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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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14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76号)和市政府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的作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社
会发展,现就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下简称“社保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保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三)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欠缴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以上,但申报认定时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认定组织及程序
成立由市人保、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小组,市人保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困难企业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申报材料的接收登记、资格初审和相关事项协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点在新城区元和路1号东区B楼117室。
同时,建立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申报企业将《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社保补贴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报送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接收登记并初审后提交市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月集体审查和认定一次。经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采取“总量控制、先缴后补”的方式,先核定困难企业年度内享受社保补贴的总量,在核定的总量内给予社保补贴,超过核定总量的部分,不予补贴。社保补贴总量计算方法为:以实际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给予企业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12年度之内,补贴期限截止2012年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社保补贴认定表
申请单位(盖章)
一、企业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