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6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六条、所有权保留取回权限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是一个事实状态,即只要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达到总价款75%以 上即可,而不考虑买受人在该75%价款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迟延 履行等情形,即使买受人在支付总价款75%的部分的过程中存有 相关违约行为,但违约行为发生时出卖人未主张取回,此后出卖 人即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买受人而再次主张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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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 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另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当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该 标的物被出售后的替代物或加工后形成的添附物,则不宜作为保 留所有权的标的物。
第二十六条、所有权保留取回权限制
第二十六条、所有权保留取回权限制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 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逐条详细解读--6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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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二十五条 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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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所有权保留取回权限制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 围
第二十五条、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全面解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全面解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依据。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一、《买卖合同解释》出台的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二、《买卖合同解释》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4篇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4篇篇1《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是中国民法中关于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文,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方法。
该条款强调了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并在必要时可以向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求助。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首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方式,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避免走向法律程序。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平等对待,尽力达成共识。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选择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第三方公正的调解员对双方的意见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表达意见,调解员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便、高效,双方在仲裁裁决下需履行义务。
最后,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费用较高,因此在选择诉讼时需要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解决的方式,强调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顺序。
合同双方应当慎重处理争议,通过各种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合同履行顺利进行。
希望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仔细阅读《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篇2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的形式,买方和卖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达成协议。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若出现纠纷,就需要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3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七)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 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构成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出卖人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负有代办运输义务,出卖人将货 物移交给承运人即构成交付,“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 的运输业者,三者缺一不可。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 详细解读-Hale Waihona Puke 3标的物风险负担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八条 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
目
第九条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录 第十条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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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证明力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 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
(一)路货买卖的基本含义 路货买卖又称在途货物的买卖,是指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 寻找买受人,出卖在途货物的买卖。 一般认为,路货买卖具有以下特点: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注意: 第一,风险移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买卖合同,而非其他合同。 第二,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如果当 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的移转有特别约定,即作出与交付主义 的风险负担规则相悖的约定,该约定有效。
第八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但是,这里的“另有约定”应专指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风 险负担的移转”另有约定,而不是指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 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仅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出特别约 定的,并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依据“交付”标准而移转。 第三,法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特别规定的,应从 其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14
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14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信息乙方信息合同目的合同范围合同条款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与解除其他条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甲方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具体事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范围:本合同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合同范围)。
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具体计算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张仁藏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解析胜诉简讯近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团队再添胜诉案件,该案件由张仁藏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全程负责指导。
在接受委托后,团队成员讨论确定案件基调,准确定位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分析制定诉讼策略,针对案件进行方案设计,各成员分工负责跟进案件各个环节,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案件经过1.当事人咨询2021年9月李女士向张仁藏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称其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在交付100万定金后,却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欲解除合同。
李女士因年事已高,急于改善住房条件,出售案涉房屋目的在于购置新房,现案涉房屋无法出售,剩余购房款无法获得,导致李女士和案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法达成,李女士卖房买房均陷入困境。
2.案情回顾2021年6月24日,李女士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025万,购买房屋定金为10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支付违约金。
6月29日,李女士开始购置新房,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80万元定金。
7月25日,赵某向李女士告知,称其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未予同意。
因赵某一直未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故李女士也无力支付购买新房的款项,后李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解约协议,支付的80万元定金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未予退还。
9月8日,李女士与赵某解除网签合同。
3.诉讼过程诉讼中,李女士主张赵某不再购买涉诉房屋,直接导致其无法与案外人履行合同,只能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赵某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李女士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5 万元。
赵某对于李女士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支付购房款是因为遭遇诈骗团伙,购房款被骗尚未追回。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2021版)
YOUR LOGO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2021版)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范本(2021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
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
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X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章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实施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
法典是指某⼀法律部门经过补充编篆⽽形成的⽐较集中的独⽴的法律⽂件。
法典化的过程不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简单汇总的过程,⽽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清理的补充的过程。
最⾼院为了确保民法典实施,进⾏了司法解释的全⾯清理。
清理前有效司法解释计591件,废⽌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364件。
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2件,继续参照适⽤件137件。
在民法典正式施⾏前,出台了7件司法解释;修订1件⾮司法解释类规范性⽂件《民法案件案由规定》。
⼀、新制定的司法解释(7件)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5号)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2号)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3号)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4号)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5号)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6号)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31⽇法释〔2020)28号)⼆、修改的司法解释(111件)(⼀)、民事类(27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7号)1.最⾼⼈民法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规定(试⾏).10.最⾼⼈民法院关于债务⼈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债务⽽出具没有款⽇期的⽋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国有⼟地开荒后⽤于农耕的⼟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法律问题的批复.1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2.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利⽤信息⽹络侵害⼈⾝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商事类(2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8号) .1、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四).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五).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法继续办学被终⽌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三) .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信⽤证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独⽴保函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1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四).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规定.2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规定.28.最⾼⼈民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三)、知识产权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9号).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财产保全的解释.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释.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四)、民事诉讼类(1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0号) .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当事⼈申请承认澳⼤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6.最⾼⼈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9.最⾼⼈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10.最⾼⼈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12.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问题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五)、执⾏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1号).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产业⼯会、基层⼯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资格和⼯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3.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能否对信⽤证开证保证⾦采取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对被执⾏⼈存在银⾏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措施问题的批复.5.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6.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若⼲问题的规定.10.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执⾏担保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法院冻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能否⾃⾏解冻的请⽰的答复.17.最⾼⼈民法院关于对林业⾏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政⾏为申请⼈民法院强制执⾏问题的复函.1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1
民诉法司法解释2021导言:民诉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释和裁判民事案件适用民诉法的若干问题所制定的司法解释。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始法律进行解释和调整。
2021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情况下制定的一部解释。
本文将对2021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解读和介绍。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2021,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界定。
首先,对于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其次,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
此外,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无法指定法庭的案件,法院应当采取指定机构审理等方式来解决。
二、关于证据收集问题的司法解释在证据收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2021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包括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的审查规定,对于强制证据规则的界定等。
此外,针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收集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适应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关于举证责任问题的司法解释举证责任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2021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当事人在举证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也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对证据的审查权和权利的保障,以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四、关于争议仲裁问题的司法解释就争议仲裁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2021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认定、仲裁费用负担、仲裁请求的适时提出等。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时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五、关于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在执行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2021对执行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无法履行的民事裁判书应当如何处理,解释中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二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第三条 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目
第四条 出卖人交付辅助单证和资料范围
录
第五条 发票对交付和付款义务的证明力
CONTENTS
第六条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履行顺序
第二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四)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 1.交付权利凭证; 2.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产品。 对第一种交付方式而言,不宜以买受人收到该产品为标准来确定 交付是否完成,买受人收到该产品的权利凭证的,即应认定出卖 人已完成交付义务。对第二种交付方式而言,本条规定以买受人 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2. 可自己代为保管; 3. 可委托适于保管的第三人代为保管; 4. 在特殊情况下,可应急处置标的物; 5. 可返还多交付的标的物。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保管多交付的标的物,均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保管和处置标的物; (2)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采取适当方法妥善保管。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4. 如果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当即检验发现了 标的物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并向出卖人作出明确的拒收的意思表 示,而出卖人又不认可的,此时,并无买受人代为保管的必要, 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四)买受人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的方式 一般认为,买受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适当履行保全 标的物的义务: 1. 可根据出卖人的指示或要求进行保管;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草案) 》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草案) 》合同书第一条甲方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乙方信息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系为确保甲方与乙方之间(合称“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如合作、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起始日期)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日期)止。
期满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须提前__________(天/月/年)通知并协商更新合同。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数字),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费用发生变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合作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非法使用,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各持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生效及解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答复解读
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答复解读一、答复背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答复,即“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答复”。
该答复旨在解决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
二、答复内容解读1. 合同效力问题答复明确指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应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答复还强调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效力审查中的重要性,认为合同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违反这一原则的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此外,答复还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于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工具。
2. 合同履行问题答复在合同履行方面主要涉及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审慎处理。
此外,答复还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或解除权,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必要协助。
如果一方未尽通知和协助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问题答复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确定赔偿损失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此外,答复还对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篇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篇的解释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方信息1.1 甲方(抵押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抵押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信息2.1 首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首饰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材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4 品牌(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5 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 证书编号(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 估值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金额3.1 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4.1 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利息5.1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方式6.1 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2 还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权利义务7.1 抵押物所有权声明:甲方保证所抵押的首饰为其合法拥有,并无其他抵押或权利纠纷。
2021年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2021年公报案例裁判要旨2021年第01期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之前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上述合同因专利权无效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应根据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专利权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进行判断。
专利权许可费、转让费、侵权损害赔偿等均属于专利权价值的对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如果未履行部分系因当事人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通常并非直接对应于专利权的价值,而是对应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专利权宣告无效对此并不具有溯及力,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未支付的违约金。
3、公司解散纠纷案裁判要旨: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致使股东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具有限定作用。
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包含主题名称和发明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主题名称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如果可以认定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则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5、人格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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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
释解读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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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解读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
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
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辅助合同多样性)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预约合同效力)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n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电子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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