和实施时,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感会逐渐减弱。

这将导致人们更倾向于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犯罪问题。

三、伦理道德共同犯罪也对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产生冲击。

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人的道德标准可能被淡化或完全丧失,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并不是唯一的犯罪者。

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会恣意妄行,对社会和他人的权益不再关心。

第三章应对共同犯罪的对策一、加强教育教育是预防共同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

刑法分则一般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加以规定的,所以刑法总则必须就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刑法理论对许多犯罪问题的研究一般以单独犯罪为模式,所以需要特别研究共同犯罪现象。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科学的。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必须有两人以上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2019年共同犯罪论文-精选word文档(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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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共同犯罪论文-精选word文档(10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共同犯罪论文篇一:刑法学年论文共同犯罪浅谈共同犯罪作者姓名:郝强专业班级:法学201X090203 指导老师:胡蓉摘要: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各种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犯罪形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只有一个犯罪人的犯罪,另外一种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每个国家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共同犯罪也有不同的种类,在不同的种类下的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应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的不完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均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共同犯罪种类处罚原则On joint crimesAbsrtact: Crime is a kind of objective existence of the complex phenomenon , form varied , all sorts of crimes presen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point of crime subject, there are two types of crime types.One is the crime that there is one crime subject, another is two or more than two crime subjects . Joint crimes are a kind of complex crime patterns, the criminal law of each country on the joint crimes are not identical, joint crimes also have different kinds, and there are also different thatthe offender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should be punished in different kinds of joint crimes. Due to the criminal law is not perfect, some problems on joint crimes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also need to be further perfect.Key words : joint crimes ,types ,the principle of the punishment目录第1章前言 (4)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4)第2章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 (5)2.1共同犯罪的定义................................................................... . (5)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5)第3章共同犯罪中有关共有关系的学说 (7)3.1犯罪共同说 (7)3.2行为共同说 (7)3.3共同意思主体说................................................................... . (8)第4章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 (9)4.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 (9)4.1.1我国的规定 .................................................................. .. (9)4.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 (9)第5章共同犯罪的形式 (11)5.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 115.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 (12)5.3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12)5.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12)第6章共同犯罪的责任和处罚原则 (14)6.1主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 146.2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 146.3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5)6.4教唆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5)第7章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 (18)7.1共同犯罪的中止................................................................... .. (18)7.2片面共犯的问题................................................................... .. (19)结论 (20)致谢 (21)第1章前言。

共同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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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之教唆犯教唆罪是指通过教唆他人犯罪以达到自己目的行为。

也就是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教唆犯比较特别,与其他犯罪人不同,教唆犯只说不做,有意图而不行动,而其他犯罪的人都是自己去进行犯罪行动。

所以教唆犯也比较难处理,比较复杂,都需要严肃地去处理。

以下是我对教唆犯的一点看法,我认为教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行为令到他人有犯罪的目的和过程。

也就是自己因为自己有不法不目的,想通过别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并用各种手段去引诱他人具有犯罪意图并去犯罪的一种行为,这样被认为是教唆犯。

其它的没有达到这个条件不能视为犯罪。

2.教唆必定是自己故意去教唆的,有自己的不法目的,如果语言有误造成他犯罪,不属于教唆。

也就是当知道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如果无失之言到他人犯罪,又或者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去犯罪成功,或者有犯罪过程而未遂的,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我通过网上资料搜索得出——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浅议共同犯罪(一)

浅议共同犯罪(一)

浅议共同犯罪(一)关键词: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分类认定摘要:对共同犯罪的法律研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由于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均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对共同犯罪法律概念的法律认识,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特定的几项主、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形式,通常的黑恶势力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中都存在有共同犯罪形式,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制售假冒伪劣一条龙、内外勾结贪污、集体受贿等经济犯罪中也出现明显的共同犯罪发展趋势。

因此,对共同犯罪的法律研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规定明确、简炼而内容深刻。

依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论文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论文

共同故意的犯罪与共同的故意犯罪摘要:共同犯罪不仅应该包括通说所指的共同故意的犯罪,还应该包括被视为共同的故意犯罪中的相互知晓的同时犯。

关键词:共同犯罪相互知晓的同时犯共同故意的犯罪共同的故意犯罪意思联络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界定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概念,学界主流观点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共同故意的犯罪”,而作为这一概念另一种理解的”共同的故意犯罪”则常常被忽略了。

实际上,”共同故意的犯罪”与”共同的故意犯罪”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共同故意的犯罪强调”故意”的共同性,即行为人之间主观意识上的同一性。

而共同的故意犯罪的共同则不仅包括行为人主观意识目的的共同,还包含了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内涵。

可见,”共同的故意犯罪”实则上包含了”共同故意的犯罪”的内容,在这一层次意义上的”共同故意的犯罪”与”共同的故意犯罪”都可被认为是共同犯罪。

但”共同的故意犯罪”中还包含有”共同行为的因素”,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同时犯”,那么作为”共同的故意犯罪”的同时犯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目前学界通行观点是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一旦我们从源头上细细考察,就会发现这种主张难免有其偏颇之处。

同时犯,按一般的理解,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对同一客体实行同一的犯罪,并不需要行为的场合是同一的。

这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相互知晓的同时犯(二)互不知情的同时犯。

所谓相互知晓,是指行为人双方就对方的行为有所认识,比如,甲与乙之间有仇,一天甲对乙实施报复,大打出手;恰巧丙与乙也有仇,看到甲在打乙,丙立即加入进去,与甲共同殴打乙,而甲也认识到了丙的加入行为。

这里,就可以说明甲乙对双方的行为有所认识。

而互不知情的同时犯,则完全是行为人各干各的,比如甲乙都想杀丙,但甲对乙想杀丙无所认识,而乙也无法了解甲的意图,两人在黑暗中各开一枪,将丙打死。

在这里,甲乙双方就对方将对侵害目标进行侵害的行为无所认识,所以是互不知情的。

略共同犯罪中止论文

略共同犯罪中止论文

略论共同犯罪的中止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2-01摘要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

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共犯的中止可以分为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

全部中止包括二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有的共犯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然同单独犯一样,各个共犯都成立犯罪中止;二是只有部分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成功地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共犯的全部中止,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争议。

部分中止是指在共犯中有的共犯符合中止犯的条件,有的不符合中止犯的条件。

但是,对于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

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

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主要三种不同学说。

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论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伤害,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犯罪往往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由多个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这就引出一个重要的话题,即“”。

探讨的是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共同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来分析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犯罪往往有诸多原因,包括经济压力、个人动机、心理问题等。

但是,当多个人参与犯罪时,原因往往不再是单一的,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

共同犯罪行为往往源于共同的利益或目标。

比如,一伙人为了获取利益而结成犯罪团伙,或者为了实现某种理念或政治目标而组织犯罪团体。

此外,社会环境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诱因之一。

如果一个社会存在普遍的法律意识淡漠、信任缺失的现象,那么人们就更容易陷入共同犯罪的泥沼中。

其次,共同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在个体层面上,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往往会因为犯罪行为带来的恶劣后果而付出沉重代价。

一旦犯罪行为败露,不仅会遭受法律制裁,还可能丧失家庭、友情和社会地位等。

在社会层面上,共同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安定,增加了治安压力,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此外,共同犯罪还可能引发类似犯罪行为的模仿效应,形成恶性循环。

为了预防和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只有让每个市民都明白犯罪的危害性,才能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完善社会公平和正义机制。

如果一个社会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腐败现象等,就容易滋生共同犯罪行为。

因此,我们应该努力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减少激励共同犯罪的因素。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已经参与共同犯罪的人,要依法从严处理,确保违法者受到公正、严厉的制裁,从而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加强心理辅导和帮助。

一些人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往往与心理问题相关,因此,必须提供相关的心理援助与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扰,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论共同犯罪——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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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李德勇[摘要]共同犯罪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形态之一,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需要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量刑,而这都是刑法分则难以穷尽的。

我国刑法总则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下的定义深刻地揭示了共同犯罪质和量的特点,为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的法律根据。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仅就实施犯罪的人数而言,虽然大多数犯罪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然而也有不少犯罪是由二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而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有些犯罪还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的扩大和延伸,除具备一个人单独犯罪的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数人共同作案,人多势众,能够实施单人难以实施的犯罪;二是二人以上共同谋划,联合行动,容易完成犯罪和实现预定的犯罪目的;三是犯罪后互相包庇,毁灭罪证,易于逃避侦查和审判。

因此,共同犯罪较之单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故意犯罪主犯从犯一、共同犯罪的渊源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最早的年代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战国时期。

《秦律》与《汉律》对共同犯罪虽然还没有概括性的一般规范,但已经出现了一系列共同犯罪的个别规范和重要概念。

到《唐律》共同犯罪的规定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刑律都承袭了《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直至清朝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由于该刑律引入了资产阶级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才使共同犯罪的内容和形式做了重大的改变。

国民党1928年和1935年两个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承袭了《大清新刑律》,但是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变化。

西方古代关于共同犯罪的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在中世纪意大利刑法中有所发展,而较为成熟的共同犯罪的规定则首次出现在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刑法典》,直到1810年《法国刑法典》,西方近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才真正得以确立。

此后,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发展了《法国刑法典》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不能用行为共同诉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论文

不能用行为共同诉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论文

不能用行为共同诉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论文不能用行为共同诉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论文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据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实施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由此不难看出,按传统的通说,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之“共同”,就是指“犯罪的共同”。

对此,过去很长时期并无异议。

但是,近些年来,我国一些中青年学者受德、日刑法学的影响,认为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也是采取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立法体制(区分制),因而要用区分制的观念来解释我国的共同犯罪或共犯之“共同”,其中一种有影响的主张是用德、日的行为共同说来取代我国传统的犯罪共同说。

笔者不赞成此种主张,特撰本文提出质疑。

一、行为共同说的解释路径行不通追根溯源,行为共同说( 或事实共同说) 是刑法学中近代学派的主张,认为共犯是数人用共同的行为实行各自企图的犯罪。

以主观主义为基础的行为共同说,把犯罪看成是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征表,主张“行为的共同”可以是脱离了构成要件的自然性行为本身的共同。

但是,随着近代学派的衰退,这种基于主观主义立场的行为共同说如今已失去支持者。

现在的行为共同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的行为共同说,将共犯成立必备的共同之“行为”,理解为该当构成要件之行为(实行行为),认为共犯并非因借用他人之可罚性或与他人共同负担责任而受处罚,而是由于为实现自己之犯罪而利用他人的行为,并且相互都是将他人的行为视为自己行为之延长而纳入自己的行为范畴,也正因为如此,才要将所发生的全部结果归责于各个行为人。

论共同犯罪论文

论共同犯罪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目录一、论文正文 (1)(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1)(二)单位共同犯罪 (3)(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4)二、参考文献 (7)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共同犯罪之我见

共同犯罪之我见

共同犯罪之我见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共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而且大专门化、组织化的趋势,正是因为共同犯罪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往往成为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探讨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入手,从四个方面对共同犯罪进行了阐述。

一是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问题:(一)集团犯罪的历史由来及其意义;(二)新刑法典中犯罪集团概念的适用。

二是主犯定罪范围的规定与适用。

三是关于主犯从重处罚原则的取消问题:(一)新旧刑法典对主犯处罚原则的比较;(二)新刑法典取消主犯从重处罚原则的弊病。

四是胁从犯外延的缩小问题:(一)新旧刑法典对胁从犯规定的比较;(二)理解与适用。

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其中第二章第三节以第22条至第26条共5个条文对共同犯罪作了规定。

从此,共同犯罪的课题便始终吸引着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立法机关也在其适用过程中不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调整和补充。

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关于共同犯罪四个方面的问题相互对比,阐述关于共同犯罪课题的内容日趋完善和科学的过程。

;关键词: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主犯; 胁从犯;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较之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共同犯罪人彼此鼓气,共同谋划,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

因为共同犯罪具有多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古至今,它就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领域。

而共同犯罪形态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也一向是刑法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也是如此。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其中第二章第三节以第; 22; 条至第; 26; 条共5个条文对共同犯罪作了规定。

浅析轻伤害案件中 共同犯罪问题(一)

浅析轻伤害案件中 共同犯罪问题(一)

浅析轻伤害案件中共同犯罪问题(一)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

在此背景下,对多人共同致伤的案件,实践中往往刻意地要求办案人员分清各参与人的罪责,以致使此类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导致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

因此,研究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共同犯罪在当前轻伤害案件中的适用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重伤害,司法者都普遍的接受并当然地适用共同犯罪的理论及规定,但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罪,司法者往往从限制打击面的角度考虑,漠视共犯的存在,甚至无法接受共犯的规定,这在本文讨论的对轻伤害犯罪的处理中表现尤为明显。

表现之一:严格划清罪责。

也就是对多人参与的轻伤害案件,除要求伤情需经法定程序鉴定外,还特别要求查清该结果究竟系何人行为所致。

对于分不清罪责或能分清罪责但系复合责任的案件,则不予作出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也会作出存疑无罪的判决。

使参与伤害的人均免受法律的制裁。

表现之二:要求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独立成罪。

也就是对能分清罪责的案件,只有单个参与者的行为独立达到轻伤害的程度,才可定罪处罚。

如果其它参与者仅起帮助作用或参与程度均达不到独立构罪的程度,也将不会受到刑事追诉。

表现之三:对非实行犯不予处罚。

这实际上是上述两种表现的自然延伸。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立法与司法脱节的现象,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个别司法者割裂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遵循的是一条同普通犯罪相一致的原则,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也就是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都出于共同的故意,他们对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在客观方面,则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管他们在具体的犯罪中分工如何、所起的作用如何。

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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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sha530 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作者:xiangsha530【摘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是多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单个人犯罪要大得多,共同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大得多。

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根据其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每个参与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正文】:一、共同犯罪一般解析及立法理由现行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依通说分解其构成要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要件方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的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明确的指示性和确认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其二,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三,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3、客观要件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有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在整个刑法学内容中,它也是较难掌握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领域是一个充满挑战性的领域,以之为讨论的课题,是笔者长久以来的愿望,但众所周知,共同犯罪涉及内容众多,若要面面俱到对之进行全方位的论述,诚非笔者能力之所及,基于此,笔者仅就其中涉及到的个别方面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共同犯罪和相关范畴的关系说起共同犯罪,马上会让人想到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概念,如单位犯罪(或称法人犯罪),聚众犯罪、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犯罪团伙、犯罪结伙等。

共同犯罪与这些范畴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这是笔者首先想谈的一个问题。

只有把共同犯罪与这些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区分清楚,才能更好地谈论共同犯罪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聚众犯罪的关系之所以将单位犯罪和聚众犯罪放在一起讨论它们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是因为它们二者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

首先,就单位犯罪来说,根据处罚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仅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的人员不构成犯罪,处罚时只罚单位;(2)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也构成了犯罪,但只处罚后者,对单位不加处罚:(3)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了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内部人员。

在后两种情况下,当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二人以上时,且刑法规定了此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的,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是完全有可能的,这种情形可以称作单位犯罪内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因此,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之间是交叉重合的关系,这就是说,有这样一些犯罪,它们既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又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当然,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虽然在某些犯罪上存在着重合,但在刑法理论上,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又有着原则的区别,这不仅表现在一些犯罪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却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或者相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却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而且表现在下列区别上:(1)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其成立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益;共同犯罪带有“合伙”的性质,这种集合一开始就显示出社会危害性,就为刑法所禁止(刑法上将某些拉拢共同犯罪人及成立犯罪组织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故意,是各共同犯罪人协议形成的,各共犯都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其自己的特点,即单位犯罪的故意往往不是由单位成员共同形成的,(许多情况下,绝大部分成员并不知情)而是由单位决策机关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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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目录一、论文正文 (1)(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1)(二)单位共同犯罪 (3)(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4)二、参考文献 (7)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XX、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四类[4]。

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1、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从犯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只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所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在他人暴力威胁、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胁从犯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XX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XX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但XX犯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XX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办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二是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和放任XX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XX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是XX 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XX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对XX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XX的人没有犯被XX的罪,对于XX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XX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XX这应当按照单独犯论处。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及间接实行犯。

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同时刑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向片面共同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用传统的刑法理念已经无法弥补和适应现今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

为了适应社会和弥补刑法当中存在的不足,现就单位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

二、单位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许多人都将单位犯罪误认为共同犯罪,我们往往将其混淆,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意志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成员共同决策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共同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又由该单位组织内部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不仅仅以其典型形式出现,在有些单位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承包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单位意志与行为往往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独完成。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因而不能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

单位共同犯罪的形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在单位犯罪情况下,由同一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一形态的单位共同犯罪,以单位个数来讲,单位是单独犯罪,而以自然人个数来讲,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是共同单位犯罪。

共同单位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衡量,这是典型得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在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单位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单个单位中的自然人可以单独犯罪,也可以共同犯罪。

并且,当单个单位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并与另一单位构成共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便形成共同犯罪的竞合。

三是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在这一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以外得自然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并且这两个共同犯罪结合形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因此,在处罚犯罪单位的同时,对该单位内部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应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在区分主、从犯等基础上分别予以处罚;对共同单位犯罪,应根据该单位在共同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不同的处罚;对于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与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而应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定罪处罚。

对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同,因而应根据不同的起刑点分别予以认定,及不能将单位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不能将自然人犯罪得起刑点运用到单位犯罪的构成上。

对于同一案件中自然人构成犯罪,而单位尚不够定罪标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追究犯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5]。

因此我国应当将单位犯罪列入共同犯罪的序列,单位犯罪不仅具备了共同犯罪的所有要件,这样讲个有利于我们研究共同犯罪,使罪行法定原则的立法宗旨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上述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

试举一例,如XX县X店乡X某因怀疑本村路中正将其妻子骗走,便多次到路中正的哥哥路宽、路须家要人,路家人非常恼怒,当X某又一次到路家要人时,路宽、路须及路宽妻梁红、路中会用木棍、斧子等将X某胳膊、腿打伤后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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