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
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
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
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XX省XX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XX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XX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 XX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XX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中的银行单位指的是授权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进行存款等业务的单位。定期存单为开立的定期存款凭证。抵押贷款是以质押物作为还款保障,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质押条件
1.银行单位应具有合法单位经营资质和信誉。
2.银行单位提供的定期存单必须为其合法所有,在借款期限内不得取出或转让。
3.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须经过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定期存单折算后的金额的80%。
4.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不得已被质押或抵押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流程
1.银行单位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抵押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来源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定期存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银行应根据规定审核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综合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贷款方案。
3.银行应与申请人协商签订《质押合同书》,商定质押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质押合同书应明确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保障等具体条款。
第五条还款责任
1.借款人应按照质押合同款项和还款计划及时缴纳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保证还款来源正当合法。
2.如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仓单抵押贷款
仓单抵押贷款
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仓单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与借款人(出质人),保管人(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签发的借款人自由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信贷业务。
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自由资金,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仓储单位经我们认可,并具有良好信誉和经济能力。
3、质押的货物必须是不易损耗、不贬值的,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原材料、半成品。
4、必须交存贷款金额20%的保证金,贷款额按我们认可的货物价值的6 7%确定。
应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贷款卡
4、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月报表
5、我们要求的其他材料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
(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第四条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
(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第四条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管理制度】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 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 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 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
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 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 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
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 用途以及贷
,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 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 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
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 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 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
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以货物仓单为质押,利用借款人的自有货物进行融资,具有较
低的风险和较高的灵活性。
适用范围
03
适用于各类有货物存储需求的企业和个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
业务流程
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向银行提交仓单质押贷款申请,并提 供相关资料。
审核与评估
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 价值等进行审核和评估。
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范仓单质押贷 款业务操作,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应建立健全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加 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 推进信息共享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披 露和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业务风险的影响。
签署合同
审核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署仓单质押贷款合 同。
质押物交付与监管
借款人将质押物交付给银行指定的仓库或第三方监 管机构进行监管。
发放贷款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还款与解除质押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当满足一定条件时,银行解 除质押物的质押状态。
业务优势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仓单质押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 的融资渠道,帮助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监管内容
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存放在本单位(包括其他仓储企业)或者仓储于我市国有粮库中的粮食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仓单是指可交易商品粮。
第四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为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合理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粮食仓单质押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企业在辖内信用社(部)设立基本账户(在发行设立账户的除外),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三)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粮收购许可证)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信用等级为A级(不含A-企业)以上;
(五)提供合法有价值的商品粮作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押物;
(六)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股东、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记录。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 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 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
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 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 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 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
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 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 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 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
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 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 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
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 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 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 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_公司业务模版
xxx村镇银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xxx村镇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名下未到期的我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作为借款人还款保障,以存单质押处理作为主要控制手段、以一定折算率计算出融资限额,并由经办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依据名下所有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我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我行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四)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五)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六)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若无风险敞口,则纳入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六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对象
在我行及分支机构开户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借款人须以名下所有或第三人在我行开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我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仓单质押业务,保障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是指以农产品仓单为质押物,由质押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得资金支持。
第三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应遵循合法、诚信、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质押人须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并填写仓单质押的申请表。
第六条银行对质押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质押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相应经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2. 质押人的经营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3. 质押人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银行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并确定可贷款金额。
第八条银行与质押人签订仓单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约定质押物的保管责任和风险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质押人可根据仓单质押合同向银行申请借款。
第十条银行审核质押人的借款申请,并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质押人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若银行同意提供贷款,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质押人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质押人须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若质押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无力偿还贷款时,质押人须及时向银行报告,并与银行协商解决方案。
第三章保管与监管
第十四条银行应经营合法的仓单保管业务,负责保管质押人所提供的仓单。
第十五条银行须定期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质押人可随时查询或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质押物的信息。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pptx
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 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
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 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 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
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 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 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 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
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 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
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
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 位定期存单:
银监会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
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
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
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第二十九条贷款人申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拥有仓单资产(如仓单、提单、仓单质押凭证等)向银行进行融资,以仓单资产作为抵押物,通过质押仓单实现借款。
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制定如下《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保护融资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组织和运作的仓单资
产为基础,以其信息化平台和物流体系为支撑,通过融资渠道向企业提供低成本、低
风险、高效率的资金融资服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合规开展仓单质押
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各项银行业务的商业
银行。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银行应当设立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部门,实行业务专人负责、平台、产品、服务齐头并进、风险分散化、业务信息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并向客户负责。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申请审批、贷
后管理和业务风险管控,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内部监管有效。
第七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客户申请:企业将拥有的仓单资产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担保物品清单等资料。
(二)银行审核:银行应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担保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三)融资发放:银行根据客户各项信息和综合能力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和发放贷款,并将相应的贷款发放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进行现金交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
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明确,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适应用途广,易变现,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
第七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应遵守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要符合国家金融、信贷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防范风险原则。信用社在办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确保仓单的真实有效。具体防范措施包括:指定印刷、固定格式、预留印鉴、由指定专人送至信用社,并在仓单上和银企合作协议中申明;由借款人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因此产生的贷款资金风险由借款人负完全责任。
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
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因我联社刚开始次业务,所以开展此业务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贷款安全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第四章仓单质押贷款的比例和期限及费用的设定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比例的确定。
可以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或生产商与交易商签订的购销暂定价来认定仓单价值。同时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三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波幅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七折甚至八折;波幅大的折扣率则必须有所下降,六折或五折不等。作为补充保证,还应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九条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
由信用社与借款人共同商定,但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十条仓单质押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为了防范因货物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仓单价值风险,借款人应缴纳申请贷款额度20%的保证金。
第五章仓单质押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贷款程序包括: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如下图:
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关系及贷款受理:
(一)受理客户仓单质押贷款申请,向客户出示所需资料清单;
(二)与客户签订信贷关系协议书,严格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备性;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
(一)查验客户资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二)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及财务经营状况及货物的市场行情等。
(三)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
(一)联社业务发展部门对基层社提交的贷款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二)撰写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贷款审议与审批:
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调查及审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并由联社理事长作最后审定。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签订借款合同及仓单质押合同。
办理仓单质押手续。
柜台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1)档案管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料及时入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贷后尽职检查。基层客户经理按规定对贷款用途及仓单所载货物的价值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地检查和详细地记录。
(3)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借款人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