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债权申报流程
债权补充申报申请书模板
债权补充申报申请书模板:债权人:(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债务人:(全称)地址: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地址:联系方式:尊敬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们)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人)与我(们)之间的债权事宜,向贵院提出补充申报债权的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债权基本情况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名称及编号),债权人(全称)与债务人(全称)之间存在(借款、买卖、租赁等)合同关系。
2. 债权产生的事实与理由:基于(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内容),债权人(全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债务人(全称)享有(金钱债权、财产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债权。
3. 债权金额及计算方式: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利息: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3)其他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 债权担保情况:该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具体担保物为(说明担保物情况)。
二、补充申报债权的依据1.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根据贵院发布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债权申报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 补充申报的原因:由于(客观原因、主观原因等),我(们)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能及时向贵院申报该债权。
3. 补充申报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们)在补充申报期内向贵院申报债权。
三、请求事项1. 贵院依法受理我(们)对债务人(全称)的补充申报债权;2. 贵院对我(们)的补充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依法确认债权金额及性质;3. 贵院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按照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对我(们)的债权给予公平受偿。
四、声明1. 本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我(们)在补充申报期内,将积极配合贵院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如有需要,随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我(们)承诺在补充申报后,不再就该债权向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提出任何形式的诉讼或仲裁。
破产重整-关于债权申报的补充通知(集团)-修订模版
XX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位债权人:
XX法院(以下简称“X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有关债权人对XX 公司(以下简称“XX”)的重整申请,同时依法指定XX公司清算组担任XX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就XX一案的债权申报等情况X院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并对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
为配合X院依法办理本次重整案件,维护重整的各项工作秩序,保证重整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补充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X院受理重整申请时,对XX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大连中院的裁定,本管理人是负责本次重整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X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最后截止日为XX,请各位债权人务必于该日期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及管理人联系方式详见X院发布的公告。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X年X月。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一、申报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
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还应对此一并公告。
二、申报登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债权证明材料。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登记造册。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存疑的,应予注明。
三、未到期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准予申报。
四、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免予申报。
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与审查流程参考资料全
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二OO八年十二月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部分概述 (4)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5)一、破产债权范围 (5)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7)四、债权申报文件 (8)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10)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2)一、债权审查内容 (13)二、债权审查方法 (13)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4)四、债权审查原则 (16)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7)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8)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8)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9)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9)第五部分附件 (20)一、债权申报表 (20)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0)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20)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20)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20)六、债权确认单 (20)七、债权表 (20)第一部分 概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债权管理管理第一次债权人会无异有异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实务】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的补充申报
【实务】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的补充申报导语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据此,对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当事人,其债权并不当然消失,而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并获得清偿。
但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的审核主体、补充申报的债权是否需要债权人会议的核查及与已进行破产程序的协调等问题,《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
一般来说,如果债权补充申报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相对易于处理,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对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给予预留,如果没有意外因素发生,整个案件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下去。
但如果是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尤其是进入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就相对较为复杂。
关于重整或和解阶段,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条第三款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或和解阶段补充申报债权的处理采取了相同方法,即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的补充申报债权处理程序具有相似性。
因此,本书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论述有关问题。
一、审核主体对在重整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应不存异议。
但在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是否还应当由管理人继续审核确认,实践中的观点不尽相同。
浅议补充申报债权过程的费用收取问题
浅议补充申报债权过程的费用收取问题作者:冯懿周显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摘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法定程序,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在破产实践中,债权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补充申报的情形大量存在。
有关管理人是否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收取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收取的操作流程等问题,并未形成统一意见,补充申报人对管理人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也存在不解和疑问。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补充申报的原因,参考国内外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就补充申报债权过程的费用收取问题浅谈个人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债权申报期限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管理人作者简介:冯懿、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166债权申报是不确定多数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中的一项必备制度。
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参与、受偿等权利。
由于破产清算程序涉及主体众多、程序本身复杂漫长,为保证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事务处理的有效性,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期限。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破产实践中,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后补充申报的情形较为常见,管理人对补充申报人收取费用的操作也不尽相同,这给破产清算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人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笔者认为,准确认识收取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意义,分析补充申报债权的原因,界定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收取的范围,规范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收取的流程,对于正确处理债权申报事宜,促进破产清算程序有序进行,协调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一、补充申报债权收取费用的定义(一)补充申报债权的概念补充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形。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交费通知书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交费通知书(2018)****破管字第1- 号:因你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10日)申报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你收取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费用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请你自接到管理人本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审查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元(¥:)。
如不交纳,管理人将不予审查,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大道支行注:请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管理人,以便开具收费发票。
****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我已经收到此交费通知书,并知悉不交纳此费用的后果。
申报人:年月日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摘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实用文档】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的要求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被保证人破产保证人破产别除权
第九单元破产债权考点01:债权申报期限(★★★)(P331)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解释】所谓“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考点02:债权申报的要求(★★★)(P331)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案例分析题)(3)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009年案例分析题)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009年案例分析题)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2017年案例分析题)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指引
(附件二)债权申报指引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受理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0发布了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的公告,现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喀什银瑞林酒店作为喀什市疫情防控临时安置点,管理人目前无法进驻喀什银瑞林酒店,也无法接管该酒店。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暂不确定,后期将通过法院发布公告形式予以确认。
管理人为使债权人了解债权申报程序,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债权申报指引。
一、申报主体法院裁定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对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法院发布的申报债权公告,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17日前申报。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三、申报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文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债权人为企业的,上述文件须债权人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上述文件须债权人签字摁手印确认。
债权人在填写《债权申报表》之外,可以向管理人提交债权说明书(原件),对申报内容进行说明;债权人申报的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滞纳金等债权,需附相关计算清单(原件),说明计算依据与过程。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收取审查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内涵,进一步明晰费用的性质、收取主体及收费标准,协助佛山市各级管理人增强履职能力,同时有效敦促个案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行使权利,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指引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六十四条。
第三条【收费对象】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届满后至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支付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免除收费对象】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补充申报债权的,不属于本指引应当支付费用的对象。
第五条【免除收费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补充申报人可不支付补充申报费用:(一)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受理后因管理人解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已进行申报,但因债权涉及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未结,而在债权申报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超越其所申报金额时,需进行补充申报的;(三)其他非因债权人原因逾期申报的情形。
第六条【费用收取主体】补充申报人所支付的补充申报费用应当由担任债务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收取,用于支付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收取的补充申报费用,不纳入债务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第七条【收费具体标准】审核费用根据补充申报债权金额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1000元/件收取;(二)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按2000元/件收取;(三)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按3000元/件收取;(四)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如存在特殊情况的,可根据上述条款对申报审核的债权收费予以减免,或根据债权审核的难易程度由申报人与管理人进行协商确定费用。
请求法院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报告
请求法院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报告
《请求法院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法官:
我是申报人XXX,现向法院提交请求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
务人申报破产时应当对其所有债权进行全面申报,但是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部分债权并未被申报或申报不完整,故特向法院提出该请求。
首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向法院申报破产时,应当将所有债权申报清楚,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在本案中,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申报义务,导致部分债权被疏漏或申报不完整。
这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需要向法院请求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其次,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对于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至关重要。
如果部分债权被疏漏或未申报完整,将严重影响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和债权人的清偿。
因此,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当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我特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法院能够审查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申请,并在权利受损害时,依法加以保护。
感谢法院的审查和支持。
申报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资料(DOC 28页)
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二OO八年十二月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部分概述 (4)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一、破产债权范围 (5)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四、债权申报文件 (7)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一、债权审查内容 (11)二、债权审查方法 (11)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四、债权审查原则 (14)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5)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6)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第五部分附件 (17)一、债权申报表 (17)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六、债权确认单 (17)七、债权表 (17)第一部分概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债权申报须知
债权申报须知(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xx月x日以(201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对债务人xxxxx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立案受理,并指定xxxx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申报相关事宜说明如下:一、债权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全面地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1、《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一份。
2、申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同时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债权申报时,申报人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证据影(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证据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型纸张,并同时附证据清单。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单、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申报人追收债权证明等;相关债权已经得到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书。
二、提交资料注意事项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并说明债权基础、债权性质、债权担保情况,在适用的选项前□处划“√”,在不适用的选项前“×”。
《债权申报书》需详细载明申报债权的理由、金额;同时主张违约金的,应当说明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2、债权人主张债权利息的,应当说明利息计算的标准、方法、计息时间,截止日期不超过2013年11月9日。
3、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de)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de)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de)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de)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de)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de)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de)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de)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de)作用.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de)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de)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de)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de)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de)意思表示.破产债权(de)范围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de)原因成立(de),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de)可强制执行(de)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de)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de)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de)无财产担保(de)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de)有财产担保(de)债权;未到期(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诉讼、仲裁未决(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债务人(de)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de)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de)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de)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de)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de)合同后形成(de)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因委托合同产生(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其他合法(de)请求权.不需要申报(de)债权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de)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de)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de)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de)补偿金(de)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de),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de),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申报(de)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de)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de)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de)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de)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de)申报债权(de)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de)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de)法律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de)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de)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de)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de)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de)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以(de)相关费用.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de)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de)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de)同类债权(de)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de)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de)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de)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其债权消灭(de)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de)权利.因此,逾期申报(de)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de)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de)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债权申报文件1、债权申报文件目录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de)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2、债权申报文本为规范债权申报(de)文书统一,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参考(de)内容及形式如下: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de)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de)证据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de)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de)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de)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见附件三]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de)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de),还应载明代理人(de)姓名、住址、及授权委托书等事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de)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de)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de)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de)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de)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登记造册(de)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de)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de)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de)除债务人以自身(de)财产提供担保以外(de)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de)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de),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de)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de)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de),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de)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de)除外.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de),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de)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de)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de)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de)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A.债权人为法人(de),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de)营业执照复印件;B.债权人为自然人(de),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de)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de),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de)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de)身份证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de)申报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de)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de)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形成申报债权登记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de)名称、数量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签字或盖章.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或将债权申报文件签章后另制一份交由债权人.管理人在受理债权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指引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de)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de)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对债权(de)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de)前置程序.一、债权审查内容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de)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真实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合法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关联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时效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二、债权审查方法债权人提交(de)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de),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de)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de)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de)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de)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de)方法.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根据不同债权(de)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de)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de)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de)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de)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de)、债权金额较难认定(de)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de)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形成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管理人应当将最终审查意见及时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de),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债权人会议核查(de)债权表[见附件七]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de)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de)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de)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de)细化,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为便于或实现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第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根据破产案件(de)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de)结果,债权表(de)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以一张总表(de)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de)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de)债权额统计.四、债权审查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管理人对债权(de)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de),均不予确认;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de)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de),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de)证据,不予确认;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de),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申报债权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de),按其约定(de)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de),推定其放弃申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de)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de)基准利率有变动(de),分期计算.对债务人(de)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de)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de)可以依法撤销(de)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de)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de)法律文书(de),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de)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de)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附期限(de)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de)债权应不予认定.债权人申报(de)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de),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额.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指引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de)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de)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de)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de)公平受偿(de)必要条件.债权确认(de)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de)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债权确认非诉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de),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de)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de)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de),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de)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de)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de)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de)他人债权(de)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de)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de)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de)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债权异议(de)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de)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de)异议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de)债权人提交正式(de)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de)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de)拖延.对尚未确定债权(de)处理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de)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de)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债权确认(de)法律后果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de)法律后果:被确认(de)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de)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de)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de)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债权未被确认(de)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de),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de)破产程序.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de)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de),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de)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de),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de)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de),则按照最终确认(de)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de)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de)债权比例进行.第五部分附件附件一:债权申报表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五:债权审查确认表附件六:债权确认单附件七:债权表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填报人(签名或盖章):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提交人(签字):签收人(签字):提交时间:签收时间: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五: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编号:[ ]附件六:债权确认单附件七:债权表附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表附表二:普通债权表附表三:无表决权组债权表附表四:劳动债权表附件七:债权异议申请表。
债权的补充申报是怎样的
债权的补充申报是怎样的关于债权的相关问题,很多⼈都存在疑惑之处。
今天店铺⼩编带⼤家看⼀看,债权的补充申报是怎样的。
债权的补充申报是怎样的新破产法第五⼗六条规定:“在⼈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旧破产法第九条规定,债权⼈在法定期限内“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动放弃债权”,显然是违背法理、侵害债权⼈合法权益的错误规定。
但由于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且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也可能具有过失,所以此前已进⾏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由补充申报⼈承担。
此外,补充申报⼈对此前已经进⾏的程序,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异议。
需注意的是,补充申报⼈所应承担的费⽤,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的费⽤,不得按照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需注意的是,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使合同解除权后对⽅当事⼈因合同解除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债权有可能因产⽣时间过晚⽽⽆法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但此种情况下的补充申报并⾮因其⾃⾝过错造成,由其承担债权的核查确认费⽤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当作为破产费⽤⽀付。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核查应在债权⼈会议上进⾏,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也应遵循这⼀原则。
但债权⼈会议的召集成本较⾼,如果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不分数额⼤⼩、对债权⼈利益的影响⼤⼩,都召集债权⼈会议核查,显然违背经济原则,会损害多数债权⼈的权益。
笔者认为,当补充申报的债权数额不⼤、对债权⼈利益的影响也不⼤时,可以考虑不召集债权⼈会议,⽽采取变通的⽅式核查债权,如将债权申报材料发给各个债权⼈进⾏书⾯核查,并由管理⼈负责对核查中的问题进⾏核实解决。
新破产法规定,可以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确定“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这⼀时间点,需要认真研究;且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有清算、重整、和解三种,债权⼈在不同程序中可补充申报债权的具体期限也有不同,需要加以确定。
律师代理债权人债权申报流程
律师代理债权人债权申报流程
序
号
流程说明
1 接受委托与债权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了解案情收集债权人与债务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借据、还款记
录等
3 准备申报材料- 债权申报表,填写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债权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判决书等- 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授权委托书
4 提交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破产管理人或相关部
门
5 与管理人沟通保持与破产管理人的沟通,解答疑问,补充材料
6 参加债权人会
议
根据通知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7 跟踪进展及时了解债权申报的审核情况,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
8 反馈结果将债权申报的结果反馈给债权人,并提供法律建议。
2016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
2016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2016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于2016年12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前言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起草完成,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办理破产清算业务时参考。
第一章破产债权申报第一节破产债权申报第一条【清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根据债权清册或其他相关材料以及向债务人的相关负责人员询问,查清已知债权人的详细通信地址、联系方法,并编制债权人通讯录。
第二条【债权申报通知】管理人应该配合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根据已查清的债权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并附《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及表格,以便债权人规范合法申报债权。
第三条【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管理人应与法院沟通并确定合理的债权申报期限,尽量与债权审查时间相适应。
同时向法院提供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配合法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四条【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或法院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个人债权申报申请书
个人债权申报申请书尊敬的债权处理委员会:我,申请人______(姓名), 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方式), 在此向贵委员会递交个人债权申报申请书,希望能够获得相关债权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一、基本信息1. 申报人基本情况: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职业:______住址:______2. 债务人基本情况: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职业:______住址:______二、债务背景我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下债务关系(请详细描述):____(此处填写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背景,如借款、合作协议、购买商品等)三、申报债权1. 债权金额:我声明并保证所申报的债权金额为______(数字),且该金额的计算方式是______(如:本金+利息)。
2. 债权申报期限:贵委员会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______,我将在此期限前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3. 债权证据材料:我已准备了以下债权证据材料(请列举债权证据编号或名称):a) 证据材料1:______b) 证据材料2:______c) 证据材料3:______(请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债权证据材料,并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债权的存在与合法性)四、申报理由与诉求1. 债权归属理由:我申报的债权归属于我本人的主要理由是______(请简要陈述理由)。
2. 债权追讨诉求:我申报债权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贵委员会能够积极介入并协助我追讨欠款,以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其它补充事项我在此申报债权的过程中遵守并承诺以下事项:1. 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遵守贵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决策,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3. 如有新的相关信息或证据,将及时提供给贵委员会。
六、申报人声明本人在此声明,以上所述信息与材料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联络方式申请人姓名:______联系电话:______联系地址:______电子邮箱:______请贵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尽快受理并进行债权处理工作,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相关决策,并通知申请人相关处理结果。
浅析补充申报债权过程的费用收取问题刘发斌
浅析补充申报债权过程的费用收取问题刘发斌发布时间:2021-07-05T11:15:47.453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5期作者:刘发斌  邱悦[导读] 摘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当中并且行使相关权利的重要前提,在破产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是比较常见的类型,因此需要对其相关的定义和使用的范围多加关注,并且对补充申报债权收取费用的流程进行了重点的分析,希望可以促进破产清算的有序进行,让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得到更好的协调。
刘发斌 邱悦(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 224008)摘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当中并且行使相关权利的重要前提,在破产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是比较常见的类型,因此需要对其相关的定义和使用的范围多加关注,并且对补充申报债权收取费用的流程进行了重点的分析,希望可以促进破产清算的有序进行,让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得到更好的协调。
关键词: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收取引言:债权申报属于不确定的多数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内容,对于债权人来说,只有依据法律来进行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才能保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参与、受偿等权利。
由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会涉及到众多的主体以及较为复杂的程序内容,为了让破产清算程序得到顺利的开展,提高破产事物处理的有效性,就需要对其相关问题多加关注。
破产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就有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满之后补充申报债权的情形,给破产清算程序的推进产生一定的困扰。
一、补充申报债权收取费用的定义(一)补充申报债权的概念补充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的一种情形,从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就可以看出对其的规定。
(二)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指的就是管理人在审查和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费用类型,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而破产费用指的就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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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补充申报债权流程
破产是企业偿还自身债务的终极手段,尽管法律规定了申请破产的流程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债权人往往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在申报过程中遗漏其他债权以及债权额度计算方法有误等等原因,都会导致管理人在处分破产财产过程中,债权人要求补充申报债权。
现笔者根据经办的多起破产案件,总结破产过程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基本流程图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流程图如下:
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对于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2.《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由人民法院将相关申报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申报。
”
4.《规定》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补充申报。
”
二、管理人负责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负责登记造册和审查。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
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
三、如果管理人经过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予以确认,则无需重新编制债权表,也无需召开债权人会
议,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原债权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2.《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规定》第九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
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
,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
四、如果管理人经过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则需重新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
2.《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
3.《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
五、债权人在核查过程中若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有异议,须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并符合法律有关债权人数及债权额
度的规定。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异议决议,将重新编制的债权表修改为原债权表。
七、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该决议不服,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
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八、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该决议不服,亦可根据原债权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九、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后,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达
到法律要求的条件作出相应决议而视为没有异议的,管理人应撰写书面报告,向法院请求裁定确认补充申报的
债权。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