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电力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电力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是指对工程设施或者设备造成轻微损坏,对人员和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控制和解决,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质量影响较小。
较大事故是指对工程设施或者设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的停工或者生产中断,对人员和环境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类事故需要较长时间来进行修复和处理,可能会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重大事故是指对工程设施或者设备造成严重破坏,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无法挽回。
这类事故需要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和处理,并可能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三个等级外,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可能对事故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工程中,对于不同等级的事故,通常会有相应的预案和处理流程,以便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各类事故,保障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
⼯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在进⾏⼯程建设施⼯的时候,如果施⼯单位监督不到位,很有可能造成⼯程出现质量事故,出现质量事故时会造成⼈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程质量事故分等级的,那么⼯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程安全事故等级分类(⼀)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1.当发现⼯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停⽌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序施⼯,需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进⾏质量问题调研,主要⽬的是要明确问题的范围、问题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
调查⼒求全⾯、准确、客观。
3.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进⾏问题原因分析,正确判断问题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案的基础。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
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
1989年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要求者。
“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
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
质量安全事故分类报告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一、工程质量事故(“以上”包本数)(311、155、311、311)1、特别重大事故:≧30人,≧100人,≧1亿元;2、重大事故:≧10人<30人,≧50人<100人,≧5000万元<1亿元;3、较大事故:≧3人<10人,≧10人<50人,≧1000万元<5000万元;4、一般事故:<3人,<10人,≧100万元<1000万元。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报告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质量上报:中大国、小省)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2h。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上”包本数)(311 155311 311)1、特别重大事故:≧30人,≧100人,≧1亿元;2、重大事故:≧10人<30人,≧50人<100人,≧5000万元<1亿元;3、较大事故:≧3人<10人,≧10人<50人,≧1000万元<5000万元;4、一般事故:<3人,<10人,<1000万元。
二、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划分等级
⼯程质量事故如何划分等级进⾏⼯程建设时,承包⼈要对⼯程的质量负责,⼯程竣⼯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
⽽⼯程在施⼯的过程中,可能会⽣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员伤亡,那么⼯程质量事故怎样划分等级?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程质量事故如何划分等级1.⼯程在施⼯的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质量事故可以分为4个等级。
2.分别是:①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法律依据:《⽣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有什么法律后果有关地⽅⼈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涉事故调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
因此可知,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是属于违法⾏为,那么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就需要根据情节⽽定。
⼀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三⼗九条之⼀规定的“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增加死亡⼀⼈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为之⼀,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员⼫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相关部门制定了一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这些标准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等级划分,为相关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指导方针。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主要是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因素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主要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如下:1. 轻微事故:指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轻微意外事故,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失较小,只影响到局部单位或个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通常这类事故只需要进行整改和处理,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3. 重大事故:指建设工程中发生的严重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范围广泛,可能对整个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这类事故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不同等级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规定,为相关单位提供了标准化的管理指导方针,规范了事故处理的流程和程序。
2. 预防事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单位预测和识别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3. 降低损失:通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为相关单位降低经济和人员伤亡方面的损失提供重要的依据。
4. 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可以明确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不同等级事故发生时的处理程序和应急响应措施,提高了应急处理能力和效率。
简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维护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的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害和损失的事件。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分类1.1 结构安全事故结构安全事故是指建筑物或其他工程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坍塌的事故,通常由设计、施工或材料等原因引起。
楼板承载能力不足导致的楼板坍塌,或者桥梁设计不合理导致的桥梁倒塌等。
1.2 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或机械发生故障或失效,导致人员伤亡或损失的事件。
起重机意外坠落,或者施工机械设备起火等。
1.3 材料质量事故材料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
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导致的建筑物开裂,或者使用次品钢材导致的桥梁断裂等。
1.4 环境影响事故环境影响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包括污染、噪音、振动等。
在施工现场产生大量粉尘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或者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扰民等。
2. 事故标准2.1 事故等级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指损失较小,影响范围较小的事故;重大事故指损失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事故;特大事故指损失巨大,影响范围极为广泛的事故。
2.2 事故原因事故原因是指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直接原因通常包括人为失误、设备故障、材料质量问题等;根本原因则涉及到管理不善、监督不力、规章制度缺失等方面。
2.3 事故处理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后,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整改工作。
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报告,及时公布事故处理情况,避免事故扩大和重演,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个人观点和理解: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标准对于预防和处理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正确理解事故的分类及标准,才能更好地识别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区别
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 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负责人报告。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2、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设主管部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 2h。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 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d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安全生产责任:(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要求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位;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九、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类别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50%;一年以上,不少于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
招标代理机构
甲级
(各类)
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提高我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工程质量事故,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修装饰、安装工程等。
三、事故分类1.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事故。
2.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工程报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 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可能导致工程报废或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其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其成员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现场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人员疏散、现场救援等工作。
(2)技术支持组:负责事故原因分析、技术鉴定、修复方案制定等工作。
(3)物资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供应等工作。
(4)信息联络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等工作。
五、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
2. 应急启动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 现场处置现场处置组根据事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安全保卫: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人员疏散:将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3)现场救援: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4. 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组根据事故原因,采取以下措施:(1)事故原因分析: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5、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6、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7、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执行。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分级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分级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力量轻度或临时丢失的损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
听觉等器官受到严峻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量有重大损失的损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
二、三级重大事故。
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
依据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马上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设计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设计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设计质量事故分级标准可以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设计质量事故可以分为四级,分别是: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另外,根据不同的设计领域和具体情况,还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在建筑设计中,可以根据事故对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在机械设计中,可以根据事故对设备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等方面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需要注意的是,设计质量事故分级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同时,对于不同的事故类型和领域,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以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
重⼤⼯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如果⼯程的质量不好,那就可能发⽣⼀些⼯程质量事故。
对于这类事故可⼤可⼩,因此在相关的法律上也有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
那么,法律具体是怎么来说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相关知识:安全事故分类(⼀)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般事故,是指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般⼯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发⽣⼀般质量事故,由公司⼯程管理部组织项⽬部相关⼈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案和意见,施⼯队不得⾃⾏处理。
(⼆)重⼤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案,将处理⽅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处置。
(三)⼯程质量事故发⽣后,项⽬部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字报告,⽂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中规定了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有关工程安全事故分类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
级;
5.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对比记忆(一级建造师)
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依据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和调査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伤亡事故分为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的初步原因;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调查组职责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核査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査拫告。
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及范围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及范围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我们有必要了解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及范围。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轻微事故指的是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例如,路面出现轻微凹陷或裂缝,交通流畅度受到一定影响,但不会导致严重后果。
一般事故指的是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一定损害,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例如,路面出现明显凹陷或裂缝,车辆行驶不稳定,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重大事故指的是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例如,路面出现大面积塌陷或崩塌,导致交通完全中断,无法正常通行,严重影响出行安全,甚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范围主要包括路基、路面、路基边坡和交通设施等方面。
首先是路基,它是公路工程的基础,承载着整个公路的重量。
如果路基质量不好,容易发生塌陷、沉降等问题,导致路面损坏或交通事故。
其次是路面,它是车辆行驶的平台,如果路面质量不好,容易出现凹陷、裂缝等情况,影响车辆的稳定行驶。
此外,路基边坡的稳定性也是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方面,如果边坡不稳定,容易发生滑坡、坍塌等问题,对公路的通行造成严重威胁。
最后,交通设施也是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范围,包括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如果这些设施质量不达标,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及范围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我们应该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管,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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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门类、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来源:考试大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来源:考试大
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
如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