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职业公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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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劳动争议诉讼代理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时,劳动争议诉讼便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而在这个过程中,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的角色至关重要。

劳动争议诉讼代理,顾名思义,是指代理人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

这一角色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出色的沟通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力。

首先,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庞大且复杂,涵盖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诸多领域。

代理人必须对这些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准确把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比如,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代理人要能够依据法律,判断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其次,代理人要善于收集和整理证据。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

代理人需要帮助当事人收集和筛选这些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代理人还要能够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例如,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那么代理人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加班申请单、加班通知等。

再者,劳动争议诉讼代理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这包括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与法院、对方当事人的沟通。

与当事人的沟通要耐心、细致,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为其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与法院的沟通要规范、专业,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提交材料、参与庭审。

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则要保持冷静、理智,避免情绪化的冲突,争取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关键问题。

一是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超过了时效,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

因此,代理人要及时提醒当事人注意时效,尽快采取行动。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意见范文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意见范文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意见范文尊敬的仲裁员: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一方的代理人,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阐述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我的当事人[申请人姓名]自[入职日期]起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处工作,岗位是[具体岗位]。

在工作期间,我的当事人一直勤勤恳恳,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却做出了一系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我当事人权益的行为,这才导致了本次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被申请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足额支付工资1. 工资差额我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月工资为[X]元。

但是,从[具体开始少发工资的日期]开始,被申请人每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都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

您看啊,这就好比我们去商店买东西,说好的价格,结果商家少给我们东西,这哪能行呢?我的当事人也是一样,按照合同干活,就应该按照合同拿工资啊。

经过我们仔细的计算,累计的工资差额已经达到了[具体金额]元。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对于靠工资生活的普通劳动者来说,这可能是好几个月的生活费呢。

2. 加班工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日期]突然通知我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给出的理由简直是莫名其妙。

他们说我的当事人[被申请人给出的解除理由],这个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

我的当事人在工作期间一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可以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路上好好走着,突然被人说你违反交通规则了,但是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儿。

被申请人这种行为,就是赤裸裸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该向我的当事人支付赔偿金。

三、申请人的诉求及法律依据# (一)诉求一:支付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 (二)诉求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证据支持为了证明我们的主张,我们向仲裁庭提交了一系列详实的证据。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要点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要点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要点一、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是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的首要前提。

律师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以便在代理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

二、了解客户权利义务在代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了解客户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通过对客户权利义务的深入了解,律师可以更好地为客户制定代理策略。

三、了解雇佣关系细节律师需要了解雇佣关系的细节,包括雇主的背景、管理方式、用工方式等方面,以便在代理案件时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了解争议事实和证据在代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了解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方面。

通过对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深入了解,律师可以更好地为客户制定代理策略。

五、确定代理策略根据对劳动法律法规、客户权利义务、雇佣关系细节和争议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律师需要制定具体的代理策略。

代理策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分析、案件的利弊分析、具体的诉讼方案等。

六、准备诉讼文件在制定好代理策略后,律师需要准备诉讼文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等。

在准备诉讼文件时,律师需要注意诉讼文件的逻辑性、连贯性和准确性,以便在庭审时能够更好地为客户陈述事实和主张权利。

七、代表客户出庭在庭审时,律师需要代表客户出庭,为客户陈述事实和主张权利。

在庭审时,律师需要注意庭审礼仪、遵守法庭规则,并根据法官的提问进行有针对性的回答。

同时,律师还需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

八、跟进案件进展在代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客户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

同时,律师还需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和准备诉讼文件,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诉讼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名义代为诉讼⾏为的⼈。

诉讼代理⼈在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独⽴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

下⾯由店铺⼩编就诉讼代理⼈诉讼的要求以及种类和范围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诉讼代理⼈。

⼀、劳动争议代理⼈资格有什么规定⾸先,诉讼代理⼈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诉讼,对所代理的诉讼,就其争议的劳动关系并不享有劳动权利,⽽只具有诉讼代理权,不能以⾃⼰的名义进⾏诉讼,也不是为维护⾃⼰的利益,诉讼代理⼈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承担。

其次,作为当事⼈的诉讼代理⼈,不能在同⼀诉讼中代理双⽅当事⼈,这主要是由于诉讼双⽅当事⼈的利害关系是相对⽴的,代理制度的⽬的即是为了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合法权益,即是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诉讼⾏为能⼒的当事⼈,提供进⾏诉讼、维护权利的条件,⼜为那些虽然进⾏诉讼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提供诉讼上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哪些⼈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份为当事⼈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港特别⾏政区和澳门特别⾏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加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意见

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加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意见

金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坛劳仲字【2011】1号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加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人事仲裁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江苏省关于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行为。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原专、兼职仲裁员不得在本级仲裁院从事公民代理。

仲裁活动中可以担任公民代理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社会团体是指工会、妇联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所在单位是指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

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公民代理人,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当事人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费用。

公民代理人违反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条当事人委托公民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审核代理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在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应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赋予其对于对方代理人资格的异议权。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对受委托的代理人无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口头决定准许其参加仲裁活动;对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口头决定不准许其参与仲裁活动。

最高院关于公民代理的意见

最高院关于公民代理的意见

最高院关于公民代理的意见
最高院关于公民代理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民代理制度的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但也要保证正常的诉讼秩序。

- 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公民诉讼代理人准入条件进行了细化:
- 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 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 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

最高院关于公民代理的意见旨在规范公民代理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促进矛盾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行政诉讼成为了公民维权的一条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十分广泛,不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是否合法,还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理等,而很多公民并不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他们需要找到一位合适的行政诉讼代理人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关于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以及应当如何选择行政诉讼代理人,本文将逐一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界定既然行政诉讼代理人的作用是代表公民进行行政诉讼,那么就必须要确立其所能代理的公民范围。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行政相对人的公民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机关与其关系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一个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某项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自己对行政法律程序不太熟悉,或者压力较大,那么他就可以选择一位行政诉讼代理人来代表自己进行行政诉讼。

(二)代理其他需要进行行政诉讼的公民并不是所有具有诉讼权利的公民都对诉讼程序熟悉,或者由于等级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前来维权,那么就可以委托一名行政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维权。

毕竟,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和规定相对广泛,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对于一些需要专业人士代理的案件,委托行政诉讼代理人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代理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也适用于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或团体并不是自然人,因此需要法人或其他代表进行行为诉讼。

这些代表人员就可以是行政诉讼代理人。

二、如何选择行政诉讼代理人关于如何选择合适的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选择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经过专门的考试和培训、经过注册的执业律师才有资格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

最新劳动权益纠纷原告代理词

最新劳动权益纠纷原告代理词

最新劳动权益纠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在这起劳动权益纠纷案件中提供以下陈述。

首先,我们要指出原告是该公司的职工,他一直恪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工作。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造成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待遇。

其次,被告公司在原告的合同中明确承诺了一系列的权益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加班费、带薪休假等。

然而,被告公司未能履行这些承诺,导致原告的劳动权益受损。

进一步地,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然而,被告公司对于原告的诉求置之不理,甚至采取了辞退原告的不公正行为,使原告遭受到了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损失。

最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劳动权益进行妥善保护,提供公正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然而,被告公司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要求法庭能给予原告公正的判决,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原告的劳动权益。

我们呼吁被告公司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给予原告合理的赔偿和补偿,并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

我谢谢法庭的审理和支持,相信公正的判决将会得出对原告有利的结果。

此致,
原告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公民代理人”的是是非非汇总

“公民代理人”的是是非非汇总

“公民代理人”的是是非非发挥公民代理人的积极作用,考验着有关部门“以人为本”的诚意与管理水平“我虽然小学毕业,但打劳动争议‘官司’的水平比有些专业律师还要高。

找我打官司的人太多,忙不过来。

”四川省大竹县农民朱兴银说。

目前他共代理了600多起“官司”,累计为农民工讨回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补助金等超过100万元,每年收入不下20万元。

像朱兴银一样,我国近年出现了一个专门替农民工维权的“职业”群体——“公民代理人”。

他们原本就是农民工,在自身维权、帮亲友维权过程中掌握了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通过低廉收费和有效维权在企业和农民工中积累了声誉和信用。

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将农民工体制外抗争引入法制轨道,一定程度缓解了农民工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

同时,他们的存在也引起有关部门的质疑,如何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正成为有待解决的管理难题。

从自身维权到职业维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健说,这些职业维权人士除个别人有法律工作经验外,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出身。

他们在自身维权过程中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在帮老乡和朋友打“官司”时后发现可以从中赚钱,便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替农民工包揽劳动仲裁或诉讼,打赢“官司”后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报酬,很受农民工欢迎。

专门从事农民工维权的四川省渠县清溪场乡七眼村农民张有合说:“我1986年就外出打工,被山西黑砖窑囚禁过,被湖北黑心老板殴打过,农民工该受的委屈我都受过。

”2000年,张有合被在深圳供职多年的企业无故辞退,花了2500元聘请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被企业收买导致“官司”一审败诉。

二审时他没有钱请律师,就自己对照《劳动法》生搬硬套辩论,竟然打赢了“官司”。

这之后他又帮老乡打了两起“官司”,结果都赢了。

2005年11月,张有合开始专门帮人打劳动争议“官司”,目前仅代理针对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0多起,没有输过一起。

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通常涉及到雇员、雇主和仲裁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主要方面:委托事项:
纠纷类型:仲裁委托通常涉及雇佣方面的纠纷,如解雇、工资纠纷、劳动条件等。

仲裁协议:委托事项通常基于雇佣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合同中明确了在发生纠纷时通过仲裁解决的约定。

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委托方可能会指定一名代理人,通常是律师,来代表其在仲裁过程中的权益。

代理权限范围:指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包括能否签署法律文件、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等。

仲裁程序:
程序规定:委托事项中可能规定了仲裁的具体程序,如证据提交、听证程序等。

期限:规定仲裁解决的期限,确保纠纷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

仲裁裁决:
执行裁决:委托事项中通常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确保一旦有裁决,雇员和雇主都能够履行。

费用和成本:
费用责任:规定仲裁费用的责任分担,包括仲裁费、代理费用等。

成本:确定胜诉方是否有权要求败诉方支付其相关成本。

保密性:
保密约定:委托事项中可能包括对仲裁过程和裁决的保密约定,以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隐私。

法律适用:
适用法律:确定仲裁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法律的解释方式。

申请撤销:
撤销程序: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包括可能的申诉程序或法院撤销程序。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清晰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有助于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有助于高效、公正地解决劳动纠纷。

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文件,并在需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

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

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委托他人或组织行使自己权益的行为。

公民代理虽然一度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但目前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下将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公民代理进行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委托他人代理自己的事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授权他人代理的合法性。

其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参加诉讼、请求复议、申请再审等诉讼行为。

这表明公民代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是被允许的,并且代理人有权执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同时,我国《律师法》还明确规定了律师作为公民的代理人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律师法》的第六条,律师是国家法律事务咨询和代理的专业人员,能够履行法律职责,代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诉讼、非诉讼和特殊事务。

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律师作为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此外,我国《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代理合同的内容、效力和终止等相关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按照代理事务的性质和目的履行代理义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待代理事务的性质和代理人的职责确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做了一定的规定,但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例如代理范围的限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等。

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公民代理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代理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允许公民委托他人代理自己的权益事务。

公民代理在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并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仍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和代理人的合法权利。

职业公民代理人:维权斗士还是讼棍?

职业公民代理人:维权斗士还是讼棍?

农 民 工 眼 中的 “ 维 权 斗 士”
躺在佛 山市南 海区大沥医院的病 床上 ,罗春 花满 脸 的无助 。身旁 , 丈夫许光不停地抽着 闷烟 。
其次 , 有些职 业公民代理 人专业水平 不高 , 屡屡 使 委托 人错过诉讼 时机 ,给委托 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难 以
弥补的损害 。
现 象屡 见不 鲜 。 据法律 界人士透露 , 在 当前的司法实践 中 , 职 业 公
民代理 人存在着一些亟 待规范的I 、 口 ] 题。
首先, 与 律 师 代 理 诉 讼 肩负 的 化 解 纠 纷 、 促进安定
团结 的特 殊任 务相反 , 职业 公民代理人不 怕“ 事大 ” , 经
常使双 方当事 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 院院长葛洪 义表示 , 不能将 “ 职
业公民代理 人” 这一职业 维权团体 等同于 “ 黑律 师” “ 土
人的亲 属 , 于是 , “ 表哥” “ 表 弟” 等便成了委托 人对职业
公 民代 理 人 的称 呼 。在 农 民 工看 来 , 职 业 公 民 代 理 人收
费低廉 , 是 自己的 “ 维权 斗士 ” 。 业 内人士认为 ,律师代理 的高额收 费是催 生职业 公民代理 人的重要 因素 。农民 工经济条件 差 , 给不起律
律师” 一味 “ 打压” , 可 采取 一定程序把他 们 “ 收编 ” 在工
会等部 门 ,将 其组织起 来参与政府机 构对农民 工的维
权工作 , 按维权 业绩支付报酬 。
师动辄 几千元的案 件代理 费 ,而说 的罗光贸是职 业公民代 理 人 。职 业公民代理 人是指 没有法律服 务资格却从事诉
弋 理 活动 的一般公民。按规 定 , 公 民代理 人须是 当事

公民代理,代理费该不该收

公民代理,代理费该不该收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公民代理,代理费该不该收文/高继伟官司赢了,她被“代理律师”告了张女士原在嘉定区的一家机械公司任副总经理。

2010年2月的一天,张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通知,限她三天内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张女士一下子就蒙了,她认为自己从2009年初到这家公司上班开始,一直勤勤恳恳地努力工作,从未想过有朝一日会被公司突然解雇。

张女士心想,我好歹也是公司的副总,不能这么不明不白的离职。

想到这,张女士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质问为什么要她离职。

但出乎意料,人事部门不仅对张女士的质问不理不睬,还告诉张女士若不办理离职手续,将停发1月份工资。

张女士一下子蒙了,她断不敢相信公司会这样的无情,她还是坚持到公司上班,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但直到2月底,公司也未向张女士支付1月份工资,更别提2月份的工资了。

张女士虽然觉得不甘心,可也觉得整天这样强打着精神厚着脸皮去上班,确实没有意思。

张女士心想,算了,我也不再耗下去了,公司不仁,我也不义。

让我走可以,但赔偿金可一分钱也不能亏欠我。

可是,公司根本就不愿意和张女士谈论赔偿金的事情。

公司认为,张女士在接到通知后拒绝离职,公司不应该支付任何赔偿。

公司的这种态度,无疑又给张女士当头棒喝,张女士铁了心要向公司讨一个说法。

很快,张女士的一位朋友就向其介绍了一位专门打劳动争议官司的“林律师”。

听朋友介绍,这位“林律师”神通广大,经他手打的劳动官司无一不胜诉,而且都能拿到高额赔偿金。

于是,张女士马上请朋友作陪约见林律师。

这位林律师也果然没让张女士失望,不仅仪表堂堂,而且说起曾经代理过的官司也是滔滔不绝。

张女士把自己的遭遇向林律师一说,林律师马上表态,称这样的官司自己代理过很多起,从来没有失过手。

林律师还说,张女士是公司的副总,薪水肯定不少,赔偿金是和薪水挂钩的。

林律师同时暗示,张女士如果请他代理案件,他肯定会让张女士多拿到一些赔偿金。

听闻这些,张女士心动了。

但转念一想,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想到这,张女士就试探了问林律师,律师费要按照什么方式收取,怎么付。

公民代理的规定

公民代理的规定

公民代理的规定公民代理是指一个公民委托另一个公民代为行使公民权利或履行公民义务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参与公民活动,这时候就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他人代理。

公民代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民代理应当是自愿的。

公民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当自愿选择并与代理人达成书面委托合同。

代理人也应当自愿接受委托,并且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和资质。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都能够自主选择和决定代理关系的建立。

其次,公民代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公民委托他人代理的具体事项和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例如,公民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法律事务,但代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官的职责和规范。

再次,公民代理应当注重诚信和责任。

公民代理人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代理委托人的事务。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向其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便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后,公民代理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当妥善保管、不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

代理人不得将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将委托人的权益用于谋取私利。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代理人将与代理事务相关的信息保密,并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进行追究。

总的来说,公民代理是一种便利公民的行为,可以为那些无法亲自履行公民义务或行使公民权利的人提供帮助。

公民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和保密的原则,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代理人的行为合规性。

公民代理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保障,增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劳动人事争议公民代理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公民代理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公民代理规则
1. 首先呀,咱得搞清楚,不是谁都能当这个公民代理人的哟!比如你找个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来,那不是瞎折腾嘛!就好像上战场不带武器,能行吗?所以啊,得找个靠谱的人。

2. 嘿,代理的时候可得讲规矩,不能胡来呀!不能把证据乱改乱弄啊,这就好比做饭不能乱加调料,不然不就全变味儿了嘛!比如你总不能把本该证明你对的证据给毁了呀。

3. 还有哦,代理人得对当事人负责呀!不能敷衍了事,要不然不就太不地道啦!就像朋友拜托你一件重要的事,你总不能随随便便对待吧!比如说当事人满心期待,结果代理人不上心,那可不行。

4. 公民代理人也得尊重事实呀,可别瞎编乱造!这跟盖房子得打牢地基一样重要呀!你想啊,要是说假话,那不是早晚得露馅嘛,就好像纸包不住火一样。

比如说硬说黑的是白的,那不是自欺欺人嘛。

5. 注意啦,代理过程中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这就类似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

比如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那肯定不行呀。

6. 咱当公民代理人,心里得有把秤呀!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就和走路知道左右一样自然嘛!比如说不能为了利益而违背良心。

7. 最后啊,一定要记得代理也要有道德底线呀!可不能啥坏事都干,那不是害人嘛!这跟做人要善良是一个道理呀!比如不能故意误导对方,损害别人的权益呀。

总之呀,劳动人事争议公民代理可不能马虎,要认真对待,这样才能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纠纷(被告职务行为)代理词

劳务合同纠纷(被告职务行为)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3xxx的委托,就原告xxx与被告1xxx、被告2xxx、被告3xxx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阅读案件材料,参加庭审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3xxx并非《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的签约主体。

案涉《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是由被告2xxx代理被告1xxx与原告xxx签订,原告仅能向被告1xxx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的主体、内容都具有相对性,同时亦要求合同的责任承担具有相对性。

合同的一方基于合同要求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只能要求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而不能要求非合同相对方承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与原告签订案涉工程劳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1xxx,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应由被告1xxx承担,被告3xxx非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被告3xxx支付劳务费等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3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3xxx在案涉工程中做的一切工作均为行使其职务行为,原告xxx主张被告3xxx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3xxx在案涉工程所做的工作均为履行其职务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1xxx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被告3xxx作为被告1xxx 的员工,在职务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一切活动,后果均由被告1xxx承担。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3xxx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3xxx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浅议公民代理行为

浅议公民代理行为

浅议公民代理行为黄义伟【摘要】本文对代理权制度的产生和代理权的概念进行了概述,对公民代理能不能收取费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代理权公民依据收费。

在代理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代理在日常生活中也越发显得平常,这种行为逐渐深入到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代理制度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商品经济突飞猛进发展的基础上的,而这会使代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随着代理制度的完善,关于公民代理能不能收取费用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争论。

势必要在民事活动中更加明确代理权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代理权的概念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各项主要制度大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渊源,一般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古罗马时代始终没有出现关于代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尽管到后期出现了“海商法”、“企业诉”、“特有财产所得利益诉”等法律形式,[1]但都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究其原因,其一,一般法律均须履行一定的形式(要式行为),而履行这些形式又必须有当事人亲自到场,一个固定的动作或者套语发生错误、一个证人不到场,民事行为即归无效。

其二,家庭成员和奴隶一样,没有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当然无须他人代为民事法律行为。

古罗马法中未能形成现代意义的代理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古罗马没有形成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

一些学者认为,代理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而有的学者认为其起源于古日耳曼法。

[2]中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上贸易的发展,是代理法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基础社会条件,18世纪上半叶,英国代理法只承认明示授权的代理和追认代理权的代理。

到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关于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出现了。

在近代民法产生以前,作为中世纪商法重要部分的委托代理制度即已出现。

在近代各国民商法中,委托代理较之法定代理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前者与商品经济交换关系的相互关系更为密切。

关于代理权的概念,到今没有一个很为确定的答案,要研究的代理权的概念和本质,就不能够脱离代理关系,否则就不能够得到正确的答案。

最高院: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供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最高院: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供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最高院: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供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理解与适用: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62、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代理人,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以证明其身份:(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相关判例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409号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案一审庭审中,雷氏汽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飞仅提供了空白加盖祥顺和公司印章的委托书,该空白委托书不能反映祥顺和公司委托了雷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并且雷飞以祥顺和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庭,其还应提交证据证明与祥顺和公司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但雷飞未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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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控 制 。 是 , 院 处 于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的核 心 地 位 , 院 与法 律 但 法 法
服 务人 员密 切 接 触 , 为 了解 法律 服 务 人 员 的身 份情 况 、 务 行 最 服
为 等 。 因 此 , 院应 以 提 高 代 理人 素 质 ,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法 保 构 建 和 谐诉 讼 为 出 发 点 , 以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着 手 整 顿 劳动 争 可
诉讼 法关 于公 民代理 的立法 精神[] 1。根据法律规定 , 公民代理
是 指 当事 人 的亲 属 、 友 等 不 具有 法 律 执 业 资格 的 普 通 公 民 担 朋 任 民事 、 政 诉 讼 的 当事 人 或 刑 事 诉 讼 被 告人 的代 理 人或 辩 护 行
人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权 利 参 与法 庭 诉 讼 的 一种 活 动 。 并 作 为 当事人 代 理 人 的 公 民 一般 与 当事 人 之 间 在案 件 发 生前 就 已 经 形 成 了亲 属 、 友 等 身 份 联 系 , 般 也 没 有 收取 代 理 报 酬 的 目 朋 一 的和 行 为 , 性质 上 看 , 民代 理 具 有 一 定 的 临 时性 、 从 公 身份 性 、 无 偿 性 , 是 也 不应 成 为 一 种 专 门职 业 , 以之 牟 取 经 济利 益 。 不 并
关键字 : 劳动争议 案 件 公 民代 理 职 业公 民代 理 整 顿
民事诉 讼 活 动 中 的 公 民代 理 , 是指 当事 人 的 近亲 属 、 关 的 有 社 会 团体 或 者 所在 单 位 推 荐 的 人 、 人 民法 院 许 可 的 其 他 公 民 经 了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秩 序 。 职 业 公 民代 理 人 ” 以一 般 公 民 代理 人 ” 是 的 身份 参 与诉 讼 , 行 为 不 受 律 师 法和 律 师 执 业 行 为规 范 的 约 其
担 任 当事 人 的 诉讼 代 理 人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的行 为 。 民代 理 作 为 公 民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参 与 人 , 于 提 高 法 院 审 判 活 动 质 量 和 对 效 率 , 障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有 着 重 大 的 意 义 。 以公 民身 份 接 受 保 委 托 参 与 诉讼 活动 的 , 得 以 牟 取 经 济 利 益 为 目的 收 受 或 变 相 不
21 0 0年 0 2月 1 5日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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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职业公民代理
口李 红
( 华东政 法大学 上 海 2 0 4 ) 0 0 2 摘 要: 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少人 自认具备 了一定的法律知识 , 企图从法院日益增多的案件中捞到好处. 针对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剧增和诉讼费用低廉这一诉讼现象, 不少人 以牟取经济利益为 目的, 形成了职业公 民代理群体.
议 案件 中 的 职 业 公 民代 理 现 象 : 第 一, 以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方式 规 定 公 民担 任 代 理 人 的 限制 性
第二, 分” 部 职业 公 民代 理 人 ” 少 专 门 的法 律 知 识 , 讼 经 缺 诉 验 不 足 [] 2 。大 多 数 ” 业 公 民代 理 人 ” 有 经 历 系 统 的 法 学 教 职 没 育, 法律 知识 极 度 缺 乏 , 了解 法 律 的皮 毛 。作 为代 理人 , 仅 仅 不 不 能 用精 湛 的 法律 知 识 维 护 当事 人 的权 益 , 且 损 害 当事 人 的 而 权 益 。 如 , 诉讼 准 备 阶 段 , 例 在 由于 其 没 有 特 殊 身 份 , 调查 、 集 收

目前 , 动 争 议 案 件 迅 猛 增 长 , 业 公 民代 理 现 象 不 断 出 劳 职 现, 因此 , 清 公 民代 理 队伍 , 护 劳 动 者 权益 势在 必 行 。法 律 肃 维
服 务 市 场 的 规 范 是 司法 行 政 机 关 的职 责 , 由 于 司 法 行 政机 关 但 对 职 业 公 民 代 理 因为 没 有 登 记 或 不 了解 情 况 而 无 法 管 理 , 业 职 公 民 代 理 的 诉 讼 案 件 管 理 上 存 在 真 空 , 乏 从源 头 上进 行监 督 缺
规 定 , 确 程 序 和 条 件 , 格 审 查 公 民代 理 资格 。 院 应 严 格 按 明 严 法 照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的 规 定进 行 审查 , 律 师 无 正 当理 由 对 以非 律 师 身 份 从 事代 理但 无 正 当理 由 的 .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以 对 非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身 份 从 事代 理但 无 正 当理 由的 , 均应 禁 止 其
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 职业 公 民代 理 群 体 相 关 的 劳 务 咨 询 公 司 以牟 利 为 目的 的 职 业 性 公 民代 理 , 在 诸 多弊 端 和 隐 患 : 存
束, 也无 须 交 纳 执 业 的 税 、 , 成 了对 律 师 执 业 的不 正 当竞 争 , 费 构 扰 乱 了 正常 的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秩 序 ;由于 ” 业 公 民代 理 人 ” 般 职 一 不 与 被 代 理 人 签 订 代 理 合 同 , 是 口头 与被 代 理 人 议 定 代 理 事 只 项 , 旦 败 诉 , 代 理 人 欲 索 回 代 理 费 或者 索赔 将 困难 重 重 。 一 被 职
业 公 民代 理 人 没 有 在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登 记备 案 , 果 他 们 因故 意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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