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的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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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意见

(草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51号),为进一步推进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生物医药研发机构聚集闵行。支持各类主体在区内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独立研发机构和内设研发机构给予资助。参见《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闵府发〔2016〕15号)和《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闵府发〔2016〕65号)及后续相应政策。

(二)支持企业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对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物、生物制品的创新药,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200万元;对中药、天然药物改良型新药,化学药物的改良型新药和仿制境内、外已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品,改良型和境内、外已上市的仿制生物制品,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获得基因测序、肿瘤检测等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单品种给予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20万元;获得医学影像、植入性组织材料等非诊断试剂三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单品种给予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50万元;获得创新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单品种给予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生物医药相关企业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申报闵行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经认定每项给予相应资助。参见《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闵府发〔2016〕15号)及后续相应政策。

二、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

(五)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六)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对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服务额度给予相应比例资助。参见《闵行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闵府发〔2016〕15号)及后续相应政策。

三、推进生物医药企业规模发展

(七)鼓励开展化学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件的,单品种给予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400万元。

(八)鼓励开展生物医药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大力支持本区生物医药企业申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产业化相关重大项目,对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区财政以1:1比

例给予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推动区内生物医药企业规模化发展。对生物医药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并与本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有存在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不予资助或补贴。

(三)本政策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

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

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草案)

为了贯彻落实《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闵府发〔2018〕XX号)和《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意见》(闵府发〔2018〕XX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生物医药研发机构集聚闵行

支持各类主体在区内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研发机构给予资助,国家级研发机构资助最高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资助最高300万元。区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参见闵府发〔2016〕15号及后续相关政策)

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独立研发机构和内设研发机构,经综合评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参见闵府发〔2016〕65号及后续相关政策)

(二)支持企业获得《药品注册批件》

1、申报条件

注册纳税在本区,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且销售结算在本区

范围内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3)《药品注册批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药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支持标准

(1)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物、生物制品(包括治疗用生物制品与预防用生物制品)创新药,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200万元;

(2)中药、天然药物改良型新药,化学药物的改良型新药和仿制境内、外已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品,改良型和境内、外已上市的仿制生物制品(包括治疗用生物制品与预防用生物制品),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100万元;

(3)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1、申报条件

注册纳税在本区,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销售结算在我区范围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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