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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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土地制度:

秦的土地资源属于国有,由于当时地广人稀,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秦制定了如下法规:大面积授田给农民。《商君书·算地》中提出,每个成年农民由国家授田“小亩五百”(一庶民可得143亩)。按《说文》“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记载可知,前者为小亩,后者为大亩。

基于土地国有化制度强化的思路,授地后,设定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如每个农户所获得土地数量及向国家缴纳的赋税都相等;如努力耕种者可以免除徭役(劳役和兵役)等。《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如果向国家交纳一千石粮食,就可以得到一级爵位。按当时的制度,爵位高者就可以做官。

(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依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汉朝的土地制度:

汉朝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可自由买卖。汉景帝实行的改革是削藩制度。内涵:绝大多数诸侯王国仅领有一郡之地,其实际地位已经降为郡级,国与郡基本上趋于一致。抑贬诸侯王的地位。

影响:国家逐步统一,加强了中央集权,而且诸侯王已经不再具有同中央对抗的物质条件。战争的减少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

公田的经营方式:

一种是假田制:就是把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史称“假民公田”,农民要交税。

一种屯田制:从汉武帝开始大规模屯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要交纳地租,屯田者主要是内地迁徙的移民。军屯由戍卒耕种,屯田卒由政府发给农具、耕牛,收获的粮食交国家。屯田卒的衣食由政府拨给。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

采取租佃方式经营。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三国时期的土地制度

1、官田和公田的扩大

三国时期,战乱频仍,人民流离失所,死亡众多,无主土地大量增加,这些无主土地都成了公田。《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中说:“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后汉书•仲长统传》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这是当时情况的真实写照。

2、民田和私田并存

1)地主所有土地:大地主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占有大量土地。中小地主,横行乡里,也占有众多的土地。

2)小土地所有者:三国时期的小土地所有者,与汉代的情况基本相同。

3、农业经营类型

1)地主和大小豪强的庄园经营。

2)自耕农的小农经营。

3)无地或少地农民的租佃经营。

两晋的土地制度

两晋的封建土地制度,仍然和汉代大体相同,但是,它的私有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是士族阀阅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

早在东汉末年,士族门第已逐渐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势力,由于两晋封建官府从无士籍地主的士人中选拔官吏,他们踏上仕途后,在政治上是当权派,在经济上是大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他们互相传引,世代承袭,形成豪宗、大族门第、阀阅等强大的政治经济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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