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 生改变的。 必须 以商
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 , 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
会 随着 市场 的 变化而 产 生变 化 。 一个 驰名 商标 完全
可 以因为 产品的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所淡忘, 不
收稿 日期:20 — 4 1 060— 2 作者简介:秦萌 ( 9 5 ,女 ,呼伦 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助教 ,乇要研究方向 :合同法 、知识产权 、经济 法。 17 ~)
两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的利与弊 驰名 商标的实质 是一 国的主管机 关 ( 包括行
、
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 的法律 确认 。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模 式有 两种基 本模
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 定。 被动认定模式, 又称事后认定 , 是在商标所有 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 的情况 下, 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 ,有关部 门对其商标是否驰 名, 能否给 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秦 萌
(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内蒙古 摘 海拉 尔区 010 2 08)
要:20 年 4月 1 03 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规定》 ,
对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确 立 了被 动认 定模 式 。本 文结 合我 国现 行 规 定及 相 关 国际条 约 。从认 定模
所采 用 。
亿美元, 02 20 年则上升为 60亿美元 , 以证明驰 9 足
名商标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 。 另外 , 驰名商标可成 为联系生产者、销售者 与购 买者之 间的稳定纽带, 使其拥有者在与同行业 的竞争 中处 于绝对的优势 地位 , 企业的销售业绩及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都会 得到大幅度提升, 此为其具有的商业价值 。以上所 述两项重要的特性使得驰名 商标更易受到来 自各 方面的侵害。目前 , 对驰名商标 的保护已成为全球 性的问题 , 尤其在我国入世之后, 我国应全面承担 起做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各项义务 , 在这样的背景 下研究驰名商标具有 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及企业应对策略——基于新旧《商标法》
Wi d e R n g [ e l 广 对策略
— —
基于新 旧 商标 法 的对 比分析
孙 斐 然 华 东政 法 大 学 2 O1 6 2 0
摘要 : 2 0 1 5 年新修 订 的 《 商标 法》 中针对 驰名 商标 的认定 即 第十 四 条中明确 采用 了 “ 个 案认 定 , 被 动保护 ” 的原
议或纠纷中才能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防止驰名商标的泛滥导致的不当 商标对于提升企业核 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而驰名商标 使用、企业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抢 占市场引起不正当竞争 , 对 凸显驰 制度是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然而 , 近年来一些企业有 名商标的认定意义有着很大作用。 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 使之与 “ 大品牌” “ 优质产 品”等同起来 , 这种现象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加以扼制。2 0 1 3 年 商 二 驰名商标 的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 , 也是驰名商标 标法》修改后 , 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专门增加有针对j 生的规制条款, 认定机关依法确认驰名商标的基本前提和依据。2 0 1 3 年 商标法》 将驰名商标在认定上一直坚持 “ 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原则写入法 在第十四条 中第一款明确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 并在第 条, 并且生产经营者不得再将 “ 驰名商标”用于包装和宣传上。这样 的修改在实践中将使得众多企业的商标策略受到重大影响。本2 : t -  ̄ 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情况详细规定 了各种情况的认定机构和环 认定部门才介入驰名商标的认 从修改前后法条的对比人手 , 分析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的认 节。即在具体案件中相关人 申请之时, 定, 采取 “ 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的原则。 定标准, 针对企业该如何应对 “ 后驰名商标”时代给出若干建议。 ( 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的发展 驰名商标的含义及认定意义 相 比于2 0 0 1 年 ( ( 商标法》, 2 0 1 3 年 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明 驰名商标的区别力和价值功能因依赖于公众的看法而尤其脆弱, 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 即“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作 易受破坏。这使得商标法有必要特别加以保护。 但是我国 《 商标 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二款规定:“ 在 法 中一直未对驰名商标有明确界定, 导致驰名商标的认定意义并不 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 当事 明确。 ^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 ( 一) 驰名商标的含义 需要 , 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三款规定 :“ 在商标争议 我国仅在司法解释 中对驰名商标下了定义 , 即是指在中国为相 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评审委 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2 0 1 3 年 ( ( 商标法 出台 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 可 刘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四款 前, 驰名商标 由国家商标局或人 民法院认定, 受商标法的特殊保护。 规定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 在学理上,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并为相关领域 规定主张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 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 中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要, 可以对商标驰各隋况作出认定。” 以上新增 内容着重体现了我 从国外立法看, 欧盟、德国等法律中对未对驰名商标在立法中定 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在 “ 当事人请求和事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 义, 具体认定标准都交给了司法实践。日本商标法也未对驰名商标的 做出, 并目 认定的结果仅着眼于有关单位负责处理的个案。 概念进行规定, 但对 “ 在需要者之间广泛知晓的商标”做出了规定, ( 二) 驰名 商标的认定 的规制原则 即包含两个层次 , 一是周知商标 , 二是著名商标。实践中, 通常将二者 国际和国外的商标立法在驰名商标的 “ 驰名”时间上有着严格 统称为周知和著名商标, 如果在某一区域或者为特定的交易者和需求 的界定 , 并不是 “ 一次认定 , 永久驰名”, 也不是将 “ 驰名”作为一种 者所熟知, 应属于 “ 周知”;“ 周知”的程度很高, 在 日本全国范围内 荣誉。所以, 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加以原则上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被熟知的情况, 则为 “ 著名” 二者的主要 区别在于, 只有著名商标 l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 “ 个案认定”。通常 睛况下, 驰名商 才能注册防护商标。 对应两国立法及学理解释来看, 日本的 “ 著名 标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种 , 驰名商标的积极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消极认 商标”对应的是我国的 “ 驰名商标”。 定。而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 大部分国家采用消极认定 , 即一案一 ( 二) 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 认定。 近些年, 一些地方和企业将驰名商标与商标的美誉等同起来 , 驰 ( 1 ) 国外立法对驰名商标的 认定标准。在T R 中对于如何 名商标认定被企业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上标注 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驰名商标的消极认定标准即不得 “ 驰名商标 ’ 的字样 , 将 “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宣传和广告的重点。 不认定标准 ,是指在具体案件中该商标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无法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的法律 确认 , 既然是客观事实 ,就 存在时间和空间性的
问题。我国现行 的驰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 作为一个正式 的 法律术语最 早见于 1 2 年修订 的《 95 保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约 》( 以下称 《 巴黎公约 》) 。 我国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 8 年审议通过 了 2 9
所确立 的 “ 个案保护 ,被动认定”的模式 , 基 本上可 以很 好的解决驰 名商标的时间性
问题 , 但是 关于驰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 , 笔 者认 为驰名的地域范 围上 尚有两点需明确 之处 。 ・ 1商 标驰名 的地域不 应仅限于 一个国 .
第 一部 《 商标法 》 该法并 未规定 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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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名 标 我 驰 商 法 保 体 的 善 律 护 系 完
■ 郑 淑霞 ( 西安 工业 大学 西安 703 ) 10 2
◆ 5
的驰 名商标。在随后 的几 年间 ,我 国通过
《 商标法 》 及其 《 实施条例 》 《 、 保护规 定》 《 和 网络 域名问题的解释 》 《 及 商标纠 纷问题的解释 》 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 ,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 系。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管理保护的做 法 , 转而采取 “ 动保护、 被 个 案认定 ” 的国际通行惯例。 一举 措 , 这 使我 国驰名 商标保护体 系也 进一 步得到 完善 。
问题 ,结合 我国实际 ,提 出了相应 的解 决
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进一步完 善商标保护制度 ,履 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时所 作的承诺 ,全 国人 大常委对商标法又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建议
完善我 国驰名 商标制度 的立法建议
熊 英
(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3 ) 北 0 0 7
摘
要 : 国驰 名 商标 法律 制 度 基 本 建立 , 仍 存在 一 些 缺 陷 ,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性 、 间性 不 明 确 ; 名 商标 的使 用 我 但 如 时 驰
作者简介 : 熊
・
英(9 3 ) 女, 16 一 , 湖北仙桃人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 院教授 。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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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3 期
熊
英 : 善我 同驰 名 商 标 制 度 的立 法 建 议 完
个法 律 上 概 念 需 要在 事 实 的基 础 上 依 法 确 认 , 才
标 所 有人 依 法请 求 商标 评 审 委员 会裁 定 撤 销恶 意
注册 的商标 时 , 如何 计算 “ 五年 的时 间” ?
构成 一个 完整 意 义上 的驰 名 商标 ?《 标 法 》 《 商 、商
标 法 实施 条例 》 《 名商标 认 定 和保 护 规 定 》 有 、驰 和
标 ”在 没 有 将 其 认 定 为 “ 名 商 标 ” , 驰 的前 提 下 , 却 将 “ 野” 正 商标 作 为 驰 名 商标 予 以特 殊 保 护 。 混淆 了“ 名 商标 ” 著 名商 标 ” 其 实 , 驰 和“ 。③ 根据 我 国现 有 的规 定 , 名 商标 并不 是 一个 法 律上 的概念 , 著 只 是 地 方政 府 、有 关部 门通过 一 定程 序 所赋 予 一个 商 标 的荣 誉称 号 。④ 然 一些 地方 政 府把 “ 名商 虽 著 标 ” 评定 作为 商 标权 利 人 申报驰 名 商标 的条 件之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摘要:获得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利益,近些年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诉讼获得商标驰名的认定以达到扩大商品、服务的影响力的目的。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相对于行政认定更加简便有效以至于司法认定泛滥,法院压力增大,且存在认证过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资格审查不够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及程序认定的范围认定标准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目的用来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一旦一个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意味着企业的信誉、服务和商品的质量都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对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意义。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做出了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更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表现。
由于驰名商标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给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是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坚强后盾。
驰名商标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保护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还能防止他人“搭便车”,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今其保护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
获得驰名商标会让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其商品和服务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产生品牌效应。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此外,各地政府对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也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比较借鉴视角下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研究——兼谈《商标法》第14条之修改
一
、
解读缺憾 : 国相关 现行立 法 我
及商标侵权纠纷中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是该类 纠纷得 以处理的必要前提 ,而且其认定结果将对
该类纠纷的处理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然而 , 我国 2 0 年修改后 的《 01 商标 法》 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不 但 缺乏 明确 规 定 ,而 且对 驰 名认 定 中的相关 重
一
定标准并进行必要 的细化解释 , 以期能对我国《 商 标法》 第三次f 中相关所涉内容的完善及 政 今后实务
界对驰名商标的明确化及统一化认定能有所裨益 。
通过解读以上整合 出的我国关于驰名商标认 定的现行规定, 笔者以为, 主要存在以下立法缺憾 : 1商标法》 . 《 未就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 商标法》 为商标保护的基本法 , 作 既没有对
颜 梅 林
( 建 师 范大 学 , 建 福 州 30 0 ) 福 福 5 18
摘
要 : 国有关驰名商标 现行立法存在着诸多缺憾 , 我 这方 面 , 国际条约 ( 含条约草案 ) 及英德美 三国相关规定 和做法
有许多值得借鉴 。 然而 , 他们也均未在立法 中明确驰名商标 的认定标 准及 据以证 明的证据材料 。因此 , 在借鉴 的基 础上 , 应
( ) 读我 国相 关现行 立 法之缺 憾 二 解
合分析以求指 明缺憾 的基础上 ,在对相关 国际条 约( 含条约草案 ) 及英德美三国的相关规定和具体
做法进行总结分析以求 比较借鉴的基础上 ,在对 些相关 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求理论 联系实践的基础上 ,明确阐明我国驰名商标的认
( ) 相 关现行 立法 一 整合
我 国对驰名商标认定 的实务工作始 于 18 97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SCI C E & TE H EN C NOLOGY N I FORM ATI h O
垫
Q: !
学 术 论 坛
论我 国驰名 商标 的认定
陈 品
( 京建筑工程学 院文法学院外语 系 北京 1 0 4 ) 北 0 4 0
摘 要 :驰 名商标 是企 业在 现代 市场经 济环 境下从 事市 场竞 争的有 力 武器 , 并 且受 到非 常特殊 的保护 。驰 名商标 的多 少 已成 为评价 一个 国家或地 区经济是否发达 的标 准之一 。健全驰 名商标特殊法 律保护制度 ,可以激励 企业争 创名牌 的斗志 ,鼓励企业进行合 法的竞争 ,促进我 国 民族工业 的健 康发 展 。本文 结 合我 国现 行规 定和相 关 国 际条约 ,对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保护 制 度 中的驰 名商标 认定 问题 作一 简单 分析 。 关键 词:驰 名商标 认定机构 中图分类号 :J 6 0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3 9 ( 0 6 1 ( ) 0 4 0 6 2 7 1 2 0 ) 1a ~ 1 7 2
国承诺 ,如本 国法 律允许 ,应 依职 权或依 利 害 关系 人请求 ,对 构成 商标注 册 国或 使用 国 主 管机 关认 为在该 国 已经驰名 ,属 于有权 享 受 本公 约利益 的人 所有 的 ,用于相 同或相 似 商品商标 的复制 、 仿制或翻译 , 易于产生混 而 淆 的商标 , 拒绝或取 消 , 并禁止使用 。 。需要 ” 特 别指 出的是 ,其 所称 的主 管机关 指的应 是 成 员 国主管 确定某 商标 是否 为驰名 商标 ,或 主管 实施驰 名商标 保护 的行政 、司法或 准 司 法当局 ,并 不局 限于行政 主管机关 。而 1 9 94 年关 贸总协 定缔结 的 《 贸易有 关的知 识产 与 权协议 》( 简称 T I S协议 )中 ,第 4 条第 RP 1 4 明确规定 了对于行政 的终局决定 ,以及在 款 符合 国内法 对有 关案件 重要性 的 司法管 辖规 定的 前提下 ,至 少对 案件是 非 的初审 司法判 决 中的法律 问题 ,诉 讼 当事 人应 有机会 提交 司法 当局 复审 。这样 的规定 实 际上隐含 着把 法院 作为具 有认 定驰名 商标 最终决 定权 的机 构 。所以 国际上 通行 的做法 一般是 把法 院作 为认 定驰名 商标 的核心 权力 机构 。但 实践 中 各 国依据本 国法 将此项 认定 权交 由包括 商标 注册 在 内的其他 权力部 门时 ,并 不会 受到 国 际性规 范的干 涉。 我 国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机 构发 生 了根本性 变 化 ,即由原 有的 由行政机 关单一 认 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实行法 院认 定与 商标 主 管行政 机 关认定 线结 合的双轨 制 。我 国 《 名商标 驰 认 定和保护 规 定》第 5条规定 ,对驰 名商标 的认 定机 构是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理 局 。《 商标 法 》 规 定 ,商标 局 、 商标 评 审 委 员 会根 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在 查明事 实的 基础上 ,可 以 认 定 其 商标是 否 构成 驰 名商 标 。也 就是 说 , 除了商标 局 ,商标 评审委 员会 也是驰 名商标 的认定 机构 。近年 来 ,我 国知 识产权 法理论 界和实 践部 门逐渐 对人 民法院 有权在 个案 中 认 定 驰 名 商 标 取 得 了 一 致 的 倾 向性 意 见 。 20 0 1年 7月 1 7日,最高 法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理涉 及计算 机 网络域名 民事 纠纷 案 件适用 法 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 6 条规 定 :“ 民 人 法 院审 理域 名纠纷 案件 ,根据 当事 人的请 求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商标 认 定中所 存在 的 问题 在一 定程 度 上使之 改进 或 完善 : ( ) 对驰 名 商标 的滥用和 异 化现 象加 以 限制 一 应 由于 一些地 方政 府对 1政 绩考核 等需 求的盲 目追 求 , 很多 二 及 企业使 用不 正 当的手段 一味 追逐 名利 的做法 , 导致 当今 驰名 商标 的 认定 已被参 杂 了越 来越 多 的水分 , 使其 权 威性 人扣‘ 1 因此 折{ 。 l 要扼 这 股不 正之 风 , 就得 从 引发 该 问题 的 根本 诱因 抓起 。 如一 其“ 名商 标” 行为 , 驰 的 因为“ 驰名 商标 ” 仅具 有其 对抗 侵权 行为 应 发展 的小』 当竞 争行 为; l 三 另一 方面 可取 消地 方政府 实施 重金奖 励
二、 驰名 商标 认 定中存 在 的问题
随 着我 国对 驰 名商标 的保护 力度渐 渐 7 大 , J 在现 行驰 名商 标 I J
保 护制 度体 系下 , 国在 赋予 国家行 政机 关 ,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方 面可 规范 驰名 商标 的使用 和宣 传 , 禁企业 在广 告宣 传中宣 示 我 即 严
三、 驰名 商标 认 定之 完善 建议
引刘 以上 情 形, 笔者 认为 , 以采 用 以下方 式对 于上 述驰 名 可
会在《 商标 法》 2次修 订 中 , 《 第 将 商标法 》 第十三 条规 定修 改 为 : 就 相 I或 者类似 商 品中 请注 册 的商标是 复制 、 司 摹仿 或者翻 译他 人 为在 中国注 册 的驰名 商标 , 易 导致 混淆 的 , 容 不予 注册 并 禁止 使
之一, 只有 不断 的审视 和反 思我 们 的现 有制 度 , 然后研 究探 索 出更好 的发展 道路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陈芳 芳
i
我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有 注册 和 未 注册 之 分 。 《 商标 法 》 对 注册 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 范围 扩大 到 不类 似 的商 品和 服 务上 。 依 据 法 律规 定 ,无 论 是相 同或 相 似还 是 不相 同或 不相 识 的商 品 , 都 不 能进 行 容 易让 公众 混淆 的注 册 , 并禁 止 使 用 , 这符 合 Tis r p 关键词 驰名商标 _ 。 _ j _ | { 定毒保毫 _曼 — J0 协 议 的精 神 。然 而对 未 注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护 却 艰 制 在类 似 商 一中图分类号 D 2 誊 93 文献标识码: : A _ 品和服 务 上 , 正如有 些 学 者所 言 , 如果 对 未注 册 的和 注 册 的驰 l√ l — 舞 j 0 名商 标都 赋 予跨 行 业保 护 , 失 去了注 册的 意 义 。但笔 者 认 为 相对 于 商标 使用 获 得制 度 , 注册 取 得制 度 的盛 行 在于 其可 以让 驰 名商标 的概念 商标 使用 和 管理 更 有确 定性 , 能 适应 时 代变 化 的 需求 , 在 更 且 驰名 商 标 的概 念 在各 国及 各 国 际条 约 中部 不同 , 依据 我 国 防止 商 标 淡化 方 面 发挥 着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驰 名商 标 无 论 是 20 0 3年颁 布 的 《 名 商标 认 定和保 护规 定》 驰 名商 标是 在中 国 驰 , 否注 册 , 都有 被 人在 非 类似 的商 品销 售 中“ 便 车 ” 可 能 。因 搭 的 为相 关 公众 广 为 知晓 并 享有 较 高 声誉 的商 标 。从此 定义 上看 , 此从 保护 商标 所 有者 正 当利 益 的角 度看 , 此 区 分注 册与 非 注 如 驰 名 商标 既 要 有广 泛 的 知名 度 , 要有 质 量和 服 务上 的 保障 。 还 册 商标 的保 护有 失 偏颇 。 摘 l l 要 目前 , 国对 驰名 商标的 保 护越 来越 重视 , 我 本 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保 i 嚣 护制度进行 了讨论, _ 并提出相关一 建议- 舞 鹫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和认定
标 所 有权 人 自己搭 便 车 , 常容 易 占有 市 场 , 也是 排挤 同业 竞 对 该商 标 的知 晓程度 ;2 该商 标 使用 的持 续时 间 :3 该商 标的 非 这 () () 争者 的不 正当 竞 争行 为 。 以 , 名 商标 的 自我 淡化 行 为既有 害 任 何宣传 工 作的 持续时 间、 所 驰 程度 和地 理 范围 ;4 该商标 作为驰 名 () 他人 , 一定 程度 上 又不 利于 自己, 法律 对该 种行 为应 限制 或者 禁
依据 商标 法 , 商标注 册 人可 以移 转注 册商 标 , 让人 应 当担 标 知 晓程度 的有 关材 料 ; 2 证 明该 商 标使 用持 续时 间 的有 关材 受 ()
包括 该商 标使 用 、 注册 的历史 和范 围 的有关 材 料 ; 3 证 明该 () 保使 用该注 册商 标 的商 品质量 ; 商标 注册人 也能够 许可 他人 使用 料 ,
程 度上 扰 乱 了市场 秩序 , 不仅 淡化 了 自己的驰 名商标 , 且损 害 不 应该 主动 认定 。驰 名商 标 的认 定主 要包 括 以下 内容 : 而
了消 费者 的利 益 。 首先 , 驰名 商标 所有 权人 自我 淡化 的行 为 终将 葬送 自己辛苦 经 营而 获得 的商誉 。正如 美 国律师 协会 学者 史 密 斯 所 言的 : 面 上无 关 的使用 , 际上 会破 坏商 标 同初 始 商 品或 表 实
( ) 定 的主体 一 认
认 定驰 名商 标 的主体 有两 大类 : 是行 政 主体 。 一 当事 方可 以 向国家 商标 局 和 商标 评审 委员 会 申请 认定 驰名 商 标 。二 是 司法
服 务 的 自动联 系 , 以及 同广 告创造 的有 利 形象 的联 系 , 并最终损 主 体 。 院在 审理 商标 纠纷 案件 中, 法 依据 当 事人 的请 求和 案件 的 害 商 品的 销售 力 。 次 , 其 驰名 商标所 有 权人 自我 淡化 的行 为往往 具 体情 况 , 以对 涉 及 的注册 商标 是否 驰 名依法 做 出认 定 。 可 会 误 导消 费者 , 消费者 误认 为 新产 品也 归于 驰名 商标 的商 品 , 使 或 者商 品与 驰名 商标所 有权 人之 间存在 某种 联系 , 而造 成消 费 进
浅议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名商 标认 定 和 管理 暂 行规 定 》 驰 中规 定驰 名 商 标
上 的 注册 受 阻 , 大地 阻碍 了 “ 凯 ” 片进 入 美 国市 极 乐 胶
场 ,9 9年初 ,商标 局应 该公 司请 求 及 时认 定 “ 凯 、 19 乐 LC Y ( U K ” 胶卷 、胶 片 )为 中 国驰 名商 标 。现 在 ,乐 凯 “ LK ” U Y 商标在 美 国的注 册 已获成 功 。 2在商 标注 册 的审查 程 序 中 , 标局 针 对驰 名商 标 . 商 本身 的独 创性 和显 著性 的强弱 , 别确定 其跨 类保 护 的 分 范 围。如对 “ 台” “ 茅 、 五粮 液 ” “ 尔” “ 、海 、全聚德 ” 显著 等 性很 强 的商标 ,基 本上确 定 了在所 有类 别予 以保护 ; 而 对“ 东风 ” “ 极 星 ” “ 城 ” “ 、北 、长 、 中华 ” “ 凰 ” 显著 性 、凤 等 较弱 的商 标 , 确定 在相 关类 别上 予 以保 护 。商标 审查 则 员根 据 此 范 围 , 以个 案原 则 , 他 人将 与这 些 驰名 商 标 对 相 同或 近 似 的商标 申请 注 册 的 , 以驳 回 , 回理 由是 予 驳 他人将 这些 驰名 商标 在非 类似 或相关 商 品上 申请 注 册 , 将会 导致 对该驰 名 商标 的淡化 , 而使驰 名 商标权 人 的 从 合法权益 受到损 害 , 容易在社 会上 产生不 良影 响 。 3在企业 名称 登记过 程 中 , . 要求各 级企业 登记部 门, 对他 人将驰 名 商标作 为企业 名称 申请 登记 , 易引起 误 容 认 的 , 予 核 准 。已经 核 准 的 , 驰 名商 标 所 有人 的请 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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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对驰名矗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新发展及完善
上 w de a G n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的 新 发 展 及 完 善
f 要】 于法律 法规 酌实施 在最 近 凡年 来 ,出现 了司法 认 定酌 驰 名 商标 泛滥 酌 现状 , 进Aa o E L 摘 鉴 o  ̄ -- 4来,最 高 八民法院 连续 出台关 于驰名 商标 认 定 豹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艳 驰 名 商 标 酌 认 定 。 对 驰 名 商标 酌 认 定 机 构 、 标 准 和 方 武 进 行 了 更加 严 格 的 划 定 。 【 键 词 】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新 发 展 关 驰
、
起 ,涉 及驰 名 省 、 自治 区人 市 中 级人 民法 人 民 法 院管 辖 法 院 ); 其 他
商 标 认 定 的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 由 市 场 声 誉 : (六 )证 明 该 商 标 已 属 驰 名 的 其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 计 划 单 列 他 事 实 。 其 中 商 标 使 用 的 时 间 、 范 围 、 方 式 院 , 以 及 直 辖 市 辖 区 内 的 中 级 等 , 包 括 其 核 准 注 册 前 持 续 使 用 的 情 形 。 对 (含 北 京 市 第 一 、 二 中 级 人 民 于 商 标 使 用 时 间 长 短 、 行 业 排 名 、 市 场 调 查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此 类 民 事 纠 报 告 、 市 场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 是 否 曾 被 认 定 为 纷 案 件 , 需 报 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 未 经 批 著 名 商 标 等 证 据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结 合 认 定 商
作者简 介 :侯 芳 ( 8 一),女,汉 ,安徽 蚌埠人 ,蚌埠 学院 助教。 南京 师范大 学大学 法学 研究生 ,研 究方 向 9 1 诉讼 法学 。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注; 国际上受到特殊保护; 能在 可以遏制他 J作出认定。至此 ,我国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 规定 了合乎 WT O规则和 《 巴黎公约) )关 人将驰名商标 、名牌注册为 公司名称 ; 还 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可以避免他人将 驰名商标注册域名 ; 驰名 1
标可 以受 到跨类 保护 ,可以对 抗恶意抢 标 纠纷案件时 , 以对 注册 商标 是否驰名 可
现行 商标 法)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及 于驰名商标 “ 被动保护 、 个案处理 ” 的保
护原则 。认 定和保 护规定》 驰名商标 也 《 对 采取 了 “ 被动保护 、个 案处理 ”方式 ,改 变 了 暂 行规 定》 “ 以主动认定为主 、 被
被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 定) 下简称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 ( 但当驰名 商标 遭到侵权主张保护时 , 动 《 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二 条规定 , 名商 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下简称 《 ) 驰 ( 域名 认定要经过一个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 要 需
) 人民法院 审理 很长的时间 , 给不法者提 供了利 用他人驰 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 纠纷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
商标 法实施条例》 也规定 了相应 驰名商标 提供的保护 虽然是消极被 动的 , 标 ,通常是 指那些 在市场 上享有较 高声 施行的 《 20 年 认定 但其 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洼为 目 誉 、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 , 并且有较强竞争 的 内容 。 0 3 国家工商局颁 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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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Li尺 Ay I , E
法 理 探 究
谈司 定 商 的 与 法认 驰名 标 不足 完善
一
、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关于完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思考
改 的《 商标法 》 增加 了驰名 商标法 律保 护规定 , 使得 保 护 驰名商标有法可依 。 但是 , 国现行 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 我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不 能 适 应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要 求 , 标 法 律 制度 亟 待完 善 。本 文 试 对 完 善 我 国驰 名 商 商 标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理论 探 讨 。
代 的要 求 。 关键 词 : 名 商标 ; 律 保 护 ; 标 淡 化 ; 利 冲 突 驰 法 商 权 中 图分 类 号 : 2 .3 D93 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2—4 2 2 1 ) 5—0 5 17 0 X( 0 0 0 0 5—0 3
驰 名 商标 具 有 显 著 标 识 性 、 形 财 产 性 、 额 价 值 性 无 巨 等特 征 , 观 上 要 求 法 律 给 予 特 殊 保 护 。2 0 年 , 国修 客 01 我
广 东技术 师 范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 ) 社
21 0 0年 第 5期
J u n l fGu n d n oye h i r lUnv ri o r a a g o gP ltc n cNoma iest o y No5, 0 0 . 2 1
关于完善驰名 商标法律 制度 考 的思
在驰名商标 的认定 主体方 面 , 国《 我 商标 法》 规定 , 商 标局 、 商标 评审委 员会 ,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 在查 明事 实 的基础上 ,可 以认定 其商标是否 为驰名商标 。2 0 年 7 01
月 , 高 人 民法 院 颁 布 的《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络 域 名 最 关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定 , 民法 院 规 人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
现 阶段 我 国对 驰 名商 标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 立驰 名 商 标 反 淡化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一 建 驰名商标淡化 。是指无权使用人将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注册或使用于 与驰名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 同或不类似 的商 品 或服 务 上 。淡 化 行 为 可 能是 i 际所 有 人 的 自我 淡 化 , 町能 是他 人 恶 也 意使用造成的淡化。对 于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来说 , 淡化行 为会严重 影响驰 名商标 的声誉 , 害驰名 商标所 有人的合法权益 , 损 但是 目前我国 现行 的法 律 法 规 中 , 没 有 对 反 淡 化 制度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还 ( ) 二 修改《 商标法》《 不正 当竞争法》 广告法》 、反 及《 1 改 《 标 法 》 增 设 “ 名 商标 的认 定 和 保 护 ” . 修 商 。 驰 专章 废 除 现 行 的驰
( ) 名 商标 的 滥 用 一 驰
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项 目的关系是固定的, 商标所 有人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 务的范围。近年来 , 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 为 中国驰名商标 的某件商标 ,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 服务类别 , 使 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 务上 , 并标注“ q 国驰名商标” 字样 。驰名 商标 与 其 核 定使 用 的 商 品 或服 务 项 目的 关 系是 固定 的 , 商标 所 有 人 不 得 随 意 扩大商品或 服务的范围 由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部 门, 从驰名商标制度构建开始 就产生一 种误 导 , 导致人们对驰名商标产 生 误 解 , 为 驰 名 商 标 等 问 于 名牌 , 同 于 “ 誉 称 号 ” 思 想 已在 我 国 认 等 荣 的 根深蒂固, 连政府和企业都不断作出异化驰名 商标的行为。 首先是政府 。 不少地力‘ 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 , 以标榜地 区 经济的繁荣 , 对获得驰 名商标认定的当地企业发放高额奖金 。 其实 , 驰名 商 标 仅 仅是 个案 认 定 的一 个 程 序 , 也仅 对 个 案 有 效 , 并非 一 种 荣 誉 。 地 各 政府的这种行为 , 鼓励 了某些企业对驰 名商标的不当逐利。 然后是企业 。 各地企业无视驰名商标认定 中“ 个案有效 ” 原则 , 为扩大销售 , 把驰名商 标作为广告 资源 , 夸大宣传, 把驰名商标当成 “ 金字招牌” 误导消 费者 , 这 样不仅明显违背 _驰名商标不得做广告宣传 的法律规定 , r 而且不利于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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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
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
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
(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
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是作为在解决争端时候的一个步骤。
关于行政认定部分,主要发生在在后注册人是否能够注册的争议中,笔者认同将此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模式,但应当将重点放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满足注册条件,而不是单独将在先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构不构成商标的判断是我国工商行政部门的职权,关于保护扩大与否,应该是司法部门管理范畴,驰名商标本身就是对商标所有权人权利的扩大保护,所以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
(二)在认定标准上,应完善立法规定,以缩小自由裁量权
《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相关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列举了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笔者认为,对驰名商
标的认定标准中,各因素是占有不同比例的,首先是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其他因素是辅佐这四个因素的,驰名商标保护,保护的就是商标的商誉和表彰功能,所以这四个因素应当着重考虑。
在我国只要可以证明在一定地域范围,在一部分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定该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关于“一定”的问题,都下放到各认定机关手中,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完全可以采纳美国的民意测验,虽然民意测验不能绝对的反映客观实情,但是可以尽可能的接近真实,毕竟客观数据更有说服力,如德国法院在考察知名度时,将公众知晓率规定在最低70%,我国法院也可以适度的采纳这种做法。
建立以《商标法》为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辅助的法律体系。
《商标法》作为保护驰名商标的基本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法》的补充,力争维护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
《刑法》是最后的保护屏障,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条虽未指出为驰名商标,但实践中,因驰名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会比一般商标遭受更多的侵权,所以《刑法》中对于侵犯驰名商标所有
权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充分保障其权益。
在《民法通则》方面可适当加大对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经济性补偿。
(三)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增加高质量高品质的要求——联合质检部门
一个臭名远扬的商标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必要,虽然在某些方面它具备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但是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是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试想会有人恶意去侵犯一个臭美远扬的商标,并将其用在自己商品或服务上吗,当然,我们不能绝对的说不保护此类商标,只能说个案分析,现实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将驰名商标卡在品质监管环节也有必要,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可以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考虑在内,将其从生产到销售、售后各环节都加入民意测验项目内,笔者认为这更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身进步。
我们说驰名商标认定是动态的,质检是伴随这个企业产生到发展壮大的各个环节,所以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也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时参考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判后登记备案制。
可以将此备案记录与质检部门、消费者协会共享,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质量监督,质检报告科学的分析了商品或服务是否达标,具有真实性、科学性、确定性的特点,具有作为认定驰名商标时的证据资格。
(四)将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年产量、年销量、营利
及纳税数目考虑在内
年产量、年销量在企业中会有记录,能更客观的了解该商标的覆盖面,年产量与销售量高,纳税数额越高,说明该企业的产品越畅销,同样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的地域范围内的知名度。
(五)通过立法,严格控制广告中对“驰名商标”的宣传
由于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屡见不鲜,普通消费者又难以了解驰名商标的真实含义,误导相关公众是难以避免的,笔者认为相关部门也应该严格把握,尽量避免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中出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敏感易混淆词汇,保障驰名商标的真实身份。
在立法上严格控制商标所有权人在宣传中对“驰名商标”的滥用。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袁真富著《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2011年版。
[2]裔兆宏:“发展名牌靠法制”,载《法制日报》199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