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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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保障贷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提供符合本规定的存货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利率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存货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质押物第五条质押物应当是借款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存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半成品等。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三)易于保管、评估和变现;(四)价值稳定,易于确定。

第七条质押物的价值应当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价值原则;(二)成本价值原则;(三)重置成本原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存货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二)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保管状况;(三)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四)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存货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二)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四)贷款用途;(五)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质押物的保管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保管责任由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承担。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

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 1 年以上。

(四)商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第十条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一)、(二)、(三)、(四)、(八)为必须载明的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市场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风险
关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防止因经 济环境变化导致贷款违约。
行业风险
关注行业发展趋势,防止因行业周期 性变化导致质押物价值波动。
04
仓单质押贷款的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和职责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 监管。
监管职责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违规行为进行 处罚。
经验教训
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和质押物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质押物的核实,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质 押物的合法有效。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质押物价值波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合规意识培养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仓单质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借款人和中介机构的合规意识 ,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仓单质押贷款的定义
• 定义: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仓单 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拥有货 物所有权的凭证。
02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概述
业务模式
定义
01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
申请贷款的一种授信业务。
特点
02
案例一
某钢铁企业通过仓单质押贷款成功融资,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最终实现了经营的稳健增长。
案例二
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仓单质押贷款解决短期资金缺口,确保了原材料采购和生产流程的正常运转。
风险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在仓单质押贷款过程中,由于质押物价值波动导致违约风险,给金融机构带来损 失。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保护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互惠互利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依法、合规地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互相享受合理的利益。

3. 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质押贷款的正常运作。

三、贷款申请与批准1. 单位贷款申请:单位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

2. 贷款审核:金融机构应对单位的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单位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贷款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告知单位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四、质押物要求1. 质押物类型:质押物应为单位所有,具备市场交易性和稳定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单、债券等。

2. 质押物权属证明:单位应提供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金融机构拥有合法的质押物权益。

3. 质押比例: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类型和市场情况确定。

五、贷款利率与期限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单位应按时支付利息。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单位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六、还款责任1. 还款方式: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2. 提前还款:单位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3. 逾期还款:单位如逾期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七、质押物处理1. 质押物转让: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转让或变现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 质押物处置: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质押物处置,并公平、公正地确认变现价格。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仓单质押业务,保障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是指以农产品仓单为质押物,由质押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得资金支持。

第三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应遵循合法、诚信、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质押人须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并填写仓单质押的申请表。

第六条银行对质押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 质押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相应经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2. 质押人的经营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3. 质押人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银行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并确定可贷款金额。

第八条银行与质押人签订仓单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约定质押物的保管责任和风险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质押人可根据仓单质押合同向银行申请借款。

第十条银行审核质押人的借款申请,并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质押人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若银行同意提供贷款,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质押人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质押人须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若质押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无力偿还贷款时,质押人须及时向银行报告,并与银行协商解决方案。

第三章保管与监管第十四条银行应经营合法的仓单保管业务,负责保管质押人所提供的仓单。

第十五条银行须定期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质押人可随时查询或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质押物的信息。

第十七条如质押物发生灾害、失窃或破坏等情况,银行应根据仓单质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第十九条银行应经常开展质押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及时掌握质押人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条如发现质押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收回贷款等。

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仓单为非标准仓单,具体系指由仓储方向存货人(即出质人,下同)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仓储方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货物的唯一权利凭证.第三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短期授信业务。

本授信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仅以经销商为授信对象,除符合《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申请人为专业从事商品贸易并具有稳定库存的商品经销商、代理商类企(事)业法人,经营该仓储产品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二)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由大型专业市场推荐的客户;(三)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票据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归还贷款;(四)愿意与本行、仓储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承担约定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出质仓单及仓储物应具备条件:仓单应具备:(一)仓单抬头必须为申请人,且其拥有完全所有权、无权属争议;(二)仓单签章和签名、填发地、填发日期完整,为唯一货权提取凭证;(三)仓单记载的内容完整,包括储存期间和储存场所,品种、地点、型号、规格、数量、货值、损耗标准,仓储费计付情况等;(四)同一份仓单记载的货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或同一等级;(五)允许在仓储期间出仓、出库和分批提货;(六)仓单份数为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存货人收执,副本由仓储法人机构自存;(七)本行只接受出质人自有货物所对应的仓单,不接受经背书转让或曾质押背书的仓单.仓储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货物为市场占有率高、适销对路产品;(二)货物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小,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三)所有权明确,不存在货款、税收等纷争,仓储货物系申请人所有;(四)仓储货物原则应能办理财产保险,并以本行为唯一受益人;(五)产品经质检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六)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七)原则上可接受货物:黑色金属(钢材)、有色金属(铝、锌、铜等)、石化产品(成品油、燃料油)、能源(煤)、家电产品(大型、知名企业产)、木材。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交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交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向交行承办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给承办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办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

本办法中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存货人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后,仓储公司在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存货人已将仓储物存储于仓储公司、凭以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办行是指为授信申请人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交行各级境内机构,授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并经承办行认可,如为分公司,应当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在交行信用评级不低于6级;(四)近三年连续赢利,无欠息、逃废债、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第六条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三)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五)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
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六)单位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
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
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
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第二十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
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第四章质权的实现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第三十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第五章罚则第三十

仓储 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仓储 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天津稀有金属父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制度2008/1/23目录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2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3 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3 第五章风险控制4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4 第七章附则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和《仓单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质押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第四条办理仓单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质押业务。

第五条“仓单质押” 是指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以自身持有的、自身为《仓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单》通过质押的形式获取保证金以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卖方交易商在取得货款前,应先办理解除仓单质押手续。

第七条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仅允许作为保证金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质押资金不能用于资金转出、转账、支付违约金或作为交收货款使用。

第八条质押仓单到期前,卖方交易商应通过订单交易将《仓单》所载商品卖出;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

第三章 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第九条 仓 单质押的计算依据是仓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五个交易日的最低日结算价。

第十条 通 过仓单质押获得资金比例为不超过所质押仓单全额货款的 第十一条 仓单质押期限由交易市场与交易商共同商定, 质押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交易商 在质押期限内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所需的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 购回质押 《仓单》 所载商 品。

第四章 仓单质押程序仓单质押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单》 、订立商品购销合同、提交资料、第十六条 仓单质押业务申请: (一 ) 交易商欲办理仓单质押业务时, 须提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送交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 的《仓单质押申请表》 ;(二 ) 交易市场收到交易商的仓单质押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商信誉等情况, 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单质押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确保贷款风险可控,提高存款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所有单位。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贷款协议约定。

第五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有不实之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核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二章定期存单的质押第八条单位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供标准化的质押合同,明确质押期限、质押物品、质押率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质押给金融机构时,应当保证定期存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定期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其面额的80%。

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受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期限,如单位需要续贷,应当提前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期限届满时,如单位无法按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处理质押物。

第三章贷款的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第十五条单位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贷款期间如遇到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应当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在贷款期间如有变更质押物的需求,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商业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融资申请人向本行申请融资,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给本行,为融资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办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融资业务。

本办法中的出质人和融资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存货人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后,仓储公司在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存货人已将仓储物存储于仓储公司、凭以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各基层支行、个人业务部、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为业务部门),是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审贷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信贷管理部门),是承担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审查、管理、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融资申请人除满足本行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在本行客户分类不低于优质类;(四)无欠息、逃废债、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第六条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原则上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三)仓储业务量经营正常,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第七条仓单和仓单项下的仓储物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仓单是符合本行要求的仓储公司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唯一的仓单;(二)仓单未设立质押,未被挂失,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等瑕疵;(三)仓单的各项记载要素真实、准确、完整,应包括以下要素:1、存货人的全称、地址;2、仓储物的名称、品种、数量、重量、包装、标记等;3、存储期间和存储地点;4、仓储费;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6、仓单签发人公章、有权签字人签字、地点和日期;7、表明仓单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的条款;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名称。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交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交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向交行承办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给承办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办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

本办法中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存货人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后,仓储公司在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存货人已将仓储物存储于仓储公司、凭以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办行是指为授信申请人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交行各级境内机构,授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并经承办行认可,如为分公司,应当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在交行信用评级不低于6级;(四)近三年连续赢利,无欠息、逃废债、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第六条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三)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五)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行为,适应市场需求,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xxx 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其它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是指x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信贷业务。

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仅限于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总行已批准开办的国际结算项下短期贸易融资等短期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凭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标准仓单。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盖章及其有权人签字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x银行不接受已经背书转让的仓单质押,存货人和出质人应为同一主体。

第四条仓单质押信贷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x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仓单为借款人在x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x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公司。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x银行。

第五条本业务项下的出质人和借款人须为同一主体,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六条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可以向x银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x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质押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并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年度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以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且持续经营在2年以上,或虽为新设立法人但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事仓单项下仓储物生产经营在2年以上。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7-2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工作内容和要求,尽职尽责的完成工作,控制仓单抵押的风险;
7-3责任范围具体如下表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A
页次
7/7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责任范围
备注
财务部
审查借款人申请
审查放款额度/确认协议签订完成确认到期还款/确认费用到帐
核实质押物出仓信息
核实保证金或新质押物
向银行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并确认放货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项次内容页次
目录1
修订履历2
一目的3
二适用范围3
三指导原则3
四管理规定3-4
五操作流程5
六作业细则6
七责任范围6-7
八附件7
核准
审核
制作
发行单位:
保税物流事业部项目一部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A
页次
2/7
※※修订履历※※
版次
PDCN NO
修订页次
8-4库存报表(质押)
8-5仓单质押管理放货审批表
可异动数量,质押库存表反应的是监管模式须按质押管理程序异动的货物数量,以
此避免客户将两种类型的库存数据混淆,延误出货;
4-7仓库质押库存报表除按4-6单独列明外,还必须根据客户货物特性,列明质押货物
的生产日期、出资银行、存放堆位等,以方便区分,避免造成出货延误或错误;
4-8客服员接收到客户对仓单质押的货物《出货通知单》后,还须取得监管方出具的《
六、作业细则
6-1财务接收到借款人出仓申请时,须审查申请资料,核实帐户保证金情况或与仓库核实新的
质押物实物信息;
6-2仓库根据财务要求,对借款人新的质押物实物数据和生产日期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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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
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明确,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适应用途广,易变现,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
第七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应遵守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要符合国家金融、信贷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防范风险原则。

信用社在办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确保仓单的真实有效。

具体防范措施包括:指定印刷、固定格式、预留印鉴、由指定专人送至信用社,并在仓单上和银企合作协议中申明;由借款人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因此产生的贷款资金风险由借款人负完全责任。

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

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
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

因我联社刚开始次业务,所以开展此业务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

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

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贷款安全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第四章仓单质押贷款的比例和期限及费用的设定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比例的确定。

可以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或生产商与交易商签订的购销暂定价来认定仓单价值。

同时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三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波幅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七折甚至八折;波幅大的折扣率则必须有所下降,六折或五折不等。

作为补充保证,还应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九条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

由信用社与借款人共同商定,但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十条仓单质押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为了防范因货物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仓单价值风险,借款人应缴纳申请贷款额度20%的保证金。

第五章仓单质押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贷款程序包括: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如下图:
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关系及贷款受理:
(一)受理客户仓单质押贷款申请,向客户出示所需资料清单;
(二)与客户签订信贷关系协议书,严格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备性;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
(一)查验客户资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二)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及财务经营状况及货物的市场行情等。

(三)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
(一)联社业务发展部门对基层社提交的贷款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二)撰写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贷款审议与审批:
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调查及审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并由联社理事长作最后审定。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签订借款合同及仓单质押合同。

办理仓单质押手续。

柜台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1)档案管理。

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料及时入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贷后尽职检查。

基层客户经理按规定对贷款用途及仓单所载货物的价值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地检查和详细地记录。

(3)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借款人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贷款本息;
(二)因货物价格指数下降至基期价格的80%,借款人未向贷款人相清降相应贷款本金;
(三)严重影响贷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如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贷款人按合同规定处置质押《仓单》所载的商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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