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锡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8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发改委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
在本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特定区域内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总部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六条总部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区范围内汇总纳税;(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不少于3个;(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符合集聚、集约发展要求,优先认定总部集聚区内的总部企业;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总部企业可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
2020年(发展战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发展战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附件: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壹、国有企业现状和发展环境(壹)基本情况。
1.简介。
包括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资产规模、产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组织机构。
文字叙述和列明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图。
3.法人治理结构。
说明目前国有企业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包括重大问题决策层、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咨询层的层级和权责关系等。
4.二、三级国有企业(XX公司)基本情况。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壹年)二、三级国有企业(XX公司)基本情况注:产权情况属性指国有企业(XX公司)属全资、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5.主要经济指标。
主要为本规划期之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本规划期之前三年)主要财务数据6.国有企业主要业务构成情况。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壹年)国有企业业务构成表7.其他情况。
(二)国有企业发展环境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包括法律、政策、经济、科技等和国有企业发展关联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2.国有企业所于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技术发展趋势等。
3.国有企业主业和主导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
包括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预测、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等。
(三)竞争力分析。
分析国有企业的发展条件及和竞争对手于主业方面的优劣势、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等。
1.国有企业发展条件对比分析。
本国有企业和国际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于体制、机制、资源控制能力、管理、人才、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2.核心竞争力分析。
包括国有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控制能力(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国有企业文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3.存于的主要问题。
二、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壹)国有企业战略定位和战略描述。
(二)国有企业发展指导思想。
三、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四、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目标、年度目标分解及措施(壹)三年滚动期规划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1.总体目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11]5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11]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重组上市,依托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实现我市国有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全面提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5年的努力,确保新增5家、力争10家国有企业上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率达20%以上;全面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培育一批上市后备资源,形成上市企业梯队。
二、实施方式和途径(一)实施企业资产重组,大力推进整体或主业资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二)对于主营业务关联度低、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企业,推进具有核心业务和竞争能力的优质资产或优势企业上市;(三)已经拥有上市公司资源的企业,通过对未上市资产业务的培育,实行整体注入或部分注入的方式,做强做大上市公司;(四)企业可以通过受让相关上市公司股权方式,并择机注入相关资产,实现上市;(五)推进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相近或相关业务,做强做大主营业务,提升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六)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同业或相关联上市企业的增资扩股;(七)对于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核心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管理层级;(八)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三、有关政策和措施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对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及下属控股的企业,在上市培育期(培育期五年)内予以下列政策扶持:(一)设立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后备企业在准备期内进行并购重组的,凡涉及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相关行政性收费,市发改、国资、房管、国土、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应登记,只收取登记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
xx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按照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及集体资产协会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XX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所确立的发展方向、原则、重点等为前提,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持续健康发展所制定的具有指导性、全局性的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董事会为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决策机构,负责审核批准集团发展战略与规划及实施方案;审批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集团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集团董事会审议的与发展战略与规划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并提供专业咨询与建议;集团战略管理部承担发展战略与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协助管理。
第六条所属企业应明确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战略管理部负责做好集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方面的提案准备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研究、拟定、修订集团发展战略与规划;(二)负责协调、指导所属企业制定发展战略与规划;(三)负责收集整理、评估集团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四)组织评估、论证、审批所属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五)对集团发展战略与规划初稿进行初评,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三章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原则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管理,是指根据市国资委对集团的要求和集团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集团对所属企业的要求,依法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调整、审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的全过程。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锡政办发[2011]341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201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加强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市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锡委办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12]102号2012年9月24日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工作,造就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四好” 领导班子,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无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裁、副总裁。
(二)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按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有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坚定信心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切实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锡发改办〔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发改办〔2020〕6号各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无锡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报总部企业。
第五条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总体要求在加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进一步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优化成员结构,规范运作机制,提高决策水平,逐步形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相结合的新格局;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外派监事会和外部监事或财务总监为主、职工代表参与的新机制;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范围,逐步形成市场化配置的新制度。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市(县)、区需核准项目,由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初审,报市国资委核准。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核准项目,由市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所有核准、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五)资产转让、置换、涉讼;(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七)国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区域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文化事业改制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4]66号),组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处(县)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一、划人的职能(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能;(二)市委组织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等职能;(三)市财政局承担的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和统计评价职能;(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人分配政策拟订和工资总额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锡政办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0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8.08
•【字号】锡财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锡财规〔2018〕2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征求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各国控公司:根据《新区国控公司经营性项目融资工作会议纪要》(锡新管会纪[2010]41号)要求,现将《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发你单位,请于2010年10月10日下班前,将反馈意见书面报送新区国资办(逾期不报,视同无意见)。
特此通知联系人:殷红联系电话:85219396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无锡新区国资办2010年9月30日印发(共印10份)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原则: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国有企业包括:新区管委会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经营性资产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包括企业不持有产权,但受托管理可用于经营的资产,房地产开发类企业的开发物业;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资产,创投集团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投资经营性项目应尽量符合主业要求。
主业是指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并经国资办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也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第六条企业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竞争分析、技术和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匹配计划等其他国资办要求的分析。
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收入收缴、支出管理以及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以及由市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市属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二)审核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四)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五)支付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六)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七)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八)指导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九)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信息;(十)监督检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十一)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各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企事业主管部门。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转让性收入。
(一)资本性收益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公司)国家股应分的股息、红利收入;3.改制企业按租赁协议应上交的资产租金收入;4.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税后利润;(二)转让性收入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整体转让收入;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及配股权转让收入;3.企业在改制、存量调整中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三、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应遵循“分类征收,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资本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1.资本性收益原则上由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负责收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收缴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资本性收益按市国资委核定的额度上缴,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转让性收入的管理1.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上缴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时,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2.转让股权的由市国资委对转让收入集中20%,转让实物资产的对转让收入扣除实物资产帐面净值后的余额集中20%。
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产收益,通过“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划拨。
对于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在所属企业改制时改革成本有缺口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市国资委集中的20%部分可返还给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专项用于弥补改革成本缺口。
3.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应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各主管部门主要用于支付国有资产转让成本和筹措改革成本,授权机构可按规定用于:(1)弥补改革成本的缺口,妥善解决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改制中存在的国有净资产不足提取职工医疗费用、安置费用等问题,为我市国企改革和战略性调整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国资委[2007]18号【发布部门】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6.27【实施日期】200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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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锡国资委[2007]1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7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锡国资委〔200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主要竞争者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国有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审核要求
第四条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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