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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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投标法条例

重庆招投标法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7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_2011年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_2011年

3.1 初步评审
56
3.2 详细评审
56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7
3.4 评标结果
57
第三章 评标办法(平均值法)
59
评标办法前附表
59
1. 评标方法
64
2. 评审标准
64
2.1 初步评审标准
64
2.2 详细评审标准
64
3. 评标程序
64
3.1 初步评审
64
3.2 详细评审
65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九)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71
(十)其他资料
173
第4页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卷
第5页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机关名称)以 建设资金来自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32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2
9.4 5 投诉
3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
评标办法前附表
39
1. 评标方法
45
2. 评审标准
45
2.1 初步评审标准
45
2.2 详细评审标准
45
3. 评标程序
4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2 你单位 (可以或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渝建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

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27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招标规模标准是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定招标规模的标准,是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制定的。

招标规模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如下:一、项目类型。

1. 建设工程类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单项工程造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2. 货物采购类项目,按照采购数量和金额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采购数量和金额为基础,根据货物的特性、市场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3. 服务类项目,按照服务内容和金额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服务内容和金额为基础,根据服务的特性、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二、招标规模标准。

1. 小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 中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

3. 大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招标规模标准的调整。

1.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招标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3. 根据项目特性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特性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招标规模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四、招标规模标准的执行。

1.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最新的招标规模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招标规模。

2.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规模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招标。

3.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规模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标规模标准的执行效果。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本文档旨在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规定,以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标范围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方案的编制与修改;- 建筑物、设备、工程等的施工或安装;- 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配送;-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的委托和代理服务。

2.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对投标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所需人力、材料、设备等。

3.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投标范围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及技术方案。

规模标准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来制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工期要求;- 项目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 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可行性;- 预算和资金的可用性。

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明确规模标准的范围并提供相应的计划和预算。

3. 相关部门应对投标人提供的规模标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注意事项1. 本文档仅为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不涉及具体的投标流程和要求。

2.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 相关部门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以选取最符合项目需求的投标人。

结论通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可以提高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和项目的成功实施。

以上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感谢阅读此文档。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处。

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二○○○年九月二十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二○○○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加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住宅工程;(八)移民工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监督信息发布行为;(四)审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五)审批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七)认定编标单位和审标单位的资格;(八)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工作;(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十)负责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十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十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

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

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一、招标范围和对象1.1 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地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1.2 招标对象招标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招标程序2.1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本地相关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公告。

2.2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至招标单位规定的地点。

2.3 投标评标招标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规则确定中标人。

三、投标资格要求3.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和资格证书,且需在有效期内。

3.2 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应明确各方责任、份额和实现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联合体协议。

四、中标与履约4.1 中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4.2 合同履约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接受监理单位和招标方的监督和检查。

五、违约与处罚5.1 违约责任若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履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5.2 处罚措施招标单位对违约行为可采取警告、暂停合同、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并列入信用记录。

六、附则6.1 本规定解释权归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所有。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工程招投标规定的文档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市、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区按照综合监管、行业监督和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主要负责本区内招标投标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工作协调。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为区公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区公管委日常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五条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比选方案、直接发包方案等)采用备案制度,在备案同时,相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可对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条区级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进入我区交易中心交易,并由我区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招标人或区级相关部门应凭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或备案见证证明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发包方式第七条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执行。

第八条属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渝建招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招发[2011]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已经市城乡建委研究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42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渝建发[200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一)国家出资;(二)国家融资资金;(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2010-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明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管理方式,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部分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对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规划指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22 年7 月29 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催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催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重庆招投标金额标准

重庆招投标金额标准

重庆招投标金额标准一、引言招投标制度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重庆作为重要的经济城市,其招投标金额标准对于市场竞争和政府采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重庆市招投标金额标准展开讨论。

二、重庆招标金额标准概述1.1 招标金额标准的确定重庆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金额标准进行了规定。

按照不同项目性质和金额大小,设定了相应的招标金额标准。

一般来说,涉及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将按照一定标准开展招标程序。

1.2 招标金额标准的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重庆市招标金额标准会不定期进行调整。

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

三、重庆投标金额标准概述2.1 投标金额的界定投标金额是指企业在招标过程中报价参与竞争的金额。

在重庆市,对于不同类型的招标项目,设定了相应的投标金额标准。

2.2 投标金额的约束根据相关法规,重庆市对投标金额进行了约束,以防止价格恶性竞争和市场混乱。

投标企业需要遵守投标金额标准,否则可能会受到处罚。

四、重庆招投标金额标准的影响3.1 经济发展影响招标金额标准的合理设定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导企业合理参与竞争,推动优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3.2 政府采购影响招投标金额标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行为,合理的金额标准可以维护采购公平,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五、结论综上所述,重庆市招投标金额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和政府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促进招投标环境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重庆招投标金额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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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九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经出台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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