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海商法案例:海盗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吗?解析
国外有些法律明确了赎金的合 法性:荷兰《海商法》、《德国商 法典》作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 在海盗同时劫持船员时,赎金即使 有包含人质的部分,仍可以纳入共 同海损,由获救的船、货、运费等 进行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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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在 法律上没有依据。相关国际法未 对海盗赎金作出明确规定。我国 法律没有关于海盗赎金的规定。 向海盗支付赎金或将海盗赎金分 摊作为赔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或 公共利益,也无明确的判断标准。
二、赎金是否构成单独海损
海盗赎金不构成单独海损:
1. 从单独海损的定义上来看,单独海损一般是指由于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承保财 产的有形损害,但是海盗并未对船舶和货物造成有形的损害,而恰恰相反, 船舶和货物都被非常完好地保存,并且在获得赎金的情况下被安全释放。
2. 从产生单独海损的实际后果来看,单独海损中标的物的损坏只能由所有人单 独承担,但是船东缴纳的赎金是为了解救船舶以及其上的船员和货物,而货 物并非属船东所有,因而赎金不能构成单独海损。
3. 从后果上看,并不对船货本身造成 任何损失,只造成间接损失;
4. 从形式上看,海盗赎金不属于共同 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五、赎金的分摊和赔付
观点一:
解决赎金的分摊和赔付问题可以参照 海难救助中救助报酬的相关制度来解决。 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命历来就是国际法 赋予各方的义务,且救助人无权索要报酬。 同样,虽然赎金起到了救助人命的效果, 但基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救助人命是义务 且无权索取报酬的观点,船员人命赎金仅 由船、货保险人分担即可。
3. 由于赎金是由船东来支付的,货主在支付赎金的过程中可以说没有分摊任何 费用,对于货方来说,属于其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赎金不能当作救助费用来看 待。因而对于赎金整体而言,不是救助费用。
现代国际海洋法中的海盗行为
现代国际海洋法中的海盗行为作者:胡占成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1期【摘要】根据《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海盗行为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所有国家应尽最大的可能和努力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这些条约赋予了国家法定的权利限制海盗行为,但在广袤无边的公海域上,没有国家能真正花费如此大的人力和物力去巡视与监督,今日的海盗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海盗形式,变得异常猖獗和残酷。
【关键词】海洋法公海海盗海盗行为2010 年3月24日,总部设在肯尼亚东部港口城市蒙巴萨的“海员援助组织”证实,索马里海盗24日晚些时候劫持了一艘悬挂百慕大区旗的货轮。
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就持续战乱,导致沿海地区海盗日益猖獗。
据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海盗袭击事件214起,至少47艘船只被劫持。
至此,不由得使人提出疑问,海盗猖獗的原因何在,以及海盗究竟在为何种行为。
一、海盗及海盗行为“海盗”一词主要有国际法上的定义和国内法上的定义。
有四种看法:(一)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 1982 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上的定义,即国际法上海盗的定义。
(二)沿海国国内法给海盗下的定义,主要是对领海和内水发生之海盗行为下定义。
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各国立法不同,定义就各异。
(三)海上保险公司按照生意情况随时改变海盗的定义。
(四)公共媒介或新闻单位对海盗下的定义,即海上任何地方发生的暴力行为。
国内法的制定是根据各国的国内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其国内法上海盗的定义可能与国际法上不相一致,但这无碍于国际法的实施,各国对于沿海的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管辖权,但没有义务一定要行使管辖权。
海盗行为通常称为一种国际罪行,而海盗本人一般称为人类的公敌,至于法律保护之外。
根据国际法的习惯规则,各国对于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具有普遍管辖权,而对于各国在公海上抓捕海盗之后的惩罚措施,国际法上并没有一致的規定,各国可以将海盗抓捕后带回本国,根据制定的国内法对抓捕的海盗进行审判和惩处。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5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下列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合法权益,愿意将其投保给乙方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并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海上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具体地点)的船舶及相关货物、运费等财产投保给乙方。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投保的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船舶碰撞、触碰;(3)恶劣天气、自然灾害;(4)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5)运输工具事故;(6)抢劫、盗窃等侵权行为。
2. 乙方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根据具体需要自行补充)。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2.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保险费缴纳完毕。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五、索赔与理赔1.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可能提供有关事故情况的详细资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完整有效,乙方应在___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六、合同变更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需要续签,双方应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前___日内协商续签。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
浅析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海上保险是指在航海、运输和交通方面,由保险公司向船舶所有人和运输者提供的货物、船舶、收入、责任、运输工具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险服务。
在海上保险中,由于海盗的威胁加剧,因此海盗险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海上保险项目。
一、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海上保险中的海盗险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海盗袭击和抢劫等原因造成的货物、船舶及运输设施等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所产生的风险。
具体而言,海盗险可包括被劫持的船只、货船、人员、货物和钱财等。
海盗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海上保险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一种。
海盗险保险产品包括:完全海盗险、部分海盗险、常规海盗险等。
海盗险保险服务包括:海盗情报、海域安全评估、船舶护航、船舶安全认证等。
二、海盗险保险买卖原则海盗险保险的买卖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 风险分散原则海盗险保险买卖方面,保险公司也是以对自身风险的分散来降低自己的承保风险。
因此,一个贸易公司对于某一个船舶或某个洋区的海盗险进行投保时,可能会分散保险风险。
2. 适当保额原则海盗险保险买卖原则还要考虑到保额。
海盗险保险买方可以按照贵重程度或者货值高低来赋予保额。
卖方则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为被保险方制定合乎其需要的保险条款。
3. 保费合理原则海盗险保险的保费是买卖双方合作的基础。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费通常由保险买方交付。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费时,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船型、不同运输物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费标准。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在撰写《保单》中详细说明理赔标准和流程。
三、海上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海上保险公司在开展海盗险保险业务时,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从事海盗险保险的船舶、货物及人员不会发生任何事故和损失。
具体而言,海上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了解海盗策略:海上保险公司应该了解海盗掠夺的策略和行动,以便向保险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完整的保险服务。
2. 选择安全海域:海上保险公司应当帮助保险客户选择安全的运输航线和海域,降低被袭击的风险。
网上答案海上保险
一、单选题1、保险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B)环节。
A、生产B、分配C、交换D、消费2、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属于(C)产业。
A、第一B、第二C、第三D、第四3、近代海上保险事业的中心是(B)。
A、意大利B、英国C、美国D、法国4、某人将其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投保,他投保了12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他最多能得到(C)万元的保险赔偿。
A、20B、80C、100D、1205、基本险的责任期限的基本原则是(A)。
A 、“仓至仓“B、“港至港” C、“门至门” D、“仓至港”6、粮谷类商品在投保水渍险基础上经常加保(C)。
A、玷污险B、碰损险C、受热受潮险D、串味险7、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C)发票金额为基础确定的。
A、FOBB、CFRC、CIFD、FCA9、在财产保险中,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在(B)具有可保利益。
A、投保时必须B、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C、投保时和保险事故都发生时必须D、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可以不10、一批货物500箱,保险金额为50000美元,货物受损后只能按8折出售,当地完好价值为600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为(C )美元。
A、1000B、8000C、10000D、1200011、我国出口企业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条件成交出口时,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常投保(B)。
A、出口信用险B、卖方利益险C、一切险D、拒收险12、(A)是指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其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
A、告知B、陈述C、保证D、担保13、在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中,其规定冷藏机器损坏停止工作必须连续(D)小时以上时,造成的冷藏货物的腐烂或损失,保险人才负责任。
A、12B、18C、20D、2414、(C)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A.单独海损的分摊原则B.船舶抵押贷款C.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D.劳合社15、承保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叫做( A )A、火灾保险B、运输保险C、工程保险D、海上石油开发保险16、下列责任保险的险种中,不可以单独投保的是( )A、场所责任险B、汽车第三者责任险C、雇主责任险D、产品责任险17、出口信用保险是( C )A、强制性保险B、责任保险C、政策性保险D、保证保险18、下列贸易条件中,以货物越过船舷为转移可保利益的标志的是( C )A、EXWB、FASC、CIFD、DAF19、以下内容不属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范围的是( D )A、被保险人要保证开航时船舶的适航性B、船舶不得绕航C、被保险人必须保证本航次航行的合法性D、被保险人应该克尽职守20、麻类商品在投保时水渍险的基础上经常加保(B)A、短量险B、受潮受热险C、舱面险D、沾污险21、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 A)。
海盗赎金保险赔付问题
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摘要:索马里海盗的出现给航运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与历史中出现的其他海盗有一点显著的不同,即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掠夺船上财产和变卖船舶,而是通过向船东和货主索要巨额的赎金来获得经济利益,而赎金就成为当今唯一可以解救船员和释放船货的方法。
尽管伦敦保险市场上已出现了”绑架和赎金险”,但由于其风险大且保费过高,所以无法成为解决赎金问题的通用方法。
本文即是探讨在没有”绑架和赎金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支付海盗赎金后能否从保险人处得到赔付以及如何索赔问题。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上保险承保风险一、支付赎金是否合法保险人赔付赎金的前提是支付赎金属于合法行为,各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容易争议。
但法律往往会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否认违反公共政策行为的合法性。
认为支付赎金违反公共政策的一方主张赎金能够起到鼓励海盗行为的负面作用,是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禁止。
在英国判例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 中,steel法官就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作出了判决。
本案中,马来西亚籍的船舶bunga melati dua于2008年8月1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原告即船上两批柴油的货方masefield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保险人发出了委付通知。
但在10天后,船东与海盗谈妥了赎金并进行了支付,船货都被释放并继续开往目的地。
原告认为货物在2008年9月18日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付。
诉讼中,原告提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但法官不同意将支付赎金定性为违反公共政策,原因是一方面英国法并未规定支付赎金违法,另一方面支付赎金也许的确会鼓励悲剧重复上演,但是如果船上的船员被武力劫持,唯一有效且合理的办法就是支付赎金,外交和武力介入通常并不可靠。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抢劫与海盗问题
船舶可向国际海事组织(IMO)或相关海上安全 机构求助,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
联系保险公司
船舶在遭遇抢劫或海盗行为后,应及时联系保险 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以便获得保险赔偿。
成功应对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船公司在船舶遭遇海盗袭击时,立即启动应急计划,通知船员采取防御措施,并使用水 炮等非致命武器进行自卫,最终成功击退海盗。
对能力。
应急演练
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 对海盗袭击的流程和措施,确保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反应。
心理素质培养
加强船员心理素质培养,提高他 们在面对危险时的冷静和应对遭遇抢劫或海盗行为时的应急处理
立即启动应急计划
船舶遭遇抢劫或海盗行为时,应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包括通知船 员、封闭船舱、准备防御等措施。
保持冷静并观察情况
船员应保持冷静,密切观察海盗或抢劫者的行为和动向,以便采取 适当的应对措施。
避免暴力冲突
在尽可能避免暴力冲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如使用水 炮、催泪弹等非致命武器进行自卫。
报警、求助与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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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警
船舶在遭遇抢劫或海盗行为时,应立即向当地警 方或海上安全机构报警,并提供详细的位置和情 况说明。
01
作为全球海事安全的主管机构,IMO负责协调各国在打击海盗
行为方面的行动,推动国际合作。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
02
通过发布红色通缉令等方式,协助各国警方追捕海盗嫌疑人,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各国海军和执法机构
03
各国海军和执法机构在打击海盗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
过巡逻、护航、抓捕等方式维护海上安全。
从中英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
不仅承保全部和部分损失,还包括船舶的共 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均可。海盗行为导致的船舶全部损失可以通过投保船舶全损险得到
险别选择 补偿,而若需增加部分损失及共同海损的分摊部分,则应投保船舶
一切险。
2.1.2 投保国际船舶保险条款(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的战 争险
国际商贸 International Trade
从中英海上保险条款看海盗风险的投保问题①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高霏
摘 要:近年来,船东向海盗支付的赎金费用在连年增加。船方、货方、保险人等各方针对赎金的性质,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和费用等
方面有较大分歧。海盗赎金可以分为船货赎金、人员赎金、支付给中间人的其他赎金等三类。本文从中国保险条款(船舶险、货物险)和
1 赎金是否属于保险人可以承保的损失和费用 发生海盗劫持事件之后,通常由船东与海盗保持联系,并讨
论和支付赎金。船东支付的赎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船货赎金, 人员(包括船员和旅客)的赎金,其他费用。其中船货赎金占据主要 部分。 1.1 船货赎金
对于船舶的赎金性质,因空船及载货船而有所不同。一般认 为,若载货船舶被劫持时为空船,由于货方不可能因支付赎金而获 益,故这类赎金应由船东自行承担。而一旦船舶载货航行时被海盗 劫持,则可与货物赎金一起,被纳入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有 观点认为,船舶所有人对货主可以主张海难救助。但笔者倾向于共 同海损分摊,因其符合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对共同海 损的定义。共同海损原则也适用于承运人为营救、抢救或保护有危 险的船只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分摊者包括与该风险有财务联系的 各方,主要为船东、货主以及潜在租家。有进一步分析指出,应考虑 两种情况:(1)载货船及货物同时交还;(2)分批归还船舶和货物或 者只交还船舶或者只交还货物。前者是共同海损,后者因缺乏受益 的货方,故不能归入共同海损。本文对后者不做考虑。 1.2 人员赎金
1011第10章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外贸运输与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协议全损 (Compromise Total Loss)
严格地讲,所谓协议全损,并非指保险标的真 正达到全损程度,而只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 赔偿的一种方式。
部分全损 (Total Loss of an Apportionable Part )
海上保险中,凡是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 生全部损失时,称为部分全损。
(Sling Loss)
外贸运输与保险
进行装卸时,从钓钩上摔下而至
损失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10.1.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偷窃、短少或提货不着 渗漏、短量、碰损、破 碎、钩损、淡水雨淋、 锈损、沾污、受潮受 热、串味等
战争、罢工、民变、拒收等
外来风险一般需要与保险人协商,以特殊险种或附加险 方式承包保
外贸运输与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爆炸 (explosion)
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 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 周围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
盗窃 (Theft)
特指使用暴力或攻击性手段窃取船舶或 货物的行为。
投弃 (Jettison)
特指共同海损中的主观故意地投弃 货物行为。
船长船员恶意行 指船长或船员违反船东或货主的利
为(Barrat保ry险)人对于下益列情故况意下所的投作弃的并造一成切的损错失误可违以不法负行赔偿为责。任:
(1)被投弃货物不是习惯上装载于舱面或甲板上的,又未加保舱面险
(2)除非保单另有规定,货物因固有瑕疵而被投弃,不能获得赔偿
吊索损害(3)货物因装货载物不当在而起被投运弃港,保、险卸人货也不港承或担赔转偿运责任港
关于被海盗劫持货物的保险赔偿探讨
关于被海盗劫持货物的保险赔偿探讨摘要:通过介绍英国法院对bunga melati dua轮案的判决,综合分析当前船货在遭遇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货方如何就被劫货物主张海上保险赔偿。
关键字:海上保险;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引言当前,海盗在部分水域的猖獗对国际航运的影响不容忽视,但至今国际上还未对现代海盗行为有统一的法律定性。
海盗对商业航运的侵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依靠具体判例来操作。
英国海上保险实务发达,其判决对国际航运及海上保险市场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bunga melati dua轮案是近年来在该方面值得研究与思考的案例。
劳氏报告分别于2010年、2011年记录了该案的一审与上诉。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业界对海盗问题在英国法下的认识。
笔者在此选取货方在船舶遭遇海盗劫持后就被劫货物如何向保险人求偿做初步探讨。
1、bunga melati dua轮案情2008年8月19日,bunga melati dua轮途经亚丁湾时被索马里海盗劫持。
海盗扣押船货和船员要求赎金。
事发第二天,船东同海盗展开谈判。
船上的两票生物柴油的货主masefiled ag同保险人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投保海盗及偷窃险。
9月18日,货方向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但保险人拒绝该通知。
船东支付赎金10天后,船货和船员被释放。
10月26日,船舶抵达鹿特丹并卸货。
一审中,原告货方主张全损赔偿700万美元作为货物卸载处理的净损失。
其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称mia1906)第57条第⑴款,认为货物为海盗劫持,属于条款中的”不可挽回地丧失”(irretrievably deprived),即构成实际全损。
同时根据mia1906第60条第⑴款,以船货由于不可避免的实际全损已经被合理放弃,构成推定全损。
被告保险人则抗辩船货在被劫后不久均有可能通过支付赎金获释,因此不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对此,法院判决如下:⑴货物不构成实际损失。
反海盗和保险问题
险 , 即海 盗 索要 赎金 的风 险, 一般 商业
保 险公 司是不 接 受保险 的 。
海盗风险与赎金
被 索马 里 海盗 劫 持 的船舶 ,得 到安 全释 放 的平均 时 间需要4 天 。在这 段船 5
舶被 劫 持不 能 继续 航 运 的期 间 ,燃 油和 物料 仍 然在 消耗 ,航 程 的延迟 可 能会 引 起船 上 货物 的 损坏 , 最终 造成 收 货人 的
赔 偿 的 抚 恤 金 , 就 可 以 向保 赔 协 会 索
怖 行 为, 赎金 的 支付 并不 与 反暴 力 恐怖 相 冲 突。对 于 保险 公 司而 言 ,这 一 区别 是根 本 性 的, 因为 由 于海 盗 行 为引起 损 失 的保 险责 任 不是 除 外风 险 ,而 恐怖 主 义 则是 除 外 风 险 。从 2 05 0 年起 在 保 赔 协会 战争 险 的 条款 中 , 明确地 规定 由恐 怖活动 造成 的损 失除 外 。 与 此相 反 , 一般 战争 险 承 保 的范 围 包 括 恐怖 活动 的风险 ,但是 海 盗责 任 险 除外 ,亦 不 包括赎 金 的赔偿 。
的暴 力 或扣 留行 为或 任 何掠 夺 行 为 :在
公海 上对 另 一船 舶或 飞 机 ,或 对 另一船
由 于 “马 六 甲 海 峡 S a t f t iS o r Maa o ”的海 盗 并不 劫持船 舶 和 索取 l a o 赎 金 ,所 以仍 然属 于商 业保 险 公 司承保
Unt t s Con en i n t e i ed Na i on v t on o h
舶 或飞 机 的 事实 , 而 自愿参 加 其活 动 的
任 何 行 为, 以及 教 唆或 故意 便 利上 述 行 为的任何 行 为 。”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906年12月21日)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定义1.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陆混合风险2.(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文条款或者根据贸易惯例,将责任范围扩展到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内陆运输风险中所遭受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者类似航海的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可以运用的都可适用;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航海与海上危险的定义3.(1)出本法的规定外,每一合法的航海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航海:(a)受海上危险影响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在本法中,这些财产被称作“保险财产”;(b)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旅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或获得,或者任何预付款项、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c)由于海上危险,保险财产所有人或对它有利益的或者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者引起的任何责任。
“海上危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危险、海盗、劫掠者、盗贼、捕获、扣押、拘禁和王子与人民的羁押、抛弃、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和任何诸如此类的或所附保险单规定的危险。
保险利益赌博合同无效4.(1)用作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2)海上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赌博合同:(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而且在缔约后仍无获得此种保险利益的可能;(b)保险单是按“无论有无保险利益”,或“除保险单本身外,再无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或“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等条件,或按其他类似条件签订的。
但是,如无救助的可能,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的条件签订。
保险利益的定义5.(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险种概述
• 专门险承保海运
专门险
冷藏货物因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
或外来原因造成 冷藏货物的腐烂
冷藏货 物保险
散装桐 油保险
造成的损失。
冷藏险
冷藏 一切险
一、冷藏货物保险
1. 冷藏险。除负责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到 24小时以上造成货物的腐败或损失外,其他赔偿责 任与海上运输货物险中的水渍险的责任相同。
2. 冷藏一切险。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 责赔偿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 损失。保险人对冷藏机器损坏不足24小时造成的冷 藏货物的损坏或腐败,也酌情给予赔偿。
• 只有在CIF价格术语下,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 至“仓”。因为,此时保险由卖方办理,自货物运离起 运地仓库到越过船舷为止,货损是由卖方承担的(拥有 可保利益)。
•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交单结汇时,将这种可保利益通过对 提单和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银行,买方付款赎单后,可 保利益也随即转让到其手中。从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 一直抵达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整个过程中如果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被保险人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 赔偿。
•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 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具有可保利益, 所以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 可见,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并不是说只要货损发生在 “仓至仓”条款所涵盖的运输途中,且为承保责任范围内 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就会赔偿。关键是要看损失发 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货物运抵卸货港,收货人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 分散转运,保险责任就从分配时终止。
货物以内陆为目的地,运到内陆目的地的仓库,保 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何区别三种条件下“仓至仓”
(完整版)海盗行为-CIC与ICC
●海盗行为1981年《海洋法公约》规定海盗行为是:①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②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③并非出自某一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攻击;④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
按照上述定义,海盗是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遭遇到的海上一般风险,而非战争风险。
自2008年以来发生在亚丁湾海域的索马里海盗劫船、扣押人质、索要赎金甚至杀害人质等属于典型的海盗行为。
● CIC“一切险”(ALL RISKS)承保风险范围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PA)、水渍险(W A 或WPA)和一切险(ALL RISKS)3种,此外,还包括11种一般附加险,6种特别附加险、2种特殊附加险和2种特别附加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FPA)和水渍险(W A 或WPA)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具体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合。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林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11种险别。
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风险。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⑤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由此可见,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包括所有的风险。
就海盗行为风险来讲,一切险是不承保的。
● ICC(A)承保风险范围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1982年1月1日生效)规定6种险别条款,即协会货物条款(A)、协会货物条款(B)、协会货物条款(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和恶意损害险条款。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船舶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案例是指在实际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一、货物丢失案例。
某货轮在从中国运往美国的途中,遭遇了严重的风暴,导致船舶受损,部分货物被冲入海中,造成货物严重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货主在购买海上货物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船舶碰撞案例。
一艘货轮在驶离港口时,与另一艘船只发生了碰撞,造成船体受损和货物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船舶保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示船舶所有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三、海盗袭击案例。
近年来,海盗袭击事件频发,给海上货运业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些货轮在航行途中遭遇海盗袭击,导致船舶被劫持和货物被抢劫。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盗袭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盗袭击险时,要了解保险条款和赔偿条件,以便在遭遇海盗袭击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四、海上意外责任案例。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海上意外责任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种案例提醒船舶所有人在购买海上意外责任险时,要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制,以便在发生意外责任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案例是海上货运业中常见的保险事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了解海上保险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为保险公司和海上货运企业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海上货运保险的投保—PICC保险产品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
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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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02 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2、进口关税险 (Import Duty Clause) 3、舱面货物险 (On Deck Clause) 4、拒收险 (Rejection Clause) 5、黄曲霉毒素险 (Aflatoxion Clause) 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 (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平安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保险人只对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ies)全损
➢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
赔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混合
偿
➢装卸货物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Cargo)
范
➢施救费用 (Suing and Laboring 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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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海上保险下海盗赎金问题
浅论海上保险下的海盗赎金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索马里海盗的日渐猖狂,为了减少船东或货主的损失,海上保险界对此极为关注。
本文主要围绕海盗赎金的界定,性质,可否赔付进行讨论。
关键词:海盗赎金施救费用共同海损一、海盗赎金的界定海盗赎金是指在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其他财产以及海上人命被海盗占有、控制和胁迫,由船东或货主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被控制的财产和人命的价金。
海盗行为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即使不属于承保风险,只要投保特别附加险即可。
然海盗赎金是否属于承保风险,是否可索赔呢?2005年伦敦保险市场新条款将包括海盗、盗窃、船员自盗等在内的一些风险从船壳水险中删除,而与恐怖风险一起列入特别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暴动、民变险条款。
这主要是由于海盗赎金,尤其是索马里海盗行为不同于传统海盗行为。
目前船东所面临的海盗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赎金,它不是由海盗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有形财产损失,船舶、货物和人命通常不会受损。
二、海盗赎金索赔的理论基础(一)从近因原则上分析英国法院认为①:”确定近因的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双方真实意图。
……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
”支付海盗赎金的因果链如下:船舶被劫持→海盗索要赎金→支付赎金→损失。
可见支付赎金是船舶被海盗劫持所决定的,船舶被海盗劫持才是真正的近因,并没有其他具有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介入。
(二)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1海盗赎金是否是救助费用救助费用得以请求的构成要件为:(1)被救财产必须是法律认可的海上财产,包括船舶及属具、货物和其他海上财产(2)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中。
(3)救助遵循”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4)提供的救助服务必须是自愿的,即救助人为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显然船货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被海盗劫持,自然是处于危险之中。
索马里海盗只要支付赎金,赎金经过谈判,不可能高于船货的价值,由此可见,支付赎金是有效果的。
探究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探究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一、引言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统计,1984至1994年,全球累计发生的海盗劫掠船只的案件总数未超过100件;但自____年以来,每年发生的涉及海盗行为的案件均超过200件,部分年份甚至超过300件。
在上述海盗劫持船舶的案件中,有80%均是通过向海盗支付赎金得到解决的,其中就包括____年10月15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世界第二大油轮沙特阿拉伯天狼星号轮并索要2500万美元赎金;而仅____年一年间,全球用于缴付海盗赎金的金额总数就达到了1.5亿美元。
并且,由于世界各国政府基于打击海盗的行为动机、使其获取赎金的目的不致轻易得逞的考虑,往往拒绝向海盗支付赎金,故由政府出面代为支付赎金的情况实则只在少数,更多情况下,仍旧是由被劫持船舶的所有人(船东)独力承担支付海盗赎金的重大损失。
由此可见,海盗劫持船舶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国际航运安全,同时由此产生的海盗赎金的支付问题还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责任的划分和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围绕海盗赎金的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海盗赎金应当被列为共同海损迄今为止,判例法历史上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的先例需要追溯至1590年的theHicksv. Palington案([1950] Moores (KB) 297)。
该案的判决认为,为了保护其他利益避免遭受损失而将货物交给海盗的损失是一种牺牲,该牺牲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得到分摊。
而自此之后的数百年间,则再无相关的判例支持海盗赎金应当被列为共同海损的观点。
至于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亦只有《德国商法典》第706条明确规定,在船舶被敌人或海盗捕获的情况下,任何赎回船货的开支和赎回人质的开支均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因此,海盗赎金能否定性为共同海损,还有待通过其与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和对其在具体实践中的考察加以确认。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中英文要求必须掌握的)一、海上保险是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是它主要承保的标的的。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承保范围,在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失即由于从事航海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对其负责赔偿的合同。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二、The Category of Maritime perils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可分为海难(Perils of the Sea)和海上外来风险(Marine Extraneous Risks)两种,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一)perils of the sea 海难1、Marine Natural calamity 海上自然灾害(1)Heavy weather也叫Atrocious weather,恶劣气候(2)Lightning 雷电(3)Earthquake 地震(4)Tsunami海啸(5)Floating ice 浮冰(6)Flood 洪水(7)Volcanic Eruption 火山爆发2、Marine Fortuitous Accidents 海上意外事故(1)Fire 火灾(2)Explosion 爆炸(3)Sunk 沉没(4)Collision 碰撞(5)contact 触碰(6)Stranding 触礁(7)Grounding 搁浅(8)Overturn 倾覆(9)missing 失踪(二)Marine 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1. 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风险(1)Theft,Pilferage 偷窃(2)Non-Delivery 提货不着(3)Fresh and Rain Water Damage 淡水雨淋(4)Shortage in Weight 短量(5)Contamination 沾污(6)Leakage 渗漏(7)Clashing and Breakage 碰损、破碎(8)Taint of Odour 串味(9)Sweating and Heating 受潮受热(10)Rusting 锈损(11)Hook Damage 钩损2. Specific Extraneous Risks 特殊外来风险(1)War 战争(2)strikes 罢工(3)Violent Theft by Persons 暴力盗窃(4)Piracy 海盗行为(5)Negligence or 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船长或船员的过失或恶意行为(6)Jettison 抛弃三、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船舶或货物)遭受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或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形态和特性,以及无残余价值的一种实质性的物质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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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责任一、海盗行为概述(一)海盗行为对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业的影响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在现代社会又卷土重来,并和全球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甚至与恐怖主义同流合污,从而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威胁。
尤其是近年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世界各国的新闻报道中,再次引起了世人对海盗的关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曾经统计,过去海盗的攻击目标比例分别为油轮25%、货船23%、大型散装货轮13%、集装箱船11%、捕鱼船16%、沿海船只及游艇12%。
近几年,价值高、速度慢、机动性差的大型散装货轮已取代油轮成为首要攻击目标,同时针对捕鱼船的绑架案也在迅速上升,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的损失将超过250亿美元。
[1]为避开海盗,有些航运公司已经命令所属船只绕道好望角航行,但由此而增加的成本按每条船平均需要增加航行12天左右计算,也会使承运人的日子雪上加霜;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而言,航次利润在运费市场如此低迷的阶段,很可能因为绕航好望角而成为负值。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频繁发生的海盗事件对其也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明确承保海盗风险,海盗事件的发生让这些保险公司支付了巨额的保费、损失惨重。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许多保险公司修改了保险条款,提高了有海盗出没的航线的保险费率,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取消了对海盗风险的承保。
而有的保险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针对海盗风险研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型很强的产品,如保险经纪人Benfield推出了专为航行于亚丁湾的船舶而设计的条款,将赔偿限额扩展为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补偿船东支付的赎金及为解决K & R(Kidnap & Ransom)而产生的支出。
但对于航行于亚丁湾以及非洲东海岸附近的船东来说,这意味着其需要支付较以往更高额的保险费。
(二)海盗行为的定义1、国际法上的定义海盗一词源自于希腊语“peirates”,指的是“攻击船舶之冒险者”。
海盗行为被公认为国际犯罪,原属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制。
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广泛的法律、法规来打击海盗行为,各国对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的管辖权,但是对海盗的行为进行界定是很难的。
习惯国际法也没有给“海盗”下一个权威性的定义。
传统的海盗定义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海盗至少具备三个必需的要素:第一,必须发生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第二,该行为必须发生在任何特定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之外;第三,该行为必须是使用一艘船舶进攻另一艘船舶。
与习惯国际法不同的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如下: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物件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ⅰ)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ⅱ)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该条一字不差地采用了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5条的措辞。
该定义对海盗行为的原始定义予以发展的明显一点是提到了飞机,将海盗行为扩展到飞机上,这是一种合理的类推,是对海盗行为的概念一个补充和发展。
国际海事局(IMB)将海盗行为定义为:意图涉嫌使用暴力已达窃盗或从事其他犯罪目的之任何行为。
与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不同,此定义将所有在海上发生的登船抢劫或暴力事件,都认为是海盗行为,而不论发生在公海还是在领海内。
2、保险法上的定义虽然有上述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定,但是它们主要都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去解释海盗行为,其是否适用于保险法领域还有待商榷。
我国的保险条款中虽然有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规定,[2]但是它们也都没有对“海盗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
另外,大多数国的保险法中也没有关于海盗行为的界定,只是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保险单解释规则的第8条对海盗行为略有提及:“The term ‘Pirates’ includes passengers who mutiny and rioters who attack the ship from the shore.”(“海盗”一词包括叛乱的乘客和自岸上袭击船舶的暴徒)但这一规定只是对海盗行为的补充规定,它并没有对海盗行为作出全面的定义。
不过从海上保险法的实践来看,各国似乎都比较认同以下关于海盗行为的成立条件:(1)行为发生的地理范围可以比较宽泛,只要是发生在海上即可,没有领土或者是国家限制;(2)在行为之前或者行为当时,行为人使用武力或者威胁使用武力;(3)行为人的动机是出于私利。
[3]3、与战争、恐怖主义的区别所谓战争,是指交战国为了击败敌国,并使敌国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大规模的、长时间的和范围广泛的武装冲突。
[4]与海盗行为的定义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海盗行为与战争行为有以下区别:首先,海盗行为只是为了抢劫不特定国家的船舶,并不是为了击败敌国,也不是为了迫使敌国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其次,虽然海盗在袭击船舶时会使用武装暴力,但此种暴力一般是小规模的、短时间的,并且范围也不广。
所以说,不能把海盗行为等同于战争行为。
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迄今为止,已不下百多种定义,但却没一个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英国百科全书》认为:恐怖主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和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
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美国国务院的定义是:由国家组织或隐蔽人员对非战斗目标(包括平民和那些非武装或不执勤上岗的军事人员)发动的,常常是以影响受众的、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的暴力活动。
虽然对于恐怖主义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有一点是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那就是恐怖主义都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
相比较而言,海盗行为没有政治目的,海盗实施的所有行为单纯的只是为了经济目的,也就是只是为了钱。
(三)海盗行为的实施方式海盗常见的攻击/抢夺的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种:[5]1、抢夺船员财物及船舶营运物资。
此种行为是最常见的海盗行为,由一组6至8人的团伙上船掠夺船员财务及船上物资,其平均损失在20,000美元。
2、掠夺船上货物。
此种行为由数十人甚至超过70人完成,不仅掠夺船员财物、船上物资并抢走运输的货物,其平均损失依货物种类而定,最多时可达100万美元以上。
3、挟持船员或/及船舶。
此种行为即抢夺船上所有财物并劫持整条船舶,除了寻找机会将船舶变卖外,甚至将船舶、船员及货物扣下,要求船东或货方支付赎金,其损失高达数百至数千万美元。
二、海盗行为引起的损失分类据报道,每年航行于印度洋、索马里海岸以及马六甲海峡等海盗猖狂地区的船舶多达5万艘次(通过亚丁湾的船只达2万艘次),如此众多的船舶成了海盗们的觊觎的目标,过往船只被海盗攻击的事件频频发生,全世界每年因海盗攻击所衍生的损失高达130-160亿美元。
[6]因海盗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船舶和货物被海盗全部劫持,海盗将抢劫的船舶和货物非法变卖或留为自用;对于船上的船员,则将其释放或留下奴役,有的凶残的海盗会将船员全部屠杀,其手段令人发指,如1998年10月发生的“长胜”轮案,船员全部遭劫持者屠杀灭口。
[7]在部分损失的情形下,又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一)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海上保险所承保的一种既不同于全损,又不同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构成单独海损有以下条件:(1)单独海损的损失是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2)单独海损的损失是某一单独利益的损失;(3)单独海损是由于承保危险直接地、偶然地和意外地造成的。
(4)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不包括损失引起的费用;(5)单独海损是涉及已经到达航程目的地的单独利益。
[8]在单独海损方面,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1、船舶损失船舶损失主要是是海盗在追击船舶或强行登船过程中用武力对船舶造成的损害所产生的损失。
2、货物损失海盗除了占据船舶之外,船上的货物也是海盗的主要目标之一。
货物损失对货方的损害巨大,即使货物部分损失也是货方难以承受之重,尤其是在运输的货物价值巨大(如石油)时更是如此。
在单独海损的情况下,货物损失主要是海盗抢劫的或者被海盗破坏的部分货物的损失。
3、人员伤亡损失人员伤亡主要发生于船上人员为阻止海盗登船同海盗发生激战时产生的伤亡;也有可能是海盗处于泄愤、报复等心理,在登船后故意杀害船上人员而发生的人员伤亡。
(二)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9]共同海损主要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1、共同海损的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
[10]在海盗事件中的共同海损的牺牲主要有:(1)船舶的牺牲船舶的牺牲是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所造成的船舶的损失,如为了逃离海盗的追击,舍弃船舶属具从而减轻船舶重量、加快船舶的速度等。
(2)货物的牺牲在海盗事件中,货物的牺牲主要是抛弃货物,此项牺牲也是为了减轻船舶的重量,加快船舶航行速度,从而逃离海盗的追击。
(3)运费的牺牲在到付运费情况下,船方因海盗行为不能到达目的港,而使得船方预期可得的运费随货物的灭失而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的运费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
2、共同海损的费用共同海损的费用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11]在海盗事件中的共同海损的费用主要有:(1)救助费用为了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发生的海难救助报酬是最为典型的共同海损费用之一,如在即将受到、正在受到海盗袭击时,被他人救助所生的费用,或是在被海盗袭击后船舶有倾覆的危险或是无法继续航行时被救助所产生的费用。
(2)避难港费用避难港费用是指载货船舶为了船货及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或安全续航而驶入港口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如载货船舶虽然逃离了海盗攻击,但船舶受损严重,为了完成航程将船舶驶入就近的避难港进行必要的修理所产生的费用。
我国《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卸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的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避难港费用的构成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项:(a)进出港口及在港口停留的费用;(b)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燃料、物料费用;(c)在避难港进行货物操作以及储存货物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