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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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四)
[作者:滨城红盾来源:滨城红盾发表:2006-4-11 14:53:45 点击数:732 录入:admin
评分:★★★]
文件三十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
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 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〇〇一年九月五日
文件三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
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沪工商经字[2001]3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设立并实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经营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行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培训许可证,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滥用其在驾驶员培训中的独占地位,强制学员购买保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件三十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85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1]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和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文件三十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烟草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36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部分烟草部门强制经营户购买其指定的牌号卷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1]第3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烟草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6
月25日《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3 4号),2000年9月13日《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200号)作过类似答复。烟草公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文件三十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
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2002]第21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的请示》(鄂工商公[2002]第6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居民小区生活用电供需双方为供电所和居民用户。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居民用户同意,无权在合同中设立应由居民用户承担义务的条款,即由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对于供电所强制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并对拒绝购买安装智能卡电表的用户停止供电的强制交易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文件三十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49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湖工商公字[200 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
文件三十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
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2002]第26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