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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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有形建筑市场
名词解释: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从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来看,有形建筑市场有三个功能:
一是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三是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即管理和服务功能。
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能否充分得到发挥,能否顺利、规范运行,关系到建筑市场能否得到整顿和规范,是事关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大事,而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有形建筑市场其自身功能是否能够实现,保持有形建筑市场的独立性和统一性是其功能实现的前提。
有形建筑市场的统一性主要是依据国办发[2002]21号文《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中的规定,即一个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工程交易中心,避免多头、重复建立。
交易中心和招标办要彻底脱勾招标办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其工作主要是监督管理,交易中心作为服务性单位,只是给招投标提供场所,提供服务,最终形成招标办执法监督管理,交易中心保障服务的一种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招投标工作机制。
第二要理顺中心市场和分市场的关系。
有形建筑市场作为政府集中进行监管的场所,在一个城市里不能设立多个,充其量就是市场和分市场的关系,否则监管就无法谈起。
但分市场的设立,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的位置、场地设施、工程量的多少以及人员的配备是否合理等条件。
这样才能及时、准确地规定各种数据和发布授权部门批准的各类信息。
第三要加大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立法力度,使有形建筑市场步入法制化正常轨道。
有形建筑市场是根据国办发21号文件,于2002年以后设立的。
在2002年以前颁布实施的《建筑法》、《招投标法》两部法律中没有涉及到该相关内容,并且现在国家、各省也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规范。
对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查处缺乏手段和依据。
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建筑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调整势在必行。
在发展有形建筑市场的过程中,要坚持有形建筑市场的独立性和统一性。
在建立统一市场的过程中,有形建筑市场内部应当做到分工明确、模式统一、协调一致、运作规范、为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和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