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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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

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人们从古至今就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对的。

我想对方辩友也是受了这种偏见的影响,犯下了不少错误。

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第一,对方辩友理论上不清,概念上混乱,认为舆论一定能遏制司法腐败。

我想请问:舆论中所认定的所谓法官被收买,审判员与当事人有交易,证据何在?没有确凿证据就只凭舆论或是主观臆断来看问题是不是有些片面呢?第二,事实上的问题。

认为舆论就是民意。

请问,当舆论不分青红皂白,谩骂司法人员时;当舆论不顾公民隐私权,任意人肉搜索时;当舆论蔑视司法程序,认为直接枪毙嫌疑人才好时,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吗?第三个,对方辩友忽视了媒体对舆论的误导。

经过某些个人和媒体的片面报道,普通家庭背景的药家鑫成为了富二代,16岁的李天一变成了19岁,杀害警察的杨佳成为了英雄。

引起舆论的,到底是司法不公,还是不实虚假的报道?下面我继续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为什么我们需要司法公正,因为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而事实上当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强势的舆论,而做出偏离审判时,我们失去的是恰恰是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被操控,司法被舆论绑架时,我们失去的又是司法的公正。

我们再看,舆论与司法,舆论更关注主观猜测,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当法官进行证据收集,综合考量时,有人散播谣言,企图制造舆论,向司法施压;当审判员分析案件,了解实情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妄加评论;当法院长监督审理过程时,不明真相的舆论开始未审先判,盖棺定论。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想让大家真正意识到舆论对司法公正强制的干涉行为。

当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有所出入,“阴谋论”“司法不公论”等甚嚣尘上的时候,当有甚者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对司法制度大肆抨击的时候,难道这就是舆论对司法公正所谓的益处吗?我们常把司法当做天平,天平两端是当事人双方,而舆论的干涉如同往一方加上一个砝码,导致天平倾斜。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立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立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开宗明义:“社会舆论”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共同意见和看法,它包括当事人、媒体、法学专家等等。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要在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中体现出公平、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审判结果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而审判过程的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方基于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二者在社会本质上是否一致的标准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论证如下:(立)首先,司法公正和社会舆论在本质上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

处在社会的大环境中,社会舆论并不是一个恶喧嚣的发声机器,而是一个意见与观点的思想综合体,社会舆论包含的不只有群众的民意,更有媒体、法学专家、当事人的意见等等。

社会舆论所追求的也不仅仅只是个别事件判决的公正,而且更是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同样的,这也是法律所追求和维护的,小到家庭的纠纷大到社会福利的落实保障,这不仅是我们每个人所关注的,更是司法公正的职责所在。

(驳)其次,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社会舆论的介入能够促进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以及法律的完善。

司法需要独立,但如果司法因为独立而却拒绝公开,那么司法公正就只会变成司法内部的一家之言,停滞不前,而且缺少社会舆论后,我们也根本无法判断现行的每一条法律是否就一定是现在我们司法和社会所共同追求的公正。

所以司法需要独立,但时代也在发展,而法律完善的每一步都是社会舆论在推动。

我们看到,不管是在从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变成现在社会救助制度,还是从以前的劳教制度变到现在的废除,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司法公正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重要的司法公正要在和社会舆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向前发展和完善。

(价值倡导)在最后,对方辩友可能会告诉我们,社会舆论因为影响到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判断,但是司法要做的其实并不是将社会舆论排除在司法之外,而是要正面的面对舆论,正确的分析舆论,及时与民众沟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司法判决最终能经得起民众的检验,同时让公众了解司法,接受司法,最终树立起民众对司法本该有的信仰,这才是社会舆论在司法公正中的最大的影响,这也才是我们最正确的选择。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民众通过关注司法,提升民众本身的主人翁意识和法制意识,促进司法人员在长期监督下坚持司法公正的行为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精神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对司法体制的长远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反驳:社会舆论影响判罚1、证明最后的判罚结果确实是不公正的;如果不是具有损害性的结果,可以说民众是监督作用,促进结果的公正化您方说…… ,那我方也可以说最终的结果是公正的,社会舆论发挥了监督作用达到了结果公正;所以这样论证没意义2、证明最后不好的结果是社会舆论导致的,而不是司法人员的判罚不当,不是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主动权在法官手里,综合的结果;一类较为轻松的作出判决,二类人情和法理的剧烈冲突,社会对法理人情的大讨论,是的结果更加公正3、即便社会舆论真的导致一些案件判罚不当,但是社会舆论影响了多少判罚结果,对方能够举出的也只是一些个例;美国仅暴力案年逾一百五十万,有多少是因为错误的社会舆论导向使其结果不公;仅一个南中级京法院交通案件12342,全国超过300个中级法院,庞大的案件数量,请拿出数据告诉我,社会舆论究竟引导了多少的不公正司法;。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再者,网络舆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进而能够对司法事件提出更有效的建议;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就应当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而网络舆论正是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将社会事件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无形也将事件中的法律知识普及给公众,既保障了信息的畅通无阻和网民的畅所欲言,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其实,每个案件都是法律的缩影,公众通过网络参与案件讨论,和其他网民进行交流互动,公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法律知识,培养了公民的法治观念,能够客观地对司法事件提出公正的看法和建议;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网络舆论存在弊端,但不能因为这些弊端就忽视网络舆论所蕴藏的价值,我们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

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

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

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

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

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

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

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

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

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

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定义:舆论: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标准:大众舆论是否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其弊端是否能够规避。

逻辑:1、大众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从而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找例子2、从长远来看,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够推动法律完善孙志刚例孙伟铭例3、诚然,有不良影响,但是不良影响都可以规避美国法律例,美国规定得很健全需要强调的点:大众舆论只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影响因素,不是只有才也不是只要就的关系承认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告诉他正面影响不可替代,负面影响可以规避现状弊大于利,处于现状,现在会影响法官判案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或者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或者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

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1、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例如,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

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

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层领导多次批示,才将犯罪人起诉审判。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

《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

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 分 30 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xx 年 3 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 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 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xx 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xx 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xx 年 4 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xx 年 12 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 月 24 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xx 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反方四辩)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反方四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对方观点我方还有一下几个问题,请对方四辩一会儿务必回答我的这几个问题,以为我方及场下观众答疑解惑呀!1、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时,如何保证最后司法量刑肯定没有倾向性?又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性不会因此受干扰。

2刚开始的盘问环节,对方一辩都已经承认我们接受的信息大多数是错误的,也承认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不愿透露的隐私。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可知大众舆论在关注司法审判时大多是信息不具真实性,且还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辩友还要坚持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在刚才的辩论中我注意到对方好像没有认真听我方一辩的立论,怎么总是忘了我方的论点呢?那我们再来明晰一下我方论点好了。

首先,我想再次强调,关注是=lo ok+see既要用心思考,还要有所作为,不是呆呆看电视的watch呀对方辩友。

不要总是说说关注只是看不产生影响了!一直为你们解释词义我们很困扰啊。

其次,我希望对方辩友明白,大众舆论的感性诉求与司法审判的理性裁决是存在冲突的。

邓玉娇因为杀的是不法官员就被称为烈女,胡斌因为富二代的身份与受害人农村奋斗大学生的身份形成鲜明对比就被批判为富不仁。

张金柱因以警察的身份醉酒肇事而被挂上“不杀不以平民愤”的死刑判决。

道德的感性思维与法律的规则思维存在着天然的鸿沟,司法审判以其专业性进行理性推理,以法律丈量事实,坚持程序正义。

法律不存在好坏,更不存在贫富,只定义在是否犯罪。

而大众的感性诉求往往是从朴素的善恶观出发,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夹杂道德要求的对错评判。

对方辩友知道吗?大众舆论关注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存在冲突的,法官的唯一需要负责的只有法律,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与先行法律规定来裁量刑罚,而不应受任何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影响。

而大众舆论本身既不属于案件事实,也不属于法律适用,大众舆论对法律的关注突破了司法的正当程序,就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干预,其弊端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的社会评价,更糟糕的是给司法审判施加无形的压力,最后导致司法独立公正受到影响。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大众舆论即公众的言论,是民意的体现。

关注即关心、注视。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辩论赛中常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既然观点不同,但为何要保障别人说话的权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那些不同声音的存在对我们意义非凡。

舆论对司法审判而言,就是来自公众的不同声音,要评判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利大还是弊大,必须要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如果利处是全面的必要的,弊处是个别的可控的,就说明它的影响是利大于弊。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原因有三: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独立。

舆论首先是一种关注,这种关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将社会热点案件置于阳光之下,让审判过程更透明,进而防止强权的干涉和司法腐败的滋生。

司法审判的主体是法官,大众舆论只能通过引起法官、社会注意来发挥作用,没有能力左右法官的审判、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

并且由于大众舆论的监督能保护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在强力的干预,反而促进司法的独立。

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监督,刘涌案中刘涌是不是就会在强权的保护伞下逃脱应受的惩罚。

二、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即是我方的理论依据,也是党的群众路线中所明确提出的。

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当今社会发展飞速,而法律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法官理应被委以自由量裁权,使其能根据法律参考民意,抓住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切合点。

而大众舆论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法官应该甄别舆论是否过于偏激还是合乎常理,而后根据法律及诸多社会因素作出更加公正的独立判断。

只有这样的审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关注,天价过路费案中过路费怎么会从368万变成49万?三、有利于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信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存在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依据证据与法律做出的判决和民众通过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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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

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

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

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

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

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3,舆论的作用点发生在哪里?司法监督,立法反馈等方面,都是舆论应该发力的地方。

审判程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舆论不该介入也无法介入的地方。

这是由舆论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希望对方辩友不要过多的在这里纠结了。

4,判决书援引的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水军的评论呢?
5,生效的是法院的判决还是舆论呢?
6,您把舆论看成洪水,那它是引导呢?还是堵塞呢?
7,舆论的确可能会被一些热点问题吸引,但是你方只是论证了舆论在空间上的不全面性,这个和舆论对司法是否具有推动作用有什么关系呢,和我们的辩题有什么关系呢?
8,舆论不等于谬论,独立不等于孤立,影响不等于干涉
9,对于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缺陷,我们可以采取许多有效的手段进行规避,比如:建立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等。

10,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可见舆论和司法是可以实现和谐统一的,舆论推动着司法的进程,同时我们的司法公正又不会轻易被舆论左右。

问题
1,最高院开通了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方辩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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