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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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及《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

(一)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核算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

核算。

(二)适用的会计科目。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资金运作的特点,对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科目核算。

二、关于收入的核算

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款的增减变化。收到拨款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拨入专款”科目按预算组成分别设置明细帐。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及竣工验收费等设置

明细科目。如存在多个项目和多种项目资金来源的,除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外,还应按不同的

项目、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三、关于支出的核算

1、“专款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支出增减变化情况。发生支

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减支出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期末结帐时,

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专款支出”科目应按项目和项目支出内容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及工程施工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2、支出明细核算的内容

(1)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

批、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

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及项目报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可行性研究费:是指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是指对拟开发整理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项目勘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是指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项目招投标费:是项目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项目招投标发生的相关费用。

(2)拆迁补偿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拆迁的房屋、损坏的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3)竣工验收费:是指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

(4)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实施、组织、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

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预算标准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工程监理费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施工费的0.5%-1%,按

实际发生数列支。

(5)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并纳入项目预算的设备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的买价及运杂费。

(6)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是指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主要

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等)直接施工和管理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

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工程施工费的明细核算科目按项目分项工程和实际支出内容应如下设置: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

工程价款的结算。采用发包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据实编制“工程结算单”或“分项工程结算单”,在“工程施工费”明细科目中据实列支。采用自营施工方式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等施工费按项目分

项工程和实际支出内容将费用正确归集到土地平整、 目中。 四、关于项目的财务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 金进行审计,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 目由省厅会同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工决算应编制竣工决算书,

竣工决算书由竣工决算财务说明、

报表

(见附件)和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工程量表、项目施工结算单等)组成。

五、其他事项

1、 凡因设计变更、工作量调整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必须按原渠道返回;凡工程未完工或 项目未经有权机关验收, 项目资金只能在预算规定范围内使用, 跨年度项目结转下年; 凡工

程已完工并通过有权机关验收合格后,项目资金节余按下列办法分配:

(1) 工程施工费节余按 4:6比例分成,其中40%上交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

上缴省财政厅;60%留项目承担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分配。 市州级项目的分成比例 由市州财政局会同市州国土资源局制定。

(2) 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节余留项目承担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进行分配。 (3) 不可预见费结余按项目管理级次,属于哪一级安排的项目,就由哪一级再安排用 于其他的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

2、 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部、省级项目所提取 的上述三项费用,省将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并在下达的预算文件中予以明确; 市州级项目

所提取的上述三项费用,由市州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并在预算文件中予以明确。

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不可预见事项发生,应按项目管理要求、资金管理权限,按程 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增加不可预见费拨款。发生的不可预见费支出应按支出的实际内容、 支出项目归集到相关的明细科目中。

4、 国家正式出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后,按国家公布的制度执行。

5、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财务处联系。

附件一:项目竣工决算表 附件二:前期工作费支出明细表

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明细科

并由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项目资 并出具审计报告。部、省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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