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全文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全⽂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全⽂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条【⼯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所称⼯程建设项⽬,包括实⾏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的法律、⾏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市政府发展改⾰⾏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作,会同有关⾏政部门拟定全市综合性政策,建⽴健全招标投标巡查制度,督查招标投标制度执⾏情况。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房管、市政、⽔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市⼈民政府有关⾏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为。
区县(⾃治县)政府发展改⾰⾏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政区域招标投标⼯作,会同有关⾏政部门拟定本⾏政区域综合性政策。区县(⾃治县)⼈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为。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加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市、区县(⾃治县)⼈民政府分级建⽴统⼀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政监督部门存在⾪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的。
重庆公开招投标文件
重庆公开招投标文件
一、引言
本文档为重庆市政府发布的公开招投标文件,旨在全面、公开、公平地组织各类招标活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招投标工作对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各方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途径。
二、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名称:重庆市XX工程项目
2.招标单位:重庆市政府
3.招标范围:涉及工程、服务、商品等方面
4.招标金额: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
5.招标要求:资格条件、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三、招标流程
1. 发布招标公告
重庆市政府将在指定的媒体和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单位、招标范围、招标金额、招标要求等信息。
2. 报名参加招标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招标活动,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3. 发放招标文件
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将获得招标文件,文件中包含详细的招标要求、技术规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
4. 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招标单位。
5. 开标评标
招标单位将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选,并公布
结果。
6. 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监督与检查
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重庆市政府将建立相应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各方利益。
五、结语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
重庆公开招投标要求
重庆公开招投标要求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工作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规范的招投标活动,不仅可以确保公平竞争,还可以有效保障政府和企业的利益。本文将就重庆地区公开招投标的相关要求作详细介绍。
二、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得
擅自使用特殊关系或其他非正规渠道进行采购。
2.招标对象: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招标活动,包括
国内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等。
三、参与资格要求
1.企业资格:参与招标的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
无严重违法记录。
2.财务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财务实力,以确保能够
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3.技术能力:企业必须具备相关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能够确
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四、招标流程
1.招标公告:招标机构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需求、招标范围、
资格要求等信息。
2.投标文件提交:参与招标的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符合
条件的投标文件。
3.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技术能力、价格等因素
进行评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4.中标公示:招标机构将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五、中标要求
1.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需与招标机构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条
款履行义务。
2.履约保证:中标候选人需提供合同履行保证金或履约保证,确保能
够按时完成项目。
3.质量保证:中标企业需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否则将面临
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监督与惩罚
1.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整个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
发布日期:2016-8-3
执行日期:2016-9-1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
发布日期:2016-8-3
执行日期:2016-9-1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最新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
最新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
最新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34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庆工程公开招投标标准
重庆工程公开招投标标准
一、引言
重庆市政府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公平、诚信进行,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投标原则
1.公开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供应商平等机会。
2.公平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公正评定中标人。
3.诚信原则: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四、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3.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在政府指定的平台上,供供应商查阅。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具备工程承包能力。
2.投标人应当递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资质证书、信用证明等。
六、评标标准
1.评标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评标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价格、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综合评分。
七、中标公示
1.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公布在政府指定平台上。
2.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
八、履约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时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履行合同义
务。
2.中标人应在中标后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九、违约责任
1.如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如供应商中标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被列入
失信名单。
十、附则
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政府。
以上为重庆工程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供应商能够遵守该标准,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34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 招标 管理规定
重庆市招标管理规定
重庆市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与依据
1.1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重庆市招标活动,促进招标工作的透明、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2 依据
本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节合用范围
2.1 本规定合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招标活动。
2.2 本规定合用于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供应等领域的招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准备
3.1 准备工作
招标人应提前制定招标方案,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标书要求等内容。
3.2 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通过指定渠道发布,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内容。
第二节投标评审
4.1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法定资格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4.2 开标和评标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节中标结果公示
5.1 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及时公示中标信息,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2 不予中标的处理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其不予中标,并注明具体理由。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一节文件编制
6.1 文件编制要求
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需求规格、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准确。
6.2 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格式,方便投标人阅读、理解。
第二节文件公开
7.1 文件公示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7.2 文件宣讲
招标人应根据需要组织文件宣讲会,解答投标人的疑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 2010-2-2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稿终)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
(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修订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O年五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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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九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经出台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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