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婴幼儿的主要营养来源之一,对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我国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制定了国家标准,以确保其营养成分的合理搭配和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本文将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让大家更加了解这一重要的标准。
首先,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对配方成分、生产工艺、产品质量、
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规定。其中,配方成分是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核心,国家标准对配方成分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和比例。此外,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也是国家标准关注的重点,要求生产工艺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安全和营养。
其次,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标准对产品包装标识也有详细规定。包装标识是婴
幼儿配方奶粉产品的重要信息载体,国家标准要求包装标识应清晰明了,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产品。此外,国家标准还对配方奶粉的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提出了相应要求,以保证产品在整个供应链环节中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才能保证产品的营养均衡、安全可靠,从而更好地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求,促进其健康成长。因此,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标准是保障婴幼儿健康的重要保障,对于生产
特殊医学食品生产规范培训 20150718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4.2.1 顶棚 4.2.2 墙壁 4.2.3 门窗
符合14881。 符合1488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良好生产规范培训
GB29923-2013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13年12月26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 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 品的生产企业) 以新颁布的GB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 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婴幼儿配方粉GMP)为参考,考虑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特殊性,参考国内、国际相关法规标准,制定严 于婴幼儿配方粉GMP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厂房和车间
上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属于管制生产区,各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 区域要严格分开,生产区域内人员、水、气体流动应从高清洁区到低清 洁区。
4.1.3应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作业区洁净级别,原则
2023年新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七条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研发和创新,结合母乳研究成果优化配方,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
第二章申请与注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可以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
申请人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题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A )
A.具体品种明细
B.其类别编号
C.生产工艺
2、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按照(C )一并审查。
A.湿法工艺
B.干法工艺
C.干湿法复合工艺
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对(C )
A.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B.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C.两个都选
4、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A ),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C.《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D.《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D )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责任人。
A.食品生产经营者
B.企业中层以上领导
C.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D.企业法定代表人
6、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A )
A.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
B. 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牛乳收购站
C. 符合法定条件的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乳进货()检测记录制度,()批次生乳应有检验报告,表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 19301)的质量、安全要求。(A )
A.每批每批
B.两批两批
C.半年抽样抽样
D.一年抽样抽样
8、“生乳进货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指的是什么票什么证?(D )
GB 23790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培训PPT
与2010版标准对比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与 GB 23790-2010 相比,主要变化有:
1 删除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术语和定义 2 更改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增加了
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 3 将“阪崎肠杆菌”更改为“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
5. 设施与设备--设施
应符合GB 14881 的相关规定
排水设施
1. 在生产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清洁作 业区内,应避免设置排水设施,如确有必 要设置,应采用适当措施保持生产时排水 设施处于干燥状态。 2. 排水设施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 清洗,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不留 清洁死角,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积水的 产生。作业区的排水设施应避免下水道逆 流及浊气逸出,必要时应使用卫生型洁净 地漏。 3. 排水设施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 的供水管路。
04
液态(生产)工艺
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 料成分在液体状态下进 行加工处理制成最终液 态产品的生产工艺,该工 艺通常包括配料、均质、 杀菌、灌装、密封等工 序(也包括灌装密封后杀 菌工艺)。
7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应符合GB 14881 的相关规定 ; 应远离畜禽养殖场,厂区内不应饲养动物
1.选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在当今社会,婴儿配方食品作为婴幼儿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营养来源,受到
人们广泛关注。为了保障婴儿的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的相关标准。
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婴儿配方食
品的市场需求逐渐增加,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应运而生。
国家标准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料选取:对婴儿配方食品的原料选取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符合
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生产加工:规范了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强调生产场所应
符合卫生标准。
3.质量指标:明确了婴儿配方食品的质量指标,包括营养成分的含量、
微生物指标等。
4.标签要求: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包装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
成分列表、生产日期等。
保障婴儿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的制定,旨在保障婴儿的健康成长。严格执行
这些标准,可以有效避免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婴儿获得充足的营养。
未来展望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将不断
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婴儿健康。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市场上的婴儿配方食品符合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的制定对于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才能确保食品安全,实现婴儿健康成长的目标。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婴幼儿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食品环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27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13.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3年第44号)
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监督检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婴儿配方奶粉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婴儿配方奶粉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婴儿配方奶粉(领跑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奶粉(领跑线)的技术要求、试验办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牛乳、牦牛乳粉或全脂乳粉为要紧原料,辅以乳糖、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脱脂粉、植物油(菜籽油、棕榈仁油、葵花籽油、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植物油(大豆油、玉米油)加入适量的矿物质(柠檬酸钠、氯化钾、柠檬酸钾、碳酸钙、磷酸三钙、硫酸亚铁、硫酸锌、硫酸锰、硫酸铜、碘酸钾、硫酸镁、亚硒酸钠)、维生素[维生素A(醋酸视黄酯)、维生素D(胆钙化醇)、维生素E(dl-ɑ-醋酸生育酚)、维生素C(L-抗坏血酸)、维生素B1(盐酸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维生素B12(氰钴胺)、维生素K(植物甲萘醌)、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D-泛酸钙)、生物素(D-生物素)、肌醇、胆碱(氯化胆碱)和牛磺酸)]、及其他成分[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花生四烯酸(ARA)、左旋肉碱、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核苷酸(5’-单磷酸腺苷、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5’-尿苷酸二钠、5’-胞苷酸二钠)、酪蛋白磷酸肽和益生菌(乳双歧杆菌Bi-07、动物双歧杆菌Bb-12)],经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充氮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适合于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奶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别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别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010版和2013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内容差异对比
2010版和2013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
审查细则内容差异对比
2013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与2010版相比虽然文件整体框架基本没有变化,但有针对性的加入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原料控制条件、工艺方法特点等内容,全面提高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要求企业全面按照HACCP和GMP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13版审查细则在管理制度审查中明确提出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审核内容即: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及清场条款中也明确湿法和干法工艺中关键控制点的技术要求,这些内容在2010版中都是没有的。
二、全面加强对生产原料管理的要求。在10版中对生产原料只有“生乳、原料乳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一句话。而13版中对于生产原料不仅有专门的标题段落,还将不同的生产原料要求分开提出,如:要求以生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要自建养殖场,按照GB19301标准要求批批检测;以全脂、脱脂乳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自控奶源(即通过严格的供应商评价系统进行有效控制),按照GB 19644批批检测;对用于生产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符合采购要求。其他如食用植物
油、维生素、微量元素、生产用水等原辅料的安全要求也都进行了严格规定。
三、强调从原料的采购到最终的合格产品出厂,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贯穿整个生产链条的各个环节。与2010版相比在管理制度审查内容上,2013版增加了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储存和分发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研发能力制度等5个大方面内容,其他如企业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与2010版相同的条款中则增加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全面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试题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A )
A.具体品种明细
B.其类别编号
C.生产工艺
2、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按照(C )一并审查。
A.湿法工艺
B.干法工艺
C.干湿法复合工艺
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对(C )
A.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B.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C.两个都选
4、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A ),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C.《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D.《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D )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责任人。
A.食品生产经营者
B.企业中层以上领导
C.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D.企业法定代表人
6、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A )
A.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
B.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牛乳收购站
C.符合法定条件的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乳进货()检测记录制度,()批次生乳应有检验报告,表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 19301)的质量、安全要求。( A )
A.每批每批
B.两批两批
C.半年抽样抽样
D.一年抽样抽样
8、“生乳进货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指的是什么票什么证?(D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婴幼儿配方
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6.06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6月6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
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法规政策交流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 •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 •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婴幼儿配方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一起纳入“特殊食品”。一直以来按药品实施注册管理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食品”的法律地位终获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 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 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 料。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 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 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 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 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 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主要主体包括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 会、监查员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
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11.12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1年第3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
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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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乳类或大豆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的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粉状婴儿配方食品、粉状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清洁作业区 cleaning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3.2 准清洁作业区 quasi-cleaning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辅料预处理车间等。
3.3 一般作业区commonly work area
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3.4 湿法(生产)工艺 wet-mix process
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料成分在液体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的生产工艺,该工艺通常包括配料、热处理、浓缩、干燥等工序。
3.5 干法(生产)工艺 dry-mix process
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料成分在干燥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而制成最终产品的生产工艺。
3.6 干湿法复合(生产)工艺 combined process
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部分配料成分在液体状态下进行处理与混合,干燥后再采用干法工艺添加另一部分干燥配料成分而制成最终产品的生产工艺。
4 选址及厂区环境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应远离禽畜养殖场,厂区内不应饲养动物。
5 厂房和车间
5.1 设计和布局
5.1.1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5.1.2 厂房和车间应合理设计、建造和规划与生产相适应的相关设施和设备,以防止微生物孳生及污染的侵害,特别是应防止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Cronobacter属)的污染,同时避免或尽量减少这些细菌在藏匿地的存在或繁殖。设计中应考虑如下避免微生物孳生的因素:
5.1.2.1 设计时潮湿区域和干燥区域应隔离、分开;应有效控制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防止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进入清洁作业区。
5.1.2.2 设计合理的排水设施,地面应平整、保持适当的坡度、防止积水,清洁作业区还应防止凝结水的产生。
5.1.2.3 应防止加工材料的不当堆积,避免因此产生不利于清洁的场所。
5.1.2.4 湿式清洁流程应设计合理,在干燥区域应防止不当的湿式清洁流程致使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的产生与传播。
5.1.2.5应做好穿越建筑物楼板、天花板和墙面的各类管道、电缆与穿孔间隙间的围封和密封。
5.1.3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场所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按生产工艺以及卫生清洁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5.1.4 对于无后续灭菌操作的干加工区域的操作,应在清洁作业区进行,如从干燥(或干燥后)工序至充填和密封包装的操作。
5.1.5 应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作业区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保持正压。
5.1.6 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清洁作业区应保持对其他区域的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而造成交叉污染。
5.1.7 对于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致病菌污染。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原料、包装材料、废物、设备等,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设置人员更衣室更换工作服、工作鞋或鞋套,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物通道等。对于通过管道运输的原料或产品进入清洁作业区,需要设计和安装适当的空气过滤系统。
5.1.8 各作业区净化级别应满足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加工对空气净化的需要。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测。
表 1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控制要求
区域 细菌总数(cfu/皿)检验方法清洁作业区 ≤ 30
按GB/T 18204.1中自然沉降法测定准清洁作业区≤ 50
5.1.9 清洁作业区应保持干燥,尽量减少供水设施及系统;如无法避免,则应有防护措施,且不应穿越主要生产作业面的上部空间,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5.1.10厂房、车间、仓库应有防止昆虫和老鼠等动物进入的设施。
5.2 内部建筑结构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5.3 设施
5.3.1 供水设施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5.3.2 排水系统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在清洁作业区内,应设置适当的设施或采用适当措施保持干燥,以避免水残余物的产生而导致相关微生物的增长和扩散。
5.3.3 清洁设施
5.3.3.1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5.3.3.2 对需保持干燥的清洁作业区应采用如下措施:
a)采用适用于场所和设备的干式清洁流程;
b)如果无法采用干式清洁措施,可在受控条件下采用湿式清洁,但应确保能够及时彻底的恢复设备和环境的干燥,使该区域不被污染。
5.3.4 个人卫生设施
5.3.4.1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5.3.4.2 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入口附近或适当处。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和自动感应式干手设施。
5.3.4.3 车间入口处应设置保洁措施,以防止鞋靴对车间的污染。
5.3.4.4 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手消毒设施。
5.3.5 通风设施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5.3.6 照明设施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5.3.7 仓储设施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6 设备
6.1 生产设备
6.1.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6.1.2 材质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6.1.3 设计
6.1.3.1 生产设备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6.1.3.2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分干法工艺和湿法工艺(包括干湿法复合工艺),应按工艺需要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6.1.3.3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运行状态标识,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应影响产品的质量。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6.1.3.4 用于食品、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它惰性气体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6.2 监控设备
应符合GB 12693的相关规定。
6.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