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_国家工作人员_的范围界定
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目录
一、论文摘要--------------------------------------------------(1)
二、正文
(一)、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规定情况的历史沿革------------(2)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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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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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分则部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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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释及参考文献------------------------------------------------(11)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特定犯罪的定性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
犯罪人的处刑轻重。近年来,国家立法、司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界定标准。但由于司法解释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执法的混乱,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双重意义。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刑罚适用的依据,对于工作人员的定义也
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对工作人员的定义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个别化
解释,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本文将围绕刑法中工作人员的定义进行个别化解释的相关
内容展开论述。
刑法中关于工作人员的定义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
组织中的人员。这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其他经法律规定需要执行公
务的人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这一定义应该进行个
别化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再是唯一的经济组织形式。刑法
中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定义需要进行拓展,囊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各种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职工同样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可能会触犯刑法,
因此刑法对于工作人员的定义应该将其囊括进去,以便对其进行适用刑法的规定。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提升,涉及公共事务的人员也在不断增加。这些人员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但在履行职责的
过程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和职责,并处于一种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诱
惑之下。对于这些人员也应该进行个别化解释,将其纳入工作人员的范畴,并适用刑法的
相关规定。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兴行业和新型职业层出不穷。这些新兴行业和新型职业所属人员的社会角色和职责也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对于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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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
一、受委派的含义
“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最新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
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刑法93条相关解释
刑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来源:作者:日期:10-11-22
刑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国家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承担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和权力的组织。一般而言,国家机关的性质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加以特别注意。比如目前有些机关在编制上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其编制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但实际上行使了国家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并具有行政处罚权。有的国家机关内部既包括一部分行政编制,又含有一部分事业编制,而且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地方的房地产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所等整建制的属于事业编制。有的地方的原国家商检部门改为商检公司等等。对于这些组织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国家机关的设立和对国家机关中工作人员的编制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因此只要是依法设立的行使一定国家管理职权的组织就是国家机关,至于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上对其是按照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进行管理,并不影响其作为国家机关的性质。“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如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等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作者:徐静发布时间:2004-04-27 21: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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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本文从立法的历史沿革角度就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法律界定谈一下个人看法。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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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均极为重要。它不仅涉及到对于各类国家工作员经济犯罪的准确定罪与适当量刑问题,而且还涉及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准确性问题,因而意义重大。
一、国家工作国人员范围的法律界定
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于此种法条设置的真实含义应怎样理解呢?
根据199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上述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经济领域中体制变化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影响,但这一规定存在着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体指何种人身份,“行使管理权”具体指哪些职权等。与此同时,199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对于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有人形象的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称为“身份论”或者“血统论”的观点,而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称为“职能论”的观点。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新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刑事立法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及哪些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作的立法解释。上述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上的纷争,同时明确地规定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应当说,其科学性和实践操作性较之旧刑法前进了一大步。但由于立法时没有对“公务”的含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加之理论界观点不一,认识分歧,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屡屡发生歧义,直接影响了刑法的适用。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志,都急切地企盼有解释权的机关能尽早就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所涉及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以便统一思想、统一执法。本文仅就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以什么标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
以什么标准界定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当前极具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的资格身份,这是其从事公务的前提,故主张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上述资格身份来确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者,即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列。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释义是怎样的?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释义
是怎样的?
刑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对于刑事案件进行诉讼审理的基础法律,其中包含了很多条款,针对不同的刑事犯罪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刑事诉讼法在审理刑事犯罪,保障受害人权益方面有着重要意义。那么,刑诉法第九十三条释义是怎样的?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刑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释义
本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国家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承担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和权力的组织。一般而言,国家机关的性质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加以特别注意。比如目前有些机关在编制上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其编制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但实际上行使了国家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并具有行政处罚权。有的国家机关内部既包括一部分行政编制,又含有一部分事业编制,而且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地方的房地产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所等整建制的属于事业编制。有的地方的原国家商检部门改为商检公司等等。对于这些组织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国家机关的设立和对国家机关中工作人员的编制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因此只要是依法设立的行使一定国家管理职权的组织就是国家机关,至于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上对其是按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构成贪污、贿赂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我国新《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于新《刑法》第93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为较明确,故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第二款关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由于涵盖范围广,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诠释,导致执法者认识、理解上很大的差异,造成了执法上的不统一和偏差。那么,对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如何确定呢,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三层意思: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所谓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企业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是非国有独资公司,
如上市公司,国家的股份参与其中,这类公司是否具有国有公司的身份,《刑法》没有加以明确,争议很大。笔者近日碰到这样一则案例:本市一家制药公司的一位业务代表甲,携带巨额药款潜逃,不知去向,该制药公司遂向我院举报,要求对该人追究刑事责任,接举报后,经调查,该公司系由中国丽珠制药集团同我市某局以及某私营企业三方共同投资设立。因此,对该公司的业务员甲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条件,承办同志在认识上产生了分岐。第一种意见认为,非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资产没有达到100%,如认定其为国有公司,无法确定其中的国有资产数额,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区分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份在50%以上的,相对控投是指国有股份不是50%的。只有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第三种意见认为无论国家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只要国家参与股份,就能算是国有公司。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是否控股只表明国有资产在公司中的份额,不能因此使公司的性质成为国有,其实质只能是国有参股公司,因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结合上述案例,业务员甲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如果该公司为“纯国有公司”,那么,甲就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如果该公司非“纯国有公司”,而甲属于某局委派的,同样也符合贪污罪的主体(但属于下面要讲到的国家机关……委派到……以及公务的人员);如果该既非国有,而甲又非受某局委派,那么,只能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一、范围不同: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特点不同: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影响着侦查机关的管辖分工,关系到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韶 关学 院学报 ・ 社会 科学
J u a f h o u n U iest ・S ca ce c o r l a g a nv ri n oS y o il in e S
M a .01 y2 1
第3 2卷
第 5期
Vo - 2 No 5 l3 .
论刑 法 中国家工 作人 员 的范 围
款罪 和职务 侵 占罪 、 国家工 作人员 受贿罪 、 非 挪用 资 金 罪 。而职务 侵 占罪 、 国家 工作人 员受贿罪 、 用 非 挪 资金罪 与原来 的贪 污 罪 、 受贿 罪 、 挪用公 款罪和职 务 侵 占罪一个 最 大 的 区别 就是 犯罪 主体 的不 同 : 者 前 是 非 国家工 作 人 员 , 后 者 必须 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 。 而 那么 , 如何 区 分这 些犯 罪 的主 体范 围就 成 了必须 解 决 的 问题 了 。 论 观点 的分 歧 以及我 国 “ 元化 ” 理 二 司 法解 释体 制 . 直接 导 致相 关 司法解 释 的 冲突 。例 也 如 ,9 5年 1 月 7日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于办理公 19 1 关 司 、 业人 员 受贿 、 占和挪 用公 司 、 企 侵 企业 资金 犯罪 案 件适 用 法律 的几 个 问题 的通 知 》 该通 知 规定 , , 公
随着 经济 、 政治体 制改革 的 日益深 化 . 国市场 我
非国家工作人员指哪些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指哪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所以,私营企业的科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及其他营利性服务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施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多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对具体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但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我们的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加以具体阐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
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
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是一个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国家机关为宜。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所谓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更不应视为国家机关。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以及在原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供电公司、烟草公司,显然应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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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 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 其他机关和组织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 6 ] 但 是 ,既然将行使国家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 ,那
么 ,有些机关或者组织具备这个本质特征 ,虽不在宪法 “国家机构 ”列举的范围也应当被看作是国家机关或者 说是准国家机关 ,这些机关和组织包括 :
其三 ,具有政府职能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 。在我国还有一些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事业 单位 ,按有关规定和授权行使着一定的政府行政管 理职能 ,如国家专利局 、文物局 、环保局 、烟草专卖 局 、证监会等 ,这些单位在编制上虽然是事业单位 , 但职能上却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而且实 际履行的也具有政府职能的性质 ,所以对这些单位 也应以国家机关论 。[ 8 ]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 ”的范围界定
胡云鹏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摘 要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 、受贿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 ,但对于 “国家工作人员 ”的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 ,学界争议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包括有关党派和政协机关在 编人员 、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二 ,人民政协机关 。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人民政协己经成为我国民主 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宪法没有规定政协 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但是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 看 ,人民政协所行使的某些职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 职能是相类似的 ,而且在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方面 , 其所起的作用也是不能低估的 。因此人民政协机关 也应当以国家机关论 。
收稿日期 : 2009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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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EBAO
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 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 。这就界定了国家机关的横向范围 。那 么政党机关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 人员呢 ?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是不加区别 、 笼统地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均视为 国家工作人员 , [ 2 ]另一种是将政党机关 、政协机关的 工作人员视为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3 ]
1. 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 。身份是自然人享有一 定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的重要前提条件 。从理论上 讲 ,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首先应具 有一定的资格身份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 ”,从事公务便无从 说起 。这种资格身份 ,在我国大力推进人事制度和 用人制度改革的今天 ,不能片面的理解或强调为仅 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还应当包括依法取得从 事公务的一种资格 。
其一 ,政党组织 。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 党 ,其组织在某种情况下应当以国家机关论 。[ 7 ]具体 而言 ,如果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为独立的组织系统 , 即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的组织系统 ,包括上至 中央委员会及其办事和常设机构 、派出机关 ,下至省 委 、市委 、县委 、乡镇党委等 。由于党的这些组织机 构具有独立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 ,尽管不属于严 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但是从其对国家政权和国家 政治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看 ,其行使的职能与其他国 家机关的职能大体相同或者近似 ,应以国家机关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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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6月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2009 第 3期 (总第 98期 ) Journal of Shandong Adm inistration Institute & Shandong Econom ic M anagement Personnel Institute NO. 3 Ser. No. 98
2. 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所谓依法从事公务 ,包 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是依 法取得的 ;二是从事公务应依法进行 。这是刑法关于 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核心因素 。历 次对刑法的修改 、补充、解释 ,均对此加以强调。
通过以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的论述 , 为了正确界定这一概念的范围 ,本文从国家工作人 员所包含的四种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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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6月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2009 第 3期 (总第 98期 ) Journal of Shandong Adm inistration Institute & Shandong Econom ic M anagement Personnel Institute NO. 3 Ser. No. 98
从对第 93条规定分析可以得出 ,构成国家工作 人员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 (1)行为 人必须属于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 派的人员 ; ( 2)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 ; ( 3 )行 为人从事公务活动具有合法性 ; (4)公务活动是指代 表国家进行具有管理性质内容的活动 。凡是不具备 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 ,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 畴 ,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不难看出 ,刑法 93 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既不同于行政法中国家 公务员的概念 ,也不同于党和国家的组织 、人事部门 所界定的国家干部概念 。那么 ,刑法在规定国家工 作人员这一概念的时候 ,是以什么样的类型特征作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范围 ;界定 中国分类号 : D91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 3154 (2009) 03 - 0110 - 03
The D ef in ition of Coun try Staff in Cr im ina l Law
HU Yun - peng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一定工作的人员并非必然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只有在这类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三 、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具有经营 、管理职责或 者经营单位财务职责的人员 ,如董事长 、厂长 、经理 、 调度 、会计 、出纳 、保管 、收款员等 。在这里有必要明 确以下几个概念 : 其一 ,国有公司 、企业 。所谓公司 ,是指根据我 国公司法的规定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 。所谓企业 ,则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生产 、经 营或者服务活动的盈利性组织 。[ 9 ]而国有公司是指 完全由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组织组建的 、公司 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也就是包括国家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93条规定 :“本法所 称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 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 人员论 ”,这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然 而 ,自 1997年 10 月 1 日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 表明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认识并没有因刑法 的修订而统一 ,对第 93条应该如何理解 ? 学界争议 较多 ,分歧颇大 ;执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 掌握同样宽严不一 ,这种现状直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响法律的严肃 性和执法的统一性 。因此 ,有必要弄清楚刑法第 93 条的真实内涵 ,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为国家工作人员质的规定性呢 ? 目前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最为典型
的有以下两种说法 。第一种 ,身份说 。此说认为国 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 ,所以国家工作 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的资格身份 ,这是其从事公务的前提 ,如干部身份 、 公务员身份 ,不具有特定的身份 ,就不是国家工作人 员 。[ 4 ]第二种 ,公务说 。此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 质在于从事公务 ,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 作人员时 ,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 ,无论行为人 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只要是依法从事公 务 ,即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 5 ]“身份说 ”的最大优点 在于可以防止人为的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扩大化 , 但其与我国当前的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线路不相 吻合 ,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 。“公务说 ”的 最大优点 则 在 于 抓 住 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最 根 本 的 特 征 ,并且与当前犯罪的实际情况较符合 ,有利于打击 犯罪 。但是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 来看 ,片面的强调“身份说 ”或“公务说 ”,都难免有 失偏颇 。因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 ,不是由某 一个因素决定的 ,而是由几个要素构成的 。一般来 说 ,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如下特征 :
(Henan Quality Polytechnic Institute, Pingdingshan467000,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crim inal law stipulation, The country staff are the main bodies of corrup tion, bribery crim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and revelation country secret crime, but how do we lim it the scope of“country staff”is the question that peop le in academ ic circles dispute a lot. Country staff is those - - - civil serv2 ants, who work for relevant parties and Chinese Peop 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assigned to work for pub2 lic affairs. Keywords: Country Staff; Scope; L im it
2009年 6月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2009 第 3期 (总第 98期 ) Journal of Shandong Adm inistration Institute & Shandong Econom ic M anagement Personnel Institute NO. 3 Ser. No.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