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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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独立的较大的王国。

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

随着基督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

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

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

威廉一世在日耳曼—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

当地的法院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

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中央集权。

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法院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进行的一种法律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其他的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久远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9世纪的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两者在结构、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他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原则,采纳了罗马法的法系、概念和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的制度等。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这两个法系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在那个时候,英国的法律制度由君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共同组成。

君主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教会法庭则处理宗教和家庭事务。

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先前的类似案例,也就是先例法。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普通法,它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在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北美洲。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法律体系继续采用英国的普通法。

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与各州法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

其次,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私人财产权。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的法官在普通法体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英国,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在美国,法官有权裁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宪。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灵活和适应变化。

其次,美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

美国的法庭审理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判决。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

另外,英美法系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历史,英美法系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采用。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基于普通法,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影响还可以在国际法中看到。

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案例经常被国际法庭引用和参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

它们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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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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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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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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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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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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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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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得形成与特点法系就是根据若干国家与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与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得共性进行得一种法律分类,就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得法律得总称。

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与东欧国家得法律为代表)。

其她得法系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其中,影响最大、渊源久远得就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①。

一、大陆法系得形成、渊源与特点(一)大陆法系得形成大陆法系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得法律得总称,这一法系得历史渊源就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与日耳曼族人构成。

法系得主要内容就是民法,法系得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与《法国民法典》,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属于大陆法系得国家与地区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就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殖民地得国家与地区,如艾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以及中美洲得一些国家。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复兴、18世纪得资产阶级革命与19世纪得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得法系。

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得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得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这两部法典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德国生效。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就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但相隔几乎一个世纪,在主导思想方面,前者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得特点;后者偏重国家干预与社会利益,就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得典型。

两者在结构、立法风格上也显著不同。

因此,大陆法系又分为两大支系,即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得拉丁分支与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得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得特点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大陆法系在罗马法得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为模式,她们都吸收了罗马法得原则,采纳了罗马法得法系、概念与术语,例如,赋予集合体以特定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所有权得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结合得制度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整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整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

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

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各国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有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实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使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1. 美国法的特点:(1)其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其二,法律体系庞杂。

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其三,封建因素较少。

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有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4)其四,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点和人道主义观点引入刑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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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西方两大法系特点之比较研究 》饶艾 载于 《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
14、 《法系与推理》 陈兴良 载于《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 15、 《在演绎与归纳之间——比较法视野中的两大法系》马可 载于《湘 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
一、英美法系的定义
1、定义
2、英美法系的分布
欧洲 美洲 非洲 英国 爱尔兰 美国 加拿大 冈比亚 尼日利亚 加纳 肯尼亚 乌干达 赞比 亚
亚洲
大洋洲
印度 马来西亚 新加坡 香港 巴基斯坦
澳大利亚 新西兰
英国法是基础,英美两国的法律是核心,英国、美国、澳大利亚、 加拿大和新西兰的法律制度是骨干。
二、英美法的形成
(一)英美法系的基础
一、英美法系的定义
1、定义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是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 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 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渊源上看,其有三种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从地域来上看,其有英国及仿效或继受英国法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制度组成。 从时间上看,其经过了数百年的时间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世界性 的法系。
1834年 成立南澳大利亚,并规定其成立时在英国有效的法律同时在这两个殖
民区发生效力。除此,英国议会有权制定适用澳大利亚的特别法,而殖民区有 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法律不得同英国法律相抵触;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各 殖民区法院的最高上诉审级,英国法院的判决特别受到各殖民区法院的尊重。
1855年 各殖民地制定宪法并获得英国议会确认。 1901年 澳大利亚联邦成立时,英国的法律在那里已被成功接受。(补充北美)
小结:英国法域外移植的原因
第一、英国法在域外传播,同英国近代以来的对外殖民贸易、军事侵略 和殖民统治紧密联系。 第二、在大多数殖民地,缺少发达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殖民贸易中,当地法律不适合用于解决英国人之间的纷争,于 是英国人首先将本国法作为“属人法”,带到他们所到之处。 第四、殖民地上层的一些有识之士,不满于英国殖民掠夺和统治,试图 通过采用英国的法律制度,实现该国家或民族法律制度的统一和现代化。
2、分布
1、英美法系的基 础 1、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 2、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 3、革命和改革——保持判例 法传统
讲 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提 纲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2、英国法的移植——英美法系割据天下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法官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 3、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4、没有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 5、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
5、有独特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
在英美法系中,有很多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如 侵害(trespass)、财务委托(bailment)、令状(writ)、禁止翻供 (estoppel)、对价(consideration)等。如果对英国法没有深入了解, 很难准确理解和把握它们的含义。
与大陆法系使用演绎的法理推理制作判例技术风格不同,英美法系法 院的判例采取归纳法。大陆法系的判决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简明扼要;英 美法系的判决以法官个人名义作出,法官的不同意见在其中都有反映,并 且篇幅很长。
以澳大利亚为例:
1770年 英国人在澳洲东南岸登陆,定名该地为新南威尔士,其后殖民地范围 不断扩大,到十九世纪中期已遍及澳大利亚各地。 1787年 根据英国政府授权,在新南威尔士建立刑事法院,适用英国刑事法律。 1823年 确立适用英国法律的民事法院。 1826年 新南威尔士等四个殖民区正式成立,英国颁布《澳大利亚司法条例》, 规定凡1828年7月15日在英格兰生效的普通法和制定法,在这些殖民区以有效。 1829年 成立西澳大利亚
(二)英国法移植——英美法系割据天下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率先进行第一 次产业革命,使其成为世界头号资本主义 强国,于是试图征服世界,积极对外侵略 扩张,建立“日不落帝国”。与此同时, 曾偏安一隅的英国法,也便不断移植到域 外。经过长期的移植和逐渐被其他国家或 地区所接受,以英国为核心形成了普通法 系。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英国法向域外移
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 特点
———————JM4 舍你其谁?
参考书目及论文
1、《比较法总论》(德)K · 茨威格特 鸿钧 贺卫方 译 法律出版社 2、《比较法学》 刘兆兴 著 H · 克茨 著 潘汉典 米健 高
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何勤华 李秀清 郭光东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3、《世界法系概览》(美)约翰· H ·威格摩尔 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杨兆龙 著
2、征服型殖民地的法律移植
征服型殖民地又称为割让型殖民地,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类:一是“半文 明地区”殖民地,二是“文明地区”殖民地。 (1)“半文明地区”殖民地 自17世纪中叶,在同其他西方列强的竞争中,英国在非洲取得殖民优势。 17世纪后期,英国就成为最大的奴隶贸易国,其将掠自非洲的大量奴隶贩往北 美殖民地。但在十九世 纪七十年代以前,殖民者只是在非洲沿海地区建立据 点,设置商站,进行掠夺性贸易,并没有深入到撒哈拉以南开拓大片殖民地。
法官的判决就是先例;在有先例的情况下, 法官可以对先例进行扩大或限制解释,根 据实际情况发展其中的规则。这就是“法
马歇尔大法官
官造法”的过程。即使是制定法的适用, 也一样离不开法官的解释。
3、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英美法系非常重视程序法。英国中世纪奉行诉讼 中心主义,采用令状制,“无令状即无权利”。在程 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上,适用“程序优于权力”原则。 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对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技巧注重大 大超过了对实体法权利的关注。虽然现今实体法受到 重视,但是由于诉讼中心主义在英国统治长达数百年 之久,影响人就很深。当今英国和美国强调“正当程 序”原则,法院判决如果违反程序法将被宣布无效。
2、法官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在大陆法系,法官只有执行法律的义务, 而不能创制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虽然 在理论上不能创造或增加法律,但在司法 实践中却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判例法 本来就是从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和 发展起来的。某项判决一经法官作出,不 仅对该案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以后的案 件也具有约束力。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
4、没有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明确界限 公法与司法的划分是从古罗马时代开始的,一直影响着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分类。这种分类一般是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 是私人利益为标准,将各部门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受罗马 法影响较小,传统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虽然现代一些法学 家引入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但仍未占上主流。
陈夏红 著
5、《英美法概论——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彭勃
北京大学出版社
6、《英美法讲座》 钱弘道

清华大学出版社
等著 法律出版社
7、《当今与未来世界法律体系》 米健
9、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 林榕年 叶秋华 等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10、《西方法律史》 何勤华 贺卫方 著 法律出版社 11、《英美法原论》 高鸿钧 等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12、《英国法的域外移植——兼论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特点》 高鸿钧 载于《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
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这是与大 陆法系和其他法系相比较为突出的特点。这个 特点根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基础的传统,即以 “遵循先例为原则”,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 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判 例法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而且跟实践 联系密切,能够形成一个丰富详尽的法律原则 体系,因而在英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英美法 系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制定法虽然 数量逐渐增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只 能作为判例的补充。
三角 贸易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同其他西方列强对非洲进行大规模殖民瓜分。到 十 九世纪末瓜分完毕时,英国抢占的殖民地最多。在非洲,英国所遇到情况较 为复杂,被占领前,有的地区处于原始社会,有的进入奴隶社会,有的已跨入 封建社会。各地通行习惯法,并有负责实施它们的组织。英国对那里采取所谓 “间接洽理”政策,以保护国的形式,使当地居民在其监督下自治自理实际上, 统治权仍操于国之手。 根据英国枢密院的命令或殖民地政府的决定,英国法相继被输入到这些殖 民地。相继采用同时期在英国生效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他英属非洲 殖民地也通过类似的方式接受了英国法。但当地的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以及适用 习惯法的传统法院仍被保留下来。 本世纪五十年代末以来,前英属非洲殖民地相继独立,但它们仍保留在英 联邦之内。不过,英国法并不自动在这些国家生效,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当地政 府的立法规定接受英国法。
(2)“文明地区”殖民地 在英国法输入前,这些国家或地区已有较发发达的文化和法律制度,属于 这一类的国家或地区又有一下四种情况。 第一,前殖民地时期原有的文化和法律较发达。如印度和香港。 第二,该国家当地固有社会文化发展程度较低,但在受到英国法影响之前, 已接受了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律。属于这一类的有加拿大、菲律宾、南非和斯里 兰卡等。 第三,有些国家,在英国法律发生影响之前,不仅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较 发达,而且已接受了其他外来法律。这种类型的典型是日本和以色列。 第四,普通法系园地的几枝“异株”。这主要是指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 安娜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它们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的大陆法系领地,但这 几块领地以不断受到普通法的侵袭。
1、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 革命和改革,保持判例法 传统。 英国法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日耳曼习惯法。诺曼征服以后,在原有地 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普通法,通行于全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四世 纪又形成了与普通法并列的衡平法。二者都采取判例法的形式,采用“遵循先 例”的原则。与此同时,制定法也慢慢发展起来。十三世纪末,英国议会形成, 拥有立法权,制定一系列法律。十八世纪以后,英国政府的委任立法权不断扩 张。这使得英国制定法的数量成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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