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琼安法(2008)38
发布日期:2008-3-6
执行日期:2008-3-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占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规定比例;
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名;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总局
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
(九)安全评价机构应设立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且其学历专业应与申报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五)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8.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
9.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九条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4.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5.与获得资质时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6.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7.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