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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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发〔2007〕16号
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完善,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明显改善,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住房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扶持和救助。
廉租住房制度是目前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体现。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2006年底应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
总数119459户为基数,力争全省“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
具体计划为:除2006年底已实施保障的7553户外,2007年全省新增保障34273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5000户,新增租金补贴29273户,保障率达到35%,杨凌示范区率先达到应保尽保;2008年新增保障23888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0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3888户,保障率达到55%;2009年新增保障29859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2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7859户,保障率达到80%;2010年新增保障23886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552户,新增租金补贴16334户,实现应保尽保。
形成“目标明确、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使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总体要求。
市县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切实抓好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省政府将按照廉租住房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各市进行考核。
三、保障对象
(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
各地应按照本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对廉租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建
立名单清册(台账),每半年向省、市备案一次。
(二)及时确定保障方式。
各市县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确定保障方式。
实行租金核减的家庭要做到即时核减,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要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实行轮候制。
要制订详细的包括保障对象名单的轮候时间表,务必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让困难家庭了解自己的保障时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三)制订廉租家庭保障计划。
各市要以2006年底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为基础,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区),于今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
同时,各地要对当地已超过本地住房面积保障条件,尚未达到省上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的低保家庭进行排查,并制订逐步扩大惠及面的保障规划。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我省实施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鉴于各地危旧房屋改造进程加快,市场提供的小户型、低价位租赁房源严重不足以及现有保障对象的居住状况,全省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具体比例为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总数的30%,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占70%。
(一)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低于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二手房以及改造、改建直管公房等途径获得。
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原则上不得低于30平方米。
收购的廉租住房应以成套小户型为主。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全省平均建设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建设标准应达到入住条件。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制订。
对列入实物配租计划的廉租家庭,在轮候期间须优先按当地租金补贴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二)租金补贴。
人均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上限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0号令)“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面积的60%”的规定,全省确定为建筑面积14平方米(占人均住房面积的57%)。
单位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已准予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补贴金额由房屋
出租人凭有效的租赁合同领取,冲减房屋租金。
(三)租金核减。
对租住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租金核减申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管理办法出具租金核减认定意见,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依据认定意见予以核减租金。
五、保障资金
(一)资金来源。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结合我省实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由土地出让净收益7%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以下简称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市县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7%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能满足年度保障资金需要时,差额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三三制”原则筹措。
2007年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6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年度保障资金按省市县签订的廉租住房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保障目标确定。
(二)资金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廉租住房实施管理机构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
理,专款专用。
省财政配套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各市县,再由市县财政拨付廉租住房资金专户进行使用。
(三)省级财政资金配套办法。
按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出各市县所需保障资金总数,扣除该市县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外的缺口,省级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市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提取基数按上年实际征收总额计算。
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在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提出申请,省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请资料审核后按保障进度提出补助方案,由省财政逐季拨付,年终统一决算。
各市要比照省上的管理模式制订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市县申请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时,建设或改造的廉租住房项目应提供立项、土地、规划、项目进展以及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材料,收购的廉租住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租金补贴的应提供廉租保障家庭月补贴发放台账明细及出租人领取补贴证明。
市县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或行政管理方式取得的廉租房源,按当地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算金额视为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征迁费、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视为当地财政的配套资金;市县政府通过优惠措施吸引的企业、个人捐赠廉租住房或资金,在配套时可视为当地财政配套资金。
六、管理机制
(一)规范管理程序。
建立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符合当地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受理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应建立廉租保障家庭档案,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二)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家庭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购买所配租房屋的,购房者不再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保障范围。
七、监督检查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市县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上成立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厅局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廉租住房工作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各地廉租住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季报表制度省政府每年将按照目标责任书对各市进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力的将追究责任。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