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无独第三人,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有独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系涉及[案件名称]的案件,受理法院为[受理法院名称],案号为[案号]。
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我,[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申请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具有[申请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关系。
三、申请的目的和依据本申请人在本案中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参与本案诉讼,行使自己的独立请求权。
申请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依据该法条,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
四、申请的理由(一)本申请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具有[申请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关系,并且与本案案件事项有直接关系。
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本案判决结果的影响。
(二)本案案件涉及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方面存在争议,本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利。
本申请人在本案中有权参与并行使独立请求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本申请人对本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具备参与本案诉讼的能力。
本申请人的参与能够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产生积极而有利的影响。
同时,本申请人的参与也符合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五、申请的方式本申请人请求法院核准其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六、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清单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明文件;3.相关法律法规和判决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八、申请人的声明本人声明以上所提供的信息及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145.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
第五节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1.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起诉3.参诉地位:原告【注意】撤诉后的处理(《民诉司法解释》第237条)【例题·单选题】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
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
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8)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4.参加之诉提起的时间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例题·单选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
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
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3/38)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总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实体上相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注意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
第十章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其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出独立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强调了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维护,通过给予有利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够更好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强调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际上更强调对原告实体权利的维护。
2、《民事诉讼法》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而且通常是基于物权的请求,因此如果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设想一下,一旦法院作出了承认原告请求的判决,及意味着原本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的物,却归属了原告。
在这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另行起诉予以救济是有疑问的,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前诉原告作为被告时,法院有可能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前诉判决已经确认前诉原告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法院受理并作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决,则造成前诉判决与本案判决的矛盾。
不能另行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只能申请再审获得司法救济,但通过再审程序实现诉讼救济的风险和成本都要大的多。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民事诉讼法在我们国家是⼀项可以说是专门为了我们⼤家的利益规定的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是解决我们的问题的。
所以说对于民事诉讼法我们⼀定要有了解。
民事诉讼案件中也有第三⼈,但是是要有产⽣的前提的。
那么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指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的请求权,因⽽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
由于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具有独⽴请求权,且全部或部分反对本诉原、被告的诉讼主张。
因此,他在诉讼中实际上是处于原告的地位,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诉后,本诉原、被告都成为他的被告。
由于他处于原告地位,所以他享有原告所应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诉讼义务。
例如,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享有起诉权,即他是以起诉的⽅式参加诉讼的,如果他不起诉,既使⼈民法院知道他可能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权利,也不能追加他参加诉讼。
通常的民事诉讼为两⽅诉讼,即争议的当事⼈只有两⽅: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的⼈数可以多也可以少。
但在特定条件下,争议的当事⼈可能三⽅,即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可能存在其利益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另⼀⽅当事⼈。
民事诉讼法设⽴了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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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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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我们知道,所谓独⽴请求权,是指第三⼈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份是⾃已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独⽴请求权第三⼈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的请求权,因⽽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五⼗六条诉讼第三⼈和第三⼈异议之诉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以往我们在论述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时往往是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并论述,这样一来就混淆了两种制度不同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强调了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维护,通过给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则强调的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际上更强调对原告实体权利的维护。
一民事诉讼法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而且通常是基于物权的请求,因此,如果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设想一下,一旦法院作出了承认原告请求的判决,就意味着原本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的物,却归属了原告。
在这种情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另行起诉予以救济是有疑问的,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前诉原告作为被告起诉时,法院有可能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前诉判决已经确认前诉原告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法院受理并作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则造成前诉判决与本案判决的相互矛盾。
民诉中的无独第三人和有独第三人的区别
民诉中的⽆独第三⼈和有独第三⼈的区别民诉中的⽆独第三⼈和有独第三⼈主要有五点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请求权。
⽽⽆独⽴请求权的第三⼈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请求权。
⽆独⽴请求权⽽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相当于原告,⽆独⽴请求权的第三⼈则是有着独⽴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地位根据案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件的情况有所不同。
关于⽆独⽴请求权第三⼈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独⽴请求权的第三⼈是当事⼈,理由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上看,⽆独⽴请求权的第三⼈是与原告、被告规定在第五章(诉讼参加⼈)第⼀节(当事⼈)中,可以说我国⽴法是将⽆独⽴请求权的第三⼈作为当事⼈的。
第⼆种观点认为:⽆独⽴请求权的第三⼈不是当事⼈,主要是因为⽆论如何⽆独⽴请求权的第三⼈既不能像原告⼀样有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也不能像被告⼀样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反诉,类似的情况在国外也不叫当事⼈,⽽称为准当事⼈或从当事⼈。
第三种观点认为:⽆独⽴请求权的第三⼈是不确定的当事⼈,如果他在判决中承担义务就是当事⼈,如不承担义务就不是当事⼈。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具有当事⼈的地位,已经没有争议。
⽽对于辅助参加型第三⼈如何理解其地位,理论界仍有争议。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独⽴请求权的第三⼈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4、参加诉讼的⽅式不同。
⾃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以起诉的⽅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愿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是什么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们有着许多的特定称谓,譬如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必要共同诉讼⼈等等。
这些称谓代表着不同的权益和地位,这些称谓所代表的⾝份也有着区别,那么,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诉讼只存在⼀个诉讼标的,即原、被告之间发⽣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享有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的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
有请求权的第三⼈与本诉讼的任何⼀⽅当事⼈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2、诉的分离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是⼀种不可分之诉,不论当事⼈的⼈数有多少,都不能分开审理。
如果起诉或者应诉时有遗漏当事⼈的情况,只能追加为共同诉讼⼈,不得另⾏起诉。
⽽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尽管与本诉讼有密切联系,毕竟可以分开。
既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可以参加已经开始的本诉,也可以另⾏起诉。
3、对⽴⽅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在诉讼中他们只能与对⽅当事⼈对⽴;⽽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与本诉讼中双⽅当事⼈的利益都是对⽴的。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只能是原告。
5、参诉时间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参加诉讼,也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进来;⽽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只能在本诉讼开始后参加进来。
6、诉讼⾏为的效⼒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的诉讼⾏为,经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全体承认,才能对全体发⽣效⼒,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独⽴⾏驶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主体,他的诉讼⾏为对本诉的双⽅当事⼈不发⽣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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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所谓“有独立第三人”和“无独立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说法。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并参与所提起诉讼的人。
没有独立的第三人,即没有独立的第三人请求权。
没有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方权利指的是人没有独立权利要求正确行动的对象有争议的由原告和被告的民事诉讼,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与他有合法利益和参与诉讼,已经开始。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对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益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如果第三方如前所述前两款未参与诉讼由于原因归功于他,但有证据证明部分或全部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或中介语句是错误的,从而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可以在6个月内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他的民事权益受损,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索赔不成立的,驳回索赔。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及其识别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民事诉讼主体,法律上称为当事人,当事人除了人们熟知的原告、被告之外,还包括有第三人。
第三人法律又将其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同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也不相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因此,有必要了解加以区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诉讼参加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或者说,他可将原、被告都视为自己的“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是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但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三)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基于不同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享有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且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即只对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有上诉权。
(四)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可以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来源:作者:日期:10-02-0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同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反对被告。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这种独立请求权的实体权利依据一般是物上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
通常表现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因为如果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则该第三人无法行使上诉权。
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
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既然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范小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诉状范文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您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一:[被告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告二:[被告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案由:[具体案由,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类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事物或者权利,例如某套房子]归原告所有,这房子就像我的心头宝,可不能被他们俩乱争。
2. 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咱不能让我这个有理的人还平白无故多出钱,是不?事实与理由:各位法官大人,您听我慢慢道来。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一和被告二啊,在那争一个东西,就像两只小松鼠争一颗松果似的。
可是呢,他们争的这个东西其实和我有很大的关系。
比如说这是一套房子(如果是房子的话),我早在[具体日期]就和[原房主或者相关方]达成了一个很靠谱的约定。
我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都准备好了,就像小蚂蚁囤粮食一样,就等着把这房子拿下呢。
我和对方谈好了价格,也商量好了各种细节,那可都是板上钉钉的事儿。
但是呢,也不知道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怎么就搅和进来了。
被告一可能觉得自己有点什么理由,被告二也不甘示弱,他们俩就在那扯来扯去。
可这房子我早就盯上了,在他们争之前,我就已经在这个事情里有了自己的权利,就像我已经在树上做了个只有我知道的记号一样。
被告一的说法啊,就像是没头的苍蝇乱撞,根本就站不住脚。
他说[阐述被告一不合理的说法],这怎么可能呢?这就好比他说月亮是他画上去的一样离谱。
被告二呢,也好不到哪里去,他说[被告二不合理的说法],这也是瞎扯啊,就像风说它能把大海吹干一样。
我呢,一直都在默默地按照我的计划进行着关于这个房子(或者其他事物)的所有事情,我对这个东西的权利是明明白白的,可不能被他们这么一闹就没了。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请求的人。
他们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参与,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
下面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法律条文来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原告或者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二是请求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三是请求不依赖于原告或者被告的请求。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乙将合同转让给了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了合同纠纷诉讼。
而丙作为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自己也受到了损害,因此希望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而不依赖于原告甲或者被告乙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他们的请求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果第三人的请求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权利也受到法院的限制,不能侵犯其他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请求的人。
他们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参与,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不依赖于其他当事人的请求。
当事人在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应该理性对待,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在民事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人,这个人虽然不是民事纠纷的直接关系人,但是也和案件有利害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是个难点,经常会出现遗漏或者错误认定第三人的情况,这样有损他人利益,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面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如何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二、如何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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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区别: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后者不具备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
5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相同点:
1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
2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3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
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同一标的
诉的特征可分之诉不可分之诉
诉讼请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决定权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审理和裁判方式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
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法院必须合并判决,
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合一判决
也须分别判决
内部关系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
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
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
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