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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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
律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0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6.02
【实施日期】2000.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
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0〕103号2000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
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税总纳服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6.20•【文号】[87]财农税字第223号•【施行日期】198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出[87]财农税字第223号)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安全入库,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纳税人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手续申报纳税。

征收机关对占用耕地进行核实,计算确定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如数交纳税款。

按照规定办理税款解缴,编制报表。

依法应当免税减税的,由征收机关开据免税减税凭证。

二、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册籍。

为了掌握耕地占用税有关基础数字,县(市)和乡(镇)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册籍,详细登记耕地面积、总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每年不同纳税人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各类耕地面积、依法计征耕地占用税额、减免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占用耕地中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依率计征农业税额,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手续等有关资料。

耕地占用税册籍档案,要妥善保存,加强管理。

三、征收方法。

耕地占用税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乡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

对国家和乡镇集体单位,可以由征收机关给纳税人填开缴款书到指定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有条件的,也可以由纳税人根据纳税通知书所规定的税额、时间,自己填开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对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机关征收,也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1999年1月6日)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好1999年各项农业税收工作。

为了了解掌握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情况和1999年农业税收计划安排,请将你地区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完善农业税制度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切实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安排和组织收入工作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税收政策和农业生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持中央核定的实物(细粮)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农业税计税价格与粮食定购价格相一致原则,合理安排1999年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切实做到稳定负担和合理负担。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1. 介绍税收入库工作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和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能够提高税收入库效率,减少出错风险,确保税收的及时、准确入库,为国家财政提供坚实保障。

2. 税收入库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渠道。

税收的及时入库,对于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的收入安全,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滥用,确保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

3.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的意义3.1 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可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合理安排税款的收集、整理、核对和汇总流程,能够减少环节的重复和浪费,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税款能够及时入库。

3.2 降低错误风险税收入库工作的准确性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的安全至关重要。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能够降低错误风险,减少因操作失误、疏漏等原因导致的财务错误。

例如,建立完善的核对机制和审核制度,加强对税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有效防止虚报、瞒报等行为的发生。

3.3 优化资金管理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有助于优化资金管理。

正确入库的税款能够在财政部门内部得到更好的管理和利用。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可以建立财务系统的完善记录和监控机制,确保税款在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4. 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的具体措施4.1 流程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入库工作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具体措施包括:•设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和标准流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设立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4.2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内部控制是合理安排税收入库工作的重要手段。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内部核对和审核机制,确保准确入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便于审计和追溯•加强对税收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素质和意识4.3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能够提高税收入库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1999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税收罚款的入库制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各地在税收罚款入库工作中执行制度也是比较严格的。

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区为获取非法财政返还而在税收罚款的征收上出现不按规定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问题,这一现象必须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税收罚款收入及时、准确缴入各级国库,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票证使用范围、填用要求和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组织税收罚款入库。

对于各种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一律根据规定要求,随该税种中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不得按“罚没收入”科目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9年9月底前对本地区已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根据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未按上述规定入库的,一律自行调库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总局;逾期未查未纠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对责任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c25877--010316ljk——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02•【文号】国税发[1999]109号•【施行日期】1999.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6月2日国税发〔1999〕109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经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税收工作水平,现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税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税收在调节经济、配置资源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定功能;农业税收面对农村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已成为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其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

正确认识农业税收的地位、作用和特点,积极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对于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搞好基层政权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依法治税是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0.17•【文号】国税函[2008]850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

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

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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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标 签】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110号
【发文日期】2001-09-20
【实施时间】2001-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

《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

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

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4•【字号】京财税[2003]2404号•【施行日期】200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3]240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照中央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新农业税政策,并已在我市农村税费改革中贯彻执行。

以下文件不再适用,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农业税政策: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京财农[1996]466号)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8]1049号)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1]1902号)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1]1904号)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180号)农业特产税文件: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京财农[1995]605号)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税[1995]692号)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京财农[1995]1248号)四、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农[1996]1247号)五、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财农[1998]1135号)六、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垂钓经营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京财农[1997]951号)七、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193号)八、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356号)九、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京财税[2001]87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国税函[2003]654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需对《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216号)中有关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核算办法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会计科目在《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中,资金来源类增设“农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3个一级科目,编号分别为107、108、109;在“农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分别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在“应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应退农业税附加”、“应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应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资金占用类科目增设一级科目“划解附加”,编号为307;在原“待解税款”科目下增设“待解农业税附加”、“待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待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在原“待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待退农业税附加”、“待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待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二、新增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一)来源类1.编码107,“农业税附加收入”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7•【文号】国税函[1998]643号•【施行日期】1998.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643号1998年10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克服种种困难,抓住各种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工商税收收入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但是,同增收目标相比,今年的工商税收收入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与此同时,偷税、骗税、逃税等各种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呈现蔓延态势。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继续抓好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以查促收。

这是挖掘增收潜力,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各项税收检查工作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部署了今年的各项税收检查工作任务。

各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加强对各项税收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挂帅,并指定一位主管副局长专门负责。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集中力量做好今年的各项税收检查工作。

要切实组织地区之间的税收交叉检查。

必要时,可以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工作。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切实制定后两个月的税收检查工作方案,并在11月10日前将税收检查工作方案报总局(稽查局)。

二、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要按照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精神,严格加收滞纳金。

要坚决克服各种畏难情绪,依法加大罚款力度,努力实现今年总体罚款比例不低于10%的考核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3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3.16
【实施日期】2004.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就政策内容发出了《致农民朋友一封信》。

前一阶段各地政策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个别地方对政策宣传还不深入,政策执行还不到位,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
涉。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确保“两税”划转平稳实施——于来山同志在全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确保“两税”划转平稳实施——于来山同志在全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办税资源 , 积极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 、 高效 、 快捷 的纳税服务 , 进一步方便
纳税人。
“ 两税 ” 转工作涉 及大量的人 财物 , 划 政策 性很强 , 严肃 组织纪 要
律, 坚决服从各级党委 、 政府 的领导 , 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汇报 。要严肃 工作纪律 , 严格按 工作稃序办事 , 确保政令畅通 、 令行禁止 。决不能因划
收入实现了几年来的平稳 较快增 长, 尤其是 最近 三年“ 两税” 收入 南 2{ 0 7年的 4 . 亿 无上 升到 去年 的 7 .1 尢 ,平均 增幅 达 ) 06 5 1 亿 9 3 %。 0 这次“ 两税 ”i I 财政划转地税征收 , ' ] 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 …
是顺 新一轮财政体 制改革方 向的需要。去年 4 , 财政部 、 围家税 务
视 点 IVe o l i wp i
帚 者按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 神 , 经省政府 同意 , 我省耕地 占用税和契税( 以下简称“ 两税 ”的 )
只 能从今年 9月 1日起 由财政部 门正式划转至地税部 门。 省委 、 省政府对 此非常重视 , 成立 了领导小组, 并于 8月 } 开了全省两税征管职 能划转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 对划转工作作 出了部署 , 省委常委 、 务副省长于来 山同志在 常 乏 表了重要讲话 , 现将于来山同志的讲话摘录如下( 标题为编者所加 ) :
总局联合下发 r 《 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 占用税 和契税征 管职 能 关 划转工作 的通知》 财税 [0 9 3 ( 20 ]7号)要求 1 个省市 自治区将“ , 6 两税” 征管交给地税部 门, 湖南是其一 。省委 、 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 , 决定 “ 两税” 征管职能 由财政 部 划转 到地税部 门, 丁今年 6月正 式 并 启动 了这项工作 。 二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 。 地税部 门组建 1 年来 , 6 征 管基础 同益夯 实 , 收 _段 U益完善 , 干 信息管税成效 著 , 依法 冶税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及其附加成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

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的核实登记工作对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纳税人,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基本要素进行核实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和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群众没有异议的,分户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依率计征的农业税额。

纳税人计税土地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征收机关核实,进行变更登记。

凡计税面积增加或减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相应调整其依率计征的农业税额。

二、合理确定农业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全年应纳农业税额一次确定,夏季一次征收或分夏、秋两季征收,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夏季征收时间为6月1日至8月31日,秋季征收时间为10月1日至11月30日。

农业税的纳税期限,自统一规定的税款开始征收之日算起,每一季最短不得少于45天。

具体征收比例和纳税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征收机关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及时发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征收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15日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计税面积、当年应纳农业税款、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1999年1月1日)为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结合农村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农村税务机构,调整充实一线力量根据“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农村应以经济区划设立税务机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按照收入规模的大小和管辖纳税户的多少,一个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一般管辖3个以上乡镇。

地方税务系统按乡设所的,要根据改革的要求,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牧区、工矿区的机构暂不变,对机构内部的职能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适当集中。

原有的已按经济区划设立征收机构的地区,可根据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少数偏远、特殊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对专管员管户的形式作适当改进。

县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机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

有条件的县税务局,可以负责城关(或含城郊)地区的直接征收和稽查。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精简管理机关,充实基层,基层税务干部占全体税务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75%。

同时,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合理安排科所干部,分流人员。

通过机构的调整,要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转变,由分散征收的粗放型管理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转变。

二、合理划分职责,实行专业化管理农村征收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职责分工如下:——管理服务系列: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政与财务》
【年(卷),期】1997(000)005
【摘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做好农业税收工作。

农业税收工作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核心问题也是农民负担问题,农业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的成效。

实行分税制后。

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税收工作中出现了重收入、轻政策的错误倾向和一些不规范做法,影响了农业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农业税收工作秩序,应认真加以纠正。

各级地方政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J], 无
3.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
4.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继续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有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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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农明字[2004]第52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4]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办)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今年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力度,农民增收减负出现了好的势头。

但最近一个时期,我们陆续接到农民来信、来电和来访,反映一些地方乱收税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挤占、挪用各种政策补贴款。

特别是少数地方仍组织小分队强制向农民收缴税、费,行为粗暴,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

各地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中央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和各种补贴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落实,切实解决好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等方面的问题。

推动农业税收征管的规范。

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严禁多征、重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严禁收税“打白条”或使用非法票据;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财税[2000]4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7.31
【实施日期】2000.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7月31日财税〔2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涉及农业税征收管理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你省(区、市)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
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有关农业税工作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基层征收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并对计税土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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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
通知
【标 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关于认真落实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8﹞99号
【发文日期】1998-06-25
【实施时间】1998-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云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明确指出,国家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价格由省级政府根据决定提出的原则确定。

据近来各地对夏粮定购价格在上年基础上的调整情况,农业税计税价格相应随国家定购价格进行调整。

各地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定购价格,核定农业税任务,并具体落实到纳税人。

鉴于各地粮食定购价调整幅度不大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年初下达的各地农业税收入计划暂不做调整。

二、为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国务院要求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钱随粮走,这就为农业税及时足额入库提供了保证。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加强配合,及时结算清缴税款,征实部分应严格按当地实际执行的粮食定购价结算,严禁发生拖欠、占压农业税款的现象。

三、1998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244号发布实施的《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

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
及其他任何税、费。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税费界限,严禁搭车收费。

征收农业税要实行户交户结,完税证开到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计税价格调整工作量大的实际,在切实做好收入任务测算和组织落实工作的同时,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农业税收政策顺利贯彻实施和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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