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界定规则_控制权界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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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科学õ1998年第3期
传统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界定规则:
控制权界定产权
曹正汉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分院 528000)
一、引言
为什么传统的公有制经济选择了等级产权制度作为其基本的竞争规则?回答这一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法。其一是演进的方法,即具体分析传统公有制经济中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并从中归纳出等级产权制度的形成原因。其二是均衡的方法,证明等级产权制度是在传统公有制条件下个人对公有资产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进行竞争所形成的一个博弈均衡。本文按第二种方法来研究这一问题。同时,我们还将证明等级产权只是传统公有制经济中个人产权的表现形式,其实质是个人的社会控制权界定了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产权,简称为“控制权界定产权。”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一般性地分析在公有制条件下和在私有制条件下的产权界定规则,并提出本文的中心命题:传统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界定规则是,社会控制权界定产权。在第三部分,我们建立一个传统公有制条件下的产权博弈模型,并对上述命题进行论证。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的模型为基础,进一步解释传统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收入的决定。在第四部分我们将传统公有制条件下的“控制权界定产权”同私有制条件下的“资产界定产权”相比较,分析这两种产权制度在竞争方式及竞争结果等方面的差别。
二、产权及其界定规则
研究产权问题的基本假设前提是: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在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人们在资源利用上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因而需要某些竞争规则来解决这一冲突。这些竞争规则可以是市场交易以及相应形成的价格,也可以是个人的等级地位;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中,还可能是个人的暴力潜能(U mbeck,1981)。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中所形成的竞争规则可能也相异,但它们的功能则相似,都是为了界定每个社会成员对稀缺资源的权利。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讲,产权制度即是指一个社会所形成的用以界定人们在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各种权利的竞争规则。产权则是指由竞争规则所赋予个人对稀缺资源的一定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或转让权等(Alchian,1965)。竞争规则或者说产权制度即是产权的界定规则。
在有政府存在的条件下,我们所观察到的产权制度有两种主要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法律允许并能有效地保护个人拥有生产资料,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不同所有者之间对资产或权利的交换,由交换和交换形成的价格构成主要的竞争规则。人们一般称这一套竞争规则为私有产权制度,所界定的产权称之为私有产权。完整的私有产权包括个人对其拥有
的资产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排他性的收益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Cheung,1974)。私有产权是建立在私有制这一法律基础之上;反之,私有制条件下所形成的产权并非一定是完整的私有产权。如果个人不能用法律有效地抵制政府或其他个人对其私有财产的侵犯,私有产权则往往是残缺的(Demsetz,1967)。此外,由于资产具有多种属性,而界定资产全部属性的所有权可能因交易费用过高而得不偿失,资产的所有者就会放弃对部分属性的权利而将其留在公共领域,这样,对资产的权利界定也就是不完整的(Barzel,1989)。如果我们不考虑上述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界定权利的交易费用过高所产生的私有产权的不完整性,那么私有产权的边界就由产权主体的私有资产完全界定。从这一意义上说,私有产权也可理解为按资产界定的产权,私有产权制度就是一整套按资产界定产权的规则。
第二种类型的产权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公有制基础上,其约束条件是公有制法律不允许将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割,而由政府代表社会成员对公有资产进行集中使用,资产收益再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在公有制经济中,如果不设置一定的规则来界定个人对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社会成员在公有资产使用上的过度竞争将使公有资产变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资源”,公有资产的租金价值将降为零(Cheung,1974)。所以,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如果社会的大部分资源被沦为“公共资源”,该社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存的威胁。不过,上述担心也许是多余的。给定个人在约束条件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假定,在公有制经济中一定会形成一套竞争规则或者说产权制度,用以界定个人对公有资产的产权,使得公有资产的租金价值最大化或租耗最小化。这套产权制度就是我们所指的等级产权制度。
事实上,在传统的公有制社会中,由于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社会控制权(指对社会资源和国家职能的控制权)具有明显的差异,导致其在公有资产的使用和收益竞争上所表现出的竞争能力也存在着明显差异。拥有较大社会控制权的成员同时也表现出较高的竞争能力。所以,社会成员相互竞争的结果将形成一个均衡状态,使得拥有较大社会控制权的成员同时也拥有较大的对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一结论同巴泽尔所论证的产权最优配置原则是相一致的。巴泽尔(Bar zel,1989)认为,决定产权最优配置的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较大的一方,得到的剩余份额也应该较大。此外,这一结论也同现实相当吻合。在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中,对公有资产的控制权和收入分配权是以国家的名义授予各级行政官员来行使。在这一权力的授予和行使过程中,具有较高级别的官员一般也掌握了公有资产的较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即所谓等级产权。我们将上述初步的分析归纳成一个命题:
命题:在一个公有制社会中,假设社会控制权按等级形式授予某些社会成员,个人在行使其社会控制权时,仅受到来自于上级的监督和约束,那么,这个社会在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竞争中所形成的产权制度将是等级产权制度,界定产权的规则是,个人所拥有的社会控制权界定当事人的产权。而且,这套产权界定规则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最优竞争规则。
与私有产权制度相比较,等级产权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资产不再作为界定产权的尺度,而代之以个人所拥有的社会权成为决定个人产权边界的主要依据。在证明这一论断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解释一个问题:公有制的意识形态和宪法均承诺在社会成员之间实行按劳分配,为什么“按劳分配”没有成为传统公有制经济中界定个人产权的主要竞争规则?当然,“按劳分配”这一规则本身非常含糊,测定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有时又极其困难,这些原因都可能使这一规则难以被一个社会实际选择。但问题的核心还不在于此。问题的核心在于,“按劳分配”作为公有制条件下可供选择的界定个人产权的规则之一,它不构成产权博弈中的一个纳什均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