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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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潍坊市超高层建筑的现状及科学发展研究

潍坊市超高层建筑的现状及科学发展研究

潍坊市超高层建筑的现状及科学发展研

摘要:超高层建筑一般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越来越多、土地供应越来越紧张、土地价格越来越昂贵,各大城市不断向高空发展,超高层建筑也在中国各大城市涌现。潍坊市城区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总体来看超高层建筑发展并不快,潍坊市超高层建筑的科学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研究发现,航空限高、政策限高和发展氛围是影响潍坊市超高层建筑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解决航空限高、强化政府引导、加强统一规划管理等方面出发可为潍坊市超高层建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潍坊市;超高层建筑;航空限高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率的不断提升,人口越来越多、土地供应越来越紧张、土地价格越来越昂贵,超高层建筑在我国各大城市发展比较迅速。潍坊市作为沿海比较发达的地级市,总体来看超高层建筑发展并不快,潍坊市超高层建筑的科学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潍坊市超高层建筑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对潍坊市超高层建筑的科学发展进行研究和探讨。

1 超高层建筑发展的利弊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超高层建筑也不例外,相对一般建筑,超高层建筑具有建设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对消防要求高、维护管理难等缺点,尤其是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难度比较大。但是超高层建筑也有其自身优点,主要是:土地利用率高、设计水准高、技术价值高、结构先进、材料质量高、采光通风好、视野和空气好等,超高层建筑一般都是城市的地标性建筑,基本代表了本地区建筑设计建造的最高水平。

2 潍坊市超高层建筑的现状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4.是否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
附件一: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日照分析咨询报告
设计单位:(单位公章及资质
章)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日照分析资料
拟建建设项目相关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士0标高、建筑高度、
窗口位置等资料;
周边相关现状、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士0标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承诺在编制(项目名称)《日照分析报告》(日
期)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版)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日照标准及 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定。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否则,我单位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表1各栋建筑物顶部高程Hy、建筑高度H计算表
建筑物编号
层数
士0以上建筑高度H计算(米); (室外地面高程+室内外高差)
±0高程
(米)Hp
窗台面标高He
(米)
建筑高度
(米)H
檐口或女 儿墙、屋脊 标高(米)
Hy
A
6
*6+
B
6
*6+
C
4
五、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设置
日照分析软件:(需附建设部鉴定证书)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1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九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 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R)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行政办公用地(A1)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 工业用地(M)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物流仓储用地(W)参照 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人防、 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进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加层。 表一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 建筑间距................................................................................................................................. 4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6 第三节 建筑退让.................................................................................................................................... 7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 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 绿地....................................................................................................................................... 15 第七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 16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9

5-3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5-3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为保证日照分析的准确性,减少工作量反复,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专职化

1.方案阶段,日照分析由方案设计人完成,并对其方案可行性负责;

2.一旦进入到规划报批阶段,日照分析由设计人完成,并由张慧华复核。

规划总工负责审核。

二、奖惩措施

1.由于计算失误造成的工作量反复,视损失大小日照分析人、校对人、审

核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分析人50%,校对人30%,审核人20%。

2.公司对日照分析计算所产生的工作量制定独立的政策,年底奖金单独计

算。

三、其他

1.规划报批前,应落实各地对日照的不同要求;

2.规划报批时,在户型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的户型计算日照;

3.建筑方案阶段,应重新复核日照;

4.户型设计师向规划师提供标准户型平面(主要是限定一梯两户、一梯三

户、一梯四户等户型的开间和进深尺寸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户型设计师不能突破规划师所限定的轮廓,如必须突破时,须经规划师复核后确定;

5.规划人员应向户型设计、形象设计人员对建筑的面宽、高度做出提示。

比如在日照紧张的情况下面宽、高度等不能突破,日照比较富裕的时候可以进行发挥等。

6.计算建筑高度时,高层住宅层高按3米计算,商业网点按4.2米计算,办

公等按3.7米计算,女儿墙按1.5米计算。鼓励建模层数比实际层数增加一层计算。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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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日照分析规定

日照分析规定

日照分析规定

日照分析是对一个地区或场所的日照情况进行测定和评估的过程。日照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该地区的日照强度、日照时间和日照分布,并为建筑设计、园林规划和能源管理等方面提供依据。下面是日照分析的一般规定:

1. 测量位置:选择代表性的点位,包括建筑物、结构和植被等。若是建筑物,应尽量选择不同朝向和高度的位置进行测量。

2. 测量时间:日照分析需要在一年中的不同时间段进行,以确定日照的季节变化规律。通常会选择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的不同时间段进行测量。

3. 测量设备:采用日照计或日晷等设备进行测量。日照计一般由一个黄色的半球和一个表盘组成,可测量日照时间和日照角度。日晷是一种以影子的位置来测量日照时间和方向的设备。

4. 数据记录:对于每个测点,记录测量时间、日照时间和日照角度等数据。可以使用数据记录仪或手动记录的方式进行。

5. 数据处理:对测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包括计算平均日照时间、日照强度和日照分布等指标。可以使用电脑软件辅助数据处理和绘制日照图。

6. 日照图绘制:根据测量数据绘制日照图,以直观显示不同位置的日照情况。日照图一般使用等高线或色块来表示日照强度和日照时间。

7. 结果分析:根据日照图和数据分析结果,评估该地区的日照状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例如,根据日照图确定合适的建筑朝向和窗户位置,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太阳能。

总结起来,日照分析规定了日照测量的位置、时间、设备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日照分析,可以了解地区的日照情况,为建筑设计和园林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至

关重要。为了促进济南市的经济繁荣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济南市政府制定

了《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日照资源的

保护、利用和管理,提高日照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一、日照资源调查和评估

济南市政府将组织专业机构对市区内的日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日照时间、日照强度、阴影覆盖等情况。评估结果将作为制

定日照分析规划的基础。

二、制定日照分析规划

根据日照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济南市政府将制定日照分析规划。该

规划将确定日照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开发潜力,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要求。济南市政府将依法管理日照资源,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日照资源保护和利用

济南市政府将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开发和占用日照资源,保护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日照环境。此外,济南市政府将鼓励合理

利用日照资源,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加大对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

器等新能源设施的支持力度。

四、日照分析规划管理

济南市政府将加强对日照分析规划的管理。制定日照分析规划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照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更新日照分析规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日照分析规划,确保日照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日照分析规划的审批和监督

济南市政府将建立日照分析规划的审批和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日照资源利用项目前,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日照分析规划。相关部门在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对日照分析规划进行审批。同时,济南市政府将建立日照资源利用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1.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1.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2.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1.需采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2.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2.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2.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

算点。

2.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同时进行分析。

2.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高度计算。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济南日照分析暂行规定

济南日照分析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修订稿)

1、总则

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

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

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件1)

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见附件2)

5、分析方式的确定

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提供一篇1800字的文章,标题为《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日照分析的概念和目的。日照分析是通过对地理环境、太阳轨迹、地形等因素的测量和分析,以确定特定地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太阳光照时间和强度。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太阳能资源,设计和布局建筑物,以及规划城市建设。

一、日照数据采集

在进行日照分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收集准确的日照数据。为此,我们将采用以下方法:

1. 传感器数据采集:安装日照传感器在需要测量的地点,通过测量太阳光的照射角度和强度,记录每天的日照数据。

2. 遥感数据分析:利用遥感技术,获取卫星图像,并对图像进行处理,提取出日照信息。

3. 气象数据分析:结合气象数据,如阳光辐射、云量等,对日照数据进行验证和校准,以提高准确性。

二、日照模拟和可视化

基于采集到的日照数据,我们将进行日照模拟和可视化,以便更好地观察和分析日照情况。以下是我们的实施方案:

1. 建模: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建模处理,利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生成模拟日照图像。

2. 可视化:通过将模拟结果进行可视化处理,生成日照分布图,以直观地展示各个地点的日照情况。

3. 数据分析:对模拟和可视化结果进行数据分析,比较不同地点的日照强度和时间分布,找出潜在的问题和优化方案。

三、日照分析应用

在日照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应用于以下方面:

1. 建筑设计:在进行建筑设计时,结合日照分析,选择合适的建筑朝向和窗户位置,以最大程度地利用日照资源,提高室内光照质量。

2. 城市规划:通过分析不同地区的日照情况,合理规划建筑和绿地布局,避免阴影覆盖和光污染问题。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1、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按日照时间距控制。

2、日照分析复核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复核。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及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3、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主要朝向居室在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4、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a、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b、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数2小时。

C、时间间隔:10分钟。

d、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5、朝向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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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六)单身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七)旧城改造区(东到潍县路、西到长松路、北到玄武街、南到宝通街)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应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满足13米距离要求,侧向遮挡相邻单元应达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若达不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6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必须达到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统一规划的居住区不考虑高层对多层住宅的侧向遮挡;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主体建筑范围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一)在主体建筑高度1.5倍(但最大不超过150米)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和控制,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见附件1);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二)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高层或小高层),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三)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八条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一)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二)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第九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一)各类建筑层高计算要求:

在规划方案阶段计算高度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办公按每层3.6米计算,商业按每层4.5米计算,工业及仓储按每层5米计算,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算;当建筑设计完成时,按设计高度计算。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建筑的屋脊算起;坡度角小于26度时,从檐口算起;

(二)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多点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六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位置和影响程度;

(三)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四)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十条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一)涉及窗分析的计算要求:

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型窗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

一般窗计算;

2、已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 米计算,以窗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3、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进行分析(见附件2);

4、满窗日照的窗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二)涉及其他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2、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3、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应纳入计算。

(三)计算的误差要求:

1、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2、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第十一条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

下列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应对相关日照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报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9米,且其侧向相邻的多、高层建筑的相邻面为非主要朝向的;

(二)申报建筑的相邻建筑是已确定为拆迁范围的。

第十二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应满足地块北部已编规划的日照要求,同时满足退让北侧用地界线2/3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应满足退让要求,同时要满足道路、绿化、河道北侧现状和规划建筑的日照要求。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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