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饲料加工企业要求
本 文 件 规定 了饲 料 加 工 企 业 建 立 和 实 施 以 H C P为基础 的食 品安全 管理体 系 的技 术要 求 , A C
包 括范 围、 规范 性 引用 文件 、 语 和定 义 、 术 前提 方
案、 操作 性前 提 方案 、 键过 程控 制 要求 、 品 检 关 产 测 、 品追溯 与撤 回 、 录 以及 规范性 附 录。 产 记 本 文件是 G f 2 0 ( 品安全 管理体 系 食 B F2 0 0 食
2 规 范性 引用文 件
《 饲料 药物 添加 剂 使用 规 范》 公 告 的补 充说 明 ( 业部 公告 2 0 农 0 2年第 2 0号 ) 2
禁 止 在饲 料 和动 物 饮 用 水 中使 用 的药 物 品
种 目录 ( 业部公 告 2 0 第 1 6号 ) 农 0 2年 7
食 品动 物禁用 的兽药 及其 它 化 合物 清 单 ( 农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证 管理办 法 ( 业部 2 0 农 0 4年第 3 8号令 ) 饲料 生 产企 业 审查 办 法 ( 业部 2 0 农 0 6年第
7 3号令 )
品链 中各 类组 织 的要 求》 饲料 加工 企业 应 用 的专 项 技 术 要 求 ,是 根 据 饲 料 行 业 的 特 点 将 G f BF 2 0 o在本行 业要 求 的具 体化 。 20
肉骨粉加工生产的研究
对骨粉、肉骨粉加工生产
的研究
饲事}广雨2006/g~l16期19工作研究
Wsteer 对骨粉肉骨粉加工生产的研究楚耀辉刘君健聂新骨粉,肉骨粉属于动物源性饲料,所谓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品为原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目前市场生产加工的主要有肉粉,肉骨粉,鱼粉,血粉,血浆粉,血清粉,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乳清粉,骨粉,动物油渣等.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2004年第4o 号令颁布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经2004年7月1 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 日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卫生,不仅关系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牛羊生产和人体健康.疯牛病和痒病就是由于反刍动物食用动物源性饲料所致,所以,要严格按照《办法》的各
项规定加强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范疯牛病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在提高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反刍动物饲喂环节的使用关. 市场准入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生产工艺及设备能否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能否具备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新疆现有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近30 家,多数生产骨粉肉骨粉,大部分生产工艺及设备比较落后,有的甚至停留在简单的作坊式生产.生产工艺也不规范,产品质量不能保证. 如何提高骨粉,肉骨粉产品质量,规范加工楚耀辉:新疆农科院农机化所. 刘君健:新疆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 聂新:新疆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主任. 生产工艺,笔者在这里谈几点意见.
饲料学饲料安全百问百答
《饲料安全知识问答》
一、饲料基础知识
1.什么是饲料?
凡是直接或经过加工调制后能用来喂养家畜、家禽、水生动物、毛皮动物、宠物等动物,能够被它们消化吸收利用,供它们正常生长、繁殖和生产各种畜、禽、水产品的物质,都可作为饲料。
国际饲料分类法是根据饲料的营养特性将饲料分为粗饲料、青绿饲料、青贮饲料、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维生素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八类。我国饲料行业管理一般将饲料划分为: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五大类,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
2.什么是青贮饲料?
青贮饲料是以新鲜的天然植物性粗饲料为原料,在厌氧条件下经乳酸菌为主的微生物发酵后制成的饲料。天然含水量较高的青绿饲料,包括野生青草、栽培饲料作物和秸秆,收割后或经一定萎蔫处理,经自然发酵或加酸青贮,可制成的青贮饲料或半干青贮饲料。青绿饲料并补加适量糠麸或根茎瓜类制成的混合青贮饲料也属此类,这类饲料的含水量在45 %左右。
3.什么是能量饲料?常见的能量饲料有哪些?
符合自然含水分低于45%,且干物质中粗纤维低于18 %,同时干物质中粗蛋白质又低于20 %者,一般划归为能量饲料。主要有谷实类和粮食加工副产品糠麸类,一些外皮比例较小的草籽和树籽类以及富含淀粉和糖的根、茎、瓜果类。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油脂类和糖蜜类也属于能量饲料。
4.什么是蛋白质饲料?常见蛋白质饲料包括哪些?
自然含水低于45%,干物质中粗纤维又低于18%,而干物质中粗蛋白质含量达到或超过20%的豆类、饼粕类、鱼粉等均划归蛋白质饲料。该类饲料是动物获得蛋白质的主要来源,该类饲料来源有限、资源较缺乏、成本高。按照主要来源不同,该类饲料又可分为植物性蛋白饲料、动物性蛋白饲料、单细胞蛋白饲料和非蛋白氮饲料四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
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种畜禽进出口管理(guǎnlǐ)
•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xùmù)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 表办理有关手续。
• 畜禽品种出口实行分级管理〔农业部令26号〕:
➢ 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 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 防疫条件;
➢ 5.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页,共九十四页。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卵子 (luǎnzǐ)、冷冻精液、胚胎等〕
➢ 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 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 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容: 1.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
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
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fā bìng)、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页,共九十四页。
➢ 从事(cóngshì)畜禽养殖,不得有以下行为:
➢ 2.有为其效劳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承诺书【最新版】
饲料生产企业承诺书
为促进凉州区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企业向全社会公开承诺:
一、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家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0号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3号令)、《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65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农业部220号公告)、《禁
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及相关
国家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严格自觉遵守。
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使用的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使用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标签;不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治疗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说明或者宣传。
三、按照饲料有关法规,本企业保证具备饲料生产企业的条件和规定要求,配备完善好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切实执行生产管理、检验化验、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产品留样观察等制度;做好进货、生产、检验、药物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记录,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四、不使用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其它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不生产不符
合饲料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使用不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标签;不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饲料加工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饲料加工企业要求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feedstuff production establishments
X X X X年X X月X X日发布X X X X年X X月X X日实施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人力资源 (4)
4.1 食品安全小组 (4)
4.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5)
4.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 (5)
5 前提方案 (5)
5.1 基础设施与维护 (5)
5.2 其他前提方案 (7)
6 关键过程控制 (10)
6.1 配方设计 (10)
6.2 原料验收 (10)
6.3 限量物质的添加 (10)
6.4 混合 (11)
6.5 制粒 (11)
6.6 产品标签 (11)
7 检验....................................... (11)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3)
前言
本技术要求是GB/T 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饲料加工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饲料加工行业的特点对GB/T 22000 相应要求的具体化。
农业部令第《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饲料标准及法规
饲料标准及法规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兽药管理条例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六、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八、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九、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十、禁止在动物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十一、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化合物
十二、饲料标签(GB10648—1999)
十三、饲料卫生标准
十四、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十五、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十六、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十七、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十八、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十九、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二十、无公害食品鱼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国际饲料分类法
(一)粗饲料(forage roughage)•饲料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大于或等于18%,以风干物为饲喂形式的饲料。IFN形式:1-00-000。
(二)青绿饲料(pasturage plants feeds green)•天然水分含量在60%以上的新鲜饲草及以放牧形式饲喂的人工种植牧草、草地牧草等。IFN形式:2-00-000。
(三)青贮饲料(silage)以新鲜的天然植物性饲料为原料,以青贮的方式调制成的饲料。IFN形式:3-00-000。
(四)能量饲料(energy feeds)•以饲料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小于18%为第一条件,同时粗蛋白质含量小于20%的饲料。IFN形式:4-00-000。
(五)蛋白质补充料(protein supplements)以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小于18%为第一条件,同时粗蛋白质含量大于20%的饲料。IFN形式:5-00-000。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8.02
•【文号】农业部令第40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四年八月二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农业部在沈阳举办动物源性饲料安全监管工作培训班
和防控知识;国家饲料监测 中心 副
主任 杨 曙 明研 究 员分 析 了我 国 动物
审核要 求等进行 了系统介绍 。
张喜武副 司长在讲话 中指 出 .
党 中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畜 牧 业 和
饲料安全监 管工 作培训班 . 畜牧 业 司副 司长 张喜 武 出席培 训班 并 讲 话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方军副秘书 长.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宋 树才局长 等同志也 出席 了培训班 。 培训班上 . 国务院法制办的法律专 家程晓敏处长讲解 了 ” 行政执法责
设 立 X X县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X
动态管理 。 派出机构 的财 务实行所
账 局 管 . 负 责 人 由县 级 畜 牧 兽 医 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征 求 当 地 党 委 府 政
的意 见 后 任 免 。
X乡 镇 分 所 ” 乡镇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
《 动物 源性饲料产 品生产企业安全 卫生合格 证》的审核发放和 日常监 督. 县级饲料管理部 门负责辖区内 动物源性饲料监管的 日常工作的三 级管理机制 . 动物源性饲料安全监
管 责 任 已 经 明确 。各 地 要 充 分 认 识
势头 。 预计 20 年全 国肉类总产量 05
达 7 70万 吨 .奶 类产 量 2 8 5 0 4 万 吨 .禽 蛋 产 量 2 8 0 吨 .畜 牧 业 6 万
兽药饲料管理法规及监管工作相关知识
农业部-------部令、公告、文件
省、市、县------日常管理、应急文件
整理ppt
特点
地方法规、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 专门性法规有规定的,不执行笼统性法
规;
整理ppt
其他法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 [2001]43号 ):----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
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
监督检查记录。
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 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
整理ppt
24 乙酰苯胺 1965GF 25 注射用盐酸二氯苯胂 1965GF 26 注射用盐酸金霉素 1965GF 27 安溴注射液 1978GF 28 复方醋酸铅散剂 1978GF 29 黄氧化汞眼膏(黄降汞眼膏) 1978GF 30 火棉胶 1978GF 31 硫柳汞 1978GF 32 硫溴酚 1978GF 33 六氯对二甲苯 1978GF 34 六氯对二甲苯片 1978GF 35 六氯乙烷 1978GF 36 煤焦油皂溶液(臭药水) 1978GF 37 升汞(二氯化汞) 1978GF 38 升汞毒片 1978GF 39 水合氯醛硫酸镁注射液 1978GF 40 水合氯醛乙醇注射液 1978GF 4l 水杨酸钠可可碱(利尿素) 1978GF 42 乌拉坦 1978GF 43 液化苯酚 1978GF 44 樟脑注射液 1978GF 45 阿片酊 1990CVP 46 阿片粉 1990CVP 47 复方樟脑酊 1992GF 48 注射用土霉素f粉) 部文保留 注:GF代表《兽药规范》;CVP代表 《中国兽药典》;ZB代表《兽药质量 标准》
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工作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B)、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依据《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饲料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饲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兽药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兽药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B)等组织不少于2人负责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主任审查。
(三)审查
主任对承办人(A、B)等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A、B)等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承办人(A、B)等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主任审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安全生产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1、办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需要什么手续?
在2012年12月1日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已经失效,需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
6.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则提供合同草案);
8.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9.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10.厂区平面布局图;
1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符合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GB/T
24352-2009等,标注关键控制点);
12.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企业自检、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证明均可);
13.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企业自检、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证明均可);
14.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5.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提供发票复印件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16.企业管理制度(表格式列出制度名称及主要内容,1500个字以内);
17.企业生产许可证(新办企业除外);
18.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
鸡场HACCP认证相关标准、法规
**鸡场HACCP认证相关标准、法规
(第一部分)
1、GB 2748-1996 鲜蛋卫生标准
2、SB/T10277—1997 鲜鸡蛋
3、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4、GB/T 16761-1997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5、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7、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8、农业部公告1999年96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种名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兽药管理条例
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2、种畜禽管理条例
1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4、农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的通知(农牧发[1999]8号2003年7月4日)
15、《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2002年5月24日)
1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 2002年5月24日)
17、《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3月21日)
1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订
19、兽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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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日期:2003-06-14 16:28发布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保证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为原料用作饲料的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鱼粉、血及血制品、乳及乳制品、动物下脚料粉、皮革蛋白粉、水解蛋白粉、动物脂肪、油渣、混合油等。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制度。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1.应制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本文的规定。
2.应制定安全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及项目,检查应有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1. 企业所在地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厂区内禁止饲养畜禽。
2. 厂区内禁止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3. 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需作妥善处理。
4. 应避免有害(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音等产生,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三)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且地面不得有破损或积水。
2. 厂房、厂房的固定物及其它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必须分开,严防交叉污染。上述专用区域必须具备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以保护动物性饲料产品免受污染。
(四)原料安全卫生管理
1. 不得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疫区的动物原料。
2. 原料采购和出库需有完整记录。
3. 原料必须分类堆放,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并作明确标识。
4. 原料使用前应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
5. 禁止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和被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
6.原料使用应保证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机器设备卫生管理
1. 生产工艺和设备应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要求。
2. 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3. 在使用同一工艺设备生产时,应保证哺乳类动物性饲料产品不得污染其它动物性饲料产品。
(六)成品卫生管理
1. 成品应分类存放,严防误装混装,防止污染。
2. 必须具备成品安全卫生检验所需的基本检验设备。
3. 成品需作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安全卫生指标检验,以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4. 成品若遭受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应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形成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七)人员卫生管理
1. 双手直接处理动物性饲料原料时,应穿戴防水手套。
2. 员工如患有出疹、脓疮、外伤(染毒创伤)、结核病等可能造成动物性饲料产品污染的疾病者,不得从事与动物性饲料产品接触的工作。
3. 员工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身体检查获得健康证明。特殊作业如接触有机溶液等需半年体检一次。
第三章办证程序
第五条审核、发放《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审核工作由经农业部培训获得审核资格的专家完成。
第六条生产企业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同时提供生产该类产品所需的相关材料,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向所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第七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第八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发放《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添加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不包括乳及乳制品。
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一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签必须符合规定,同时标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必须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十二条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必须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四条对已获得进口产品登记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其禁止使用后,其产品登记证暂停使用。
第十五条禁止进口疫病国家(或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的疫病国家(或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省级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受饲料管理部门委托,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效期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对已获证后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添加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获证企业,未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或未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