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对船舶及其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海上运输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以及航行中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海上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领域,它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的保障,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对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和风险进行保险,以确保海上航行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它是通过投保船舶货物保险、航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保险:投保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自身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货物保险:投保货物保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运输和卸货过程中的损失,如灭失、破损、腐蚀等。
•人员保险:投保人员保险是指对海上航行中的船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以保障船东、船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 海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保障商品交易:海上保险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保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分担风险:海上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船舶及其货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成本。
•维护金融安全:海上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船东和货主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商品和货物的流通性。
•促进经济增长:海上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海上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3. 海上保险的主要类型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海上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对船舶自身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海上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险形式,旨在保障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风险。
海上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条款,可以提供的保障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可能涵盖的一些常见保障范围。
船舶损失海上保险最基本的保障范围就是船舶的损失。
无论是船舶的物理损坏还是船舶的灭失,海上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碰撞、搁浅、火灾等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船舶的价值和损失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货物损失海上保险也可以保障货物的损失。
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丢失或被盗。
海上保险可以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以减轻货主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货主提供相应的货物价值证明,以便进行赔偿计算。
航运责任除了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保险还可以涵盖航运责任。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这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可以购买航运责任保险来保障自己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
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由于海上交通的特殊性,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可能对海上运输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海上保险也可以提供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在海上运输受到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损失时提供赔偿。
拖轮与救助保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失去动力等。
这时,拖轮和救助船只的帮助将变得至关重要。
拖轮与救助保险可以为船舶主提供在这些情况下的救援服务和费用赔偿。
收益损失保险海上运输业务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恶劣天气、运输延误等。
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货物运输时间延长,进而影响货主的运输计划和收入。
海上保险可以提供收益损失保险,保障货主因运输延误而导致的收益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海上保险还可以提供运输工具责任保险。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如船舶、集装箱等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可以为运输工具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
2020年(金融保险)英国海上保险法
(金融保险)英国海上保险法英国海上保险法(壹九0六年)第壹条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蒙受海上损害,即海事冒验所发生之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之契约。
第二条(壹)海上保险契约得因明订条款,或商业习惯,扩展其范围,凡被保险人和海程有关之内河或陆地危险均得受该契约之保障。
(二)船舶在建造中,在下水时或在其他类似海事冒险时,凡投保海上保险者,本法在可能范围内均应适用,但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对于海上保险以外之保险法律不发生影响。
第三条(壹)所有海事冒险,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海上保险契约。
(二)下列各款均属海事冒险情节。
甲、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有蒙受海上危险可能者,是项财产在本法即称为“受保财产”。
乙、收益、运费、客票、佣金、利得、或其他金钱利益或垫款,借贷,或日用开支等项,因“受保财产”蒙受海上危险可能发生影响者。
丙、“受保财产”之所有人,利书关系人或负责人,因海上危险对第三者发生赔偿责任可能者。
海上危险指称因航海所发生之壹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契约所注明之危险。
保险利益第四条(壹)以赌博为目的而订立之海上保险契约,应为无效。
(二)凡海上保险契约,有下列情节者应认为赌博契约:甲、被保险人无本法规定之保险利益者;或在订约时,无取得是项利益之希望者。
乙、保险契约订有下列或其他类订条款者,例如“无论有无利害关系”,“除本契约外无须再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保险人且无捞救利益”。
但因捞救无望而于契约内载有是项注明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壹)凡和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壹)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2020年(金融保险)电大金融学判断题整理
(金融保险)电大金融学判断题整理第壹章1.我国货币层次中的M0即现钞是指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居民手中的现钞和企业单位的备用金。
()2.在货币层次中,流动性越强包括的货币的范围越大。
()3.称量货币在使用时需要验成色称重量。
()4.从货币发展的历史见,最早的货币形式是铸币。
()5.在我国货币层次中,M1的流动性大于M2,M2的统计口径大于M1。
()6.货币作为交换手段不壹定是现实的货币。
()7.货币作为价值贮藏形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收益性。
()8.壹定时期内货币流通速度和现金、存款货币的乘积就是货币的存量。
()9.广义货币量反映的是整个社会潜在的购买能力。
()10.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表明货币是固定充当壹般等价物的商品()11.纸币、银行券、存款货币和电子货币都不属于信用货币。
()12.我国历史上的“孔方兄”是指从秦朝沿用到清末的称量货币形式的金属货币。
()13.各国都是以流动性作为划分货币层次的主要标准。
()14.电子货币是指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支付的数据,而这些电子数据的取得基于持有人的现金或存款。
()第二章1.银行券只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流通,在金属货币制度中不存在。
()2.金币本位制条件下,流通中的货币都是金铸币。
()3.格雷欣法则是在金银复本位制中的平行本位制条件下出现的现象。
()4.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条件下,信用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
()5.黄金是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的准备,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中外汇是货币发行的准备。
()6.金币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和金块本位制条件下流通中的货币包括金铸币()7.牙买加体系规定美元和黄金不再作为国际储备货币()8.在我国人民币元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人民币辅币为有限法偿。
()9.金币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和金块本位制下金币能够自由铸造,辅币限制铸造。
()10.国家货币制度由壹国政府或司法机构独立制定实施,是该国货币主权的体现()11.金币能够自由铸造,黄金能够自由输出输入的金属货币制度是金本位制。
海上保险知识汇总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海运保险主要有5 种①船舶保险。
以船舶为保险标的。
(/special/haiyunbaoxian/)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
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②运费保险。
以运费为保险标的。
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
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③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均予保险。
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
主要有平安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水渍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负责保险条件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⑤石油开发保险。
以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
属于专业性的综合保险。
此种保险的保险期很长,因开发周期的原因,可达十余年。
海上保险的起源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早在十一世纪末叶,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就控制了东方和西欧的中介贸易。
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地,由于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冲,这些地方已经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
那里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将他们的贸易、汇兑票据与保险的习惯做法带到他们所到之处,足迹遍及欧洲。
许多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在英国伦敦同犹太人一样从事海上贸易、金融和保险业务,并且按照商业惯例仲裁保险纠纷,逐渐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条文,后来成为西方商法的基础。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导致航 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毁或灭失。可分为地震海啸 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 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 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 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 潮时发生搁浅等。
85825人2人
苏苏拉拉威威西西岛岛海海域域一一艘艘载载有有数数百百名名难难民民的的客客轮轮沉沉 没没。。 一一艘艘塞塞内内加加尔尔客客轮轮因因超超载载在在冈冈比比亚亚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
没没。。
5505人0人 1816836人3人
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历历史史上上1010 大大 海海 难难 事事 件件
死死亡亡人人数数
““泰泰坦坦尼尼克克号号”” 载载着着22222244名名乘乘客客和和船船员员,,从从伦伦敦敦开开往 纽往约纽,约途,中途撞中上撞冰上山冰,山船,折船断折成断两成半两后半在后芬在兰芬海兰域海沉 没域。沉没。
“兰“兰开开斯斯特特里里亚亚号号””遭遭战战机机轰轰炸炸,,在在英英吉吉利利海海 峡峡法法国国卢卢瓦瓦尔尔河河口口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 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 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 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履行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03
海上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的风险种类与特点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包括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影响船 舶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的监管机构与职责
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是负责监管全国保险市 场的机构,其对海上保险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或备案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 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行业协会在海上保险监管中也扮演 重要角色,它们协助保监会实施监管,并发挥自律作用,规 范会员的行为。
财务性:涉及投保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财务关 系。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要素 投保人:负责支付保费,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承担海上风险,并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保险标的
被保险的对象,如船舶、货物等 。
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 认的经济利益。
,以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安全防范措施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 期检查船舶设备、加强货物管理 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
发生。
风险分散
通过多种方式分散风险,如与多 家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保赔 协会等,以降低风险集中和单一
风险的影响。
04
海上保险产品与服务
海上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特点
船运保险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引言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上运输中的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免受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法则是根据国际海商法的原则制定的,旨在规范海上保险的合同关系、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是一种特定于海上运输风险保险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程序。
海上保险法主要涉及到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的保险事宜。
海上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
合同的各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的责任。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支付赔偿金。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应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5. 争议解决海上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根据海上保险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保障,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护利益海上保险法保护了货主、船东和船运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损失或争议时,受益方可以依据海上保险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海上运输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天气、海况、海盗袭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海上保险法提供了一种机制,降低了货物运输的风险,并使各方能够在发生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3. 促进贸易海上保险法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四、海上保险
英国的劳合社(劳埃德保险公司)现已成为世 界性的保险组织
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
责 任 保 险 。 如 :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在我国80年代开始
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在我国88年正式对机电产品办理, 要求:(1)D/P、D/A、O/A条件下;(2)全 部或大部分由本国制造的产品;(3)承保的 风险为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4)暂时 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主。
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狂风巨浪,舱 盖被打坏,海水进舱,货物湿损
思考
一货轮在航行中由于偏航而触礁,船身 前部一侧被撞坏漏水,个别舱中部分货 主的货物遭水浸而受损,为排除危难, 使船体上浮而得以修理,船长下令排水, 抛弃部分重货并发出呼救。问:所有各 项损失和费用开支各属什么性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基本险别
思考
我方以CFR出口,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往 码头待运中,货物灭失,应由何方负责? 如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可否通过买 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单证
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内容:被保险人名称、标的物、
承保的风险、保险时间、金额、保险人 名称 保险单种类: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 航程保单与定期保单、流动保单与预约 保单
或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后 满60天为止
此责任期限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一 切险,不适用于战争险
思考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 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 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 公司应如何赔偿?
保险索赔
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
03 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⑴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 种类型的船舶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⑶运费保险 (Freight Insurance) 运费保险是指以船舶营运中的 期得或已交的运费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保险。
⑷保赔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保赔保险是指由船东自己组织起 来,彼此之间相互保障,共同分 担属于船东承担责任的一种互助 性保险。
⑵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是指以航行于国际 的海轮运输货物为 保险标的的一种保 险。
二、按保险价值பைடு நூலகம்类
⑴定值保险 (Valued Insurance)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 标的的价值作出约定,并把此约定价 值订立在保险合同内的一种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⑵定期保险 (Time Insurance) 定期保险是指保险 双方当事人约定以 具体的期限为保险 责任起讫的一种保 险。
⑶混合保险 (Mixed Insurance) 混合保险是指即以 一个航程又以具体 的期限为保险期限 的一种保险。混合 保险主要以航程为 主,但为了避免航 程过分拖延,又用 一定的时间加以限 制,两者以先发生 为准。
4、按承保方式分类
⑴逐笔保险(Specific Insurance) 逐笔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单次,逐笔向保险人投保货物或船舶的 一种保险。
⑵预约保险 (Open Cover Insurance) 预约保险是指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定预约 保险合同的一种长期保险
⑶总括保险 (Blanket Insurance) 特点是规定保险总金额;不规定每船限额;发运一批,不必申 报;事先一次付清保险费。
海上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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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 的人谈 话。11: 04:4011 :04:401 1:047/ 12/2021 11:04: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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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个好的教师,是一个懂得心理 学和教 育学的 人。21. 7.1211: 04:4011 :04Jul-2112-Jul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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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要记住,你不仅是教课的教师, 也是学 生的教 育者, 生活的 导师和 道德的 引路人 。11:04: 4011:0 4:4011: 04Monday, July 12, 2021
191919.11.21.21.515 191949.49..92.82.8. 20200.06..62.92.9. 202020.29..92.626
2006.2.2
国国名名 英英 国国 英英 国国
德德 国国 中中 国国 菲菲律律宾宾 沙沙 特特 阿阿拉拉伯伯 爱爱沙沙尼尼亚亚 印印 尼尼 塞塞内内加加尔尔 埃及
•
3、Patience is bitter, but its fruit is sweet. (Jean Jacques Rousseau , French thinker)忍耐是痛苦的,但它的果实是甜蜜的。10:516.17.202110:516.17.202110:5110:51:196.17.202110:516.17.2021
1511531人3人 353050人0人
““古古斯斯特特洛洛夫夫号号”游”游轮轮遭遭到到潜潜艇艇攻攻击击,,在在波波兰兰 格格但但斯斯克克港港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上上海海“江“江亚亚轮轮”在”在长长江江吴吴淞淞口口遭遭遇遇水水雷雷攻攻击击而而沉沉 没没。。
一一艘艘“多“多纳纳-帕-帕斯斯”号”号渡渡轮轮与与“维“维克克托托”号”号油油轮轮相相撞撞 后后,,在在菲菲律律宾宾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海上保险概
保障国际贸易中正当利润的实现
二、海上保险合同要素
1、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2、合同关系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济人 保险公正人
3、保险合同的客体:一种可保利益 4、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1)声明部分 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 (2)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4)保险期间 (5)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三讲 海上保险概论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的概念 2、海上保险的范围 船舶、货物等其他动产 收益、运费、利润等 相关人员、责任等 3、海上保险的特点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保险险的国际性 3、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1)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卖方办理保险的过程(CIF\CIP) 买方办理保险的过程(FOB\CFR) (2)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保证贸易商的正常经营 有助于提高贸易商的竞争力 保障国际贸易资金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课件 (一)
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课件 (一)
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课件
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运输过程中也存在风险,比如海盗劫持、海难、船舶碰撞等问题。
为了进行风险应对,保险公司开发了海上保险。
本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涵盖范围包括:
1.损失或损坏: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避免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
2.误运、错装、短少:指货物在过程中出现的误运、错装、短少等问题,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赔偿。
3.海盗劫持:指在海上遭到海盗劫持,导致货物损失的情况。
二、船舶运输保险
船舶运输保险是指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涵盖范围包括:
1.碰撞:指船舶在运输中碰撞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2.自然灾害:指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自然灾害,比如台风、海啸
等。
3.人为失误:如装卸不当、不正常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三、人员意外保险
人员意外保险是指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保险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涵盖范围包括:
1.船舶上人员:如船员脱落、坠亡等事故。
2.被运输货物的人员:如港口工作人员在进行装卸作业中,出现受伤
事故等。
以上是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在海上运输方面,风险确实存在,只有
购买了合适的海上运输保险,才能有效的应对风险,保证货物能够安
全到达目的地。
新编海上保险学
新编海上保险学
新编海上保险学是一本关于海上保险的教材或教科书,旨在介绍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业务流程等内容。
这本教材可能会涵盖以下内容:
1. 海上保险的定义和范围:介绍什么是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2. 海上保险的原理:阐述海上保险的基本原理,包括合同原则、赔偿原则、最高保险利益原则等。
3. 海上保险的制度:介绍海上保险的制度和组织,包括国际海事组织、国内海事保险协会等。
4. 海上保险的业务流程:详细描述海上保险的业务流程,包括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案件的理赔处理等。
5. 海上保险的分类:介绍海上保险的各种分类,如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等。
6.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解读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要要素,如保险标的、保险费率、保险附加条款等。
7. 海上保险的风险评估与管理:介绍如何评估和管理海上保险风险,包括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
8. 海上保险的法规和案例: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典案例,
以帮助读者了解海上保险的实际应用。
通过学习新编海上保险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掌握海上保险业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为从事海上保险工作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金融保险)第二十章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1.2.1 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课件
•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类型 •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分解 • 海上保险保障的赔偿处理 • 海上保险保障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 海上保险保障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保障概述
海上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因海上 运输、船舶、货物等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它是航运业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海上运输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障。
船舶损坏
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 损坏,如船体损伤、设备 故障等。
船舶沉没
船舶因各种原因导致沉没, 如碰撞、触礁、风浪等, 造成船舶无法修复。
船舶全损
船舶因灾害、事故等造成 整体损坏,无法修复或修 复费用过高,保险公司认 定为全损。
货物损失分解
货物损失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损坏、丢失等。
全部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全部损 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
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
部分损失
货物因灾害、事故等造成部分损 失,可以进行修复或部分损失可
以赔偿。
运费损失分解
已收运费损失
已经收取的运费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 给货主造成的损失。
应收运费损失
因运输过程中船舶损坏、货物损失等 导致无法收取的运费损失。
行或使用。
货物损失
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全损或部分损 失。
运费损失
由于承保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遭受损失,导致无法正常收取的运费。
间接损失
01
02
03
费用损失
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救 助费用、打捞费用、清污 费用等。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基本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保险人知道被保 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 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 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 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
基本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保险人在行使 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 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九)保险金额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
海上保险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与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订立
要约 – 要保;承诺 – 承保 2、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协议书; 暂保单、保险凭证 -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自然灾害-狂风、海浪,地震、海啸等; 意外事故-碰撞、油污等责任事故。
概述
1)危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危险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不确定 事故发生引起损害性后果 2、有社会需求-保险的功能 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集中多数人资金-分摊个人风险 3、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补偿 v. 保险费
海上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 – 第218条 (三)保险单
财经大学海上保险
第一章海上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利益损失或引起的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1.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的起源,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简称水险。
2.与传统的海上保险相比:A承保的风险扩展了,不再局限于海上水域,而是可以扩展到与海上贸易有关的陆上、内河或空运途中。
>承包的标的多了,已逐步扩展到与这些物质财产有关的各种非物质的利益和责任。
A险种险别增加了,三大传统险种为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费保险。
A保险条款和保单格式增加了,摒弃了S.G保险单。
3.独有的特点A承保的空间范围大,水域空间大,存在的大多数风险,都可以承保,除此之外,还承保与海上航程有关的陆地、内河和空中等其他空间领域的风险。
A承保的风险面广,既承保标的在运行过程中动态的风险,还承保它们在停泊或仓储期间静态的风险;既承保物质性的标的,还承保非物质的利益、费用和责任。
>承包的标的经常流动>致损因素复杂>保隙的对象多变不定>险种险别多样: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A适用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惯例,例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4.海上保险是在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服务于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通过提供风险保隙,保证了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的正常运行。
海上运输中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促进了海上保险的发展和产生,而海上保险的发展反过来又对海上运输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隙和推动作用。
第二章1.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2.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是人们更接受的海上保险的起源说法3.船舶抵押借款:船东出海航行前和出海航行以后因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遂以船舶作为抵押物向当地放款商人来解决航海资金的筹措问题。
4.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必须有牺牲的必要;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和人为的。
5.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比萨保单(第一张“纯粹”保单、英国)6.英国成为海上保险业中心,三个具有影响力的事件证明:①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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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第二十章海上保险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toathird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海上保险合同(MarineInsuranceContract)概述1.1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Perils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Premium)的合同。
1.2特点:1.2.1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
2.2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和责任。
2.3保险价值(InsuredValue)定义: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价值一般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ActualValue)。
定值保险(Valued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约定的保险价值可以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一致。
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保险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有形(Tangible)保险标的责任险的保险价值:不得超过有形保险标的本身的保险价值。
2.4保险金额(TheInsuredAmount)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意事项:●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可低于保险价值。
几种常见的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UnderInsurance):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OverInsurance):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
注意:●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事实通知各保险人。
●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5保险费(InsurancePremium)●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6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事故(ThePerilsInsure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基于支付保险金的任何海上事故。
注意事项:●保险事故可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保险事故的范围因保险险别的不同而不同。
●中国:船舶保险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货物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
2.7除外责任定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或风险。
依据:法定的或约定的。
《海商法》的法定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特征或包装不当;●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船舶的自然锈损。
2.8保险责任期间定义:从保险责任的发生到终止。
分类:航次保险(VoyageInsurance)和定期保险(TimeInsurance)。
注意事项:●货物的保险一般为航次保险,责任期间为“仓对仓”;●船舶航次保险:空船的责任期间为起始港解缆或起锚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责任期间从装货到卸货。
●定期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时船舶仍在航行中(包括在避难港或中途港)或处于危险中,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期限可延长到被保险船舶抵达本航次目的港。
3保险标的注意: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1船舶●包括船壳(Hull)、船机(Machinery)和属具。
3.2货物●应是商品,但甲板货和活动物可能会被排除。
个人物品及给养品不是商品。
3.3期得利益●一般指到付运费和商品销售后的期得利润。
3.4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totheThirdPerson)●定义:因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点:可能属于财产保险,亦有可能属于责任保险。
例:在英美法(CommonLaw)下,船舶碰撞责任3/4属于财产保险,1/4属于责任保险。
4再保险(Reinsurance)●定义: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投保的行为。
●注意:再保险有时是强制的例:中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1.1如实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被保险人应将自己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后者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1.2及时通知义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风险的变化或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1.3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分明示保证(ExpressWarranty)和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两种。
●明示保证: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法律、惯例或行业所公认的保证,如船舶适航、不绕航、合法经营等。
注意:船舶定期保险条件下,开航当时船舶不适航,如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切实履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或当时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作为(Action)和不作为(Omission),除非违背保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哪怕违背保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CausativeLink)。
●被保险人一旦违背保证,因及时通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修改承保条件或提高保险费率。
2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ofInsurableInterest)●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DoctrineofProximateCause)●近因或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中最直接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理赔时遵循“因果关系”原则。
4代位求偿原则(DoctrineofSubrogation)●代位求偿的定义: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权益转让书”(LetterofSubrogation):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出具的,用于确认受到保险赔偿金及将其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的凭据。
注意:●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不论故意或过失):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前,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第三节船舶保险合同(H&MInsuranceContract)1概述1.1分类:●按保险期限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按承保的风险范围分:全损险和一切险1.2我国现行保险合同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1996)●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1996)●船舶保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船舶战争险、罢工险条款(1986)--适用于远洋船舶第四节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andIndemnityInsurance) 1概述船舶保赔保险由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ProtectionandIndemnityAssociationorP&IClub)承担。
船东互保协会的会员:船东。
特点:●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一般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能为会员船舶提供财务担保;●除油污责任(限额为5亿美元)外,互保协会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2承保范围●根据各船东互保协会的章程而定。
3附加保赔保险主要包括:●船东战争险互保协会●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TransportationCluborTTCLUB)●会员包括:船东,承租人,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无船承运人(Nvocc),集装箱码头、堆场经营人,集装箱出租人,仓库经营人等。
●承租人保赔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