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_国家工作人员_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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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刑罚适用的依据,对于工作人员的定义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对工作人员的定义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个别化解释,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围绕刑法中工作人员的定义进行个别化解释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刑法中关于工作人员的定义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中的人员。

这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其他经法律规定需要执行公务的人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这一定义应该进行个别化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再是唯一的经济组织形式。

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定义需要进行拓展,囊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种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这些职工同样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触犯刑法,因此刑法对于工作人员的定义应该将其囊括进去,以便对其进行适用刑法的规定。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提升,涉及公共事务的人员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人员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和职责,并处于一种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诱惑之下。

对于这些人员也应该进行个别化解释,将其纳入工作人员的范畴,并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兴行业和新型职业层出不穷。

这些新兴行业和新型职业所属人员的社会角色和职责也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对于这些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定义也需要进行个别化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

刑法对工作人员的定义应该不断进行个别化解释和拓展,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形势下的实际需要。

只有通过不断进行精细化的界定和解释,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保障刑法的适用和实施的有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Jn 20 u .09
N0. e . o 9 3StN .8
第 3期( 总第9 8期 )
刑 法丰 “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的范 围界 定
胡 云 鹏
(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 河南 平顶 山 47 0 ) 60 0
摘 要 : 照我 国刑 法规 定 , 依 国家工作人 员是贪 污罪、 受贿罪 、 泄露国家秘 密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 , 对于 但
“ 国家工作人 员” 的范围到底 该如 何界 定 , 学界 争议 较大。“ 国家工作人 员” 当 包括有 关党 派和政协机 关在 应
编人 员、 国家机 关和其他 国有 单位从 事公 务人员、 在 受委 派从 事公 务的人 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 员。
关键词 : 国家工作人 员 ; 范围; 定 界
o “ o nr tf' st e q e t n t a e p ei c d m cc rl sd s u e a lt o n r t h s f c u t saf h u s o tp o l n a a e i e ip t .C u t sa i t o e一 一 一cv l ew y ’i i h i c o y f s ii s l —
a t ,wh r rr lv n ate n h n s e p e S P l ia o s l t e C n ee c ,a sg e owok frp b ns owo k f ee a tp r s a d C ie e P o l ’ o i c C n u t i o f rn e s in d t r u - o i tl av o
20 09年 6月
山东行政 学院山东省 经济管理 干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院学报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

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一、受委派的含义“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

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

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

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

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

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

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

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

试论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

试论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

试论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目录一、;论文摘要--------------------------------------------------(1)二、;正文(一)、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规定情况的历史沿革------------(2)(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4)(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6)(四)、刑法分则部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9)三、注释及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特定犯罪的定性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犯罪人的处刑轻重。

近年来,国家立法、司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界定标准。

但由于司法解释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执法的混乱,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双重意义。

通过分析与论证,我们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就应当从“从事公务”这个本质特征出发来准确判断和合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 委派; 国家干部身份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特定犯罪的定性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犯罪人的处刑轻重。

最新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最新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规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21 0 0年 3月
河北 大学成 人教 育学 院学 报
J un lo ut d c t n o b Un y
Ma . 2 0 r 0l V0 .1 1 2 N0. 1
第 1 2卷第 1 期
二、刑法第 9 条 中具体概念的分析界定 3
刑法第 9 条在司法适用 中之所 以引起纷争 ,是因为人 3 们对其 中某些具体概念理解不一所致。例如委派的性质 ,国 家机关的范围如何界定等。厘清这些概念 ,无疑是正确理解 与适用刑法第 9 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前提与基础。 3 ( ) 委 派 性 质 之 界 定 一 委派的性质如何 关系到案件的定性 ,不仅要搞清楚委 派的性 质 ,还要 明白委派 的前提 ,被委派所从事工作 的性 质 ,只有一 系列 因素符合法律 规定 ,才可 以对案件准确定 性 。从法条 可以看 出 ,有权委派 的主体是 国家机关 、国有 公司 、企业 、事业单 位 ,而其他 非 国有 单位 则无此权 限 ; 该 条对被委 派的对象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因此理论界与实践 界将此 理解 为其 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也可 以不是 ;从被 委派所从事 的工 作性 质而 言无疑要 符合从事 公务 的规定 。 因此结 论为 :受 委派从事公务 的人 员 ,无论其先前是否具 有 国家工 作人 员 的身份 ,只要具 有 被 国家机 关 、国有公 司 、企业 、事业单位合法委派的身份 ,并且从事的是公务, 即应 “ 以国家工 作人 员论 ” 。 需 要注意的是 ,委派 与委 托的含义应该 是不 同的 ,这 里涉及 两个 问题 :一 是刑法第 3 2条贪污罪第 2款 “ 国 8 受 家 机关 、国有 公 司、企业 、事业 单位 、人 民 团体 委 托管 理 、经 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 占有 国有 财务 的 ,也 以贪 污罪 定罪处罚 。 这里 的委托 主要指 因承 ” 包 、租赁 、临时聘用等管理 、经 营国有财产 。可见贪污罪 主体又被扩 大化 了 ,并非必须 为国家工作人员 ,虽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但是依法受 国有单位委托管理 、经营 国有财产 的人员也可成 为贪污罪 的主体 。因此在认定贪污 罪主体 时应特别 注意这一点 ,并 明确委派与委托适用 的不 同条件和场合 。二是有关 国有控股 、参股的公 司、企业 中 受委托人员 的认定 。这类企业虽然不 同于 国有公 司、企业 的范畴 ,但是其运作 中又涉及 到公有财产 、公共利益 的问 题 。有学者 以国家 是 否控 股 作 为判 定 “ 家工 作 人员 ” 国 的标准 。3 l 但是 这样 一来 ,同样 为 国有财产 ,在 两种 企业 中受到 的保护 却不 同 ,不论从 国有 财产 的保护 角度 ,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规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认定作者:张亚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是刑事法律上重要的犯罪主体法律概念,具有特定的刑法意义上的定义,是判断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否的特殊主体要件。

本文着重阐释刑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陈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依据和具体类型,通过探讨进一步清晰和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公务作者简介:张亚芬,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316一、刑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国家工作人员是刑法学上和刑事实践中重要的犯罪主体法律概念,具有特定的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和定义,是判断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否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在刑法上,有三种犯罪情形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比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作为构成上述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行贿罪、妨害公务罪等;三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应从重处罚,比如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该法条条款并未将身份和公务行为分裂开来,而是将二者统一起来来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分类的基础上,将从事公务行为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

这是我国从刑法部门法层面来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我们界定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刑事标准和实践根据。

我国刑法该条款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对国家工作人员一分为二,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构成贪污、贿赂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我国新《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新《刑法》第93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为较明确,故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第二款关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由于涵盖范围广,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诠释,导致执法者认识、理解上很大的差异,造成了执法上的不统一和偏差。

那么,对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如何确定呢,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三层意思: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所谓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它的企业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是非国有独资公司,如上市公司,国家的股份参与其中,这类公司是否具有国有公司的身份,《刑法》没有加以明确,争议很大。

笔者近日碰到这样一则案例:本市一家制药公司的一位业务代表甲,携带巨额药款潜逃,不知去向,该制药公司遂向我院举报,要求对该人追究刑事责任,接举报后,经调查,该公司系由中国丽珠制药集团同我市某局以及某私营企业三方共同投资设立。

因此,对该公司的业务员甲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条件,承办同志在认识上产生了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资产没有达到100%,如认定其为国有公司,无法确定其中的国有资产数额,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区分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中 图 分 类 号 : 9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8 6 5 ( 0 2 0 一0 7 0 I 1 ) 4 A 1 0 — 9 1 2 0 ) 4{ 8 — 5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我 国 刑 法 法 与 司 法 l 均 极 f 】 为 重 要 :它 不 仅 涉 及 到 对 各 类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犯 罪 的 准 确 定 性 与 量 刑 问 题 . 且 还 涉 及 到 对 某 非 同 家 而 [作 人 员 的 经 济 犯 罪 与职 务 犯 罪 在 定 性 上 的 区 别 问
、 很 有 必 要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作 进 一 步 探 讨 。 本 文 八
仅 就囤 家工 作 人 员 的界定 标 准 及其 相 关联 的身 份 和 公 务 等 问题 . 陈 管 见 . 略 以求 教 于 刑 法 学 界 的 同 仁


中 由政 府 主 管部 门任 命 或 者 委 派 的 管 理 人 员 。 当说 。 应 其科 学 性 和 实践 操 作 性前 进 了一 大 步 。但 由于立 法 时 没有 对 国家工 作
人 员的 界定 标 准 及其 相 关 概 念 作 出 明 确 的 解 释 , 因
理 论 界 和 司法 界便 存 在 了该 观 点 。例 如 。 9 5年 1 19 1 月 7日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颁 布 的《 于 办理 公 司 、 业 关 企 人 员受 贿 、 占和挪 用 公 司 、 业 资 金 犯罪 案 件适 用 侵 企
方 式 的 限制 . 不 应 受 到 在 何 种 单 位 从 事 公 务 的限 也
制 。因此 , 张 国 家工 作 人 员范 围 的界 定 标准 , 以 主 应
位 、 民团体 中从事 公 务 的 人 员和 国 家机 关 、 人 国有 公 司、 企业 、 业 单位 委 派 到非 国有公 司 、 业 、 业 单 事 企 事 位、 社会 团体 从事公 务 的人 员 , 及其 他 依 照法 律 从 以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新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事立法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及哪些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作的立法解释。

上述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上的纷争,同时明确地规定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应当说,其科学性和实践操作性较之旧刑法前进了一大步。

但由于立法时没有对“公务”的含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加之理论界观点不一,认识分歧,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屡屡发生歧义,直接影响了刑法的适用。

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志,都急切地企盼有解释权的机关能尽早就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所涉及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以便统一思想、统一执法。

本文仅就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以什么标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以什么标准界定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当前极具争议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的资格身份,这是其从事公务的前提,故主张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上述资格身份来确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者,即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列。

事实上,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并非始于刑法修订之后。

早在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之后,在如何界定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便存在了严重的分歧。

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款罪 和职务 侵 占罪 、 国家工 作人员 受贿罪 、 非 挪用 资 金 罪 。而职务 侵 占罪 、 国家 工作人 员受贿罪 、 用 非 挪 资金罪 与原来 的贪 污 罪 、 受贿 罪 、 挪用公 款罪和职 务 侵 占罪一个 最 大 的 区别 就是 犯罪 主体 的不 同 : 者 前 是 非 国家工 作 人 员 , 后 者 必须 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 。 而 那么 , 如何 区 分这 些犯 罪 的主 体范 围就 成 了必须 解 决 的 问题 了 。 论 观点 的分 歧 以及我 国 “ 元化 ” 理 二 司 法解 释体 制 . 直接 导 致相 关 司法解 释 的 冲突 。例 也 如 ,9 5年 1 月 7日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于办理公 19 1 关 司 、 业人 员 受贿 、 占和挪 用公 司 、 企 侵 企业 资金 犯罪 案 件适 用 法律 的几 个 问题 的通 知 》 该通 知 规定 , , 公
及 生产 队长 等 , 视 为 “ 可 其他 依 照 法律 从 事 公务 的
人 员 ”3 [。 l
正确 理解 国家 工作人 员 的范 围 , 有理 论上 与实践 具
上的双 重意义 。


国家 工作人员 范围规定 的历史沿 革
在 司法实 践 中 , 法部 门也 一直 将集 体经 济组 司 织 的工 作人 员认 定 为“ 他 从事公 务 的人员 ” 最高 其 。
从《 于严惩严 重破坏 经济的罪犯 的决定》 关 的规定 中
可 以看 出 。 当时 国家工作 人员 的范围包括 两类 : 一类 是在 国家各级权 力机关 、 级行政机 关 、 各 各级 司法机 关、 队、 军 国营 企业 、 国家事业机构 中工作 的人员 ; 另

将 贪 污 罪 的 主体 扩 大 到 了集 体 经 济 组织 的工作 人 员。 这样 的规定 和 司法 解释是 当时社会 政治 、 经济体 制 以及与犯 罪行 为作斗 争 的形 势所必需 的。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目录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3)(一)国家工作人员 (3)(二)准国家工作人员 (5)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7)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9)内容摘要在我国刑法规范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特殊主体,97年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可见,97年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叫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不稳定性和司法解释上的不一致,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直存有较大争论,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因此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打击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十分重要。

现笔者就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基本特征以及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一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

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其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

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普通的刑事犯罪,与一般主体平等处罚;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普通刑事犯罪时,刑法规定要从重处罚;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一些普通公民可以实施的犯罪,要按照其他重罪定罪处罚或者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本文拟根据法理和刑法的规定,对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作一些探讨。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在非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中关于公务的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中关于公务的界定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对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

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能实施刑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外,还由于职务和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实施一般主体所不能实施的职务犯罪。

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已经明确其范围,这对正确认定和处理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

由此不难看出,是否依法从事的公务,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依据,是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核心。

对此,如何理解刑法中“公务”这一概念,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浅谈我们的看法。

一、公务的特征所谓的公务,是指国家和集体的事务。

具体要体现出国家财政负担活动;管理国家财产;享受国家待遇的人员,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事务。

因此,提出以下特征:㈠事务性。

所谓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和集体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事务,其实也就是刑法中所说的公务,而不是居民委会、村委会的日常事务。

居民委会和村委会的事务,均不属刑法中规定的公务范围。

因为国家财政不负责他们的活动经费,工作人员也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任何待遇同时,又不承担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说只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待遇的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㈡职能性。

所谓职能,是指实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能的活动。

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来说,实现司法职能活动是公务;对于经济管理部门来说,实现该部门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职能的活动是公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实现企业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活动是公务。

对于国家机关内部的管理活动,这些对本机构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也是该机构职能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属于公务活动。

再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再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订后的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0自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认识并没有因刑法的修改而得到统一,如何理解刑法第九十三条的争论十分激烈,检法两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掌握仍然宽严不一。

这种现状直接影响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充分尊重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本着严格执法、统一执法标准的指导思想,加强协商,尽快联合颁布新的司法解释,以消除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

鉴此,笔者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几种观点加以评析,以供参考。

自1979年颁布的刑法实施以来,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刑法学界一直有争论。

但由于当时经济体制的单一性以及立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规定得宽泛,加之/两高0曾先后联合制发几个司法解释,统一了一些理论上的纷争,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争议并不多见。

检法两院激烈争论始于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5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6(以下简称5决定6之后。

该5决定6规定: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但5决定6却没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新的界定,因此如何理解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检法两院出现了严重分歧:一种是/身份论0,即高法所持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5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中规定: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根据高法的内部文件,所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0是指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即必须根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正式列入国家干部编制序列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作者:徐静发布时间:2004-04-27 21:59:38--------------------------------------------------------------------------------内容摘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本文从立法的历史沿革角度就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法律界定谈一下个人看法。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均极为重要。

它不仅涉及到对于各类国家工作员经济犯罪的准确定罪与适当量刑问题,而且还涉及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准确性问题,因而意义重大。

一、国家工作国人员范围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此种法条设置的真实含义应怎样理解呢?根据199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上述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经济领域中体制变化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影响,但这一规定存在着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体指何种人身份,“行使管理权”具体指哪些职权等。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几种情形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几种情形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几种情形【关键词】非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其中“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

受委派和从事公务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个条件,且要求同时具备、相互统一。

受委派是从事公务的前提,从事公务是委派的内容。

如果虽受委派但非从事公务或者虽从事公务但非委派职权所应从事的事务,都不能视为受委派从事公务。

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被委派人员的身份在企业中可能发生变化,职务的变化是否影响到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在把握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下面主要探讨四种常见的情形:一、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企业中,国有单位委派来的工作人员,又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职务的,是否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重大问题”,可见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

因此,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中,其主管单位即国有单位派来的管理人员工作到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其职位要经过大会的选举认可并通过。

未通过的,一般由委派单位召回或在集体企业中改任其他职务。

这样的集体企业,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担任职务受到一定限制或具有暂时的效力,最终决定权在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管理人员其职务的来源只能是职工代表大会而不再是国有单位的委派,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而不再对委派单位负责。

这些人员的身份特征由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转化为企业民主管理产生的人员,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生效时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和国企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和国企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和国企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编者按:为进一步做好风险的事前防范,提高集团及成员公司各级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集团战略与法务风控部搜集了和国企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一、和国企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的《刑法》规定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对具体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但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我们的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加以具体阐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

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

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是一个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国家机关为宜。

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所谓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更不应视为国家机关。

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以及在原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供电公司、烟草公司,显然应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以国家工作论”的人员。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试析修订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试析修订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作者: 王菊芬;陈文飞
作者机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出版物刊名: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页码: 14-17页
主题词: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修订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有公司;公务活动;司法实践;司法解释;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团体
摘要: 一、前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焦点。

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段发展变化的过程:79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明确了企业、事业机构的性质,但上述二者规定的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其后,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上升,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列入了贪污罪主体的范畴。

87年高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受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归入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将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归入了国家工作人员,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95年随着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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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6月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2009 第 3期 (总第 98期 ) Journal of Shandong Adm inistration Institute & Shandong Econom ic M anagement Personnel Institute NO. 3 Ser. No. 98
(Henan Quality Polytechnic Institute, Pingdingshan467000,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crim inal law stipulation, The country staff are the main bodies of corrup tion, bribery crim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and revelation country secret crime, but how do we lim it the scope of“country staff”is the question that peop le in academ ic circles dispute a lot. Country staff is those - - - civil serv2 ants, who work for relevant parties and Chinese Peop 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assigned to work for pub2 lic affairs. Keywords: Country Staff; Scope; L im it
2. 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所谓依法从事公务 ,包 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是依 法取得的 ;二是从事公务应依法进行 。这是刑法关于 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核心因素 。历 次对刑法的修改 、补充、解释 ,均对此加以强调。
通过以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的论述 , 为了正确界定这一概念的范围 ,本文从国家工作人 员所包含的四种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范围 ;界定 中国分类号 : D91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 3154 (2009) 03 - 0110 - 03
The D ef in ition of Coun try Staff in Cr im ina l Law
HU Yun - peng
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和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从严格意义上讲就是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要搞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范围 ,就 必须弄清国家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国家机关是指 : “行使国家权力 ,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 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和军队 等 ”。[ 1 ]我国宪法第三章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 :全国
其二 ,人民政协机关 。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人民政协己经成为我国民主 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宪法没有规定政协 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但是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 看 ,人民政协所行使的某些职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 职能是相类似的 ,而且在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方面 , 其所起的作用也是不能低估的 。因此人民政协机关 也应当以国家机关论 。
为国家工作人员质的规定性呢 ? 目前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最为典型
的有以下两种说法 。第一种 ,身份说 。此说认为国 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 ,所以国家工作 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的资格身份 ,这是其从事公务的前提 ,如干部身份 、 公务员身份 ,不具有特定的身份 ,就不是国家工作人 员 。[ 4 ]第二种 ,公务说 。此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 质在于从事公务 ,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 作人员时 ,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 ,无论行为人 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只要是依法从事公 务 ,即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 5 ]“身份说 ”的最大优点 在于可以防止人为的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扩大化 , 但其与我国当前的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线路不相 吻合 ,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 。“公务说 ”的 最大优点 则 在 于 抓 住 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最 根 本 的 特 征 ,并且与当前犯罪的实际情况较符合 ,有利于打击 犯罪 。但是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 来看 ,片面的强调“身份说 ”或“公务说 ”,都难免有 失偏颇 。因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 ,不是由某 一个因素决定的 ,而是由几个要素构成的 。一般来 说 ,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如下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93条规定 :“本法所 称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 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 人员论 ”,这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然 而 ,自 1997年 10 月 1 日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 表明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认识并没有因刑法 的修订而统一 ,对第 93条应该如何理解 ? 学界争议 较多 ,分歧颇大 ;执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 掌握同样宽严不一 ,这种现状直接影响法律的严肃 性和执法的统一性 。因此 ,有必要弄清楚刑法第 93 条的真实内涵 ,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其一 ,政党组织 。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 党 ,其组织在某种情况下应当以国家机关论 。[ 7 ]具体 而言 ,如果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为独立的组织系统 , 即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的组织系统 ,包括上至 中央委员会及其办事和常设机构 、派出机关 ,下至省 委 、市委 、县委 、乡镇党委等 。由于党的这些组织机 构具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 ,尽管不属于严 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但是从其对国家政权和国家 政治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看 ,其行使的职能与其他国 家机关的职能大体相同或者近似 ,应以国家机关论 。
其三 ,具有政府职能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 。在我国还有一些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事业 单位 ,按有关规定和授权行使着一定的政府行政管 理职能 ,如国家专利局 、文物局 、环保局 、烟草专卖 局 、证监会等 ,这些单位在编制上虽然是事业单位 , 但职能上却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而且实 际履行的也具有政府职能的性质 ,所以对这些单位 也应以国家机关论 。[ 8 ]
从对第 93条规定分析可以得出 ,构成国家工作 人员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 (1)行为 人必须属于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 派的人员 ; ( 2)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 ; ( 3 )行 为人从事公务活动具有合法性 ; (4)公务活动是指代 表国家进行具有管理性质内容的活动 。凡是不具备 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 ,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 畴 ,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不难看出 ,刑法 93 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既不同于行政法中国家 公务员的概念 ,也不同于党和国家的组织 、人事部门 所界定的国家干部概念 。那么 ,刑法在规定国家工 作人员这一概念的时候 ,是以什么样的类型特征作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 ”的范围界定
胡云鹏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摘 要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 、受贿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 ,但对于 “国家工作人员 ”的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 ,学界争议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包括有关党派和政协机关在 编人员 、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收稿日期 : 2009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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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 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 。这就界定了国家机关的横向范围 。那 么政党机关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 人员呢 ?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是不加区别 、 笼统地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均视为 国家工作人员 , [ 2 ]另一种是将政党机关 、政协机关的 工作人员视为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3 ]
二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 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 其他机关和组织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 6 ] 但 是 ,既然将行使国家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 ,那
么 ,有些机关或者组织具备这个本质特征 ,虽不在宪法 “国家机构 ”列举的范围也应当被看作是国家机关或者 说是准国家机关 ,这些机关和组织包括 :
1. 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 。身份是自然人享有一 定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的重要前提条件 。从理论上 讲 ,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首先应具 有一定的资格身份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 ”,从事公务便无从 说起 。这种资格身份 ,在我国大力推进人事制度和 用人制度改革的今天 ,不能片面的理解或强调为仅 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还应当包括依法取得从 事公务的一种资格 。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一定工作的人员并非必然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只有在这类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三 、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具有经营 、管理职责或 者经营单位财务职责的人员 ,如董事长 、厂长 、经理 、 调度 、会计 、出纳 、保管 、收款员等 。在这里有必要明 确以下几个概念 : 其一 ,国有公司 、企业 。所谓公司 ,是指根据我 国公司法的规定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 。所谓企业 ,则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生产 、经 营或者服务活动的盈利性组织 。[ 9 ]而国有公司是指 完全由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组织组建的 、公司 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也就是包括国家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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