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问题解读
被刑事拘留多久才通知家属
被刑事拘留多久才通知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若是司法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那么按照规定应当在之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但要是存在对侦查有妨碍的情况则例外。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一般是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一、被刑事拘留多久才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二、刑事拘留有无羁押期限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解除留置通知送达
解除留置通知送达留置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
留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
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规范,一些无辜的民众也可能被错误地留置。
因此,解除留置通知的送达变得尤为重要。
解除留置通知的送达对于被留置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信息传递环节。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将解除留置通知送达给被留置人。
一般来说,送达方式可以通过人工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多种途径进行。
首先,人工送达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亲自出面,将解除留置通知书送达到被留置人手中。
这种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证了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当事人,同时也给被留置人一种尊重和体面的待遇。
其次,邮寄送达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公安机关将解除留置通知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到被留置人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确保被留置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书。
这种方式虽然可能会耗费一些时间,但是相对较为可靠。
另外,传真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则是一种快捷、高效的方式,尤其适用于被留置人在不同地区的情况。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解除留置通知书发送给被留置人,以确保及时传达信息,避免耽误被留置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无论采取何种送达方式,公安机关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解除留置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在被解除留置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应当在送达通知书的同时,向被留置人和其家属解释解除留置的理由和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留置通知的送达,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通过确保解除留置通知的准确送达,能够避免无辜者继续承受不必要的困扰和痛苦。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解除留置通知的及时送达,也能够让他们重新获得自由,并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综上所述,解除留置通知的送达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通过有效的送达确保通知的及时传达,既能保护被留置人的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项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內容及注意事項(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维护税收征纳秩序和保障税款入库的一项特别措施。
(2)适用对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后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提条件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出卖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直接出卖给有关机构的买卖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处分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了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3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出八大特点: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例题:下列哪一条是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B.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C.尊重和保障人权 D.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答案】C【解析】“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总则。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解读】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之当事人问题探讨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之当事人问题探讨作者:叶奇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刑事被害人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刑事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实现,借鉴德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上诉权、隐私权保护,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补偿等制度保障被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规制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国每年都存在着一个庞大的犯罪被害人群,如果犯罪被害人日后生活处于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易导致其仇恨加害人、仇恨社会,或者选择自杀、或者成为潜在的犯罪人。
如果刑事程序对被害人之当事人保护不够,更易激化矛盾,所以,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之当事人保护制度迫切需要完善。
一、现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被虚化(一)知情权不充分在立案阶段,法律没有规定不立案的原因告知“被害人”,并且无论是否立案都没有规定应该要告知被害人对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
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检查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没有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并且被害人对此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侦查人员除了向被害人了解相关情况以外,也会以保密为理由不向被害人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起诉阶段,检查机关不会将案件情况与起诉的情况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完全被排除在诉讼之外。
在审判阶段,法律没有规定应该送达通知、判决书给被害人;并且在开庭阶段被害人作为证人不能够参与法庭审判,完全忽视了被害人之当事人的权利。
在执行阶段,对于服刑人的有关情况,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被害人不具有知情权。
(二)没有赋予公诉上诉权新《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被害人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享有上诉权与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
拘传通知家属时间
拘传通知家属时间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进行拘传的时间最长为二十四小时。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不配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拘传。
但拘传是否会通知家属呢?小编整理了有关拘传通知家属时间的相关信息,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拘传是否会通知家属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进行拘传的时间最长为二十四小时。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通知家属的时间为48小时。
但拘传不一定会通知家属。
二、拘传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三、拘传的程序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作者:】【来源:】【发布时间:】【点击数:68 】【字体:小大】【打印文章】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此次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
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
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在我国批捕一般是怎么通知的?
在我国批捕一般是怎么通知的?在我国批捕一般是由公安局的办案机关通知。
检察院批捕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
批捕后,由公安继续侦查。
所以,无论批捕与否,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将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检察院并没有告知家属的责任。
一、在我国批捕一般是怎么通知的?由公安局的办案机关通知。
1、检察院批捕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
批捕后,由公安继续侦查。
所以,无论批捕与否,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将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检察院并没有告知家属的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都要通知家属的。
不过,公安机关大多采用的邮寄方式,需要几天才能送到家属手中。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通知家属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通知家属是怎样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属代收。
无论是上述的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解剖时家属到场、收押及死刑执行后通知家属等,未成年人均不在通知范围。
应优先通知当事人的成年家属,若除未成年人外,当事人无其他家属,应通知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有关部门会尽量通知其家属,除非对办案有妨碍。
需要监视居住嫌疑人的,家属有可能包庇或妨碍办案。
法规对于通知家属也有相应规定,但是对于家属的认定和有妨碍的情形规定比较模糊。
刑事诉讼法通知家属是怎样规定的?以下是相关分析和法规:▲一、新刑事诉讼法中“通知家属”的情形原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1、无法通知;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刑事诉讼法扩大了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家属”的范围。
目前,刑事诉讼法有关“家属”的规定达到9条,体现了立法对人权的保障。
但什么是“家属”,法律没有给出界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有的侦查人员为规避通知义务,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规定,将家属狭义地理解为配偶;有的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近亲属”的规定,将家属界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还有观点则认为应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将家属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内的主要亲属。
上述对家属的理解均是列举式的,不能穷尽和反映现实情况。
应当明确刑事诉讼法意义上家属的范围,将其定义为与当事人具有法律上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一方面,家属与当事人之间应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
这里所讲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泛指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互相供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赡养和夫妻、兄弟姊妹之间狭义的扶养三种具体形态。
刑事诉讼法传唤告知家属是否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传唤告知家属是否有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留等这些,这都是我国办案人员为了案件侦办必要的时候采取的刑侦措施,就拿传唤来说,对于普通公民执法人员肯定是没有资格传唤的,除非是和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而且需要出具传唤证才可以。
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传唤告知家属是否有规定?▲一、刑事诉讼法传唤告知家属是否有规定?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传唤的介绍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
▲三、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传唤的程序(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留置解除后通知家属还是通知单位
留置解除后通知家属还是通知单位留置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调查和处理。
在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的行动受到限制,无法自由与外界联系。
然而,一旦留置解除,对于通知家属还是通知单位,这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首先,通知家属是必要的。
留置期间,被留置人的自由受限,家属不了解情况可能担心不已。
在解除留置后,及时通知家属可以消除他们的顾虑,让他们知道被留置人员已经自由,并得到了依法保护。
这样做可以增强家属的信任和对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同时,通知单位也是必要的。
当需要留置某个单位的员工时,解除留置后,及时向单位通知可以保证员工正常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和人力损失。
单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岗位衔接和人员配置的平稳过渡,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然而,在具体情况下,通知家属还是单位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被留置人员的行为对单位造成了重大危害或者影响,那么以单位为优先通知对象可能更合适,可以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而如果被留置人员的行为对家庭影响较大,以及时通知家属为优先也是必要的。
总之,在通知对象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被留置人员的行为对家庭和单位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留置解除后通知家属或单位时,需要公安机关准确传递信息,以避免误导或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通过电话或正式书面文书等方式,向家属或单位传达解除留置的消息,应当详细、准确地说明情况,阐明相关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援助,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沟通。
综上所述,留置解除后通知家属还是通知单位是一个需要权衡利弊的问题。
在通知对象的选择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既要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顾及家庭和单位的正常运转,实现社会稳定和法治进步的目标。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任何权⼒都有被滥⽤的风险,为了防⽌被滥⽤,法律对于⾏政强制措施的各⽅⾯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店铺⼩编将就这个问题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本法第⼗⼋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政强制措施后⽴即通知当事⼈家属实施⾏政强制措施的⾏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政机关后,⽴即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此外,实施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政强制措施的⽬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即解除。
⼆、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种形式:
1、留置盘问
2、⾏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
8、“两指”,《⾏政监察法》第四章第20条规定⾏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政纪律嫌疑的⼈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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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通知家属在多长时间之内
刑事拘留后通知家属在多长时间之内在处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公安机关通常会对具有犯罪嫌疑的⼈采取拘留的形式,实践中,拘留⼜分为很多种情况,那么,刑事拘留后通知家属在多长时间之内呢?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拘留通知家属规定在多长时间之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时内通知家⼈,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公安机关拘留⼈的时候,必须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即将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迟不得超过⼆⼗四⼩时。
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即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区别治安拘留是⾏政处罚之⼀。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
对于⾏政违法⾏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政机关处以⾏政拘留的处罚。
⽽最常见的⾏政拘留的产⽣往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所以通常⼲脆就叫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最长不超过15天。
刑事拘留是⼀种配合刑事诉讼的临时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于下列情况的⼈员,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刑事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民检察院⾃侦案件,符合以上第四、五情形的,也可以决定刑事拘留,送达公安机关执⾏。
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天,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的不得超过37天。
拘留到期之后或者被转为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或者被释放。
公安部:限制公民自由应当场告知家属
公安部:限制公民⾃由应当场告知家属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系统也在不断完善中,努⼒做到公开透明,廉洁执法。
对于限制公民⼈⾝⾃由的应该告知当事⼈家属知道,那么具体的规范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限制公民⾃由应当场告知家属公安部⽇前在其⽹站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将⾃2013年1⽉1⽇起施⾏。
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修订前的《规定》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规定》要求,对⾏政案件进⾏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政强制措施:(⼀)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新《规定》明确,实施⾏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到场,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不到场的,邀请见证⼈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和办案⼈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不在场的,由见证⼈和办案⼈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式通知;⾝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式或者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导致⽆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讯问期间可以要求通知家属吗
犯罪嫌疑⼈讯问期间可以要求通知家属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是可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果不需要羁押的,可以传唤嫌疑⼈进⾏讯问的,那么犯罪嫌疑⼈讯问期间可不可以要求通知家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犯罪嫌疑⼈讯问期间可以要求通知家属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进⾏传唤讯问的,是可以不通知嫌疑⼈家属的,讯问嫌疑⼈时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员负责进⾏。
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
犯罪嫌疑⼈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
第⼀百⼀⼗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必须通知家属吗司法机关拘传没有必须通知家属的规定事实上,拘传作为⼀种最轻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使⽤。
但是,司法机关拘传犯罪嫌疑⼈、被告⼈后,是否需要通知家属,在法律上没有明规定,⽽且实践中,也没有通⾏的“潜规则”。
所以,当⼈被拘传后,有些公安机关会通知家属,有些就不会。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时,⼀般不得超过12⼩时,最长亦不得超过24⼩时。
这时,司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被告⼈⾃由的时间⾮常短,快的很快就能恢复⾃由,最慢也不过24⼩时。
论我国强制措施“通知条款”及其程序保障机制
作者: 陈麒巍
作者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出版物刊名: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96-9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通知条款;内涵;价值;通知范围;程序保障机制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通知条款”设置了侦查主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通知被羁押人员家属的义务,并规定仅在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过程中,侦查主体对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方有根据法定例外情形作出不通知家属的决定的裁量权。
为保
障“通知条款”执行的实质性,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制订更具弹性的通知范围以及构建以外部控权为主要特征的程序保障机制。
“国家监察法”重点条款解读
“国家监察法”重点条款解读2018-04-09 16:31 审核人:解读一:规定了监察的对象范围,包括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法条】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解读二: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
【法条】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解读三: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法条】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解读四:规定了监察的权限和措施等,实际上相当于赋予了监察委刑事侦查权及侦查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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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问题解读
摘要: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是刑事司法中权利保障的重要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通知家属,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无故失踪”现象,导致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家属为其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新法对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中的通知家属问题作了重大的修正,平衡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彰显了程序正义,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当然,在通知家属问题上,新法也不无遗憾,如通知中没有明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给家属聘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困难。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强制措施及通知家属制度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
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受到极大关注和
热烈讨论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五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其中涉及到通知家属问题的是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根据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十九项原则规定:“除须遵守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合理条件和限制外,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接受特别是其家属的探访,并与其家属通信,同时应获得充分机会同外界联络。
”可见,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家属的探访与通信是其基本权利之一。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办案机关
在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的义务,严格限制例外的情形,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基本权利。
一、监视居住中的通知家属问题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对于监视居住中通知家属的问题没有规定。
由于立法过于简单,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非常混乱。
其中特别突出的问题是监视居住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异化为变相羁押,并且由于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出现“无故失踪”的现象,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
针对以上问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严格限制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仅限于三类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
新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本条规定了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办案机关通知家属的义务,除非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办案机关必须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73条经过三次修改,才得以最终定夺:在修正案一审稿中,规定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例外。
修
正案向社会公布后,众多人士担心通知的例外规定会导致实践中的“无故失踪”现象。
作为对社会质疑与担心的回应,在二审稿中,该条款之后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当立即通知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但是,由于“有碍侦查”措辞含糊,这样的规定仍然可能使得“有碍侦查”成为普遍适用的“口袋”理由。
因此,最终,立法机关直接删除了“有碍侦查”有关的规定,仅保留了“无法通知”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三类案件采取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现在法律已经予以规定,是否合理只能在实践检验中加以判定。
二、逮捕中的通知家属问题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较长期的剥夺,是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
原法对逮捕后通知家属的问题在第71
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以“有碍侦查”为由,对本应当通知家属的案件而不予通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家属不知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针对原法缺陷,新法作出修改,第91条第2款删掉了“有碍侦查”这一例外情形,这就避免了“无故失踪”现象的发生。
在我国,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期限是结合
在一起的。
因而整个逮捕的期限是相当长的,如果在这期间不通知家属,那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极为不利的。
新法规定任何案件在逮捕后一律要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进步。
三、拘留中的通知家属问题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
制措施。
原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第83条第2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与原法相比,新法对拘留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主要修改在于严格限制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在修正案一审稿与二审稿中,被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之中。
三审稿又缩小范围,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犯罪。
也就是说对于这两种犯罪以外的案件而言,只要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无法通知的情况,办案机关就应当通知其家属。
其次,新法还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
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的规定。
该规定是对相关部门规章中原有规定的借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第1款中规定:“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之所以保留“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主要是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拘留是一种紧急性强制措施,类似于西方的无证逮捕,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可以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不通知家属;其次,拘留羁押的时限较短,一般情况下是十四天,特殊情况下是三十七天;最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特殊,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影响很大。
所以,在拘留中保留这两种犯罪的例外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
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是刑事司法中权利保障的重要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通知家属,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无故失踪”现象,导致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家属为其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新法对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中的通知家属问题作了重大的修正,平衡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彰显了程序正义,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当然,在通知家属问题上,新法也不无遗憾,如通知中没有明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给家属聘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困难。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强制措施及通知家属制度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