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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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验检疫局直接转发文件

苏检转卫[2008]675号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卫函〔2008〕101号关于做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8年8月发表的《中韩联合公报》,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正式启动,首批雇佣制输韩劳务人员将于年底前派出。为做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输韩劳务业务流程,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应在雇佣许可

制韩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完成,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含分中心)进行体检。

二、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应严格按照《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及韩方《体检诊断书》(见附件1)所列项目进行,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减体检项目。

三、经体检合格的,同时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

韩方要求的《体检诊断书》。根据韩方要求,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丙肝抗体阳性均判定为体检不合格,其他项目的合格评判标准与正常出入境人员体检一致。

四、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为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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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唯一派遣机构,有关地方公共机构(首批名单见附件2)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请各相关检验检疫局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组织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

五、请各相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含分中心)将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的体检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总局卫生司。

六、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请及时报总局卫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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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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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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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首批地方公共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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