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徐财绩[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绩〔2007〕1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10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市级派驻外地或境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也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处置内容和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徐人社发[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12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申请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先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凭办妥的参保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需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三)缴费程序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先行缴纳,然后凭有关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其缴纳的费用,报销的资金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待遇享受(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且缴费后,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徐委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2010年2月23日)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及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委[2009]40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徐州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注重强化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努力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在突出政府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设置政府工作部门。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徐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6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实现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等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1]286号【发布部门】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0.24【实施日期】2011.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徐人社发〔2011〕286号)各县(市)区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推进我市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更好地激发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活力,发挥大学生村官对农村创业富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徐委发〔2010〕4号文件要求,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在徐自主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立足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带领村民致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对象1.2007年以来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并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
2.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的,须由其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其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重点扶持从事创业富民项目的大学生村官。
三、扶持政策将创业大学生村官纳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发证范围,并享受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注册优惠。
1.投资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工商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徐政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三条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徐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为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
其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是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年检合格,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徐州财政局长与女性不雅聊天记录曝光
徐州财政局长与女性不雅聊天记录曝光?当事人回应
原标题:江苏一财政局长被指与女性“不雅聊天记录”曝光当事人:系造谣已报警
3月16日,一份被指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局长姚宾礼与女性的不雅聊天记录在微博上曝光。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该事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姚宾礼已委托律师处理。
其代理律师发布消息称,网传内容系造谣,目前已经报警。
这份网传聊天记录显示,备注姓名为“姚宾礼”。
聊天时间为22点46分至23点,具体日期不详。
聊天内容中5次提到“姚局”字眼,包含开房、给现金、表等内容。
发布微博者除发布不雅聊天记录外,还特别标注了“徐州市财政局”字样,并配发了徐州市财政局局长姚宾礼出席会议照片及个人履历。
徐州市财政局官网显示,姚宾礼系该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人事教育处。
公开信息中显示,姚宾礼出生于1963年7月,浙江桐庐人,2017年9月起出任徐州市财政局局长一职。
记者注意到,此微博发布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并被大量转发。
3月16日,上游新闻记者通过官方渠道获悉,目前官方已注意到此事,但经初步核实系造谣。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徐财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月11月27日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6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造、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徐人社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70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纳入统筹管理的对象在徐州市及各县(市)、铜山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其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将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者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程序(一)老工伤人员确认。
用人单位填写《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申请表》、《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确认申请表》,提供受伤者身份证、原始受伤证明、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及近期治疗的病历、两人证人证言、工亡人员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及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明,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受伤时的政策规定核实确认。
已经取得原劳动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老工伤人员,不再重新确认,只需将原确认证明报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8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将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1. 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 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3. 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4. 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徐人社发[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14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一)“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成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本市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并且家庭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而未从事二、三产业和高效农业人口的农户)。
王磊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磊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苏03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艳丽黄传宝徐冉【审理法官】吴艳丽黄传宝徐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磊【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磊【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实施意见》第十二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实施意见》第十二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人社部发[2018]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
徐平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平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祁贵明黄传宝房涛【审理法官】祁贵明黄传宝房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徐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徐平【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平【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复议机关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李洪林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洪林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陈颖徐冉【审理法官】刘红陈颖徐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洪林;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事人】李洪林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李洪林【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洪林【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徐州市人社局作为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具有进行核查并作出审批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传来证据合法性新证据不予受理回避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徐州市人社局作为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具有进行核查并作出审批的法定职责。
徐州市社保中心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承担养老保险事务的职责。
李洪林以申请的形式要求被上诉人更正《徐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中载明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实际上是以信息更正申请的方式对退休审批行为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所作的《对李洪林信息公开(更正)的答复意见》是对退休审批内容核实后进行的答复,并未对上诉人设立新的行政权利义务。
徐州市财政局、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中共徐州市委员会,徐州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徐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财政局、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4号)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徐州市财政局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公务员局2014年9月16日徐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2013)-徐政办发[2013]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2013)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吴新福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协助做好人事、机构编制、监察、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并归口做好部门经费的初审工作。
联系市监察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编委办、外办(港澳办)。
高建民协助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文字综合、文电办理、财务管理、应急管理、政务信息、督查、老干部等方面工作;协助做好援疆工作。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援疆办;分管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办。
王怀深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防、地震、新城区、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政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新城区管委会、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四城同创”指挥部、高铁建设指挥部。
谢建林协助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镇建设、林牧渔业、水利水务、农业资源开发、矿乡关系、绿化、南水北调、扶贫、乡镇综合改革、公安、司法、消防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水务局)、南水北调办、农机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科院、矿乡办、气象局、农垦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消防支队。
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
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徐财规[2011]3号、徐人社发[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徐财规〔2011〕3号、徐人社发〔2011〕19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建立城乡统一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实施多样化的培训补贴形式,引导基层部门和培训机构真正把重心放在提高培训质量上来,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补贴的范围及项目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参加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培训、创业培训、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二、培训补贴标准政府补贴的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由市人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具体培训标准如下:(一)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等级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特种操作证》)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准。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徐政办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2009年5月)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严格会务审批制度。
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
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规范办公用品购置制度。
各单位要按需购置办公用品,并按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如实开具发票。
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报销出差人员差旅费。
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和正式发票。
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29
•【字号】苏财会〔2022〕66号
•【施行日期】202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撤销杨柳高
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苏财会〔2022〕66号徐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调查核实,徐州海鸥集团有限公司杨柳2021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时,其任职情况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有关规定,撤销杨柳2021年取得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从发文之日起算。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9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14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76号)和市政府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的作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社
会发展,现就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下简称“社保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保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三)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欠缴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以上,但申报认定时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认定组织及程序
成立由市人保、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小组,市人保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困难企业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申报材料的接收登记、资格初审和相关事项协调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点在新城区元和路1号东区B楼117室。
同时,建立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申报企业将《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社保补贴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报送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接收登记并初审后提交市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月集体审查和认定一次。
经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采取“总量控制、先缴后补”的方式,先核定困难企业年度内享受社保补贴的总量,在核定的总量内给予社保补贴,超过核定总量的部分,不予补贴。
社保补贴总量计算方法为:以实际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给予企业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12年度之内,补贴期限截止2012年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社保补贴认定表
申请单位(盖章)
一、企业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