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建筑物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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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其上的建筑物及其他

附着物的所有权的处理分以下情况:、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在这种情况下,其1

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依旧由原所有人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继承使 2如果该续用土地,应当至迟在该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不发期申请获得批准,除非另有约定,生变动,仍由原所有权人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 3

除非另有约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该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否则其上的建筑物也归国家无偿所有或者国家适当的补偿后归国定,家所有,原所有人丧失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有关这个问题还没有出现,由于我国实行商品房政策时间不久,专家已提出,国家要研究土地使用权年限满后的房产问题。相关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1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收回该土地的,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论是自动续期,还是经批准续期,都应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他附着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并依照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需要续期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第四十一条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让金,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 2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偿收回。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法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书,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租赁等有偿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因社会公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并依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

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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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用权注销登记,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不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施,恢复场地平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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