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事故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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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 本规程的目的是为电气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或故障的一般原则,各重要电气设备事故或故障的具体处理要求由各相关单位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1.1.2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炼油茂名分公司供电系统各单位。各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1.2 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

1.2.1 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1.2 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1.2.3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1.2.4 在处理事故时,值班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当事故形势已经威胁到人身安全时,事故处理人员应选择适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1.2.5 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交接班,交班人员应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处理,直到恢复正常运行。

1.2.6 凡是不参加处理事故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

1.2.7 发生电气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2.7.1 根据事故信号和设备的状况,迅速判断事故的原因;

1.2.7.2 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设法解除威胁,必要时可以停止设备的运行并及时汇报。

1.2.7.3 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范围;

1.2.7.4 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1.2.7.5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应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报告电力调度及车间值班人员,由车间报告上级机动、生产和安全部门。

1.2.8 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正确,避免事故扩大。

受令者在接受命令时,必须向发令者复诵一次;事故处理的发令者有条件时应作录音记录。听从电力调度(没有电力调度者为主管部门)命令执行后,要立即报告发令者。

1.2.9 事故处理完后,应做好详细记录。

1.3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的相互关系

1.3.1 如果变电所值班人员认为电力调度的命令有错误时,应提出疑问。若电力调度员确定命令是正确的,变电所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

1.3.2 如果电力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不得执行。并把不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电力调度员及主管领导,然后按主管领导的指示执行,并做好记录。

1.3.3 下列各项操作,可不待电力调度员的命令,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执行;

1.3.3.1 直接威胁人员生命的设备的停电;

1.3.3.2 已损坏的设备的停电;

1.3.3.3 对运行中受到损伤威胁的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加以隔离;

以上操作进行后,应及时报告电力调度。

1.3.4 当变电所和电力调度之间的通讯失效时,应尽可能用一切方法使其恢复,或通过其他渠道联系。重要变电站正常情况下每班开始时应用调度电话联系一次,检验调度电话正常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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