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财政投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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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财政投资评审
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创新评审工作体制机制,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相互交流、共同促进,特撰写此文,作为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成立10周年献礼。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和对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评估、专项审查、跟踪问效管理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一、坚持原则、量化范围、细化内容、创新方式。

(一)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1、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2、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及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
3、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4、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投资项
目;
5、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6、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7、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
8、其他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

(三)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等招投标文件的合理性;
3、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4、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5、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项目预算编制情况;
6、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7、项目后评价;
8、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四)财政性投资项评审方式:
1、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追踪评审;
2、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追踪评审;
3、对科技三项费用、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追踪检查。

二、明职尽责,使评审工作落到实处。

(一)财政评审机构职责:
1、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接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
2、接受财政业务处室提交或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3、审核并批复各项目评审组出具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4、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二)中介组织职责:
1、按规定接受财政评审机构委托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2、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四)实施评审应注意的问题:
1、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3、财政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招标工程标底负有保密义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评审合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项目评审实行复核制,由复核人员负责项目评审复核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
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评审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4、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5、财政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出具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

对于建设项目概、预、
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批复竣工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三、追踪问效、深化财政评审工作。

1、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总额以外增加的建设内容,未经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的,擅自超标准、超规模、超预(概)算设计和建设的,财政部门应予以审减。

审减的资金不得列入建设成本,审减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投资比例收回或安排其他建设项目。

2、财政投资项目,在未实施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前,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和25%左右的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按规定清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减的资金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及时做好审减结余资金收缴入国库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整改工作;将应交财政的审减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3、对存在问题且不接受财政监督和拒不配合、阻挠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视情况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该项目资金。

评审过程中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进行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5、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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