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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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时间:2018-03-15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六)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
第三章共用部位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不得损坏或占用共用部位。

...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质量,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估,评价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由物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湖北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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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湖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07-28【生效日期】201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解读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既是党中央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期待和向往。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物业服务业应运而生并得到长足发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3年及时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物业服务和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实际,并与国家上位法相衔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关注民生福祉的一项重要立法,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制物业服务和管理是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公用事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多个主体,涉及民事、行政多种法律关系,需要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

条例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基础上,确定了房产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同、街道乡镇落实的物业服务管理体制。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二是明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物业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细化其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小区行政执法相对较弱的实际,条例规定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三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联系紧密,为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文件资料备案及建档保存等具体工作。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享有监督权,可以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维修等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管理和技术知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当行为有权进行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因违反本法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曝光。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有关专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负责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选举工作,对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清洁;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3.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4. 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5. 绿化景观的建设和维护;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明确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的重要方式,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做出必要的决策。

第八条物业管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限制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范围。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物业进行合理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业主因物业管理方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 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简介湖北省于2020年颁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读这部条例,本文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全新解读。

1. 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指的是对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和秩序。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

2.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区域管理、绿化管理、停车管理等。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居住环境的舒适。

3.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监督。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物业的安全和卫生。

4. 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条例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和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业主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进行整改。

5. 处罚和纠纷解决条例明确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条例也规定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

结论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界定,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为物业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各方应积极配合条例的实施,共同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1. 引言湖北省于2020年颁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解读。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全新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物业管理的定义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险、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的行为和活动。

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3.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它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协商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4. 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新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等,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5.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新条例对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物业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收取,不得擅自调整。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保险、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工作上,不得挪作他用。

6. 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渠道新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监督和投诉,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7. 罚则和违约责任新条例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罚则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结论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够实现良好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社区的良好秩序。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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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条例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区物业费⼀向是业主们关注的焦点。

⽇前,湖北省法制办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业主和物业的权利和义务进⾏了进⼀步明确。

下⽂是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欢迎⼤家阅读了解。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按规定,新建⼩区⼊住户数⽐例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次交付使⽤满两年。

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经过三分之⼆以上的业主且同意,可筹集、管理和使⽤专项维修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对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往,不少⼩区出现业主以各种理由聚焦物业费。

《条例》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诉业主⼤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之⽇起⼗五⽇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续,并需向新物业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等相关资料。

未履⾏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物业服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实⾏政府指导价按《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物业的定价将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同时建⽴补贴机制;⾮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

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最新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

最新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

2016年最新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四十一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业主购买住宅物业后,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交付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已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终端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同一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物业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则;(三)起草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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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Interpretation of Hubei Province Property Management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昨日,针对物业管理中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焦点话题,湖北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与会陈述人各抒己见,并达成部分共识。

听证会持续近3小时,15名陈述人受邀,40多名旁听人参会。

湖北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将慎重研究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开发商销售车位罚10万元”获点赞
小区车位车库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销售,最高罚款10万元。

听证会上,大家对条例中的这一规定纷纷点赞。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违反者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配套设施人防要求,只有人防配套设施标准建设以外的地下室产权
是开发商的。

但大多数开发商把所有人防配套设施视为己有,强制实行车库只卖不租。

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董事江宗泉说,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少则15万到20万,多则20万以上,严重侵害的业主的利益,也埋下了产权之争、期限之争。

车位车库是稀缺资源,新世界武汉物业公司总经理张毅建议,通过抽签决定租赁,另外,为解决车辆在停放区域内受损的纠纷,业主可与物业签订保管协议。

业主大会筹备为何由街道乡镇牵头
湖北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王同初介绍,截至年底,全省已实施物业管理项目8015个,其中住宅小区项目6068个,但全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不足30%,业主自治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业主大会的筹备,条例为何规定由街道、乡镇牵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陈晓星抛出问题。

“这是吸收武汉市经验,武汉市业委会成立比例由47.62%在一年内跃升为今年的
94.62%,主要是将业委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

陈晓星说,对于管理有交叉的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不少业委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江汉大学老师徐燕雯分析,是因为任期长,形成垄断。

她提出借鉴外地经验,北京最多允许连任两届总共6年,香港规定只能做一届。

“我省条例规定任期5年有点长,连任次数也最好数字确定。


小区经营项目所得应公示公开
小区有公共设施,如游泳池、网球场等等,这些设施的经营权归谁?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其支付报酬。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经营所得收益
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所有业主都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账目应无条件公开透明,否则,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江宗泉说。

徐燕雯建议,物业账目除公章外,应有负责人,在审计中易于追溯,杜绝贪腐。

关于业委会建设的观点:
来源2019年10月17号,宜昌业委会发展(全国)高峰论坛.本次宜昌业委会发展高峰论坛由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和宜昌市业主大会协会申
委会联合主办,赞助单位是彩生活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房管局副局长徐强讲话:业委会建设是政府在民主自治工作中最基础的民主建设,宜昌市房管局在这块领域非常重视,也多次考察和调研,已经有一些改革的措施在论证推出。

全国公共关系专家舒可心发言:业主大会才是业主自治领域的主体,业委会的决议只能代表业委会的意见,不可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业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要常态的发动业主大会表决小区的事宜,这才是正确的同时具有法律效应的决议.倡导立法上赋予业主大会法律主体地位,才能真正的实现业主自治。

安徽大学社区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凌德庆发言:业委会的首要工作就是首先摸清小区的家底。

业主通过摸清自己家底,明晰产权,明确公共区域,做到心中有数,管理有策,使资产不仅不能流失,还要盘活用好.
长沙业主委员会(筹)秘书长王崇连发言:业主自治路很难,但必须要走!要把小区搞好,业委会必须设置专职委员处理日常工作,否则形同虚设.
武汉业主沙龙召集人罗时金发言:目前绝大多数小区物业费都是包干制方式,但包干制奖懒罚勤,容易产生偷工减料等问题存在很多弊端,需要对包干制实行
量化约定和细化管理..
深圳物业管理学会万吉生发言:现实中可能由于有关部门对于条例的理解不同,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我们能做的是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把相关部门当朋友,走正常途径,依法依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理工大学教授朱宪辰发言:业主的散到聚的状态是业委会建设的过程,个体业主虽然不能完全拥有小区的公共部分,但也是公共部分的拥有者之一,只有小区业主自己合力才可以把小区自治做好.
三峡大学法学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田强发言:集体行动中的困境是业委会建设实际工作遇到的最大难点。

如何克服需要智慧.三峡大学法学与管理学院愿意和宜昌业申委建立长期的业主自治领域的学术交流机制.
宜昌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教授张国详发言:业委会建设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和积淀,再加上党对基础民主建设的重视,业委会发展的春天到来了。

最后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北京业申委陈兵发言:只要业主事物领域内的问题没有解决,就有必要一直讲下去。

建议业委会组织要加强和政府及学术领域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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