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药房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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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药房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
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
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需凭
处方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处方调配。
(3)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
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4)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
名、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区、专柜陈列。
(6)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7)销售处方药应严格按照《处方药品调配销售记录》
登记,单轨制处方药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处方审
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
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
可调配和销售。营业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②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
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
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
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
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③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④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
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
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⑤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⑥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品数量,同
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