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综合协调机构由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和相关职能工作人员组成,主任由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推荐,副主任由工作站主任任命,职能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指派。
2.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流程,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展。
二、申请与评审1.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年度招收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数根据工作站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评估确定。
2.博士后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科研工作计划,工作站综合协调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3.初步筛选通过的申请者将参加工作站的面试环节,并进行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的评估。
4.面试通过的申请者将被推荐给工作站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5.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录取为博士后。
三、管理与工作1.博士后需要按照博士后工作站的规定,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博士后需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定期进行科研成果的评估。
3.博士后需参加工作站组织的科研讲座、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
4.工作站需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设备,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5.工作站应建立博士后的职业发展支持机制,帮助博士后进行职业规划和发展。
四、评价与退出博士后经过一定期限的科研工作后,将进行评价并确定博士后的工作成果。
1.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将由工作站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给予相应的评级。
2.工作站将根据博士后的工作成果和综合评价,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3.博士后在工作期满后可以选择退出工作站,或者转为其他科研职位。
工作站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以上是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的基本细则,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根据各地区和工作站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将成为博士后才华施展的舞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学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博士后工作站是指为博士后研究员提供科研、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与保障的机构,其管理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一、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能够为博士后研究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学术交流平台。
建设博士后工作站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明确目标和定位。
工作站必须明确自己的服务对象、定位和目标,确定所需的资源和设施,确保工作站各项设施和资源满足实际需要。
2.招募专业科研人员。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人员应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科研经验的人员,或者有较强的科研潜力和实践能力。
同时,应对其人才激励和保障措施做出合理规定。
3.逐步完善设施和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拥有必要的科研设备、工作场所和各项支持服务,如打印室、会议室等。
同时,应该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规划和合理分配资源。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应该充分考虑资源配置和合理分配,确保每个研究员都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技能。
二、运行与管理在建设完博士后工作站后,就需要进行科学的运行和管理。
为此,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的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绩效考核、安全保障、培训和学术交流等环节,旨在保障研究员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拟定科研计划。
针对不同科研方向,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计划,包括研究主题、研究方法、调研方案等,确保每位研究人员都有着明确的成果目标。
3.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学术交流平台,鼓励和组织研究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提高研究质量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
4.研究成果的报告和评价。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定期对各个研究小组的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对成果进行鼓励和表彰,同时对研究过程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5.为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站是用于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由主管单位领导、站长、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组成。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申报等学术活动。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构建合理的科研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搭建科研交流平台,促进博士后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博士后流动站评价制度,对博士后人才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博士后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的申报成功率。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程序,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交流制度,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博士后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博士后人才的人身安全和科研成果的保密安全。
第十一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博士后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二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责任制度,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经费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提高经费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博士后人才的档案进行管理和储存,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经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审议通过。
以上是关于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各位博士后人才和工作站管理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希望博士后工作站能够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博士后人才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做出更大的贡献。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设立的流动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博士后工作。
2.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注重博士后队伍的结构优化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3. 开放流动,竞争择优:实行开放流动的博士后制度,通过竞争择优选拔博士后研究人员,确保人才质量。
4. 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推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咨询;2. 负责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3. 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4. 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培训、交流和考核;5.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信息统计和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收与选拔第七条博士后招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八条博士后招收对象: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程序:1. 发布招收公告;2. 筛选申请材料;3. 组织面试和考核;4. 确定拟招收对象;5. 公示招收结果。
第十条博士后招收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收质量。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1. 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博士后工作站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场所和研究交流平台,其管理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对提升科研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原则2.1 自主管理博士后工作站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研究独立性和自主性。
2.2 透明公开工作站管理应当做到透明公开,规范操作流程,公示相关信息,保障博士后和导师双方的权益。
2.3 公平公正在博士后评审、项目分配等方面,工作站应当始终贯彻公平公正原则,避免主观偏向和不当干预。
3.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建议3.1 制定规章制度工作站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博士后招收、导师选择、研究项目分配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双方权责。
3.2 建立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绩效评价机制,包括日常研究报告、定期评估等环节,激励博士后研究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3.3 提供培训支持工作站应当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学术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帮助其更好地成长与发展。
4.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落实4.1 实施细则工作站应当制定具体细则,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和落实,监督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4.2 定期评估工作站应当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制度。
4.3 持续优化管理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工作站应当持续优化管理制度,适应科研环境和博士后研究需求的变化。
5. 结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至关重要,希望相关部门和工作站能够重视管理制度的建设,共同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为科研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管理,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博士后,包括境内、境外及来华博士后等。
第三条博士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履行与导师、科研项目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约定。
第六条博士后在研究期间应当如实进行科研工作,不得隐瞒数据等信息。
第七条博士后有权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讲学、实习、培训等学术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博士后有权获得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享受与研究项目有关的科研资源。
第九条博士后有权按照法律要求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条博士后有义务参加导师指定的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学术任务。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导师的科研方法和指导思路。
第十二条博士后应当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禁止抄袭、剽窃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纪律,保护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第三章博士后管理第十四条博士后由导师负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导师领导下的科研项目组落实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期限以及是否续约需经过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审团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任期内产生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博士后有权署名作者。
第十七条博士后实行考核制度,包括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十八条博士后有权申请提前终止协议以及相应的结项程序。
第十九条博士后有权在不违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新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博士后如违反本规章制度,导致不良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本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终止其博士后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如造成实验室设备毁损,严重干扰科研工作等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若发现博士后存在学术作假、不诚实行为等不端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保障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博士后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博士后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四、管理要求。
1. 博士后须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不得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2. 博士后需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不得擅自延期或放弃。
3. 博士后需认真参加科研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发表学术论文。
4. 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
五、管理措施。
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博士后,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
2. 对于表现突出的博士后,将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3. 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和表现。
4. 加强对博士后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我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希望各位博士后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博士后管理制度
博士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博士后工作,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科研成果转化效益,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博士后招收1、实行公开招聘原则(1)招收博士后应当按照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拔。
(2)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收程序和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2、博士后招收范围(1)学校可以招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者即将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作为博士后。
(2)招收博士后应当根据学校和院系的学科方向和科研需求进行招聘。
3、协议签订(1)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与学校签订博士后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博士后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博士后的基本情况、研究方向、经费保障、服务期限、科研成果归属等内容。
三、博士后工作1、工作内容(1)博士后在校期间,要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科研课题的研究,完成相关科研任务。
(2)博士后可以参与教学科研活动,配合导师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2、工作时间(1)博士后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博士后服务期限结束后,没有进入学校正式聘用的一般不得再次担任博士后。
四、管理要求1、指导教师(1)每一位博士后都应当有一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指导教师应当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2、管理制度(1)学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博士后的管理制度,明确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
(2)学校要建立博士后的档案,完整记录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成果,在服务期限结束后将档案留存学校档案馆。
五、科研成果1、科研成果权益(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博士后在校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属原所属单位。
(2)学校可以酌情给予博士后适当的科研成果奖励。
2、学术交流博士后应当积极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六、福利待遇1、薪酬待遇博士后可以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建立健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体制,吸引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形成人才储备、骨干遴选和人员流动的良好机制,促进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关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1.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所涵盖的博士点中,凡有重点、重大科研任务并具备一定科研实验条件者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各设站单位组成以一名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资格的确定1.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 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进入我校相关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2.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
3.在校外完成第一站的博士后,可申请来我校从事第二站研究工作。
4.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留学归国博士,可自主选择流动站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也可以依托校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5.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经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招收一定数量的博士后人员(简称项目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研究经费由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结束停止招收。
项目博士后的招收按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6.我校可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
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7.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以接收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接收外籍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应符合我校保密工作等方面的要求。
外籍博士应与接收单位签订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协议。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1.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站长、研究生导师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
2.站长负责对博士后工作站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包括站内的科研、培训、人员等工作。
3.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工作站的发展方向、拟培养人员、科研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决策。
二、博士后招募与管理1.博士后工作站按照研究方向和需求,通过发表招聘公告、推荐、面试等方式招募博士后研究人员。
招募要求包括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等。
3.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包括考核评价、奖惩措施等。
对于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对于违反协议、不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科研项目管理1.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科研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经费管理等工作。
2.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提出科研项目计划,经科研项目管理小组审批后开始实施。
科研过程中应定期汇报研究进展,接受评审。
3.科研项目完成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科研总结报告和成果申报,由科研项目管理小组进行评审并给予相应奖励。
四、学术交流与培训1.博士后工作站组织定期的学术交流与培训活动,包括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学术会议等,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
2.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参与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并按照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论文。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可以申请赴国内外学术机构进行交流访问,提升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五、奖励与薪酬1.对于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薪酬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等。
薪酬的发放应规范、及时。
六、其他管理事项1.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研究设备、实验室和图书等资源支持。
2.博士后工作站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人才交流。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建立健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体制,吸引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形成人才储备、骨干遴选和人员流动的良好机制,促进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关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1.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所涵盖的博士点中,凡有重点、重大科研任务并具备一定科研实验条件者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各设站单位组成以一名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资格的确定1.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进入我校相关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2.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
3.在校外完成第一站的博士后,可申请来我校从事第二站研究工作。
4.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留学归国博士,可自主选择流动站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也可以依托校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5.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经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招收一定数量的博士后人员(简称项目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研究经费由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结束停止招收。
项目博士后的招收按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6.我校可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
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7.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以接收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接收外籍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应符合我校保密工作等方面的要求。
外籍博士应与接收单位签订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协议。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工作站的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促进博士后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的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原则;3. 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原则;4. 完善管理制度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工作站的管理制度;2. 审批博士后进站、出站和流动人员;3. 审议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4.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5. 定期评估工作站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1. 负责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办理;2. 负责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申报、管理;3.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报销和财务管理;4. 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协调和服务;5. 负责工作站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博士学位;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完成研究任务;2. 按时提交研究报告和论文;3. 参加工作站组织的学术活动,交流研究成果;4. 遵守工作站的管理制度,维护工作站形象。
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益保障:1. 工作站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生活保障;2.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学术自由,可以自由选择研究方向;3.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国内外学术交流机会。
第四章工作站运行与保障第十一条工作站运行经费:1. 工作站运行经费由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2. 工作站运行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接受财务审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工作站及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支持科研,促进学术交流。
第二章工作站的设立与运行第四条工作站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需求,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工作站应建立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指导和评价。
第六条工作站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管理第七条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公开、透明,选拔标准应严格、明确。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的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科研工作,定期向工作站报告工作进展。
第九条工作站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生活保障,鼓励并支持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四章科研工作与成果管理第十条工作站应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原创性、探索性研究,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和专利。
第十一条工作站应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登记、评估和奖励。
第十二条工作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依法享有权益。
第五章经费与条件保障第十三条工作站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活动和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工作站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和资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五条工作站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续聘或退出的依据。
第十六条工作站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成果进行客观评价。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博士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进行进一步研究的人员。
博士后期间是一个重要的科研阶段,对于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规定1. 招聘与考核- 博士后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招聘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 博士后入选者需要经过相关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聘用为博士后。
2. 人事管理- 博士后聘用期限以2-3年为原则,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至5年。
- 合同期满后,博士后将获得相应的聘用证明。
- 博士后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并足额支付。
3. 学术交流- 博士后需参与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研讨会等。
- 博士后应积极参与研究项目的讨论和交流,提高科研水平。
- 博士后可以选择导师进行学术讨论及咨询,获得必要的指导。
4. 科研项目- 博士后需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积极参与科研任务。
- 博士后应根据研究方向和项目需求,制定研究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的成果归属应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5. 学术道德- 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学术不端行为。
- 博士后应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 博士后应尊重导师和同行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6. 结束与离职- 博士后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接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
- 博士后在离职后,可以选择继续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选择其他行业就业。
- 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归属和知识产权应在离职前进行明确约定。
三、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 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导师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解决博士后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
-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2023修正版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博士后管理办法一、引言博士后是指在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加强自己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科学研究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博士后的工作,提高科研工作流程效率,本文档制定了博士后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培养他们的科研能力,提高科研产出质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同时,也需要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个人发展。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博士后的录用、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四、录用程序4.1 博士后招聘科研单位根据需要和研究方向,通过公开招聘、推荐、合作导师引荐等方式进行博士后的招聘。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2 录用条件博士后的录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已经提交博士论文,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 有较好的科研背景和潜力;-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3 录用程序博士后的录用程序如下:- 填写招聘申请表;- 提交学历学位证明和相关科研成果;- 经过初步筛选后,进行面试或学术报告;- 综合考虑面试、报告、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录用名单。
五、合同签订和管理5.1 合同签订录用的博士后和科研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2 合同管理科研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严格落实合同中的各项内容,确保博士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博士后也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积极完成科研任务。
六、管理与评价6.1 指导与培养科研单位应当为博士后配备导师或工作指导人员,提供科研指导,帮助其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提升博士后的专业技能和科研能力。
6.2 评价与考核科研单位应当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和科研成果,定期进行评价与考核。
评价与考核结果应当公正、客观,并及时反馈给博士后。
七、知识产权7.1 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7.2 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单位应当鼓励博士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促进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中南大学在站博士后考核及科研经费申请细则
中南大学在站博士后考核及科研经费申请细则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考核制度,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及《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一、进站考核凡申请来我校相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除需符合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需进行严格的招收考核程序。
申请者向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各设站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博士后工作小组成员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的评议、考核,并秉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招收品学兼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各流动站所在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自行制定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中期考核及校级博士后科研经费(一)中期考核1、进站满一年后,学校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每年分两批集中进行,受理中期考核的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0日、10月20日,中期考核结果网上公布时间为5月、11月.2、中期考核由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签字后提交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中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审考核指标体系》对博士后成果进行打分。
3、按打分结果,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中期考核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可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
第二次中期考核不分等级,考核成绩合格以上均为合格.(二)校博士后科研经费1、在进站三个月之内完成开题报告者应填写《中南大学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申请书》可获得由学校提供的博士后科研启动费;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可填写《中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追加经费申请书》申请校博士后科研经费。
2、流动站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师资博士后人员由学校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均为2万元/人。
追加科研经费额度与中期考核结果挂钩,中期考核为优秀者可申请一等科研经费3万元/人(理科),2万元/人(文科);良好者可申请二等科研经费2万元/人(理科),1。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博士后管理制度
博士后管理制度博士后管理制度是指对博士毕业后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实施相应管理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博士后人员的数量急剧增加,对博士后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下面我们来探讨博士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旨在为广大博士后人员提供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信息。
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博士后人员是高层次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士后阶段是博士毕业后继续提高科研能力、积累科研经验的重要阶段。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创新,提高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水平,我国建立了博士后管理制度。
二、博士后管理机构及职责博士后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博士后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拟定博士后招收与管理规定;2. 制定博士后奖励和考核制度;3. 组织博士后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4. 指导博士后进一步提高科研能力。
三、博士后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招收与选拔:博士后的招收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拔过程中应注重考察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潜力。
2. 奖励和考核: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果,应得到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未达到要求的博士后给予相应处理。
3. 培训和学术交流:博士后期间,应加强科研能力培训和学术交流。
通过组织专业培训班、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4. 申请博士后站点:博士后人员应选择合适的博士后站点,确保获得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指导。
四、博士后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启示1. 促进科研创新:博士后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更好的科研环境和资源支持,推动科研创新。
2. 提高科研能力:博士后期间,通过培训和学术交流,博士后人员将能够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为今后的科研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 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博士后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科研团队的建设和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
综上所述,博士后管理制度在促进科研创新、提高科研能力和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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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学科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培养贯彻以人为本,培养和使用并重,科研一线铸人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适度扩大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本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科协、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房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五条同时成立校博士后工作专家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主任,人事处处长任副主任,部分流动站所在学院的院长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第六条实行学校、设站单位、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
校博士后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
设有流动站的二级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合作导师承担博士后的具体培养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对于多个二级单位共建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八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
各流动站所在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及需要自行制定招收博士后的学术基准。
第九条招收类型(一)流动站单独招收: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
单独招收博士后进站身份有统招博士、外单位委托培养、本校教师、外籍博士等。
(二)师资博士后模式招收:指为了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新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进站做博士后。
(三)联合招收:指全国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条申请博士后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二)除本校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本、硕、博均为本校学历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校博士后,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做博士后研究者,需由合作导师指导小组组长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资助,以保障科研的正常进行;该类型博士后不享受校内科研经费资助,但可申请校外各类基金。
第十一条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我校博士后进站申办程序(见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报校博士后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招收四批博士后人员,每批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进站报到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
第四章博士后合作导师及职责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必须有明确的以合作导师为组长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3—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的专家组成,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指导小组由企业工作站专家及流动站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的教学科研人员方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合作导师做为组长每年招收博士后不超过2名,超过数量时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进行学科内调剂。
第十五条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报告会,负责审查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计划并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合作导师负责指导并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监管博士后人员科研道德和具体学术行为。
第五章研究期限第十七条博士后人员一般在站工作时限为二年,根据需要可延长一年。
我校博士后人员工作时限最长为三年,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限不能少于21个月。
第十八条满两年,需要延期一年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后,由校博管办报省博管办审批,否则在三个月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十九条博士后进站后即与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合作导师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见附件3)。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合作导师指导小组全体成员对博士后研究项目进行集中讨论和审核,报告会在流动站所在学院进行,开题报告会时间、地点、简要内容需提前在校博士后网站进行公告,开题后将《开题审核表》、《开题报告书》交校博士后办公室备案,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启动校内博士后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进站满一年后,学校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每年分两批集中进行,受理中期考核的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0日、10月20日,中期考核结果网上公布时间为5月、11月。
第二十二条中期及出站考核由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签字后提交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学校按《中南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及科研经费申请细则》(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进行博士后中期、出站考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中期考核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可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
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与博士后科研经费挂钩。
出站考核时间为每名博士后出站前进行,分别受理。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均须同时署名作者博士后身份及流动站所在单位,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中南大学(企业博士后成果署名按校企联合培养协议(见附件5)执行)。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出站前1个月内进行出站报告,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出站报告会,对博士后的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对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评定,通过后按本校博士后出站申办程序(见附件6)准备相关材料,报校博士后办公室进行出站审批。
出站报告会由5—7名同行专家参加,其中至少1名校外同领域专家并作为考核小组组长,报告会时间、地点、简要内容需提前在博士后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科研经费第二十六条流动站单独招收博士后、师资博士后,由学校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科研启动费为2万元/人。
博士后中期考核后合格后可申请校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申请办法见《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7)。
第二十七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由合作企业提供,临床医学学科博士后科研经费由临床医院提供。
第二十八条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湖南省各类博士后资助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校给予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经费补助和在站期间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由校计财处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单设帐户,专款专用。
学校可从校外各类经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用于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等活动。
各类博士后经费仅限于在站期间使用,出站后各类经费停止使用。
第八章相关待遇第三十条单独招收的统招身份博士后人员基本工资按人社部、财政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
津贴标准为第一站博士后2万元/人.年,第二站博士后2.5万元/人.年,住房公积金、社会医疗保险按学校职工同等对待,外单位定向培养的博士后岗位津贴按5000元/年。
博士后工资、津贴、福利等从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到之日算起,累计发放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一条师资博士后模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按新进教师待遇执行。
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工资、津贴、福利等经费由所在企业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独招收的统招身份博士后及外单位定向培养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具由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博士后凭进站手续单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租用手续。
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水、电、气、电话、卫生等费用由博士后人员自负。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有关事宜,享受我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九章国际交流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短期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出国(境)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出国逾期不归者,所在单位及时上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章退站第三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一)未按期出站;(二)出站考核不合格;(三)经举报查实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五)无故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六)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七)兼职做博士后研究;(八)出国逾期不归;(九)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待遇。
学校不保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关系。
第十一章评估与奖励第三十八条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流动站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制定具体方案。
评估后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对存在问题的流动站及时给予指导,督促改正;对管理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定期开展校级优秀博士后人员的评选工作。
每年按在站人数的5%的评选优秀博士后人员,对获优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条如国家调整有关博士后管理政策,学校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