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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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3.国务院(1987)《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4.国务院(2005)《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5.国务院(2005)《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度,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6.国土资源部(2003)《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国土资源部〔2006〕87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
第二节本技术指南引用技术规范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
5.《矿种勘查规范》(DZ/T0l99-2002、DZ/T0209-2002);
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
7.《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109号);
8.《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9.其它有关固体矿产地质编录、采样、资料综合整理规程与规定。
第三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及监督管理的目的任务
(一)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目的
1.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
2.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管理资料,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家底及现状,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
3.为矿业权人服务,保障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4.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提供依据,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5.为矿业投资和扩大再生产提供资源储量依据。
(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任务
1.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履行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义务,在动态检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矿山地质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动用台帐。
2.矿山企业应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按照《统计表》表式和填报要求,做到一证一表,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的动用、开采和损失等情况。
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矿山资源储量动用及动态检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年度对矿山企业占用、开采、损失、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年审,核销、报销相关资源储量。
4.检测机构为矿山企业提供资源储量动用地质测量和有关技术服务。
5.对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进行分析,为即将闭坑的矿山企业提供闭坑前的警示性地质技术资料。
6.对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组织形式与管理
1.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分为两类,即社会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和矿山企业自办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前者可为全省或所在市、县矿山企业服务;后者只为所在矿山企业服务(有条件时经批准也可以为其它矿山企业服务)。社会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是有偿服务的社会中介技术组织,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2.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机构,有责任保护矿业权人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除督促矿业权人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外,并不定期检查、考核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评估员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监管技术专家队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由评估师、评估员组成的技术专家队伍,对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进行监管和审查。
第五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资料的验收
1.《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年度成果。由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意见,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验收结论。
2.小型及以上动态检测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以评估师为主体组成。
3.《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验收的技术标准按本“技术指南”有关规定及相关规范执行,验收的重点是文字报告、有关图件、相关表格及质量等。
第六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等资料的使用范围与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