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李居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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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介绍

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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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空

GATT 一般例外条款

的介绍

樊翠蔚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济南 250300)

摘 要: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旨是为了建立一个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主权问题与贸易主权问题矛盾日益突出,探讨金枪鱼案件和海龟保护案两个经典的案例,了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条约的解释方法,对未来各国解决关于环境和经济价值的纠纷提供先例。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GATT 狭义解释;大陆法 普通法作者简介:樊翠蔚(1995-)女,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人,法学硕士,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第一协定的序言,其主要目标是促进一个自由化的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使成员国能够刺激他们的经济增长,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达到充分就业水平。许多人批评这个机构不够关心社会的其他方面政策,比如环境。

当然,一个只关注和促进有利于贸易利益的贸易制度很有可能损害国家在社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敏感领域的管理自主权。为了避免这种危险,似乎需要考虑在总协定中加入例外条款,以例外地允许成员追求可能与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下的国际贸易义务相抵触的其他非经济价值,因此WTO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也就是环境条款,GATT第XX条。但是,仅仅存在概括规定而没有适当的解释并不能保证各国如何适用。

第二十条分为一般的导言条款(序言)和随后的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对关贸总协定义务的例外,表明跟其有关的环境贸易政策是合理的。第XX条序言中使用的语言清楚地表明,序言作为一般规则适用于第XX条以后的所有类别。缔约国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必须属于(a)至(j)所列的十款之一,才有理由。因此,缔约方如果试图以第二十条采取的措施为根据进行辩护,就必须采取既属于(a)至(j)款又符合序言标准的行动。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

李居迁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2005

国际法

•1999.5.8. 美国导弹炸中国驻南联盟使馆•2001. 美国侦察机南海上空撞毁我机•汉代苏武牧羊(使节保护?)•文学作品西游记(唐僧例行手续)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概述

•一、定义与特征

•二、效力根据

一、定义与特征

•1、名称

•万民法jus gentium→

•万国法law of nations→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public intl law

•边沁(Bentham)《道德与立法原理概论》•2、定义

•又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特征

•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他主体

• 2、国际法的创立者主要是国家•?其他创立者

• 3、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国家•(1)自力救济 vs. 公力救济•(2)国家个体 vs. 集体

二、效力根据

•1、格劳秀斯学派

•自然法

•国家的一般同意

•2、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人类的良知、理性

• 19世纪衰落

•(Samuel Pufendorf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条约和习惯是渊源)

•→规范法学派 normativist school

•(Hans Kelsen,Alfred Verdross)规范效力

•→社会连带法学派 doctrine of social solidarities •(美Roscoe Pound,法Léon Duguit)社会连带关系

•3、实在法学派(positive law school)统治者直接或间接的命令(国家意志),即习惯、条约•代表人物Bentham/Bynkershoek 17世纪即存在,19世纪兴盛

国际法参考资料

国际法参考资料

国际法参考文献目录

一、教材: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四版。

二、综合性参考书:

1、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3年

2、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

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1995年

4、余民才、程晓霞编著:《国际法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工具书:资

料汇编、案例集

三、各章参考文献

1、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

2、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4、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

5、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6、陈体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承认问题》,198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

7、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8、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9、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出版社,1979年。

10、李双元主编:《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

11、梁淑英:《外国人在华待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12、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13、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1

14、冯林主编:《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

15、白桂梅等编著:《国际法上的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恶债不偿晚清民国外债的结局

恶债不偿晚清民国外债的结局

TOPIC

清末到北洋时期,中国究竟欠下多少外债呢?以甲午战争为分界线,之前清廷借债12次,计债款4COO万两,已如数还清;甲午之后借款6.266亿元。这是清代的外竄北洋借债共19种,数额有两种统计口径,一种外币、一种银圆。如果统一换算成后者,是5.337亿元。也就是说, 20世纪20年代末的南京政府必须面对11.603亿元外债的清偿

恶债不偿

晚清民国外债的结局

文丨克念

S前,有媒体报道称,持有

1949年以前中国外债债券

的2万多名美国人组成了

“美国债券持有人基金会”(American

Bondholders Foundation,ABF),这个

基金会主席还曾拜会过现任总统特朗

普,希望华府帮助这些债权人向中国

“讨回”7500亿美元的“收益”云云。

报道称,ABF的主张建立在“债务继

承原则”上,也就是新政府继承前政

府的债务。他们特别举例说,1913年

中华民国政府发行了相当于现在2500

万英镑的黄金融资债券,这笔借款的

本息应由今天的北京承担。

更早之前,美国共和党众议员埃

尔顿在媒体上发表题为《中国债务综

合征》的文章,声称自己向众议院提出

一个决议,呼吁国会要求中国及其政府所有企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招股书及文件中适当披露关于1949年之前债券的材料信息,以便让所有投资者注意到“中国违背国际法,拒绝偿还债/49"年湖广铁路债券,面值20英镑(左)和

100英镑(右)。19"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广铁路

向美、英、法、德银行财团借款,签订总值600万

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

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年息5厘

“国际空间站政策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航召开

“国际空间站政策与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航召开

[ ] 郑 明秋 .本 科 外 语 专业 教 育 面 临 的 问 题 与 出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2 J .中 国俄 语
教 学 ,0 5 1 :7—2 . 20 ( )1 0
[ ] 陈传 鸿 , 甬军 .切 实 加 强 学 科 建 设 , 3 陈 构筑 高校 核 心 竞 争 力 [] J. 学 位 与 研究 生 教育 ,03 3 : 7 20 ( )4— . [ ] 吴 格 非 .理 工 科 大 学 外 语 专 业 建 设 与发 展 的思 考 [ ] 中 国大 4 J.
学 立校 思想 , 以利 于培养 创新性 人才 。同时 , 注 意 要 教 学 活动 的相 对独 立性 以及 高校人 才 的多样性 。对 教 师不 能 以一 个 标 准 、 把 尺子 衡 量 。虽 然 学科 建 一 设 与教 学建设 有 一致 性 , 科 骨 干也 往 往 是 教学 骨 学
色 ” J .国 际 商务 研 究 ,06 2 :8— 2 [] 20 ( )2 3 . [ ] 汪 家 树 .2 9 1世 纪 复 合 型外 语 人 才 培 养 的 思 考 [ ] 同济 大 学 学 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21 0 0年 7月
是指 学术 型人才 培 养 , 即研 究 生培 养 , 同时 , 为 教 也
立 相对独 立 的评价 体系 与标 准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偿措施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偿措施研究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南京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第一章 导论

1.1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WTO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边经济组织,被誉为“经济联合国”,在当今国际经济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它还是一个新兴的国际组织,它的法律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其他许多国际组织的经验,并且是具有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成员方长期谈判、彼此妥协的结果。可以说,WTO的法律体制是非常独特的,其诉讼程序有很多独创之处,在理论上也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它系统规定了在WTO框架内解决争端的程序,可以说,它对于WTO实体规范的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程序保障。对于被WTO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通过的裁决认定为违反WTO谅解附录1所列各协定(谅解中称“涵盖协定(covered agreements)”)的贸易措施,败诉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使该违法措施符合其在WTO涵盖协定中的义务,并且DSU还为胜诉方提供了三种救济措施:要求败诉方将贸易措施纠正为与WTO涵盖协定相符;自愿性的补偿措施;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即贸易报复措施。这三种措施共同构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救济措施的主要内容,其中,补偿措施又因为体现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念,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和谐相处、互利共赢的发展趋势,理应倍受WTO成员方的推崇。然而,补偿措施自身在效益、功能以及规范等方面的一些缺陷,其在DSU救济措施的发展中始终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实践中鲜有问津,这不得不说是有悖于制定者的初衷的。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多哈宣言”框架下,从理论上深入研究DSU补偿措施,结合有关案例,进而提出相对完善的优选进路,以求最终在实践中有所突破,这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也符合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不断法典化和法院化的发展前景。

国际法向何处去?——国际法发展的六个法理进路

国际法向何处去?——国际法发展的六个法理进路

国际法向何处去?——国际法发展的六个法理进路

莫盛凯

【期刊名称】《国际论坛》

【年(卷),期】2017(019)001

【摘要】国际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是国际秩序的核心内容.随着国际法结构越来越稠密,国际秩序越来越成为一个法律秩序.在当前中国崛起引致的国际法律(规则)斗争日益凸显的新情势下,从国际法的视角回顾现代国际关系的历史演变,从国际法史的视角把握其演进的法理和趋势对于提升国际关系中法律斗争的预见性有着重要意义.国际法自17世纪在欧洲诞生以来,呈现出从区域法到全球法、从战争法到和平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共处法到合作法、从任意法到强行法和从国家间法到人类法的主要发展理路和趋势.这一演进既是国际政治斗争发展的结果,也产生了许多新的有待解决的国际法前沿问题.

【总页数】6页(P54-59)

【作者】莫盛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0

【相关文献】

1.反对"法理台独"的三个国际法理论 [J], 萧凯

2.浅议国际法理论的新发展--评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教授的《国际法》《一般国际法

(原则、规则和标准)》与《国际法方法论》有感 [J], 许健

3.西方国际法理论的新发展及其趋势 [J], 缪心毫

4.法学视角下评析国际法理论的发展 [J], 许健

5.论国际法向成文法发展之趋势 [J], 姜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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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精品课程参考书目和网址

国际法精品课程参考书目和网址

《国际法》精品课程参考书目

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998.

Ian Brownlie, Basic Docu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Fifth Edition, 2002.

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Law, 2001.

Mark·W·Jani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中信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

[英]Malcolm N Shaw,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上下第5版影印版)/世界法学精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公绰汤宗舜周仁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英]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张乃根:《国际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黄瑶:《国际法关键词——法律关键词丛书》,法律出版社,2004年

梁西,王献枢:《国际法(修订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梁淑英:《国际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周忠海:《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江伟钰:《现代国际法原理解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

摘要:防空识别区是沿海国基于国家安全需要,从本国海岸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划定的海上空域,在该空域,沿海国要求对所有外国航空器进行识别。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基于主权国家对防卫权的有限行使和剩余权利原则对天空飞越自由的限制;其规范形式虽然是国内法,但规范性质属于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中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与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相比,中国防空识别区制度有待完善。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有限防卫权;法理依据

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防空识别区,但是在国际法中,防空识别区设立的法律依据仍然不明确,因此国际社会对防空识别区的态度众说纷纭,只在上世纪50年代从法律的层面对防空识别区进行过一次讨论,没有达成统一认识”①:一些国家认为可以设立防空识别区,这是国家主权的范畴;另一些国家则对该制度持反对态度,认为该制度没有设立的法律依据。2013年我国也划定了东海防空识别区,但是遭到了不少国家的诟病,因此需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律依据,维护中国国家主权。

一、防空识别区的历史发展

“防空识别区出现的直接技术原因是,二战后战机结束螺旋浆时代开始进入喷气时代”,②飞机飞行的速度大大提高。加上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以及美国在珍珠港事件中的惨痛教训,让美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了对空中袭击进行预警的重要性。为此,美国率先提出了“防空识别区”的概念,并在1950年设立了防空识别区。

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美国为防御来自苏联的战略轰炸机和弹道导弹的预警需要,相继在其东西海岸包括阿拉斯加、关岛、加勒比海沿岸和夏威夷海面上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并建立起完善的常规化监控与巡逻体系”。③但随着后来远程洲际导弹的出现和苏联的解体,北美防空识别区的作用在逐渐下降。直至上世纪80年代,防空识别区对美国来说,已超越了传统安全领域,新增预防和打击贩毒功能。美国政府可以通过防空识别区来识别身份不明的飞机,以防止运载毒品飞机进入本国。至此,“防空识别区不仅成为美国抵御潜在战争威胁的警戒区,而且承担了打击走私、贩毒等犯罪和非法移民的监视区”。④9·11事件后,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现代非传统安全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防空识别区的安全防御功能又重新获得美国重视,并对防空识别区的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防空识别区的概念逐渐完善并得到了多个国家的支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只能在受害的本国国民已经利用所在国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而仍然不能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国政府提出赔偿要求,除非该国的国际不当行为直接侵害了本国的利益,或者两国之间另有相反的协议,或者存在其他某些特殊情况。

无害通过:是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人权: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领土主权取得方法:在传统国际法上有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五种领土取得方式(一)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因此,"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在传统国际法上,许多学者认为凡是没有人居住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为"文明"国家的地方都是"无主地"。从现代国际法观点看来,这个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这样的地方,目前世界上除了荒岛之外是不存在的。("有效占领"应包含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占领者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二是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建国6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

建国6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
21 0 0年 1月
韶关学 院学报 ・ 会科学 社
J u a f h o u nUnv ri 。S c ̄ S in e o r l ag a ies ̄ n oS o i ce c
Jn2 1 a .0 0
Vo . No1 1 3l .
第3 卷 1
第 1 期
建国 6 O年来 中国 国际法 学研 究 的发 展历 程
缩和萧条 。从 16 “ 9 1年到 1 7 9 8年 , 纸 、 报 杂志 上竟 看
不 到一 篇 国际 法 论 文 。 ” [ 1
( ) 一 改革 开放 前 的主要 成就 其一 , 翻译 了一些 国际法著作 。 首先 是前苏联 的 国际法著作 , 《 如 苏维 埃 国家 与 国际法 》 《 ( 联合 国史 料》 1 )《 第 卷 、 国际 法 中的领水 问题 》 《 ( 国际法》 教科 书) 。其次是英 美 的国际法著 作 , 如英 国劳 特派特的 《 奥本 海 国际法 》 萨道义 的 《 、 外交 实践 指南》 希金 斯 、 和哥 伦伯斯 的《 上 国际法》 海 。台湾王 学理 翻译 出版 了美 国孔 慈的《 动 中之 国际法 》 变 。 其二 。 编辑 出版 了一些 条约集 和外交文 件集。 如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条 约集》 14 — 9 0年 )《 ( 9 9 18 、 国际条 约集》 1 4 — 9 6年 :9 7 17 年 ) 《 (68 11 1 1— 9 1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对 外关 系 文件 集 》 14 — 9 3年 ) 《 (9 9 16 、 中外 旧约 章汇 编》 《 、 国际公 法参考 文件选 辑》 。 其三, 发表 了 少量 国际法论 文 。14 — 9 0年 , 9 9 16

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

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

第23 卷第3 期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Vol. 23 N o.3 2006 年9 月JO UR N AL OF T EA CH E RS C OLLE GE QIN GD A O U NIVE R SIT Y Sept. 2006荫法学研究

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

修志君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伴随着19 世纪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武力侵略,近代国际法开始正式传入中国并逐渐传播开来,给中国带来了不少的影响。正确认识和评价这些影响,要从考察近代国际法的性质以及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出发,对清政府如何适用近代国际法、清政府官员和学者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评价、外国人对国际法输入中国的态度等三个具体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近代国际法对中国的有益作用甚少,在一定意义上是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和奴役中国的法律武器。

关键词:近代国际法;传播;清政府

中图分类号:DF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4133(2006)03- 0081- 06

近代国际法伴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武力侵略而传入中国,也迫使中国纳入了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不少人对旧中国为何不能运用国际法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表示了疑问和关切。笔者从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入手,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有助于我们全面地了解晚清政府的对外关系,并且对近代国际法能够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认识。

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

近代国际法形成于16—17 世纪的欧洲,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在对外关系上仍然维持着中国传统世界秩序,将中国称作天朝,把邻邦视为夷狄,与周邻各国实行所谓朝贡制度的不平等交往。伴随着19 世纪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武力侵略,近代国际法开始正式传入中国,以朝贡制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世界秩序被破坏并逐步瓦解。

当中国公民遭遇海外诉讼

当中国公民遭遇海外诉讼

当中国公民遭遇海外诉讼

【√】在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解决纠纷方法,除少部分涉及政治和外交外,对于刑事案件大都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中国公民海外诉讼,渐成为一种常态

3月31日,太平洋岛国帕劳称在其领海发现有中国渔民涉嫌非法越境捕鱼,冲突中1名中国渔民被误杀,25人被抓扣。该事件,最终以帕劳检方与中国渔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暂告一段落。

无独有偶,4月19日,韩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坚持对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所谓涉嫌曾多次进入韩国经济水域捕鱼并刺伤致死韩国海警进行审判,程大伟被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判处三十年监禁,并处2000万韩元(合11万元人民币)。

4月14日美国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音译)被控以租房为借口强奸女房主。他的父母赶赴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人让其改变口供,也被警方起诉……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开始走向海外,这使得我国公民与国际社会的直接交往不可避免,交往的日益频繁也意味着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强。而这些连续发生的事件表明,中国公民在海外诉讼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被重视的法律命题。

中国公民在海外打官司

据中国外交部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国在海外人员(含出境人次、

劳务人员、留学人员、定居人员)总数超过6700万人,保守估计,这个数字将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预计2015年超过1亿人次,2025年达到两亿人次;此外,目前中国在外设立企业逾1.7万家,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海外承包项目约4000个。

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也在2012年“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中提到,自2007年至今,外交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受理和处置了近16万起领事保护案件,涉及近百万人。特别是去年上半年发生的埃及、利比亚、日本等几次大规模人员撤离活动,也表明中国公民海外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巨大挑战。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姓名:徐钱

学号:2014010304003

班级:文理法律1401b

参考文献:程小霞余民才的《国际法》;中国知网(文章末尾有具体的相关文献信息);北大法宝,以及百度百科。

1,什么是无主地?无主地与领土主权的取得有什么关系?

答:(1)在教材第六章的第三节,在介绍先占的时候,介绍了什么是“无主地”。“无主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无人居住,没有主权者,或者虽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或者为原属国所放弃。在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或者国际法律制度下的空间,如南极和外层空间及天体,不能成为无主地。

(2)在教材第六章的第四节,介绍了“领土主权与限制”。领土主权是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在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先占、时效、割让、征服、自然添附或人工添附五种,关于无主地与领土主权的取得以下规定:

先占(亦称“占领”)。“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放弃。

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公开表现出先占;有效控制)。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公开地表现出来,并且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

2,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在国际法上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理由如下: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其提出的“先占”时点——是无主地,依无主地“先占原则”,对该列岛主张权利。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美日之间的和约或协定也不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是中国人民所深信的,也是日本政府心知肚明的事实。然而,近二、三十年来,我国学者搜集史料证据的工作都是基于论证“中国对钓鱼岛历史性主权”这一出发点展开的,从根本上就忽视了“关键日期”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重要意义,导致证据缺乏必要的针对性,极大地影响了这些证据材料在国际法上的证明力。我国对钓鱼岛列屿主张历史性的主权;在我看来:暂且抛开中国的历史性的主权不论,先假定钓鱼岛列屿在甲午战前是无主地,仅考察日本方面提出的先占证据,以国际法“先占规则”判定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先占主张。如果答案是肯定,就把日本政府提出的先占时间确定为争端的“关键日期”——反之,日本的权利主张至此已不能成立。继而,返回来,根据中、日两国提出的证据,判定“钓鱼岛在争端‘关键日期’是无主地”这一作为前提的假定能否成立,据此判定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论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论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负 责 多边 贸 易体 制顺 利 运 行 的 国 际组 织 。从 国际法 上讲 , 包含 着 两种 三 位一 体 的功 能 : 它
其 一 是 : 1 一 个 独 立 于联 合 国之 外 的最 大 的 国际 贸 易组 织 ; 2 一 部 国际 贸 易 法 典 , 称 () () 又 W T 体制 ; 3 一种 多 边 贸 易谈 判 的场 所 。其二 是 : 其构 成 上 说 , 包含 了 外交 ( O () 从 它 政治 ) 、
的一 个 全 新 的领 域 。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主 要 指 DS 和 D B, 关 于 争 端 解 决 规 则 和 程 序 的谅 解 ” U S 即“ 和 “ 端 解决 机 构 ” 争 。它们 是 WTO 体 制 的核 心 , 系 到其 整 个 体制 的存 亡 , 有极 其 重 要 的 关 具 地 位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所 适 用 的法 律 , 国际 法 在 w 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中 的地 位 和 作 用, 及其 对 中国法 律 和 司法 体 制 的影 响 , 需要 进 行 深入 的研 究 和探 讨 。 都 有鉴 于 此 , 择 国 选 际法 在 W T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中 的地 位 和作 用作 为研 究 的主 题 , O 力求 能 够 从 理 论 深 度 和 实 践 做 法 两方 面进行 探 讨 和研 究 , 很 有 意义 的 。 定权 利 和 解 决 纠纷 是法 律 的 两个 主 要作 是 确 用 , 争端 解 决机 制 正是 体 现 了解 决 纠 纷 的这 一 作用 , 而 它对 于 任何 一 个 法律 体 制都 是 不 可 或缺 的 。因此 , 究 争端 解 决 机 制 , 于 W T 的整 个 体制 的研究 而言 , 仅 是 重 要 的 , 研 对 O 不 而 且 能 够起 到 举 一反 三 、 举 目张 的作 用 。 果说 W T 的其 它 内容 主要 着 眼 于 法律 的第 一 纲 如 O 功 能 —— 确 权 功能 , 么 , 端 解 决机 制 就 实现 了第二 大 功 能 —— 止 纷功 能 。 那 争 ⑧

最新《国际公法》参考书目

最新《国际公法》参考书目

《国际公法》参考书

一、中文类:

1、曹建明等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张乃根主编:《当代国际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邵沙平等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7、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学出版社1990年版。

8、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学出版社1989年版。

9、魏敏:《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

10、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14、詹宁斯、瓦茨(英)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5、格老秀斯(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16、高树异主编:《国际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7、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8、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第2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9、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0、王铁崖、李浩培、陈伟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2—1996年版。

21、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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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变动世界中的公平与正义

公理者,天下之浩然之气也,万民皆秉之。探之无形,圆赅六合之内;言之有像,齐备法度之中。法律者,天下之程式也,因时而化,应机而生,故千变万化,异彩纷呈。公理乃万世不易之长经,法律为代有更新之治具。理从法彰,法赖理立。理体无形,必从法显;法用有相,端依理成。不彰理之法,非为善法,故可依理而更之;不形法之理,徒为空言,故必形而下之。

国际公法者,国际公理之相、用也。国际公理,要之不外公平正义;国际公法,张之则具诸多分支。

当今之世,国际风云波诡云谲,国际公法面临诸多挑战,理论纷争不尽,现实挑战无穷。于是,疑惑者有之,悲叹者有之,倡言强权者有之,坐观其变者有之。如何在此万变之世界,因势而出维持和平、保护人权之策,实现公平、大伸正义之计,学人责无旁贷。

一、见仁见智,纷纷扰扰言法性

二、从空背空,来来往往谈主权

三、心游方外,步步为营向太空

四、身在微尘,触目惊心说环境

五、小大一如,克尽公平话纷争

一、见仁见智,纷纷扰扰言法性

自人类社会跨越“有国无际”、“有际无国”的藩篱,近代国际法体系诞生以来,虽然国际社会鲜有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斗胆否定国际法者——个别以实际行动否定国际法者,最终不是招致了“武器的批判”就是遇到了“批判的武器”——,但学者之间关于国际法的性质问题的争论的长短文章则篇幅浩瀚、汗牛充栋。

众所周知,从其起源来看,国际法是指对国家在其交往过程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逐步扩展,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也得到公认。甚至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个人也可以成为取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国际法上的主体。这些派生主体的影响,有的时候,远远超过国家这一主体。国际法,名副其实地成了国际社会的法律。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考察、思索国际法的时候,就会从法的性质角度,发现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横亘于面前:to be, or not to be — that is the question.

是,还是不是,这是个问题。

到底国际法是不是法?

我们对国内法研究越是深入、对国内法的特性把握得越是准确,就越发感到国际法的各个方面与我们所熟知的国内法是

如此地差异,国内法所强调的关于法的某些要素、特征,在国际法中的表现是如此地不同—缺少了国内社会的国会这样的立法机构,国际社会的立法机构在哪里?如何来确定没有立法机构的立法的合法性?没有了超越于主体之上的军队、法庭与监狱,如何来确定法的强制性?而没有了这种我们认定的超越于主体之上的强制性,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究竟还有没有实质的区别?如果这一切是如此地不确定,那么,怎么去认定国际法是法呢?

另一方面,如果国际法不是法,为什么又有“国际法”这个概念呢?难道真地遇到了“鲸鱼不是鱼”吗?果真如此,为什么全世界所有的法学院还在开这门课程、而伦理学界却没有设置“国际道德”以取代法学院的国际法?奇怪的是,古今中外的大小学者还在“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地去研究国际“法”?

迷惑ing…

这个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具体的国际法的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形而上的法哲学的问题。它的答案取决于对“什么是法”的问题的回答。

国际法否定论者坚持认为国际法不是法,持此论者不乏其人,例如霍布斯、普芬道夫、边沁、斯宾诺莎、索姆洛、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以及新黑格尔派学者(拉松、宾德尔)等。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国际相互之间存在于“自然状态”中,它们不服从任何处于其上的所谓“世界国”。实定法只能由占居上位的权威来发布,因而并没有实定国际法。“法律普遍说来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便一个人对任便另个人的命令,而是专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所谓实定国际法,并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力量予以保障。奥斯丁(John Austin)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由最高权力当局发布形成。如果规则、规章等不是由最高权力当局发布的,或者不存在最高权力当局,则它们只能成为法律之外的东西,只具有精神的或道德的力量。显然,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越于各国之上的最高权力当局,因此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仅仅是实在的国际道德(positive international morality)。新黑格尔学派持有与此相类似的观点,认为国家是最高的人类组织,根本不存在国际法,国际法将来也不能成为一个法律秩序。总之,所有否定国际法的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认为法律是命令,法的权威来自于颁布法的最高权力当局的权威,法为最高权力当局所明示,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缺乏一个最高权威的国际社会,不可能形成符合这样要求的所谓国际法。

实质上,这样的观点主要是从国内法的角度分析而得出关于“法”的定义的,换言之,这样的观点仅仅解决了“什么是国内法”的问题,而不是什么是“法”的问题。窥斑固然可以知豹,但执斑为豹则失豹矣!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遗憾——也许是更值得庆幸——的是,“无数人尝试从字面上给‘法’一词下定义,但没有任何一种定义令人满意,也没有任何一种获得普遍承认”,戴维"M"沃克的这句话也许是最佳的总结。的确,不同的学者给法的定义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学者从法的本体下定义,从而有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之别;有的学者从法的本源上下定义,从而有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之分;有的从法的作用或功能下定义,从而有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事业论之异。一个失之宽泛的概念或许是:法是人们为了和平相处而必须达成一致的规则(Law are

the rules people need to agree upon if they are to live in peace together)。

如同一千个眼中有一千个汉姆雷特一样,或许,一千个法学家的眼中有一千个法的定义。

什么是法的问题,正如什么是时间的问题一样,一经盘问,反而无法明了。

当我们把一个事物定义之后,这是定义在我们观念中就是该事物。与此同时,该定义也脱离了我们当初所指的事物,获得了自身的独立性。而我们一旦使用该定义,把它作为一个标准,那么,这种脱离就更加明显。我们用具有确定内涵和外延的定义,去描述、限定不同的语言环境下的事物,语言本身的有限性和事物本身特性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就凸现出来了。两千年多前的公孙龙子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于是说,“物莫非指,而指非指”。两千多年后的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也注意到这一问题,于是说,“不要想,而是去看”。执法哲学之牛耳的大师哈特(Hart)也多次强调,他不是去给法律下定义,而是去描述。哈特用主要规则(primary rules)和次要规则(secondary rules)去描述法律。

实际上,古老的拉丁文法谚可以让我们脱离开概念之争,而去思考国际法存在的必然性。“Ubi societas, ibi jus”(有社会,斯有法律)。正如国内社会的存在是国内法存在的理由一样,存在国际社会,就存在约束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国际法,即使它在很多方面与国内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从国际法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来看:

其一,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等,而非国内法中主要体现为法人或自然人。国家之上无国家,无主权者。而法人、自然人却不能不受处于其上的国家这一主权者的支配和制约,虽然这种支配和制约在现代社会也不是随心所欲、无所限制的。

主体有差异,何伤乎?

其二,立法者是主体本身,而非主体之上的权威,即调整国家的法律是由国家本身来制定的,不是像国内法那样是有一个主体之上的特定立法机构立法。其立法的程序亦有严格要求,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条约和国际习惯均有产生效力的条件。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法官李浩培先生认为,法既可以体现为“从属法”,即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命令,也可以体现为“同位法”,即同位者共同制定相互遵守的法律,而各国共同认可遵守的有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同样发生作用。

立法者不同,何伤乎?

其三,国际法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自立救济,而国内法的强制性则主要体现为公力救济。一个国家受到侵略的时候,除了倾全国之力或结交友邦奋起反抗外,亦可能出现国际社会通过取得联合国授权的公力救济。国内法中,即使在公力救济制度日渐发达、自力救济逐步式微的趋势下,也保留了自力救济。

实现强制力的方式不同,何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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