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2007250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编报和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03•【文号】国土资规〔2016〕2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来源:时间:2015-10-16 00:45:19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第11号)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 农药产品质量生产尚未制定国工业和《农药生产管理办具有相应资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检测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信息化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的检测单位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第1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 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有关机构进行核查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 建设项目压覆建设项目用地预国土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具有相应地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源部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勘查资质的单位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19 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勘察住房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乡建设部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计的财务报表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的培训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银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42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
临时用地复垦报告材料书
目录1 前言 (1)1.1编制背景及过程 (1)1.2复垦方案摘要 (1)2 编制总则 (3)2.1编制目的 (3)2.2编制原则 (3)2.3编制依据 (4)3 项目概况 (8)3.1项目简介 (8)3.2项目区自然概况 (9)3.3项目区经济概况 (9)3.4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9)4 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 (10)4.1拟损毁土地环节与时序 (10)4.2复垦区土地利用状况 (14)4.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5)4.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16)4.5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19)4.6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20)4.7合法性 (21)5 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及复垦措施 (23)5.1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23)5.2预防控制措施 (24)5.3复垦措施 (25)5.4监测措施 (27)5.5管护措施 (27)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28)6.1工程设计 (28)6.2工程量测算 (31)7 土地复垦投资估算 (38)7.1估算说明及编制依据 (38)7.2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 (38)7.3估算成果 (42)7.4临时用地租赁费用及青苗补偿费 (42)8 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43)8.1土地复垦服务年限 (43)8.2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43)8.3土地复垦费用安排 (44)9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46)9.1生态效益 (46)9.2社会效益 (46)9.3经济效益 (47)10 保障措施 (49)10.1组织保障措施 (49)10.2费用保障措施 (49)10.3监管保障措施 (50)10.4技术保障措施 (50)10.5公众参与 (50)10.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51)附表1)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情况表2)土地复垦区现状情况统计表3)复垦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4)土地复垦工程投资估算总表5)工程施工费预算表6)工程施工费估算表汇总7)配套工程单位工程量统计表8)其他费用估算表9)设备购置费预算表10)预备费估算表11)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12)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表13)混凝土、砂浆单价计算表14)工程施工费单价分析表15)路基土石方平衡表附件1)***国土局审查意见2)***国土局审查意见3)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4)林业局意见5)复垦委托函6)复垦承诺是书7)复垦义务人意见8)临时用地租赁复垦协议书9)土地复垦调查表10)用地预审意见11)环评批复12)水土保持批复13)发改委意见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15)未压矿证明1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7)***2014年第三期材料价格18)现场照片1 前言1.1 编制背景及过程实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于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广西地方标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生产项目 production project 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的开采矿产资源、挖沙采石、取土等项目。
3.8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依法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
3.9
土地损毁 land destruction 人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过程,包括土地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 损毁类型。
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 T×××—××××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acceptance of land reclama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I
DB45/ T×××—××××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土地复垦监测与管护记录表 ......................................... 2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报告格式 ......................................... 2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土地复垦工程单项、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划分表 ..................... 2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确认书格式 ................................... 35
土地复垦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规 范和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尾矿库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修改)
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项目单位: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单位: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8月10日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项目名称: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复垦项目项目单位: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高山镇高岭村编写时间:2013年8月10日目录1 前言 (11)1.1编制背景及过程 (11)1.2复垦方案摘要 (22)2 总则 (44)2.1编制目的 (44)2.2编制原则 (44)2.3编制依据 (44)2.4主要计量单位 (55)3 项目概况 (66)3.1项目简介 (66)3.2自然地理条件与社会经济概况 (77)3.3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99)4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1010)4.1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 (1010)4.2复垦区土地利用状况 (1212)4.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212)4.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1515)4.5土石资源平衡分析 (1919)4.6复垦的目标任务 (2020)5 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 (2121)5.1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2121)5.2预防控制措施 (2121)5.3复垦标准 (2121)5.4复垦措施 (2222)5.5监测措施 (2323)5.6管护措施 (2323)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2424)6.1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2424)6.2工程量测算 (2424)七、土地复垦投资估算 (2626)7.1估算说明 (2626)7.2估算成果 (2828)7.3资金来源 (3232)7.4资金使用 (3333)8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3434)8.1社会效益分析 (3434)8.2生态效益分析 (3434)8.3经济效益分析 (3434)9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3535)10 保障措施 (3636)10.1组织保障 (3636)10.2资金保障 (3636)10.3技术保障 (3636)10.4公众参与 (3737)附图:·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土地复垦工程地形平面图·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土地复垦破坏预测分析图·铜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土地复垦规划图1 前言1.1 编制背景及过程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方案编制要求(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全部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 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 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矿业权人名称与矿山名称相同的用一个名称)。
方案要分别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情况。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 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并取消相应资质要求。
(三)方案编制人员不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单位要切实保证方案编制质量,保证方案符合矿山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开采矿产资源 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庭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坍塌、压占、污染 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7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 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 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 等提供依据。
1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 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 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 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 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 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组织评审的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 3) 上签署意见。自奉《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 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 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 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 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孓复 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 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 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 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 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文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来源:时间:2015-10-16 00:45:19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临时用地复垦报告书
目录1 前言 (1)1.1编制背景及过程 (1)1.2复垦方案摘要 (1)2 编制总则 (3)2.1编制目的 (3)2.2编制原则 (3)2.3编制依据 (4)3 项目概况 (8)3.1项目简介 (8)3.2项目区自然概况 (9)3.3项目区经济概况 (9)3.4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9)4 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 (11)4.1拟损毁土地环节与时序 (11)4.2复垦区土地利用状况 (17)4.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7)4.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19)4.5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22)4.6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23)4.7合法性 (25)5 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及复垦措施 (27)5.1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27)5.2预防控制措施 (28)5.3复垦措施 (29)5.4监测措施 (31)5.5管护措施 (32)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33)6.1工程设计 (33)6.2工程量测算 (37)7 土地复垦投资估算 (45)7.1估算说明及编制依据 (45)7.2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 (45)7.3估算成果 (50)7.4临时用地租赁费用及青苗补偿费 (50)8 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51)8.1土地复垦服务年限 (51)8.2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51)8.3土地复垦费用安排 (52)9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54)9.1生态效益 (54)9.2社会效益 (54)9.3经济效益 (55)10 保障措施 (58)10.1组织保障措施 (58)10.2费用保障措施 (58)10.3监管保障措施 (59)10.4技术保障措施 (59)10.5公众参与 (60)10.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61)附表1)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情况表2)土地复垦区现状情况统计表3)复垦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4)土地复垦工程投资估算总表5)工程施工费预算表6)工程施工费估算表汇总7)配套工程单位工程量统计表8)其他费用估算表9)设备购置费预算表10)预备费估算表11)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12)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表13)混凝土、砂浆单价计算表14)工程施工费单价分析表15)路基土石方平衡表附件1)***国土局审查意见2)***国土局审查意见3)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4)林业局意见5)复垦委托函6)复垦承诺是书7)复垦义务人意见8)临时用地租赁复垦协议书9)土地复垦调查表10)用地预审意见11)环评批复12)水土保持批复13)发改委意见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15)未压矿证明1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7)***2014年第三期材料价格18)现场照片1 前言1.1 编制背景及过程实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于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编制指南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编报有关⼯作的通知国⼟资规〔2016〕2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审批制度改⾰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作效率,减轻矿⼭企业负担,按照《⼟地复垦条例》、《矿⼭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企业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案和⼟地复垦⽅案合并编报有关⼯作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本通知下发之⽇,施⾏矿⼭企业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案和⼟地复垦⽅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案、⼟地复垦⽅案。
合并后的⽅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编制,即⼀个采矿权编制⼀个⽅案。
⽅案名称为:矿业权⼈名称+矿⼭名称+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
除采矿项⽬外的其它⽣产建设项⽬⼟地复垦⽅案编报审查,依照⼟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
⼆、⽅案编制 (⼀)采矿权申请⼈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
(⼆)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开采规模、扩⼤矿区范围、变更开采⽅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超过适⽤期或⽅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企业原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案和⼟地复垦⽅案其中⼀个超过适⽤期的或⽅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
(四)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的编制按照《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编制指南》执⾏。
矿⼭企业在编制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意见。
三、⽅案审查 (⼀)采矿权申请⼈或采矿权⼈编制的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辽国土资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2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编制范围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和铁路以及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县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造成土地破坏、是否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认定,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生产项目,如不需做土地复垦方案,需有市局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编制内容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编制原则、依据和目标等;2.项目概况;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4.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5.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6.投资估(概)算测算;7.效益分析;8.工作计划安排;9.保障措施;10.成果要求。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建设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建设项目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ICSX X ・ X XPX X备案号:j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X XXX. 6-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建设项目Regulation on Compiling Land Reclamation Plan-Construction ProjectsXXX x-x x-x X 发布XXX x-x x-x X 实施(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复星TD./TX XXX. 7-2010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复星条例》(2010)、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U 土地复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25号)和国土资 源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土地复星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 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土地复星方案编制,促进土地复星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规程。
本部分为TD/TX X XX. 6-2010 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建设项訂部分。
本部分山国上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山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沈阳农 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矿冶部。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本 部 分 主 要 参 力口 人 员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一建设项目1范围TD/TX 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星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内容、 方法和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TD/TX XXX. 1-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通则 ——TD/TX X X X. 2-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露天煤矿 ——TD/TX XXX. 3-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井工煤矿 ——TD/TX X X X. 4-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金属矿 ——TD/TX X X X. 5-2010 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TD/TX XXX 《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共分为七个部分:TD/TX XXX. 6-20103基本术语和定义除TD/TX XXX. 1-2010《土地复星方案编制规程一通则》部分涉及的术语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近远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土地复垦义务人: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文件,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本通知所称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型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能源、水利等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编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包括“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有关材料直接编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