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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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最经典的莫过于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那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强行拆迁事件屡见不鲜,在许多场合人们看到的是“风能进,雨能进,地产商的挖掘机更能进。”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发生了强拆钉子户,导致屋主被严重烧伤的惨剧,31岁的女儿钟如琴,59岁的母亲罗志凤,79岁高龄的大伯叶忠诚为阻止自己房屋被拆,与当地公安城管和政府工作人员近百人抗争,最终这起拆迁引发的三人一起自焚,造成烧成重伤。事件发生后,三人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9月18日凌晨1时左右,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房屋是普通公民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拆迁人以断电、停水、阻断交通、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接受拆迁;政府、司法机关对被拆迁人权益受损的现象少有作为,甚至有的以拆迁人的意愿行事。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照理说,地方政府拆迁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中央的拆迁政策和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应该是合理的,为什么在拆迁中总是存在那
么多的问题呢?我觉得主要是在政策执行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出现了很大的矛盾。拆迁政策的执行是通过实施拆迁项目来实现的。拆迁政策的执行过程大致是制定拆迁计划,确定拆迁施工单位,组建拆迁工作组,编制拆迁方案,发布拆迁公告,勘界征地,清点丈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谈判签约,腾空拆除建筑物,处理善后问题。这么多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会出现问题,从而导致拆迁工作难以进行。
在编制拆迁方案中就会存在问题。拆迁方案编制由负责项目拆迁的人负责,可能是建设局,也可能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开发区政府。拆迁方案主要包括政策依据、拆迁范围、组织机构、补偿安置标准、时间进度等几部分,拆迁补偿标准和费用常常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相关法规、政策确立的拆迁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是规定的,没有被拆迁人主张房屋财产价值的机会同时,由于补偿费用采用土地基准价格加房屋重置价格确定,被拆迁人要获得新的居住房屋要以市场价格购买,即使购买拆迁人在拆迁地建造的房屋也是如此,补偿费用远不足以购得原房屋面积的新房,更何况改善居住条件。拆迁的可能的结果是:政府改善了城市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赚取了巨额利润;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享受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但唯有被拆迁人由于拆迁使得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如果怎么算都是自己的利益受损,为何还要配合拆迁呢,所以有些人就会采取自焚或者暴力抗争的形式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编制评估报告中的问题也很严重。评估报告由评估公司负责编
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但目前相当一部分房屋评估机构特别是社会知名度较高的房屋评估机构,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脱钩,但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难免会受行政意志的影响,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同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受制于拆迁人,作出的价格评估往往有利于拆迁人。要知道拆迁人是评估机构长期的顾客,被拆迁人则是一次性的。评估机构为了迎合长期顾客的要求,往往故意压低一次性顾客房屋的评估价格,做出不利于一次性顾客的评估结果。另一个存在很严重问题的方面是拆迁补偿的范围,评估报告包括补偿被拆迁人拥有的事物的名称、数量、标准、单价等,以及各种奖励等项目,应尽可能为被拆迁人考虑周全。但是现实中的补偿的范围过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经营性用房的合理收益以及搬迁费用三个方面。我觉得这三个方面的补偿远远不及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遭受的损失。随着近年来各城市不同地区的土地价格的不断升值,对于那些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土地价格相差悬殊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人来说,条例关于拆迁补偿范围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不符合情理,它对土地使用权之收益丝毫未作考虑显的很不公平,广大被拆迁人已经为拆迁人的利益作出了牺牲,却还不得不忍受迁居较偏僻地段后所带来的工作、生活、就医、购物、入学等诸多的不便,这对我们普通人来讲已经超出了我们所能承受的范围。最后也是负面的就是补偿标准偏低,由于商业利益、政府利益甚至官员私人利益的掺杂,
再加上官员的贪污腐败,补偿标准往往被一压再压,许多被拆迁人只能得到过低的甚至象征性的补偿。就像浙江乐清县,明明公司给出7亿的补偿金,但是到农民手上就只有每人一万了,一共才三千多万,只剩原来的二十分之一,那些人亏损了很多啊。
在腾空拆除建筑物时,常常发生自焚事件,自焚事件发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强制拆迁。前面说的方面引发社会问题,甚至出现暴力冲突,这时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陷入停顿状态。拆迁当事人之间财产权益的争议相持不下时,处于强势、拥有极大主动性和更多经济社会资源的拆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采取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手段。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现行的法规就做了他们的“好帮手”。法规规定了保障拆迁人单方面的权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或者人民法院为实现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的行为。这种对被拆迁人权益起限制甚至是剥夺作用的行为理应受到严格的约束,因为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剥夺了被拆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基本权利。然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中,因强制拆迁的不当行使而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强制拆迁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