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论》的一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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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论》的一些解读
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洛克写作《政府论》是为英国光荣革命作辩护和理论总结。
在《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中,美国学者扎科特对这个观点进行了质疑。
受此启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政府论》进行重新解读。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认为《政府论》立论的基础是上帝存在这一根本前提。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长期被学界忽视的《政府论上篇》进行了再阐释。
其次,笔者通过对《政府论下篇》的分析,归纳了其内在机理。
再次,笔者从洛克对人的理解的视角出发,论述了洛克关于人性、理性的理解与他所构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之间的关联。
在这之中,笔者辨析了洛克政治哲学与过去政治传统之间的关系,并得出了洛克既有与传统保持一致、又有对传统进行完善甚至是颠覆的两面性。
最后,笔者认为洛克在构建其政治哲学过程中,依据的是以理性理解信仰的方法论,由此形成了洛克政治哲学的独特性。
笔者认为,洛克本质上是以自己对理性的理解来论证他对上帝、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的认识。
在这过程中,体现了洛克政治哲学中个人主义与信念并存的特征。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人性,理性;
一、缘起:扎科特对《政府论》的新解
学界对洛克写作《政府论》的目的长期持有这种看法:认为是为英国光荣革命辩护。
对此,商务书局出版的中文版《政府论》,在谈及洛克写作此书的目的时,明确地写到:“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的‘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1]P1事实上,这已成为学界对洛克写作《政府论》目的的经典论断。
正如美国学者扎科特所说:“不久前,关于光荣革命普遍接受的叙事可大体表述如下:在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两篇》中得到经典表述的政治概念和思想,导引了光荣革命,并可使这场革命得到几进全面的理解。
”[2]P4但扎科特在其经典论着《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中,通过对英国光荣革命过程中各种思潮的辨析,最终得出了与学界主流观点相差甚大的结论。
对于洛克写作《政府论》的目的,扎科特认为,《政府论》不是为光荣革命作辩护,它与光荣革命的关联没有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的那么大。
事实上,《政府论》已经偏离了光荣革命所确立的政治传统,它不是在为英国革命作辩护,反倒是间接地为美国革命作了辩护。
对此扎科特给出了以下论证。
首先,扎科特对具有制宪意义的美国《独立宣言》的信条做出了如下判断:“考虑美国《独立宣言》的五个主要信条——(1)平等;(2)作为由人精巧设计的政府;(3)作为政治基础和目的的自然权利;(4)同意;(5)革命权”。
[2]P5其次,扎科特认为在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也有一部具有制宪意义的法案,这就是1689年议会会议把王位授予威廉和他妻子玛丽时所公布的《权利宣言》。
[2]P5通过对比分析,扎科特认为《权利宣言》所具有的信条与《独立宣言》的上述五个信条具有明显差别。
最后,扎科特得出结论:英美两国革命所体现的政治传统有着根本差别。
且由于美国《独立宣言》中所信奉的信条主要来源于洛克的《政府论》,因而洛克对美国革命的具有重大影响,他对英国革命产生的影响确是有限的。
在论述洛克《政府论》对美国革命的重大影响时,扎科特给出了如下论证。
首先,他认为洛克的《政府论》直到1720年才真正对英国政治产生了实质意义上的影响。
[2]P396具体过程是这样的:当时的辉格党人为了评议时政,为此发表了一系列时评,这些时
评最后编着成了《加图信件集》。
而在《加图信件集》中,辉格党人将洛克政治哲学与自身政治传统结合了起来,这样才使得洛克《政府论》中的各种观点在英国有了广泛的传播。
其次,随着《加图信件集》所体现的自然权利和古代共和主义精神在北美大陆的传播,这便使洛克的政治学说对美国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
正如扎科特所说,美国国父们是通过《加图信件集》的传播才真正了解到洛克的自然权利。
在此基础上,国父们再运用古代共和主义和自己新的政治科学,最终形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新共和主义”。
[2]P409
以上是对扎科特论述《政府论》在英美两国革命具体命运的总体概括。
个人认为,扎科特在《自然权利与共和主义》一书中给出的论证是可靠的。
由此,正好也可得出笔者的结论:洛克写作《政府论》的目的绝非是为英国革命作辩护和理论总结,其真正目的是构建一个新的政治传统,且《政府论》所构建的政治传统与英国传统政治具有鲜明差别。
概言之,《政府论》不是概括英国光荣革命成功经验的产物,而是洛克运用思辨理性构建新的政治传统的产物。
二、背景:立论在上帝之上的《政府论》
如上文所述,《政府论》是洛克运用思辨理性进行理论构建得出的产物。
现在要分析《政府论》的内在逻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辨清洛克在《政府论》中所采用的论证方法。
事实上,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在构建自己的思想体系时,普遍的做法就是先对所要论证的知识进行归类,再用某个方法论对归置在具体范畴之内的知识进行论证。
典型的事例有:斯宾罗莎用几何演绎逻辑的方法写作了《伦理学》,霍布斯兼用演绎逻辑和自我内省的方法写作了《利维坦》。
与这类启蒙思想家相比,洛克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
在洛克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之中,洛克在论及知识的分类时,将知识分为三个种类:物理学知识,实践知识,标记学知识。
在具体谈到实践知识时,洛克对其下了一个定义:“这种学问教人如何可以正确的运用自己的能力和行动,求得良善和有用的事物。
在这方面最主要的,就是伦理学。
这种学问的职务就在于找出人类行为方面所能招致幸福的规则和尺度来,并且找寻出实践它们的方法来。
[3]P721从洛克对实践知识的定义来看,实践知识是规范人类如何运用实践理性正确行动的知识。
而在《政府论》中,洛克谈及此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
[4]P2通过洛克的这一论述,可知《政府论》的目的是为政治活动找出一个正当的分析范式,要从应然的角度为政治行动定制应当的规范。
由此再对照洛克对于实践知识的定义,便可得到这个结论:《政府论》所论述的知识隶属于实践知识的范畴之内。
如洛克所说,既然实践知识是关涉人如何行动的知识,那就必然要有规范行动的规则和尺度。
从实践知识这个特征来看,意味着实践知识必定与道德相关。
因为只有先确认善恶的道德标准,才能对个人的实践活动进行评判。
而在谈及道德时,洛克说到:“我们常以一条规则来考察、来判断人类的自愿动作,看看他们同这个规则是否相契”。
[3]P327不难得知,洛克是把实践知识视为关涉道德善恶的知识,实践知识与道德知识紧密相关。
既然实践知识与道德知识相关,也就意味着在为实践知识定制正当的规范时,这一规范必定要能在道德上立稳。
换句话说,只有先保证个人的行动能在道德上得到公平的善恶奖惩,那些为规范人们实践行动而制定的正当规则和尺度才具有约束力。
这表明,规范实践行动正当性的规则和尺度,必然要具备定言形式的道德命令。
只有无条件的、普遍的、绝对的道德命令才享有真正的约束力,才能保证规范实践行动的规则和尺度具有不可撼动的正当性。
既然规范实践行动的规则和尺度的正当性依赖于绝对的道德命令,所以在制定这些规
则和尺度时,定要找到保证它们得以成立的某一具体命令。
面对这一难题,洛克给出的解决方法是求靠超验的上帝。
洛克把上帝存在视为规范人类行动的绝对命令,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够保证人类的实践活动得到公正的奖惩。
对此,洛克明确说道:“他有慈悲和智慧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向着最好的方向进行,他并且有权力以来世永久而无限的惩罚,强制其规则的实行,因为任何人亦不可能使我们逃出他的手掌之外”。
[3]P616
既然上帝存在是制定规范人类实践活动正当法则的根本前提,那洛克必须证明上帝为何存在。
为此,笔者来论述洛克对上帝存在的证明。
而在这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介绍洛克的一些基本哲学思想。
由于《人类理解论》是代表洛克哲学思想的经典论着,笔者将主要从这本书中中归纳洛克的哲学思想。
洛克首先宣告了他写作此书的目的:“我的目的既然在探讨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度和范围,以及信仰的、意见的和同意的各种根据和程度”。
[3]P1在具体论述自己的哲学思想时,洛克认为,人类的观念来自于感觉和反省,知识是人心对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矛盾所发生的一种知觉。
在用知觉考察观念之间的契合或不契合时,人类可以从“同一性或差异性、关系、共存或必然的联系、实在的存在”这四个范畴来考察。
[3]P515在这四个范畴内,人类可以用直觉、推论和感觉三种方法获得知识。
[3]P529在论述关于实在的存在的知识时,洛克认为,人类可以用直觉的方式感知自己的存在,可用推论的方式得出上帝的存在。
可见,洛克把对上帝存在的知识看成是一种推论的知识。
为此,洛克在关于“我们对于上帝存在的所有知识”这一章节中,用推论的方法得出了他对上帝存在的证明。
首先,洛克反对人类存有对上帝的先天观念。
“上帝虽然没有给予我们以有关他自己的天赋观念,虽然没有在我们心上印了原始的字迹,使我们一读就知道他存在”。
[3]P614其次,洛克认为人类可以运用自己的官能证明上帝的存在。
最后,洛克认为既然理性告知我们无中不能生有、物质不能创造精神,因而必然有一位悠久的、全能的、全知的主宰,这个主宰者就是上帝。
[3]P620
概言之,洛克认为人类可以运用理性的推理论证证明上帝的存在,因而上帝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绝对真理。
事实上,在论证上帝的存在时,洛克采用的方法是经院哲学家用理性求证信仰的老办法。
正如周晓亮先生评论到:“洛克的论证实际是托马斯·阿奎那用动力因证明上帝存在的翻版,只不过他用虚无不能产生存在来进一步说明动力因对于产生事物的重要性”。
但无论洛克论证上帝的方法有何不妥,他事实上已经得出了对上帝存在的证明。
对洛克而言,既然上帝存在是永恒的真理,因而求靠上帝来制定规范人类实践活动的规则和制度也就可行。
这样,他便可以依据上帝存在这一永恒真理来建构他的《政府论》。
事实上,洛克《政府论》中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全部论证,均根源与上帝存在这一毋庸置疑的真理。
对于洛克如何依托上帝存在这一真理来演绎《政府论》的具体论证,这是笔者在下文重点要谈的问题。
但笔者之所以花费大量笔墨来论述洛克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是为了提醒读者在阅读《政府论》时,一定要抓住上帝存在这一核心命题。
正如施特劳斯所说:“我们可以用更加简单的方式来谈这个问题,上帝之真实不妄是他所启示的任何论旨的明证”。
[5]P216
但难以否认的是,信仰和理性毕竟是不同范畴内的概念,信仰和理性在一些问题上必定存有张力。
经院哲学在处理信仰和理性之间的关系时,不外乎两种办法。
一种是以奥古斯丁为典型的用信仰理解理性的方法,另一种是阿奎那为典型的用理性论证信仰的方法。
对于带有浓厚经验主义色彩的洛克而言,他选用了第二种办法,即用理性论证信仰的方法。
但正如上文所说,无论采用何种办法来处理信仰和理性之间的关系,信仰和理性必定在一些问题上存有不可调和的张力。
事实上,洛克也认识到了这一难题。
为此,洛克对如何如何处理信仰和理性的关系给出了自己的方法。
首先,他对信仰和理性做出了定义。
他认为:
“信仰只是人心的一种坚定的同意”。
[3]P687“理性是指着人的一种能力而言的;这种能力正是人和畜类差异点所在,而且在这方面,人是显然大大超过畜类的”;[3]P666而当信仰和理性遭遇不可调和的张力时,洛克明确提出要用理性来求证信仰。
对此,他说到:“因此,任何东西只要和理性的显见的、自明的命令相冲突相矛盾,我们就不能说它是不与理性相干的一种信仰的事情,而且纵有人如此主张,我们亦不该同意他”。
[3]P695从洛克坚定的语气中,不难看出,在面对信仰和理性存有的张力时,他较为激进的坚持理性至上。
由此,便可直觉出为何在《政府论》中,洛克的一些论点会与传统基督教的观点反差那么大。
正如笔者所认为的这样,这种差异来自于洛克是用理性去理解信仰,而这却会使得洛克得出的某些观念与传统观念有重大差别。
事实上,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早有暗示。
他不止一次的说自己的观念“是一种奇怪的学说”。
[4]P8笔者认为,洛克也正是以此来提示读者,要读者注意到从他所构建的新的政治传统与过往政治传统的差异。
概言之,《政府论》中各种观念得以立论的根本前提是上帝存在这一永恒真理。
在坚信上帝存在之后,洛克运用思辨理性对自己的政治观念做出了具体论述。
笔者认为,以上就是洛克写作《政府论》的方法论。
而由于洛克在处理信仰和理性之间的张力时,坚定地站在理性一边,这会使得他在用理性论证依靠上帝才能存在的自然权利、自然法时,对上帝的理解与《圣经》所启示的真理会有冲突。
正如施特劳斯所说:“我们认为,可以稳妥的说,洛克的部份‘自然法’并不等同于《新约》或总体而言《圣经》中清楚明白的教诲。
如果自然法的‘所有部分’都是以清楚明白的方式写在《新约》中,那随之而来的就是,‘部分的自然法’根本就不属于自然法”。
[5]P219
三、重解:对《政府论上篇》的再阐释
长期以来,人们在研究洛克的《政府论》时,普遍的做法就是轻视《政府论上篇》的作用,直接从下篇开始入手。
如所知晓的这样,洛克在上篇中的主要目标是批驳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观念,下篇中的目标是论证自己的政治哲学。
从表面上看,上下两篇的众多论题相差甚大,所以若要了解洛克自己的政治哲学,似乎只需阅读下篇就足以。
但事实上,通过了解英国光荣革命时期的各种思潮:当时最有影响力的君权神授观点是詹姆斯一世的学说,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观的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
而且,菲尔默爵士立论最为有力的观点是消极服从观,他是从基督教“对掌权者理应顺服“的传统观念出发论证了君权的神圣性。
在其论证中,从亚当父权的角度论证君权神圣性只是不起眼的一个论据。
[2]P56—63所以,如果洛克要全面驳倒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观,他必须既要反驳菲尔默从亚当父权的角度对君权神授的论证,又要反驳菲尔默从消极服从的基督教传统观念对君权神授的论证。
让人诧异的是,洛克只做了其中一部分。
他没有反驳菲尔默爵士君权神授得以成立的核心观念——消极服从。
如果真像人们通常理解的这样,《政府论上篇》的目的是为了反驳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观,而由于洛克事实上没有反驳消极服从观念,因而《政府论上篇》肯定没有达到目的。
但洛克是“一个谨慎的作者”,[5]P211他肯定不会容许自己的学说出现这么明显的漏洞。
既然洛克不可能出现这种漏洞,那对于他只反驳菲尔默爵士从亚当父权角度论证君权神授的做法,则需要找到一个新理由,因而也需重新审视洛克写作《政府论上篇》的目的。
个人认为,洛克之所以有意选取菲尔默爵士关于亚当父权的观念作为反驳对象,其目的在于间接引出他自己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思想,洛克表面上是在反驳君权神授观念,但实质上是在悄然建构自己的政治哲学。
接下来,笔者将对此进行论述。
在《政府论上篇》中,菲尔默爵士论证君权神授有以下两个论点:一是亚当基于上帝的赐予享有主权,二是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
对于第一个论点,洛克轻松将其
驳倒。
因为洛克只要查阅《圣经》,运用正常人的智力理解经文的意义,便指出了菲尔默爵士观点的荒谬。
但在这个过程中,洛克在驳倒菲尔默爵士的同时,得出了他想要的观点,这就是“总而言之,这段经文不但远远不能证明亚当是唯一的所有者,正好相反它证实了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
[2]P33因为最初的世界为人类所共有,所以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人人拥有平等的自由、财产共有的自然状态时,便可以此为根据。
对于第二个论点,为了将其驳倒,洛克花费了一番功夫。
事实上,从父母对儿女的生育权推论出父亲对儿女的所有权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
此时若还采用直接引用《圣经》的经文的老办法,显然难以凑效。
为了彻底驳倒这个论点,洛克从造物主与被造物的关系着眼,依靠只有上帝才真正拥有对人的所有权这一观点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对此,洛克说:“那些说父亲是给予他们不应该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予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
[1]P44既然人类是归上帝所有的财产,那只有上帝才能随意处置这些财产,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占有上帝的财产,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
而由于超验的上帝不会在经验世界中直接显现,因而每个人都应保管好上帝的财产即保全自己。
由此,洛克得出了他的自然状态学说得以建立的基本原则——自我保全。
对自我保全这一原则,洛克这样写到:“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它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住行其它生活必要的东西。
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造物主的旨意,因而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利用,这样来说,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于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
[1]P74概言之,洛克在反驳菲尔默上述两个论点过程中,已然提出了属于他的政治观念。
正是这些政治观念在上篇中早已确立,所以使得在下篇中洛克可以轻松的论述他的政治哲学。
事实上,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还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这就是他对于人的理性的理解。
“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
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指示方向的唯一的星辰和罗盘来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
”[1]P48所以,当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直接说到“而理性,就是自然法”便是最自然不过的事了。
[4]P4事实上,洛克如此这般推崇人的理性能力,也恰好印证了笔者认为洛克在对待实践的态度上是一位理性主义者的论述。
难怪施特劳斯在论及洛克的政治哲学时,感慨到:“我们暂且假设洛克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理性主义者”。
[5]P213洛克通过对人的理性的推崇,已然透露出他在坚守上帝存在这一根本前提下,如若信仰和理性发生冲突,他将义无反顾的听从理性的指导。
由此笔者进一步认为,洛克是用思辨理性构造了《政府论》一书,这种思辨理性是一种基于认识上帝而得来的理性。
这其中的自然理应理解为超自然,它是上帝的启示,这其中的理性应理解为人区别于动物的语言和抽象的能力。
[3]P375至于笔者为何这样理解,将在下文交代。
而正是基于上帝而来的启示同人的理性本质上存有张力,因而使得洛克的政治哲学有时候是对传统政治的扬弃,有时候是对传统政治的继承,这是笔者随后将要论述的问题。
当洛克在下篇中谈到他要区分五种权力时:“我认为官长对于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于儿女的权力、主人对于仆役的权力、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和贵族对于奴隶的权力,是可以有所区别的”。
[4]P2事实上,他关于这五种权力的区分很多在上篇中早有交代。
在论从亚当承袭下来的君主制这一章节中,洛克认为官长与臣民之间是一种服从关系。
“因此,服从政府虽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可是,这种服从所指的只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威权的人的
指导和法律”。
[4]P71在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和论父权与财产权作为统治权的共同根源的章节中,洛克通过上帝才是人类所有者的观点,论证了父亲基于生育的行为并不享有对儿女生命、自由、财产的所有权。
在论亚当对于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这一章节中,论证了丈夫并不拥有对妻子的绝对支配权,丈夫只是享有一种婚姻上的权力。
在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这一章节中,洛克认为主人对仆役的权力并不是一种人身的支配权。
对此,洛克清楚的写到:“因为富裕所有者的威权和穷困乞丐的从属地位,并不起源于主人的所有权,而是起源于穷人在宁愿做主人的奴仆而不想挨饿的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
[4]P35正是因为洛克在上篇中已经对这些权力做出了区分,因而使得当他在下篇中再次区分这五种权力时,他只是对上篇中较少提及的贵族同奴隶的关系进行了补充,并专门在“论父权”这一章节中,对父亲与儿女的关系、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补充。
综上所述,《政府论上篇》蕴含着许多洛克将要在下篇中所要论述的观点,上下篇之间的关系非常严密。
以往在研究洛克《政府论》时,常常忽视上篇,这种做法是需要反思的。
正如扎科特这样写道:“只是在《政府论两篇》中,核心的理念是人是创造者上帝的财产,也许,菲尔默向洛克提示了这种理念,因为他事实上主张所有人最初都是亚当的财产,因为亚当是他们的源泉或起源。
”[2]P290笔者认为,或许这才是洛克当年为何要从亚当父权的观念出发来反驳菲尔默爵士的合理解释。
四、分析:梳理《政府论下篇》的内在机理
(一)理性构建下的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
如上文所述,洛克是用思辨理性构造了《政府论》,这种思辨理性是一种基于认识上帝而得来的理性。
有此,我们进入洛克的自然状态。
对于自然状态,洛克写到:“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的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者有益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类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造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活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
”“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自己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顺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法自然法的人”。
[4]P4以上是洛克本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对其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自然状态是洛克政治哲学开始的起点。
对此,施特劳斯说到:“不考虑自然状态的状态,就无法弄清清楚自然法的地位。
洛克比霍布斯更明确的强调,人们确实曾生活与自然状态中,或者说自然状态并非是一个假说”。
[5]P235的确如此,在《政府论下篇》论父权和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这些章节中,在谈及父权和君权的起源时,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