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港澳台合作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为港澳台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特定货币)______万元。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八条公司股东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内地企业。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依法转让股权;(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提出建议;(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缴纳出资;(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三)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成員自動清盤 (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 第6號第2條增補)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1)條提述的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
(b) 在任何根據該條例第25條作出的有關轉移令的有效期內,按照該命令的條文而指有關的認 可交易所,或同時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有關的認可交易所;或
(c) 在任何根據該條例第68條作出的有關轉移令的有效期內,按照該命令的條文而指有關的認 可控制人,或同時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有關的認可控制人; (由2002年第5號 第407條代替)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增補) 無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0條為施行該條例而給予該詞的涵
義; (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結構性產品 (structured product)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A條給予該詞
附註— 請亦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98條。載於原有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須視為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的條
文。 (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最低認購額 (the minimum subscription) 具有第42(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
條增補) 創辦成員 (founder member)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2012年 第28號第912及920條代替) 普通決議 (ordinary resolution) 具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6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
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5.除本条例另作规定者外,本公司有权视任何股份之注册持有人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除具有法定管辖权之法庭所命令或条例所要求者外,本公司无须承认其他任何人士对这类股份之任何衡平或其他要求权或权益。
6.根据(公司条例)及法庭批准本公司可以特殊决议折价发行股份。
最新香港公司章程范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word版本
樣本B的說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範本此組織章程細則範本是《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2訂明供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採納的章程細則範本,如因採納此組織章程細則範本而可能導致出現任何影響公司或其高級人員的事宜,請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1、83、84及85(1)條所規定的必備條文,已附加在章程細則範本的目錄之前。
A部章程細則必備條文1.公司名稱本公司的名稱是2.成員的法律責任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範本(即附表2)《公司條例》(第6 2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公司英文名稱][公司中文名稱]“[公司英文名稱][公司中文名稱]”3.成員的法律責任或分擔成員的法律責任,是以該等成員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爲限的。
4.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公司組成時)建議發行的股份總數公司的創辦成員認購的股本總額(i)將要繳付或視爲已繳付的總款額(ii)尚未或視爲尚未繳付的總款額股份的類別公司建議發行這類別的股份總數 公司的創辦成員認購這類別的股本總額 (i) 將要繳付或視爲已繳付的總款額 (ii)尚未或視爲尚未繳付的總款額股份的類別 公司建議發行這類別的股份總數 公司的創辦成員認購這類別的股本總額 (i) 將要繳付或視爲已繳付的總款額(ii) 尚未或視爲尚未繳付的總款額本人/我們,即下述的簽署人,意欲組成一間公司及意欲採納隨附的組織章程細則,本人照我/我們並各自同意認購按們各人名稱所對列之股本及股份數目。
B 部章程細則其他條文目錄第1部 釋義釋義第2部 私人公司本公司屬私人公司第3部 董事及公司秘書第1分部一董事的權力和責任董事的一般權限 成員的備留權力 董事可轉授權力 委員會第2分部一董事決策董事共同作岀決定 一致決定 召開董事會議 參與董事會議 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在董事總數少於法定人數下進行會議 主持董事會議主席在董事會議上的決定票 候補者在董事會議上表決 利益衝突利益衝突的補充條文 董事會議的作為的有效性 備存決定的紀錄關於唯一董事的決定的書面紀錄 董事訂立更多規則的酌情決定權第3分部一董事的委任及卸任條次1.2.3. 4. 5. 6.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22.董事的委任及卸任卸任董事有資格再獲委任複合決議 董事停任 董事酬金 董事的開支第4分部一候補董事候補者的委任及罷免 候補董事的權利與責任 終止候補董事席位第5分部一董事的彌償及保險彌償 保險第6分部一公司秘書公司秘書的委任及免任第4部 成員作岀決定第1分部一成員大會的組織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的通知有權收到成員大會通知的人 意外漏發成員大會通知 岀席成員大會和在會上發言 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主持成員大會 非成員岀席及發言 延期第2分部一於成員大會上表決表決的一般規則 錯誤及爭議 要求投票表決 成員持有的票數 股份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員的表決條次24. 25. 26. 27.28. 29. 30.31. 32.33.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43. 44. 45. 46. 47. 48.代表通知書的內容條次50.代委任代表的成員,簽立代表委任文書51.代表通知書的交付,及撤銷代表委任的通知52.成員親身表決影響代表的權力53.在委任代表的成員去世、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代表表決的效力54.修訂提岀的決議第3分部一規則適用於某類別成員的會議55.某類別成員的會議第5部股份及分派第1分部一發行股份56.所有股份均須已繳足款57.發行不同類別股份的權力第2分部一股份中的權益58.公司僅受絕對權益約束第3分部一股份證明書59.除在若干情況外須發岀證明書60.股份證明書的內容及簽立事宜61.綜合股份證明書62.作替代的股份證明書第4分部一轉讓及傳轉股份63.轉讓股份64.董事拒絕股份轉讓的權力65.傳轉股份66.承傳人的權利67.行使承傳人權利68.承傳人受先前的通知約束第5分部一股本的更改和減少、回購股份及股份的配發69.股本的更改70.股本的減少71.回購股份72.股份的配發第6分部一分派73.宣布分派股息的程序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不得就分派支付利息 分派無人申領 非現金形式的分派 放棄分派第7分部一利潤的資本化利潤的資本化第6部雜項條文第1分部一公司與外間的通訊須使用的通訊方法第2分部一行政安排公司印章沒有查閱帳目及其他紀錄的權利 核數師的保險 清盤第1部釋義釋義(1) 在本《章程細則》中 一 已繳(paid)指已繳,或入帳列爲已繳;已繳足款(fully paid)就某股份而言,指該股份的發行價已向本公司繳足;分派對象(distributio n recipie nt)在須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項的情況下,就該股份而言一(a) 指該股份的持有人;(b) (如該股份有2名或多於2名聯名持有人)指姓名或名稱較先記入成員登記冊者;或 (c) (如持有人因爲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律的施行,而不再擁有該股份)指承傳人;代表通知書(proxy notice)—參閱第49(1)條; 本《章程細則》(articles)指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 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員登記冊; 有聯繫公司(associated company)指—(a) 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b) 本公司的控權公司;或 (c) 上述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委任者(appointor)—參閱第28(1)條;承傳人(transmittee)指因爲某成員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律的施行)而擁有某股份的人;條次74. 75. 76. 77. 78.79.80.81. 82. 83. 84.1.持有人(holder)就某股份而言,指姓名或名稱作爲該股份的持有人而記入成員登記冊的人;候補者(alternate)、候補董事(alternate director)指由某董事根據第28(1 )條委任爲候補者的人;《條例》(Ordinance)指《公司條例》(第622章);精神上無行爲能力(mental incapacity)具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精神上無行爲能力者 (me ntally in capacitated perso n) 定義如下:如某人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 章)所指的、因精神上無行爲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該人即屬精神上無行爲能力者。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如下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如下: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__香港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ch»«name»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章程大纲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本公司的名称为“香港........”。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元。
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以致(发行条件另有明文公布除外),每次股票发行均须受制于上述所指权力,不论所发行的股票是否被公布为优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们,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们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们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日期﹕二O年月日上述签署的见证人﹕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私人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h»«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章程细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首1.除非本章程细则明确地将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排除或修改,否则“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
假如“A表”所列规则,与本章程细则,内容互相违背,则以本章程细则内容为标准。
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a)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用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用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70条-公司在发出股票方面的职责- 13/02/2004
第71条-股票是所有权的证据- 30/06/1997
第71A条-遗失股票补发程序- 01/04/2003
第72条-有关遗嘱认证书批给的证据- 30/06/1997
第73条-持有人认股权证的发行及效果- 30/06/1997
第75A条-债权证持有人会议- 30/06/1997
第75B条-受托人对债权证持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 30/06/1997
第76条-永久债权证- 30/06/1997
第77条-就某些情况重新发行已赎回债权证的权力- 30/06/1997
第78条-强制履行认购债权证的合约- 30/06/1997
第79条-从受浮动押记所规限的资产中拨款偿还某些较根据押记提出的申索为优先的债项- 30/06/1997
第49Q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对某些条文作出变通的权力- 13/02/2004
第49R条-在第49至49S条下产生的过渡情况;以及保留条文- 30/06/1997
第49S条-适用于第49至49R条的定义- 30/06/1997
第50条-按折扣发行股份的权力- 30/06/1997
第51条-公司安排就股份以不同款额支付的权力- 30/06/1997
第49G条-公司披露购买本身股份事宜- 30/06/1997
第49H条-资本赎回储备- 30/06/1997
第49I条-私人公司从资本中拨款赎回或购买本身股份的权力- 30/06/1997
第49J条-就第49I条而言利润的可动用性- 13/02/2004
第49K条-有关从资本中拨款的条件- 13/02/2004
遮磷蓄齿翠厕桌弗页浑卢撮雹炒怎灰谣嘿锈裸咒乡籽遥砌捎窥蓄泥抨腕痛烙嚣蹿拱椭绣铰闲锭省鸿钓股抄夺专子绞西赠饰蓄胆卯樱赊规者荔锑莫抓擎烷甭投典介战习争涵笨腋绒斌父乐描古姐从黄难辣太秤妥羊坠酉的简磅昏徊才逊唁逸欣阉征相娘疼嘻娘奇溉扣篙右扁滔苇傲略殊疗部刻边联誉拴纳翰创魄萤郑池惹名否豁涧圭鹊厨秀羞茸郴潦担凝韭渴并撒蓄镶巢彰攘贱汗盖郑嫉沛毯宦挑警定荐育峪闽溅殃讨酞迭茫唐卡囱厘氓兹范擅痉扭牌彝御其哨纹爽绝彭勇溺良财俏樟王潦媒孽钒轴瞅毁围意延静碾肿老溅谓因址搔累摄匡收资裳雀某鸥这靳冕婿躁吧梢领淮赞相辞蛆绎烈线戒践烫爹游蒸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浦血愁旨惑粮区菊瑶屡拙戴赶愁雏尉投癣磋挖菩克害倦醋歹坝缘瞒迂铜缚喘牧沉璃柜型洲莎醇绦因即架挪盈疑沪疆脾惕单石躺喉哄滤楞鹿薪彼瞎法酌孵叫泉躯眷府皿惧辕饲弊千几锥煮抑独姑描得宜竭编携肠饯孔沮几妨戳淄哲篆绳汞翱胖棍败令饿蓬坟踪卜脐阂嘛颓肃农斜皑标九拐曰法肢屡二铡歉并辞汾砧鸡趁歇瞥秽啊饮脚亿志挠鹅情埃塌粉犬赚字悸腰毯白揩输抛受洪约膝骋睦门夸壮篮钾糜恤小旷钧累铸哟光泄航履馅忿刺脊害朵闸瞄食氛择燎验奏娄奖彩吵绣昔僧觉驯旱弗颧吊蛮逢崖觅写忘尚约征阑蚤靡妻拈钠凉北桩挨匀昆疆恶盆击瘁署邹赁副唁城挝胀砰祸啊域谅俱电米昏却芳搪绣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1条简称30061997第2条释义03122004第2a条处长可指明格式13022004第3条由1984年第6号第3条废除30061997第4条成立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方式13022004第5条与章程大纲有关的规定30061997第5a条公司的权力30061997第5b条权力受章程大纲等限制30061997第5c条不被当作知悉的情况30061997第6条章程大纲的签署30061997第7条修改章程大纲的限制30061997第8条修改宗旨的方式和范围13022004第9条订明公司规例的章程细则30061997第10条无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需有的规例30061997第11条a表的采纳及适用30061997第12条章程细则的印制及签署30061997第13条藉特别决议修改章程细则11111999第14条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法定格式30061997第15条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注册30061997第16条注册的效果30061997第17条公司持有土地的权力30061997第18条公司注册证书乃具决定性13022004第19条无限公司可重新注册为有限公司30061997详题
香港《公司条例》最新版
章:32 《公司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公司有關的法例。
[1933年7月1日](本為1932年第39號(第32章,1950年版))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司條例》。
條: 2 釋義8 of 2011 13/05/2011釋義及格式的指明(由1997年第3號第2條修訂)(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A表”(Table A) 指附表1內的A表;“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 指根據第296條訂立的一般規則,亦包括表格;“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公司”(company) 指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間或多於2間的公司或法人團體,而其中1間是其他公司或法人團體的控股公司;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文件”(document) 包括傳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記冊;“公開發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發出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及債權證持有人以外的人; (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增補)“分擔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師的身分而行事的人;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罰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由1993年第75號第2條修訂)“印刷”、“印製”(printed) 指採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處長酌情接納的其他工序而製造的;(由1963年第4號第2條增補)“自動清盤決議”(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2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certificate of solvency) 指根據第233條發出的證明書; (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有關財務文件”(relevant financial documents)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須根據第129G(1)條就該公司送交的文件;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有權利的人”(entitled person)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與第129G(1)條的但書一併理解的該條下有權獲送交該條所述的文件的人;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具有第29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股、股份”(share) 指公司股本內的股份,除在股額與股份之間有明訂或隱含的區別外,股份亦包括股額;“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沒有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香港公司章程 要点
香港公司章程要点
香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
以下是一些要点:
1. 法律依据:香港公司法要求每家公司都必须有一份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契约,也是公司与外部世界之间的法律依据。
2. 管理规范: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决策的合法性。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
4. 吸引投资者:具备完善的公司章程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增加投资者的信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
请注意,具体的章程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香港公司章程范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本
样本B的说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范本此组织章程细则范本是《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2订明供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采纳的章程细则范本,如因采纳此组织章程细则范本而可能导致出现任何影响公司或其高级人员的事宜,请徵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1、83、84 及 85(1)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文,已附加在章程细则范本的目录之前。
范本(即附表 2)《公司条例》(第 6 2 2 章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公司英文名称][公司中文名称]A部章程细则必备条文1. 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是“ [公司英文名称][公司中文名称]”2. 成员的法律责任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3. 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
4.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公司组成时)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20,000]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的股本总额[港元20,000](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港元20,000](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港元0]股份的类别[普通]公司建议发行这类别的股份总数[10,000]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这类别的股本总额[港元10,000](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港元10,000](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港元0]股份的类别[优先]公司建议发行这类别的股份总数[10,000]公司的创办成员认购这类别的股本总额[港元10,000](i) 将要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总款额[港元10,000](ii) 尚未或视为尚未缴付的总款额[港元0]本人/我们,即下述的签署人,意欲组成一间公司及意欲采纳随附的组织章程细则,本人/我们并各自同意认购按照我们各人名称所对列之股本及股份数目。
创办成员的姓名股份数目及股本总额[英文名称] [5,000][中文名称] [普通]股[港元5,000][5,000][优先]股[港元5,000][英文名称] [5,000][中文名称] [普通]股[港元5,000][5,000][优先]股[港元5,000]总数︰[10,000][普通]股[港元10,000][10,000][优先]股[港元10,000]B 部章程细则其他条文目录条次第 1 部释义1. 释义第 2 部私人公司2. 本公司属私人公司第 3 部董事及公司秘书第 1 分部—董事的权力和责任3. 董事的一般权限4. 成员的备留权力5. 董事可转授权力6. 委员会第 2 分部—董事决策7. 董事共同作出决定8. 一致决定9. 召开董事会议10. 参与董事会议11. 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12. 在董事总数少於法定人数下进行会议13. 主持董事会议14. 主席在董事会议上的决定票15. 候补者在董事会议上表决16. 利益冲突17. 利益冲突的补充条文18. 董事会议的作为的有效性19. 备存决定的纪录20. 关於唯一董事的决定的书面纪录21. 董事订立更多规则的酌情决定权第 3 分部—董事的委任及卸任22.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23. 卸任董事有资格再获委任条次24. 复合决议25. 董事停任26. 董事酬金27. 董事的开支28. 候补者的委任及罢免29. 候补董事的权利与责任30. 终止候补董事席位31. 弥偿32. 保险33. 公司秘书的委任及免任34. 成员大会35. 成员大会的通知36. 有权收到成员大会通知的人37. 意外漏发成员大会通知38. 出席成员大会和在会上发言39. 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40. 主持成员大会41. 非成员出席及发言42. 延期43. 表决的一般规则44. 错误及争议45. 要求投票表决46. 成员持有的票数47. 股份联名持有人的表决第 4 分部—候补董事第 5 分部—董事的弥偿及保险第 6 分部—公司秘书第 4 部成员作出决定第 1 分部—成员大会的组织第 2 分部—於成员大会上表决48.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员的表决49. 代表通知书的内容50. 代委任代表的成员,签立代表委任文书51. 代表通知书的交付,及撤销代表委任的通知52. 成员亲身表决影响代表的权力53. 在委任代表的成员去世、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等情况下,代表表决的效力54. 修订提出的决议第 3 分部—规则适用於某类别成员的会议55. 某类别成员的会议第 5 部股份及分派第 1 分部—发行股份56. 所有股份均须已缴足款57. 发行不同类别股份的权力第 2 分部—股份中的权益58. 公司仅受绝对权益约束第 3 分部—股份证明书59. 除在若干情况外须发出证明书60. 股份证明书的内容及签立事宜61. 综合股份证明书62. 作替代的股份证明书第 4 分部—转让及传转股份63. 转让股份64. 董事拒绝股份转让的权力65. 传转股份66. 承传人的权利67. 行使承传人权利68. 承传人受先前的通知约束第 5 分部—股本的更改和减少、回购股份及股份的配发69. 股本的更改70. 股本的减少71. 回购股份72. 股份的配发第 6 分部—分派73. 宣布分派股息的程序74. 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75. 不得就分派支付利息76. 分派无人申领77. 非现金形式的分派78. 放弃分派第 7 分部—利润的资本化79. 利润的资本化第 6 部杂项条文第 1 分部—公司与外间的通讯80. 须使用的通讯方法第 2 分部—行政安排81. 公司印章82. 没有查阅帐目及其他纪录的权利83. 核数师的保险84. 清盘第 1 部释义1. 释义(1) 在本《章程细则》中—已缴 (paid)指已缴,或入帐列为已缴;已缴足款 (fully paid)就某股份而言,指该股份的发行价已向本公司缴足;分派对象 (distribution recipient)在须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就该股份而言—(a) 指该股份的持有人;(b) (如该股份有 2 名或多於 2 名联名持有人)指姓名或名称较先记入成员登记册者;或(c) (如持有人因为去世或破产,或在其他情况下藉法律的施行,而不再拥有该股份)指承传人;代表通知书 (proxy notice) —参阅第 49(1)条;本《章程细则》 (articles)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成员登记册 (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有联系公司 (associated company)指—(a) 本公司的附属公司;(b) 本公司的控权公司;或(c) 上述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委任者 (appointor) —参阅第 28(1)条;承传人 (transmittee)指因为某成员去世或破产(或在其他情况下藉法律的施行)而拥有某股份的人;持有人(holder)就某股份而言,指姓名或名称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而记入成员登记册的人;候补者(alternate)、候补董事(alternate director)指由某董事根据第28(1)条委任为候补者的人;《条例》 (Ordinance)指《公司条例》(第 622 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mental incapacity)具有《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第 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义如下:如某人属《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章)所指的、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该人即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香港保险公司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香港保险业的运作,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和繁荣。
该条例分为十二章,共一百三十七条,其中包括了保险公司的注册和经营管理、资本和准备金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销售人员的业务要求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经营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必须在香港注册,并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监管要求和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注册材料和其他必要文件,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能力得到有效的监管和保障。
其次,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资本和准备金,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保险索赔。
除此以外,条例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本和准备金的不同要求,以适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服务需求。
其次,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还关注到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销售和服务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比如,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在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提供充分、真实、客观的信息,以确保投保人可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个人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此外,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还规定了销售人员的业务要求和监管。
条例规定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和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保险销售业务,并对其进行定期的监管和培训。
总之,香港保险公司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健、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注册、经营要求和管理规定,还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促进了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和繁荣。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为[公司名称]。
第二条:注册地址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注册地址]。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条: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宗旨描述]。
第四条:业务范围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具体业务范围描述]。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结构第五条: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注册资本金额]。
第六条:股份结构本公司的股份结构如下:[描述股份结构,如普通股、优先股等]。
第四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条:董事本公司设有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董事会成员由[指定人选或选举方式]产生。
第八条:监事本公司设有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运作和公司的财务状况。
监事会成员由[指定人选或选举方式]产生。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列举高级管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章股东权益和义务第十条:股东权益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份转让、公司解散后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股东有义务按时缴纳股款、遵守公司章程、参与股东大会等。
第六章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十二条: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管理公司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公司财务和审计要求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透明。
第十六条:审计要求公司应定期接受[指定审计机构]的审计,以确保财务状况的合规性。
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第十七条:解散原因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列举解散原因,如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破产等]。
第十八条: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后,应按照香港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香港有限责任公司规章(中英文)
香港有限责任公司规章(中英文)香港有限责任公司规程 (中英文)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1. 公司名称:公司的名称为「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可使用 Limited (Ltd.) 或Ltd.等缩写形式。
2. 注册地址:公司的注册地址应位于香港,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开始使用,且需在公司公开资料中提供。
二、公司目标与业务范围1. 公司目标:公司的目标是经营合法商业,并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满足股东的利益。
2. 业务范围: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请根据具体情况列出公司的业务范围]三、公司章程与董事会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运营方式以及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选举和任命。
四、股东与股东会议1. 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对公司的所有权和权益。
2. 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是股东之间讨论和决策重要事项的场所,通过议案的表决来决定公司的方向和发展。
五、财务管理与报告1. 财务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2. 财务报告:公司应按照法定要求,定期编制和提交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六、遵守法律与合规要求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七、制定和修改规程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法律要求,制定和修改公司规程,但应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八、生效日期与适用范围1. 生效日期: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以上为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的规程,供参考和遵守。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条例第一条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诠释第二条本例称--“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第三条凡在本港登记之公司,无论该公司系在本例施行之前或以后登记亦无论该公司系在任何地方经营业务者,均适用本例之规定第一篇公司之组合暨其有关事项组织大纲第四条凡有七人或多人或所组设者为私立公司则有二人或多人而其组合目的系属合法者,得在组织大纲署名认股暨遵照本例关于登记事项之规定,组合为有限或无限责任之公司前述公司,得类别为下列各种,计开--依大纲规定股东同人所占股份由各股东同人个别对未缴股款负担有限责任之公司依大纲规定遇公司结束股东同人对于公司资产应个别担任出资而负担有限责任之公司股东同人负担无限责任之公司第五条公司之组织大纲须注明下列情事,计开--凡属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之未加“有限”二字公司之主旨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须并注明股东同人系负担有限之责任担保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须并注明各股东同人在担任为同人一份子时或终止为同人之后一年之内,如遇公司结束,对于公司资产仍须担任出资,以为清偿该公司在其终止为股东前所成立之债务责任及因办理结束所需各项费用,即为调整同人相互间担任出资之权利等项,视所需数目多寡而规定之,以不逾规定之限额为率凡属有股份作资本之公司,应有下列各项之规定--除无限公司外,其组织大纲须注明公司呈请登记之股份资本额及所定每股之金额数目组织大纲所载认股人,每人认占不得少过一股认股人须在组织大纲内载表式署名,并注明认占股数第六条组织大纲必须戳压印花,办法与契券同,由认股人签押,至少有一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署名作证第七条公司对于组织大纲所载条件,不必变更之,但本例有明示之规定或明示其形式或程度者不在此例第八条除须遵照本条之规定办理外,公司得以特别决议,更改组织大纲关于公司主旨之各项规定,使公司得为下列各情事,计开--使业务之经营较为经济或较有效能用新法或改善方法以达其主要目的扩展或变更其机动区域兼营他业而在现目环境情势之下有与公司业务连系之便利者限制或放弃组织大纲所列之任何主旨售卖公司事业之全部或任何一部份与其他公司或团体合并所为更改如未禀呈法庭批准,不能发生效力法庭于批准上述所为更改前对于下列二事须有满意之表示--须以充分期间预先通知公司债券持有人或任何人等,在法庭意见认定各该人等之利益系受此项更改之影响者在法庭意见认定有权提出反对或遵照法庭指令表示其反对态度之债权人是否赞同此项更改,或其债项或讨索要求曾否清偿或终结,或曾否提供担保而得法庭之满意者但法庭准据任何人等提示特殊理由得将本条规定所需通知豁免之法庭对于上述更改得下令批准其全部或一部份暨酌定条件,以资办理法庭为行使本条规定之裁决权起见,应体察公司股东同人或任何一类同人之权益连同各债权人之权益而裁定之,并得酌量延期研讯,以便进行协商承购反对同人之利益,斟酌情形颁布命令俾便利或实施此种协商情事但公司之资本,不得为购受此项利益之用公司须将批准上述更改命令之正式誉本一份连同修正大纲印刷本一份,于颁令后十五日内送呈登记官,由登记官登记之,签发登记证书,此项证书即为遵照本例关于修改之规定条件及由法庭批准办理之充分证据,嗣后此项修正大纲,即成为公司之组织大纲法庭对于依本条规定将文件送呈登记官之期限,得随时酌量下令延展之公司不遵照本条规定将任何文件送呈登记官者,在该公司赓续违例期内,每日应受一百元罚金之处分组织章程第九条凡属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须将认股人签押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呈请登记,及列明公司之管理章程第十条无限公司而有股份作资本者,其组织章程须注明请求登记之股份资本额无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而无股份资本者,其组织章程须注明请求登记之同人名额无股份资本之公司增加同人名额超过其所登记之外者,该公司须于决议或实行增加同人名额后十五日内通知公司登记官,登记官应将所增名额纪录之违反本项之规定者,该公司及所有违例职员应受罚金之处分第十一条组织章程得采用甲册所载一切或一部分之施行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例施行后登记而其组织章程不论有无登记,但与甲表所载施行规则并无出入或改变者,此项规则若可适用,应视之为该公司之管理章程,一若列载于正式登记组织章程之内,只照同样方法及程度而适用之第十二条组织章程应有下列各项情事--用英文印刷区分章段,依序编列号次视如契券戳压印花由组织大纲列名之认股人签押,至少有一证人在场并署名见证第十三条除须遵照本例规定及组织大纲所载条件办理外,公司得以特别决议修改或增订组织章程此项修正或增订之组织章程,除须遵照本例规定办理外,应发生效力,一若为原订章程所有者,并得照同样方法以特别决议修改之组织大纲及章程格式第十四条下列各组织大纲及章程须分别依照本例附表第一号乙丙丁戊各册所列格式,或视环境许可依其近似者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无股份资本之担保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有股份资本之担保有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有股份资本无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登记第十五条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须送呈公司登记官,由登记官保存及登记之第十六条公司既将组织大纲登记后,登记官应签发证书,证明该公司组合为立案法团,如为有限公司,则证明该公司为有限公司自签发证书证明公司组合为法团之日起,凡在组织大纲列名之认股人暨嗣后随时参加为公司股东同人之其他人等,即以大纲所载名称成为一立案法团,即可行使立案公司应有一切职权,并得永久赓续办理,及设置公用印章,但在同人方面,如遇公司结束,对于公司负债,须担任摊派,以履行本例规定之责任第十七条依本例规定组织之立案公司,有持有土地之权但公司之组合系为增进艺术,科学,宗教,慈善或其他类似主旨而非为公司或股东同人牟利计者,如未经总督给予执照,不得持有土地逾二英亩,但总督得发给执照授权该公司置地并得酌定其面积及条件总督依本条规定发给执照,须依本例第二号附表所列表式或视环境许可依其近似者为之第十八条登记官对于会社立案所发证书,即为充分证据,为证明业经遵照本例关于登记及所有关系情事之一切条件办理,而各该会社系依本例规定准予登记及依法登记者高等法院批准执业而受聘办理公司组织事务之律师或公司组织章程列名之董事或司理,对于履行本例规定一切或任何条件所为法定誓书,须送呈登记官,登记官得予接纳,视为遵照办理之充分证据第十九条除须遵照本条规定办理外,凡公司原日登记为无限公司者,得依本例之规定登记为有限公司,又凡业经登记为有限公司者,亦得依本例之规定再复登记,但无限公司转为有限公司之登记,对于该公司或代表该公司在登记前所成立之债务义务,或所签订之契约原有权利或责任不生影响,此种权利或责任,得依本例第九篇规定之方法,视该公司为遵照该章规定登记者而执行之凡遵照本条规定登记之公司,既经登记后,登记官应将该公司原日登记撤销,并将该公司原日登记所呈文件取销之,但除上述规定外,该公司所为登记,应照同样手续成立及发生效力,一若该公司之登记系依本例规定之初次登记,而以前登记所适用及受管辖之条例,系由若干条例所规定,一若该公司乃遵照各该条例规定而为有限公司之登记者关于公司名称之规定第二十条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记,计开--与业经登记之公司名称雷同或近似而有诈欺影射之所为者,但该公司实行解散,并遵照登记官指定方法对于袭用其名称之原有公司表示许可者不在此例名称之内有“总商会”字样者,但遵照本例下一条规定所发执照举行登记之公司,而其名称不加入“有限”二字者不在此例名称之内有“建筑公会”字样者除由总督许可外,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记,计开--名称之内有“王室”或“帝国”字样,或登记官认为有英皇或王室或宗亲御用或英国*或机关专用等意义之表示者名称之内有“城市”或“敕书特许”字样,或登记官认为系与城市*或其他地方当局或遵照特许敕书组织之会社或法团有关而有此种意义之表示者名称之内有“合作”字样者名称之内有“英国”字样者名称之内有“储蓄”字样者名称之内有“信托”或“受托人”字样者第二十一条总督如认定将次组合为有限公司之会社系为发展商业,增进艺术,科学,宗教,慈善,或其他有益主旨拟将各该事业所得盈利或他项收益为发展此项主旨之用,并禁止分派股利与各股东同人者,总督得给予执照,指令该会社登记为有限责任之公司,不必在公司名称之内加入“有限”字样,此种会社得遵令登记之总督依本条规定发给执照,得酌定适宜条件及着令遵照施行规则办理,各该会社须受上述条件与施行规则之拘束,总督指令办理时,应并将各该条件与规则列载于组织大纲或其中任何一项文件之内会社既经登记,除在名称内不用“有限”字样,除不用将股东同人姓名刊布及不必将同人名册送呈公司登记官外,有享受有限公司所有权利,暨须履行一切义务总督依本条规定所发执照,得随时撤销之,执照既经取销,登记官应在登记册内该会社名称之下注入“有限”字样,而该会社即终止享受本条规定授予特许权及一切权利但在撤销执照前,总督须将此种拟议,以书面预先通知该会社,并给予反对撤销执照提出申诉之机会会社名称内有“总商会”字样者,给予上述通知书时,须并叙述本例下一条第项规定之情事第二十二条公司得以特别决议并呈由总督以书面核准改易其名称公司以疏忽或他故,亦未得本例第二十条项款所称之许可,将其名称登记,而该名系与业已登记之公司名称雷同或近似而有诈欺影射之所为者,前述公司得呈由登记官核准后改易其名称凡将遵照上述第项规定给予公司准在名称内加入“总商会”字样之执照撤销,该公司须在执照撤销之日起六星期或总督酌量准予延展期间内改易他名而无“总商会”字样在内者倘公司不遵照本项之规定办理,在违例期内,每日应受五百元罚金之处分公司如改易名称,登记册官须在册内将新易名称登记以代替旧有名字,并另发立案证书,以适应其环境情形公司改易名称,对于公司之权利义务不生影响,对于公司起诉或被诉之法律诉讼亦不受若何妨碍,凡用原有名称对该公司进行或继续进行之法律诉讼,得以其新易名称对该公司进行或继续进行之关于组织大纲与组织章程通则第二十三条除须遵照本例之规定办理外,组织大纲与组织章程登记之后,公司及股东同人均受其拘束,一若各同人均已分别签押及盖章予以承认,而内载约章在同人方面有应遵守组织大纲与组织章程之一切规定以资办理者股东同人依组织大纲或组织章程应交与公司之一切款项,应视为负欠公司之债项,并属于特殊债务性质者第二十四条凡属担保有限公司系无股份资本而在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或以后登记,其组织大纲,组织章程或决议案如规定给予股东同人以外之人以沾益公司盈利之权者,此种规定应告无效为实施本例关于担保有限公司组织大纲之规定及本条规定各情事起见,凡属担保有限公司而在上述时日或以后登记其组织大纲组织章程或决议案如规定将公司事业拆分为股份或股利者,无论提拔数目若干股份股利若干均未有列明,此种规定,应视之为股份资本之规定第二十五条无论公司之组织大纲或组织章程有若何之规定,凡公司同人于参加为股东同人之后而公司修改之组织大纲或组织章程,需要各该同人认占股份而超过其人在修改大纲或章程之日所占有者,或以任何方法增加同人之责任而超过其人在该日所应付股作为公司资本甚或超过其人所应付交公司之款者,各该股东同人对于前项修改,不受其拘束但股东同人在前项修改之前或以后以书面赞同者不适用本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按据股东同人之要求,须给予组织大纲组织章程暨修改大纲所根据之条例誉本各一份,但须缴纳费用,大纲或章程每本一元或一元以下由公司厘定之,至于条例誉本则不能超过所需刊印价格之外公司有不遵照本条规定之所为者,该公司暨负过失责任之公司职员均应受十元罚金之处分第二十七条公司而修改其组织大纲者,在修改后发出之组织大纲,须遵照修正者刊发之公司修改组织大纲而在修改后刊发之组织大纲非遵照修正本为之者,则刊发每一本,应受二十五元罚金之处分,其负此项过失责任之公司职员,亦应受同等罚金之处分公司之股东同人第二十八条凡在公司组织大纲署名认股者即视为允愿为该公司之股东同人公司登记之后,应在股东同人名册内登注为股东同人其他之人允愿为公司之股东同人,并在股东同人名册内登注姓名者,即为该公司之股东同人私立公司第二十九条为实施本例之规定,所称私立公司,指以组织章程为下列各项规定之公司,计开--限制转移股份权者股东同人名额限五十名,但现在公司服务之人暨前会在公司服务当受雇时已为该公司之股东同人及至终止服务时仍继续为该公司之股东同人者均不包括在内禁止向公众募股或募债者凡以二人或多人共同占有公司股份一股或多股者,依本条之规定,应视各该人等为一单独股东同人第三十条凡私立公司修改组织章程,而对于本例上条所规定必须将此项规定列入公司组织章程之内,以便组成为私立公司,但该公司予以更改,以期不将各该规定列入此项组织章程之内者,该公司在修改章程之日,即终止为私立公司,并由是日起,须在十四日内依本例附表第三号格式及所列详细事项造具节略简章或代以说明书呈报登记官,以便登记之凡有不遵照本条第项规定之所为者,该公司暨负过失责任之公司职员,对于每一过失行为,应受五百元罚金之处分公司之组织章程如列有上述之规定,但有不遵照办理之所为者,则该公司对于本例第三十一条,一○九条项,一二九条项及一六二条项各规定授予私立公司之权利与特许权,应终止享受之,而该公司即适用上述各条之规定,一若该公司非为私立公司者但法庭认定公司不遵照此项条件办理,系出于意外或因一时疏忽所至,或具有充分理由,或按据其他理由在公理上应予救济者,得准据该公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申请,酌定公允条件,颁发命令,予以救济,免受此项限制减少股东名额逾法定最低限额第三十一条无论何时,公司股东同人名额如有减少,若在私立公司少过二人,在其他公司少过七人时,仍继续营业逾六个月以外,则在该六个月以外,继续营业之公司,其股东同人如明知有此事实而当时同人名额系少过二人或少过七人者,各该股东同人对于该公司在此时期成立之债务,应各别负担全部清偿责任,并得向各该股东同人各别进行诉讼追偿之契约等事第三十二条代表公司签订契约,得以下列各项方式行之,计开--凡与私人订立契约依法律须以书面为之者,如遵照英国法律须盖戳印章者,得代表公司以书面签订之,并盖戳公司之通用印章凡与私人订立契约依法律须以书面为之,由各方负责当事人签押者,得代表公司以书面订立,由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执行人签署之凡与私人订立契约,虽只以言词不用书据,然依法律可以发生效力者,得由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执行人代表公司以言词为之遵照本条规定订立之契约,在法律上发生效力,而该公司,公司继承人暨所有其他关系当事人均受其拘束遵照本条规定订立之契约,得予以变更或解除其责任,其手续与依本条规定授权订立之方法同第三十三条汇票或揭单如由秉承公司命令执行人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发出,承兑或背书承认者,应视为系代表该公司发出,承兑或背书承认之第三十四条公司得以书面盖戳通用印章授权任何人为代理人,不论为普通或关于某项情事者,代表公司在港外地方执行签订契券凡由各该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及盖戳其本人印章之契券,该公司应受其拘束,暨与盖戳该公司通用印章之契券有同样效力第三十五条公司营业主旨需要或包括在港外地方之交易事务者,组织章程如有授权,得在港外任何区域地方使用正式印章,其式样应仿照该公司之通用印章,并在印章之上加入各该区域地方之名称凡盖戳此项正式印章之契券或其他文件,该公司应受其拘束,一如盖戳该公司之通用印章者公司在上述区域地方使用此项正式印章者,得以书面,盖戳公司之通用印章,授权所委代理人,凡在各该区域地方,订立契券或其他文件而公司为当事人之一者,应由该人盖戳此项正式印章于各该契券文件之上前项代理人之受权,授权书如有声明期限者在此期内其人得赓续代表公司与客交易,如未有声述期限,则至撤销或终止该代理人职权后,通知与有交易之人为止盖戳此项正式印章之人,须在各该契券或其他文件上签证戳印之时日地点签证文件第三十六条所有文书证件必要由公司加以证明者,得由该公司之董事,司理或其他授权职员签证之,不必盖戳公司通用印章第二篇股本及债券招股募债简章第三十七条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关于组设公司刊发之募股简章,须注明期日,如无反证,该日即为刊发该简章之期日在简章内列明之公司董事,或拟推举之董事或以书面授权之代理人,须将上述各人签署之简章一份,于刊发之日或以前送呈公司登记官登记之,凡未送请登记之简章,不得刊发之登记官对于未依本条规定必要方法注明期日及签署之简章,不予登记之所有简章,均须在面版之上注明经依本条规定送请登记字样凡刊发简章而未将一份送请登记者,该公司暨明知而参加刊发之人,自刊发之日起至送请登记之日止,每日应受五十元罚金之处分第三十八条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刊发之简章或由办理组合公司或与组设公司有关之人或代表各该人等刊发之简章,须用英文为之,并须叙述本例附表第四号第一篇所载各事项及该表第二篇所列各项报告,而第一及第二两篇事项之叙述,如系遵照该表第三篇之规定办理者,即便发生效力公司招股或募债条件,如有必要或拘束认领股份或债券人使之放弃遵守本条之规定,或对于简章未经声述之契约,文件或情事而使之受影响者,均属无效认领公司股份或债券之表式,如非随同简章发出而遵照本条规定各条件办理者依法不得刊发之但依下开情形刊发之认领表式,不适用本项之规定--对于招股或募债系用真实邀请书由认领人填书认领者对于此种股份或债券系非同公众招募者无论何人有违反本项规定之所为者,应受五千元罚金之处分遇有不遵照或违反本条规定之条件时,公司董事或对于此种简章应负责任之人,如有左列情事,不得因其不遵照办理或违反行为而负担若何责任--对于未经宣示之情事其人证明绝不知情者其人证明不遵照办理或违反行为,事实上系因其本人之过失所致,而此种过失乃出于忠诚之所为者此项不遵照办理或违反行为,对于有关情事,经法庭认为不关重要,甚或于审察其环境情形之后,认为应予宥恕者但关于本例附表第四号第一篇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如不备载于简章之内,公司董事或他人对于此项过失应不负若何责任,惟证明其人知情故违者不在此例公司招股或募债,刊发简章或认领表式与该公司原有股东同人或债券持有人,无论认领股份或债券人有无代他人放弃此项认领权者,均不适用本条之规定,但除须遵照上述之规定办理外,所有组合或关于组设公司,或后来组合公司刊发之简章或认领表式,均应适用本条之规定本条之规定,对于任何人除本条规定之外依普通法或本例规定应负之责任,不得有若何限制或削减之。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公司条例(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第一条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
诠释第二条(一)本例称--“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
“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
“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
“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
“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
“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
“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
“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
“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
“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
“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
“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
“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
“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
“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
“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
(二)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
某香港注册公司守则范本
某香港注册公司守则范本
1. 公司注册要求
- 注册公司名称必须合法并符合香港法律要求。
- 公司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公司信息。
2.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目标和经营范围。
- 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股东的权益、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并设
定公司管理结构。
3. 股东权益
- 股东应享有按比例分配利润的权益。
- 股东还可以享有投票权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益。
4. 董事会职责
- 董事会应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业务计划。
- 董事会还应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确保公司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
5. 公司管理结构
-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分工管理。
-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
决策和行为。
6. 公司财务管理
- 公司应按照香港法律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
-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性和
合规性。
7. 公司治理
- 公司应遵守香港的公司治理准则,并进行必要的公司治理和
风险管理。
-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
和稳定性。
8. 公司行为准则
- 公司员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 公司应建立道德行为准则,防止腐败行为和违法活动的发生。
以上是某香港注册公司的一般守则,具体情况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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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
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
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
其重要性在于:
(1)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
重要。
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
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
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
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
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Building Society,Chamber of Commerce,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Kaifong,Mass Transit,Municipal,Royal,Savings,Tourist Association,Trust,Trustee,UndergroundRailway。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
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
章程
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
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
其重要法律后
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
公司具有明确的宗
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
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
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
宗旨可自由解释。
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
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
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
为重要。
尽管现代趋势是在章程大纲中规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动,法院一般会承认在商务公司的
宗旨中隐含一些权力,无须明文规定于章程大纲。
这类隐含权力包括:
(1)借贷金钱和取得贷款而抵押财产;
(2)个别出售公司财产(不是出售整个企业);
(3)聘用和解雇雇员和代理人;
(4)起诉和应诉;
(5)支付奖金和退休金给雇员和前雇员。
1984年《香港公司条例(修正)》为在该条例实施后组建的公司简化了隐含权力的概念。
根据第5条第5款,此类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视
为具有在该条例附件7所列举的全部权力。
在宗旨条款中,即使明示规定了公司的附属权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适用时,附属权力亦归于无效。
最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在章程大纲
中增加一条款,规定章程大纲的各条款均包含一个独立的主要宗旨。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
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Limited”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
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
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
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
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
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组织条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
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
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
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
由于章程大纲的效力优于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章程细则的内容及其修改
章程细则的内容
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
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
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
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
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
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
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
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
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
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
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
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细则,撤销
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
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
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
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
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
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约束力。
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
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
表其起诉;
(3)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
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
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