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及其汉英翻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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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及其汉英翻译策略
引言
法律语言在书面表达上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多用长句,这也就是法律的起草者和翻译者所说的“一句话”结构。在英、汉法律文本中,这种使用长句表达的倾向缘于立法者试图将某一问题的相关信息全部安置于一个完整的句子之内,避免几个分散的句子可能引起的歧义。立法语言的长句结构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希腊以前的时期,当时,由于没有标点符号而导致了“一句话”的长句结构在法律语言的表述中大量使用,有时甚至仅用一个长句来表述某一部法规的整个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标点符号出现了;但是,法律法规也变得日趋复杂。
为了让使用者易于理解和掌握,一部法律法规通常被分为数个部分来进行表述,但使用长句结构的表达习惯在法律的起草和翻译中却一直延用至今。
长句结构的构成要素
长句结构在法律语言中的应用之所以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是因为很多学者认为,一个立法语句应该由三个或更多的主要分句构成,本文对构成法律英语的长句结构的三个要素(条件句、逻辑连接词and 和o r 、修饰限定成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汉英法律翻译中如何利用这三个要素来避免在一个长句里出现歧义或错误的解决办法。
主要分句又由几个从属分句修饰限定。这样的长句不容易产生误解,因为读者不必去核实各个独立句子之间的关系。此外,他们还认为一系列的短句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毫无必要的重复或使人厌烦困惑的相互指代,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很可能会影响交际效果。所以,大多数学者都坚持在法律的起草和翻译上使用“一句话”的长句结构来进行表述。例如:例1: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Article 113 If either party fails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as contracted and thus causes losses to the other party,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loss actually caused by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shall include the profit obtainable afte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u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of the loss that might be caused by a breach of contract and has been anticipated or ought to be anticipa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ract.
从上例可以看出,在这则由近百个单词表述的法律条款的英语译文中,只是由一个条件句,逻辑连接词and和or构成的并列形式以及一些修饰限定成分构成。但我们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该条款无论中英文都同样达到了法律语言所要求的结构周密严谨、意义明确清晰的表达效果。
根据英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英译本的情况,我们可以把法律英语的句法结构特点大体归纳为:多以条件句为主构成的长句表达结构,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句中发挥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其它的修饰限定成分(qualifications)起到进一步明确具体细节内容的作用。掌握法律英语的这一句法特点,对法律翻译工作者至关重要。
长句结构在汉英翻译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为了了解构成法律英语长句结构的三个主要因素,我们不妨对它们逐一进行分析探讨,使我们深刻地认识这种句法结构的特性,以便解决在汉英法律翻译中长句常会出现歧义或错译的问题。
a. 条件句的使用由于法律语言本身具有的规范功能和提供信息功能需要通过规定性和描写性的手段得以实现,所以条件句结构在法律语言中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
法律英语在句式表达中大量使用条件句的现象早在1843年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George Coode将法律英语的条件句构成要素归结为:case(情况),condition(条件),legal subject(法律主体)和legal action(法律行为),他的比较典型的分析例子如下:(Case)Where any Quaker refuses to pay any church rates,(Condition) if any churchwarden complains thereof,(Subject)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of the peace,(Action) may summon such Quaker.
其中,前面两个成分用于表述事实情景(factsituation),后面两个成分则用于表述法律主体及其应当采取的法律行为。在英语法律条文中,事实情景通常是用条件从句来表达,法律陈述(statement oflaw)则是通过主句表达的。两者在构成一个完整语句的同时表达出“If P1+P2,then Q”这样一个法律逻辑的结构。因此,Coode的例子可以改写成如下形式:Fact-situation Statement of lawwhere a churchwarden files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a complaint against a Quaker of the peace may summonfor refusing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such Quaker在汉英法律翻译中,译者掌握条件句这一特点对顺利开展翻译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西方学者对法律英语的这一特点用公式作了非常恰当的概括:
If X, then Y shall do ZIf X, then Y shall be Z在这里,“If X”代表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况(case),“Y”代表法律主体(legal subject),“Z”代表法律行为(legal action)。这种表达形式用在法律英语中是非常普遍的,下面的例子就很好地体现了这种表达方法。
例2 :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Article 141 (1) Ifthetargetedmatterneedstobetransported,the seller shall consign the targeted matter to the first carrier forits delivery to the buyer;
显然,对法律英语中的条件句结构的认识有助于译者熟悉法律英语的这种表达形式,便于翻译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法律英语惯用长句结构,所以译者在翻译时一定要认真对待条件句式,以免在句子的排列组织上出了差错,从而导致主从句颠倒。
例如:
例3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译文①:If an offer is recalled, the notice of recall should arrive before the offer receives the offer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arrival of the offer.
译文②: The offer may be withdrawn, if,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when an offer arrives, the withdrawal notice reaches the offeree.
译文①颠倒了主从句位置,从而导致主从关系颠倒,这样就会使读者误以为“要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