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共36页文档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外华人休戚相关。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延续。
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
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solis)原则。
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
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
一个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十分有意思。
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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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静念园林好,人间良可辞。 22、步步寻往迹,有处特依依。 23、望云惭高鸟,临木愧游鱼。 24、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 何能尔 ?心远 地自偏 。 25、人生归有道,衣食固其端。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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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重国籍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双重国籍法律问题分析作者:朱玉娇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移民全球化的出现,我国1980年《国籍法》中许多法律条文已不合时宜,部分条款的内容易引发双重国籍现象的产生。
因此,完善国籍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国籍法的弊端,比较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国籍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可以采取双边对等、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等办法来完善我国的国籍制度。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双重国籍;有限承认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307-01一、国籍的概念与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关于国籍的概念,各学派有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李浩培教授关于国籍的定义更为确切明白,他认为“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一种法律状态,它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国籍法在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上规定不统一而产生的,主要包括五种情况:基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和认领。
二、我国国籍法的立法现状及其弊端我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这部法律曾在历史上对处理与有关国家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今天,它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了。
我国现行国际法的弊端有1.体系不够科学。
从目前的国际条约和世界各国的国籍法来看,国籍法的体系一般应包括总则、入籍、出籍以及国籍的恢复和附则等。
我国现行国籍法在体例上未加区分,混为一体。
2.法律内容过于简单。
我国现行国籍法只有17 条且自颁布以来从未修订过。
整部法律内容过于简单,许多事项均未规定,出现立法盲点且立法上自相矛盾。
3.价值取向不当。
国籍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它所追求的目标首先应当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对本国公民的确认及对本国公民利益的保护,而我国现行国籍法强调单一国籍,单方主动放弃属于本国的国民,实际上是放弃国家主权的表现。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
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1955年4月22日在万隆签订,该条约已于1957年12月经两国先后批准,待批准文书在北京互换后,方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年。
条约规定,凡属于双重国籍者均按自动原则选择一种国籍,条约对选择国籍人的年龄和未取得国籍的未成年人取得国籍的条件、双方对改善两国国民相互侨居的正当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个条约的签订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合理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同时标志着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并对今后解决我国同东南亚其他国家关于双重国籍的问题提供了榜样。
条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合理解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的国籍问题,同意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特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苏纳约。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经结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在两种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第二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在本条约生效时已经成年,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
本条约所称已经成年的人是指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经结婚的人。
第三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印度尼西共和国国籍。
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最新分析统计
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最新分析统计2008年,国侨办副主任许又声在8月4日下午举行的华侨华人与北京奥运会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作者有关国籍问题的系列文章已经说明在承认多重国籍(包括双重国籍)的情况下既能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可以运用国际私法规则有效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问题,也同样能够尊重所在国的主权、遵守其法律并维护其国家利益。
其中《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一文还重点从国际法如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的引证来说明:对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海外移民的不断增多,双重国籍越来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宽容。
本文不妨对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国籍政策作一全面分析统计,跟许又声较较真,看看他所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到底是否属实。
一、国际上对于双重国籍承认方式的分类当今世界对于双重或多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明确承认(或称完全承认,或积极承认)、间接承认(默认)和有条件承认(或称例外承认)三种:积极承认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出生于萨尔瓦多之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间接承认者较多,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籍法中都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之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又如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
浅议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性
浅议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性作者:龚棠陈哲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自然人分为有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暂且不论无国籍人,每个人都至少有一个国籍。
公民是否具有某国国籍是依据该国国籍法来判定的,而各个国家的国籍原则是存在差异的,有的国家允许其公民拥有多个国籍,有的国家则不允许,这就产生了国籍上的冲突。
而目前中国对双重国籍持什么态度,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是什么情况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双重国籍;利弊;适用性中图分类号:D99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33-01作者简介:龚棠(1991-),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陈哲(1992-),男,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一、双重国籍的含义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公民,既负有遵守该国律法的义务,也享有获得该国的外交保护的权利。
双重国籍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拥有两个国籍,既是A国的公民又是B国的公民。
二、双重国籍在中国的发展我国历史上曾承认过双重国籍。
1909年清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不论出生地,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具有中国国籍。
如在美国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美国和中国的国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便不再承认双重国籍。
1955年中国和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规定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这就表明了我国不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1]三、双重国籍在中国适用的利弊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人才、贸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渐频繁。
双重国籍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
(一)双重国籍的利之分析第一,有利于海外华人为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一、国籍以及双重国籍的出现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
关于国籍的概念个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武汉大学梁西教授在其专著中写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一个国际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李浩培教授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者的共同点可以看出,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他国人的身份标识。
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
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
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
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
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
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作者:王亭亭王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是国家行使管辖权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单一的国籍政策即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的高速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国民为了在国外更好的生活、学习和发展,而选择加入了外国的国籍,因此,国籍冲突在所难免,应否承认双重国籍成为了我们不可避免的一个现实问题。
近年来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讨论也是不绝于耳,在两会之上双重国籍问题也是屡次被提到,双重国籍问题亟待解决。
故此,本文将从我国的国籍制度现状入手,引出双重国籍问题,以及当前我国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指出当前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针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双重国籍必要性可行性协调建议一、国籍与双重国籍之概述(一)国籍的含义及我国国籍制度的历史沿革L国籍的含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它表明了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自然人拥有一国的国籍意味着该自然人对这个国家具有了法律上的身份,该自然人与这个国家就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不因地域和时间而发生改变,只要自然人还具有该国的国籍,那么他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我国国籍制度的历史沿革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的国籍制度也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改革。
其中我国最早的一部国籍法当属在1909年清朝颁布实行的《大清国籍条例》,它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自此人民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国籍的概念,《大清国籍条例》的颁布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1907年荷兰殖民主义者强制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改为荷兰籍,因此,当时的清政府为了保护当地华人华侨的利益,对抗性的出台了这部《大清国籍条例》,当时的荷兰殖民主义者对国籍奉行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自然人的出生来确定该自然人的国籍,而当时的清政府对国籍的确认采用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即只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的国籍,那么则不管他是在中国国内出生还是在国外出生他都具有中国的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1955年4月22日在万隆签订,该条约已于1957年12月经两国先后批准,待批准文书在北京互换后,方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年。
条约规定,凡属于双重国籍者均按自动原则选择一种国籍,条约对选择国籍人的年龄和未取得国籍的未成年人取得国籍的条件、双方对改善两国国民相互侨居的正当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个条约的签订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合理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同时标志着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并对今后解决我国同东南亚其他国家关于双重国籍的问题提供了榜样。
条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为了合理解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的国籍问题,同意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特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苏纳约。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经结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在两种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第二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在本条约生效时已经成年,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选择他们的国籍。
本条约所称已经成年的人是指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经结婚的人。
第三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如愿意保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有关当局宣告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宣告后即被视为自愿选择印度尼西共和国国籍。
新中国的华侨政策
华侨在政治上认同新中国,行动上配合中 国政府的各种号召,进一步激起当地政府 的恐慌,迫害华侨的事件并不因新中国的 诞生而减少,反而在“反共”的籍口下愈 演愈烈。在1949一1954年,华侨被迫害及 演愈烈。在1949一1954年,华侨被迫害及 驱回者,以马来亚华侨为最,泰国、日本 也均不断有华侨被驱回。 保护国外侨民应是各国政府外交政策的主 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新中国政府寄于厚望 的海外华侨处境维艰,对政府的保护翘首 以盼。当时的国内外环境使中国政府对海 外华侨的保护难以奏效。
其次,在沟通侨汇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对私 营批局、水客管理保护不周,对黑市取缔不 力,少数地区出现贫雇农向侨眷逼追侨汇现 象,追侨汇追到国外,影响华侨汇款回乡的 积极性。以上“左”的做法造成的失误,虽 然在1954年以后基本得到纠正,但这种“左 ”的倾向并没有从根本上铲除,到1958年以 后又死恢复燃,严重干扰了党的侨务方针、 政策。
对华侨政策的转变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对华侨政策的转变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l、外交政策的需要。1954年以后,以苏联为首的 、外交政策的需要。1954年以后,以苏联为首的 社会主义阵营与帝国主义阵营的对抗相对缓和, 国际和平中立主义有所发展。中国要进行的几个 大规模五年建设计划,也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 境。中国政府力图在外交上反击美国及其盟国对 中国的孤立与封锁,建立反美国际统一战线。改 变在国际社会中的孤立状况。这一突破口是促进 与亚非国家、特别是我国的近邻东南亚各国的友 好关系。 2、外交护侨有待努力。
1949-65年,中国政府对海外侨胞的政策呈现出明 显的阶段性调整和变化,这是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所 决定的。1949-54年,为了对抗美国在经济、军事 上对新中国的封锁和台湾当局对华侨的控制,中国 政府强调海外同胞的侨民性质,动员华侨在政治上 效忠新中国政府,在经济上协助助建设祖国。1954 年以后,中国政府积极发展与亚非民族主义国家的 友好关系,而华侨成为中国与东南亚民族国家发展 友好关系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中国政府对华侨的 政策也随之改变,鼓励侨胞归化于当地。由于侨居 国政府对华侨华人的排斥政策和华侨本身的因素, 华侨在入籍和政治、文化上认同于当地遇到很大降 碍,鼓励华侨归化于当地的政策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从1959年初开始,中国政府着重对海外华侨宣传 “三好”政策,其重点是撤回全部不愿归化于当地 的华侨华人,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华侨间题。
新中国初期缅甸华侨国籍问题解决方案与成效
新中国初期缅甸华侨国籍问题解决方案与成效*姜.帆【摘 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中缅两国曾设想协商解决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等一系列问题,但最终没有达成双边协议,形成了既默认遵照缅甸法律、又基本实现平稳过渡的特殊结局。
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国际背景下新中国的侨务政策、中缅两国关系的发展态势与缅甸华侨社会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新中国的周边安全形势和缅甸华侨社会的转型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关键词】缅甸华侨;“双重国籍”;中缅关系【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0)02-0041-09二战结束之后,随着西方殖民势力收缩,亚太地区涌现出一批新兴民族国家,这些国家相继制订实施包括国籍法在内的新的法律体系,使得侨民国籍问题成为一个时代性的普遍问题。
缅甸是中国山水相连的邻邦,华侨移居缅甸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元代之前。
据估算,截至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缅甸华侨总量应在三十万人以上。
①随着1948年缅甸联邦诞生和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缅两国先后出台了关于国籍的新规定,尤其是在新中国取消“双重国籍”惯例之后,大量缅甸华侨面临如何选择国籍的问题。
囿于政治形势,中缅两国并未就华侨国籍问题达成正式协议,但缅甸华侨社会亦未因此发生动荡,而是实现了相对平稳的转型发展,成为解决侨民国籍问题的一例特殊个案。
学界近年来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就如何评价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了学术争鸣。
②笔者认为,华侨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涉及中外多方动因,不宜基于单一资料来源、站在单一立场上作出绝对化的评判。
本文拟综合利用中外政府解密档案和报刊资料,考量国际冷战背景下的新中国侨务政策、中缅关系发展态势、缅甸华侨社会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剖析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特殊解决方案与成效。
一、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由来中缅两国海陆皆通,中国人移居缅甸境内*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二战后英美对缅甸的政策研究(1945—1952)”(编号:14CSS011)、广东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二战时期至战后初期的粤籍华侨社会变迁研究”(编号:GD18TW18-14)、中山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学体系的国际视野与民族本位辩证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新中国初期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课件
措施:从“三不”政策到“一国两制”
• 在早期,中国政府对于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采取了“三不”政策,即不承认、 不接受、不处理。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中国政府开始 认识到,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华侨,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此,中国政府 逐渐调整了政策,开始采取“一国两制”的方式,即在保持中国国籍的前提下 ,允许华侨保留外国国籍,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福利。同时,中国政府也加强 了对华侨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华侨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
社会层面的分析
社会认同
双重国籍在社会中的认同度 因人而异,一些人认为它有 助于促进文化交流和民间友 谊,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可
能导致身份认同的混乱。
社会矛盾
双重国籍问题可能引发社会 矛盾和争议,因为它可能涉 及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
间的冲突。
社会影响
双重国籍问题可能对社会的 稳定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人口流动、教育、就业 等方面。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新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做法和态度 ,对国际关系产生了影响,树立了中国在国 际舞台上的良好形象。
06
结语:回顾与展望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回顾
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侨的双重国 籍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 一。
解决思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中国政府 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立法 、行政管理和教育等手段。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4
新中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策略 与措施
策略:从“一刀切”到“分类处理”
•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刀切”的政策,即要求所有华侨放弃外国 国籍,加入中国国籍。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对于不同国家和地 区的华侨,其实际情况和需求是不同的。因此,中国政府逐渐调整了策略,开始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根 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
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新时期的侨务工作
新时期的侨务工作一、华侨的概况中华民族同外部世界的交往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中国人移居国外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二千多年以前。
隋唐时代,中国人开始移居到阿拉伯、菲律宾、日本等国。
宋代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高度发展,造船业和航海技术日益进步,为中国人出国谋生、经商事贾创造了便利条件,移居国外的中国人逐渐增多。
到16世纪,已有十多万中国人移居国外,遍及东南亚各国。
16世纪中叶,明朝政府开放"海禁",加之随后连年战乱不断,朝廷腐败,民不聊生,许多人离乡远去,形成了移民史上的又一次高潮。
到鸦片战争前夕,移居东南亚、日本、朝鲜等国的中国人迅速增加到100万人以上。
1840年,英帝国主义发动鸦片战争,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批中国人为谋生路,纷纷背井离乡,外出谋生,出现了中国人移居国外最高峰。
到20世纪30年代,移居国外的中国人已达1000万人左右,范围也从亚洲迅速扩大到南北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
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移居国外的中国人达到1300多万。
今天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华侨、华人已达3000万人。
华人、华侨的历史,既是一部备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欺凌压榨、血泪斑斑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千百万华侨同胞用自己的辛勤汗水和聪明才智,甚至生命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
他们深感祖国的兴衰和他们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他们对祖国始终有着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和思想感情。
进入20世纪末,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巨变。
在政治上向多极化方向发展,在经济上向集团化方向发展。
各国各地都在根据变化的形势,调整自己的政策和相互关系。
华侨、华人在各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世界50家最大的经济财团中,有3个财团属于海外华人。
居住在海外的3000万华侨、华人拥有的资产总额已达数千亿美元之巨。
早期侨居国外的华侨主要从事淘金、筑路、餐馆、种植、经营杂货等业。
华侨的后代大部分已加入了所在国国籍,逐渐融入当地社会。
浅析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弊
浅析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弊[摘要]我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然而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日益频繁,双重国籍的冲突问题无论是给一国政府,还是自然人都造成了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不必要的麻烦。
文章从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入手,在讨论新中国的相关国籍立法后,主要针对现今的具体情况,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简单分析放开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关键词]双重国籍;全球化;移民一、国籍及双重国籍概述在国际法上,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主权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特定国家紧密联系的法律纽带,也就是公民或国民所享有的与某一民族国家主权与文化范畴相对应的身份属性、权利义务和认同。
而在国际法层面上来说,对一个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并有义务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
一国对于侨居在外国的本国国民有权予以保护,并有义务接纳其回国:而对于外国人,则原则上既无权予以保护,也无义务接纳其入境,但有权予以驱逐出境。
国籍是同外国人资格相对立的。
任何个人,如果不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对这个国家来说就是一个外国人,不论他是另一国家的国民还是无国籍人。
在当今国际社会,国籍是涉及一个国家根本利益的重要问题,国民是一个国家存在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而国籍法是决定自然人是否是一国国民的标准,且在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等国际法中均确认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国家利益来制定本国的国籍法,所以各国都把国籍问题保留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并根据本国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首先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来制定本国的国籍法。
这样的做法难免在现实生活中会造成国籍的抵触,同时由于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导致国籍冲突问题频发。
而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国民之间的流动,对于国籍的界定比以前更重要,国籍的抵触问题也确实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
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
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
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
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
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
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
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
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