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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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问题解读

摘要: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是刑事司法中权利保障的重要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通知家属,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无故失踪”现象,导致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家属为其聘请律师提供辩护。新法对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中的通知家属问题作了重大的修正,平衡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彰显了程序正义,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当然,在通知家属问题上,新法也不无遗憾,如通知中没有明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给家属聘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困难。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强制措施及通知家属制度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

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受到极大关注和

热烈讨论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五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其中涉及到通知家属问题的是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根据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十九项原则规定:“除须遵守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合理条件和限制外,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接受特别是其家属的探访,并与其家属通信,同时应获得充分机会同外界联络。”可见,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家属的探访与通信是其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办案机关

在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的义务,严格限制例外的情形,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基本权利。

一、监视居住中的通知家属问题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对于监视居住中通知家属的问题没有规定。由于立法过于简单,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非常混乱。其中特别突出的问题是监视居住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异化为变相羁押,并且由于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出现“无故失踪”的现象,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

针对以上问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严格限制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仅限于三类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新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本条规定了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办案机关通知家属的义务,除非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办案机关必须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73条经过三次修改,才得以最终定夺:在修正案一审稿中,规定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例外。修

正案向社会公布后,众多人士担心通知的例外规定会导致实践中的“无故失踪”现象。作为对社会质疑与担心的回应,在二审稿中,该条款之后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当立即通知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是,由于“有碍侦查”措辞含糊,这样的规定仍然可能使得“有碍侦查”成为普遍适用的“口袋”理由。因此,最终,立法机关直接删除了“有碍侦查”有关的规定,仅保留了“无法通知”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三类案件采取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现在法律已经予以规定,是否合理只能在实践检验中加以判定。

二、逮捕中的通知家属问题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较长期的剥夺,是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原法对逮捕后通知家属的问题在第71

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以“有碍侦查”为由,对本应当通知家属的案件而不予通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家属不知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针对原法缺陷,新法作出修改,第91条第2款删掉了“有碍侦查”这一例外情形,这就避免了“无故失踪”现象的发生。在我国,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期限是结合

在一起的。因而整个逮捕的期限是相当长的,如果在这期间不通知家属,那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极为不利的。新法规定任何案件在逮捕后一律要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这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进步。

三、拘留中的通知家属问题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

制措施。原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新法第83条第2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与原法相比,新法对拘留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主要修改在于严格限制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在修正案一审稿与二审稿中,被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之中。三审稿又缩小范围,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犯罪。也就是说对于这两种犯罪以外的案件而言,只要不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无法通知的情况,办案机关就应当通知其家属。其次,新法还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

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的规定。该规定是对相关部门规章中原有规定的借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第1款中规定:“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拘留之所以保留“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主要是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拘留是一种紧急性强制措施,类似于西方的无证逮捕,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可以允许在紧急情况下不通知家属;其次,拘留羁押的时限较短,一般情况下是十四天,特殊情况下是三十七天;最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特殊,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影响很大。所以,在拘留中保留这两种犯罪的例外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

强制措施中通知家属是刑事司法中权利保障的重要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通知家属,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无故失踪”现象,导致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家属为其聘请律师提供辩护。新法对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中的通知家属问题作了重大的修正,平衡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彰显了程序正义,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当然,在通知家属问题上,新法也不无遗憾,如通知中没有明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给家属聘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困难。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强制措施及通知家属制度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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