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多数当事人
第6章 民法中的当事人
确定原告和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 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该组织为 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 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 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 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 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 然情况
( 二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涵义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合 伙型联营企业)和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 3.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8.法人的清算组织。即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进行清算时, 所成立的清算组织。
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与案 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第六章 商务谈判合同签订.ppt
约束力。
下一页 返回
6.1合同概述
6.1.2商务合同及其特征
商务合同是指在资本经营(含智力经营)中,从事货物交易业 务(包括各种无形财产的交易业务和各种服务咨询业务)的具 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而在相 互间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务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 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天灾、火灾、洪水、 战争、破坏、意外事件、劳资纠纷或劳力缺乏)、政府法律、 法令、规则和条例[不论是否合法,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 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2合同订立的程序
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 责任。遇此事故的当事人有权免去全部或部分在该事故期内 本应收、发的货物,免去之数额应从合同总额中扣除。由于 上述事故使得卖方无法提供本合同规定数额之某种商品,卖 方有权公平合理地在其顾客、部门和分公司间就可能提供之 商品进行分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迫使卖方为满足买方的 供货而向他人购买商品。
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有两种情况:① 对要约中的合同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 非主要条款全部同意。② 仅对要约中的合同主要条款全部同 意,而对其中的某一或某些非主要条款予以变更。前一种承效:① 要约中不存在关于承诺不得对其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 规定。② 在承诺到达后,要约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向承诺人 做出反对后者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变更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保险学第6章
几种特殊情况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 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 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 法时
(3)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1995年(第16条) 2003年(第17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
1、2013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 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 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 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4年5月, 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自己受益 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 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 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 纠纷。
2、201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 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 到201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 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 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11年2月,纺织品 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 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 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 ,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 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 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 保。201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 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 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第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 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 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有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 亲友。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仅限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代 理律师) ;拒绝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的权利。 2、义务 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1)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 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 (2)优点:
第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第二,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三,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受 法律保护。 第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为其提供支持。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婚姻法第六章课件
抚养权的协商与判定
03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协商不成的,
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收益等。
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 方式进行分割。
分割原则
调解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尽可能 地解决双方的分歧,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离婚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财产分割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 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是均 等分配,但会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抚养子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 探视权需要协商或由法院 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本法的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 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过渡条款
对于本法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自本法生 效之日起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本法的修改
修改程序
本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 公布实施。
修改内容
债务清偿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债 务进行清偿,原则上是均 等负担,但会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02
第七章:离婚后家庭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01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双方都有赡
养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
0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当协助。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0 6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2
3
4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因此,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破产对《破产法》的适用,将由有关法律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 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 节
以清偿全部债务。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三、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破产程序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包括企业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的制定与施行,对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 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本章重点:1、公民、人民、国籍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2、国籍的取得方式及我国国籍法的规定。
3、人权的含义及与公民权的关系,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发展。
4、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的含义及其分类。
5、平等权的含义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6、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文化、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含义。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具体内容及其含义。
8、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行使原则。
9、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与国籍(一)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该定义表明:(1)公民概念以国籍为形式要件。
要成为某一国家公民,首先要取得这个国家的国籍。
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成为了该国家的公民。
(2)一个人成为某国的公民,他与这个国家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就可以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是公民概念的实质内容。
(3)公民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法律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主体。
宪法学上,公民主要是与国家相对而言的宪法主体。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在古希腊的法律上,曾经出现过“公民”一词,但当时的公民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能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人,主要包括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奴隶和外来人。
在整个中世纪,公民也是指享受特权的少数人。
公民普遍适用于国家每一个成员,作为一种平等身份的标志,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资产阶级国家开始的。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口号,要求彻底否定封建特权制度,以国籍确定公民的资格,将公民的范围扩展至一国所有的成员,并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新的公民观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以及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得到确认,随后为资产阶级立法所接受,被规定在宪法和一系列其他法律之中。
第六章 托收
6.需要时的代理(Representative)
委托人指定的驻进口地的代表。
付款人拒付时,需要时的代理可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 存仓、保险、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 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 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通俗地讲,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 债权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 一种支付方式。
URC522被写到银行与客户的合同《托收申请书》中, 具体文句会是:“《托收统一规则》里的条款和定义将适 用,除非有例外说明。”而一国、州或地方的条款、法律 或规则不能被违背,即一旦抵触,后者优先。
委托人
① 委 托 ⑨ 交 付
合约
③ ④ 承 承 兑 兑 提 示
付款人
⑤ ⑥ ⑦ 交 … 付 付 单 款 款 提 示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合约
③ 承 兑 提 示
委托人 ① 委 托 ⑨ 交 付
付款人 ④ 承 … 兑 ⑤ ⑥ ⑦ 付 付 交 款 款 单 提 示
提示行
②委托
托收行 ⑧交付 代收行
它作为特殊的交单方式:
(1)使用意图
它只某些国家向亚洲地区的一些国家出口时,政府为 了防范收款风险而使用,即使出口商希望承兑交单。 (2)存在问题 付款人先得承兑远期汇票,但不能就此获得单据 ( 承 兑没取得对价,不够公平)。 这实际上没有对进口商提供远期付款即期得到货物的 授信,也不便及时提货 。 (3)解决问题途径 它鼓励进口商提前付款(以获单提货)。进口商银行也 可考虑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的融资(“D/P”下代收行 承担融资风险) (而“D/P,T/R”下出口商承担融资风险) 。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三节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一般无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 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 到承诺(一般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 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 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 法律约束力。
案例2--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 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 提货。 问:该电报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P132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 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1)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行使方式:意思表示 (3)行使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刘乙
刘甲
刘丙
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 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 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 刘英 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 应得的房屋份额。
刘乙
刘甲
假设 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 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 谢英 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丙
三 、普通共同诉讼
【案例6-4】 甲、乙、丙各从丁商场购买雪花冰柜一台,买 回后发现冷藏效果不好,要求退货。 商场不同意,甲、乙、 丙分别将丁告上 法院。问:
上,其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 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既可以单独起诉,又可以共同起诉
4,法院对各诉讼请求分别确定。即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判
本节有关司法考试真题
2010-3-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 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 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 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 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课件
2,原因共同型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不存在个人的权利 或义务,但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 的原因使得他们间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典型的就是共同侵权: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
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民事实体法对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作出了规范。 另外注意:
决。
构成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三种主要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 答案:第一、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 偿权利人。第二、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 文书中写明。第三、对丙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 11、名誉侵权案 • •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 的,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 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 作者和新闻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 新闻单位均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出 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 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答案:C
• 例:某市一家建筑公司为承建一地产项目聘用了 农民工150人,合同写明开工时先预付一部分工 资,完工后再兑现全部,但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
• 以资金周转困难为
• 由,一直拖欠农民
• 工工资。农民工多
• 次要求给付未果, • 向法院起诉,要求 • 给付工资。
•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
•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
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
• 三、普通共同诉讼 • (一)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 诉讼标的同种类,是指不同的当事人与
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同
属一种法律类型的,如同是租赁关系、买 卖关系、承包合同关系等等。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1、概念、特征、认定:2、当事人的范围:(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
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2.范围:(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三、正当当事人1.概念2.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第六章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它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对被告资格的具体认定(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①“作出”的含义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
②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原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③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原则表明,确定被告标准之一是行政行为的真正行为者是被告。
(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修订前旧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
新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关系中的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释》Art21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四)经复议案件中的被告1989年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保险原理(第6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
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 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 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
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
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 金人民币10万元;
五、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即《保险法》第12条
意义:
1.防止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
3.限制赔偿金额
《保险利益原则》讨论题
1.一外地游客到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 险费为电视塔保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2个月。租房 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租户为此以所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问保险公司 是否承保? 又若保险公司承保,而租期10个月时租户提前退 房。退房后刚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向 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 合同关系人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 知识产权人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配偶 本人 亲属 抚养关系人、赡养关系人
6第六章 准据法 (2)
第二节 准据法的确定
• 一、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 (一)时际法律冲突 • 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确立后发生了变更。 • 方法:在国家改变冲突规则时,应在有关
立法中明确规定新冲突规则是否具有溯及 力以及溯及的范围和条件。
• 例如,1979年匈牙利的国际私法法令第75 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
• (3)为什么国际私法要将其做法一个专门问 题加以研究?并以些分析(结合案情)先决问 题的构成要件?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 所谓先决问题,系指在国际私法中一项主 要争议(主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外一 个问题为前提,而这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先 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该女子再婚能力,根 据安大略省的冲突规范,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住所地法。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 婚的有效性问题,根据安大略省的冲突规范, 应依离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
• 问(1)哪一个是主要问题哪一个是先决问题?
• (2)对于非涉外案件,法院是否也会面临这 样的问题?
• 3、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其指定的 准据法发生了改变。
• 应依准据法法院地国的法律来确定,而新 法对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范围和 条件,通常会作出明确规定。
•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 则。
二、区际法律冲突准据法的确定
• 第一种办法即根据该外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 法。例如,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5条规 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有数个法律体系时,应 适用何种法律体系由该外国地法、居 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 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27条第3款规 定,在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场合下,如 “当事人其国内各地法律不同时,依其所 属地方的法律。”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四川版).indd 102
2021/2/20 13:07:47
第一篇 法律知识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八、二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 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九、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一)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 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国开商法第6章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6章多选题试题及答案1. 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票据的特殊属性包括()。
正确答案是: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2. 票据抗辩的提出使票据权利陷入不稳定的状态,并由此可能造成流通性的破坏,因此票据法特设置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即无论何种类型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均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存在的例外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是:知情抗辩, 无对价抗辩3. 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分为到期追索权行使的原因和期前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主要包括的情形是()。
正确答案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4. 对支票出票人资格所进行的限制实际上是为了确保支票的资金关系,资金关系的有无直接影响支票金额能否得到支付。
下列选项属于对支票出票人的资格限制的是()。
正确答案是: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在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应当有资金关系, 支票的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5. 第三方支付通过一组合同来调整所涉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是:收付款双方之间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 付款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委托付款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资金保管关系, 收款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委托收款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6. 汇票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
正确答案是:汇票是委付证券, 汇票是在指定的到期日或见票时支付的票据,属于信用证券, 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7. 支付体系监管主体由中央银行作为核心,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是:监督管理主体, 市场安排, 法律制度8. 我国票据立法关注法律与社会经济现实的衔接,为确保规范有效运行的现实条件,真正促进票据的流通,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因性的限制较多,主要表现为()。
民事诉讼法章节习题2
民事诉讼法章节习题当事人、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一、单项选择1.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但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现该公司在经营中同X公司发生合同纠纷,X公司欲起诉,则被告应当是:()A.甲、乙B.A公司C.甲.乙和A公司D.因为A公司尚未登记,因此X公司无起诉权2.王某系个体工商户,因为生意红火人手不够,所以雇佣李四为其打工,一日,丁某因为服装价格问题同李四发生争执,李四一怒之下将丁某打伤。
丁某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被告应当是:()A.王某B.李四C.王某和李四D.王某或李四3.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A.居住在北京大学校内的外国留学生约翰B.中外合资的北京云通公司C.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4.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
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A.曲塘储蓄所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C.A县支行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5.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晨的父亲林珂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
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
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珂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本案原告是林珂,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D.本案原告是林珂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6.青年工人张小刚为筹办婚事,到玻璃店买了一块穿衣镜,乘25路公共汽车回家。
当车行使到东风路口时,突遇豆花饭店服务员张利用木架车拉着为饭店买的货物横穿马路,驾驶员只好紧急刹车。
结果车上乘客几乎全部摔倒,张小刚的穿衣镜也被打碎,划破乘客丁望的脸部,使其误工15天,花去医药费80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型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共
同实施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此时很难分清 楚每一个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究竟各自给受害人造成 了多大损失,那么就应当将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 同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若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引起的 诉讼,因未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三)发生情形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
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
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个体
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
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
丙丁诉化工厂
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
丁的稻田 甲、乙共 有的鱼塘 丙的菜田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概念与特征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三)发生情形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一) 概念与特征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 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 合一审理、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确定必要共同诉讼需考虑实体法连带责任的规定
1. 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 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 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入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 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 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债 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多数当事人诉讼
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 第三人之诉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一)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民事
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把可以合并审理与共 同诉讼混淆,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可以合 并审理的不一定就是共同诉讼――因为有些可以
一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特定身份,如夫妻关系等;
二是基于法律上的共有权关系形成的特定身份,如甲与乙是 共同著作权人等。
B.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需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解释中,仅对基于连带债务产生的 共同诉讼人问题作出规定,而对基于连带债权产生的共同诉 讼人问题未作相应规定。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行为效力 不同
裁判效力不同
二、诉讼代表人
1. 概念
指为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
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
2. 条件
(1)本案当事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具备进行该诉讼的相应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3. 人数:2—5人
4. 法律地位:一般代理权限
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己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 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
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 民诉意见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
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
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一)概念
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 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 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利益,代
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
力的诉讼制度。
(二)性质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
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建立的。
5.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
讼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7.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
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8.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重点掌握)
1. 民诉意见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 参加诉讼。 2. 民诉意见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
1.与诉讼代理
联系
区别:① 诉讼地位不同
② 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③ 产生的根据不同
④ 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
2.与共同诉讼
比较内容 主体人数不同 诉讼主体不同 代表人诉讼 10人以上 共同诉讼 2人以上10人以下
推选2至5人代表代为进行诉 全体当事人都必须参加诉 讼,形式主体少于实质主体 讼,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 相同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对本人 有效外,还及于被代表的当 事人;但行使特殊权限须经 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既对代表人有效,也对被代 表当事人有效;在人数不确 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还对在诉 讼时效内起诉的人有效 必要共同诉讼,其中一人 诉讼行为经他人承认,对 他人有效;在普通共同诉 讼,其中一人的行为只对 自己有效 对共同诉讼人有效
合并审理的情形中诉讼主体并不是多人。
(二)发生原因:诉的主体合并
(三)共同诉讼人与共同诉讼的关系
(四)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
(五) 意义:
1.效益
2.避免法院就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六)分类
1.必要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
某化工厂
诉讼之二:
特征: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 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 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即当事人间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可基于以下原因而产生: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由实体法决定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义务 A.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
讼人。
3.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
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
记的字号。需要注意的是合伙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
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
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1.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2.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 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1. 共同诉讼人各自行为的独立性。即普通共同诉讼 人个人的诉讼行为仅对行为人自己有效,对其他共同 诉讼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2.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等特殊情形可独立适用。即 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出现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等现象 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活动的继续进行; 3. 裁判结果独立。即人民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人的 诉讼请求及其相应证据的审查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 审查的结果,对普通共同诉讼的不同当事人可以作出 实体结果完全不同的裁判。
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
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9.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10.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
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 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 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斜体字部分与《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矛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效力的原则,在当事人对 保证责任形式未明确约定时,应当按照《担保法》 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
2.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中一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的效力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第
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
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 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此外,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所作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 陈述有利事实、提出有利证据或提出抗辩、反证的,必要共同 诉讼中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所发生的诉 讼中断、诉讼中止,对全体有效。
(三)必要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比较内容 标的不同 合并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标的 强制合并 同一种类标的 任意合并
内部关系不同
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