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领取人员信息备案
洛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暂行)
附件1洛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暂行)一、领取、发放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须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1),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空白证件,并将领取人资料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代领、替领。
二、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专柜保管。
在证件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2),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各签发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系统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1-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上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
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一、机构职责(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
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
年度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
各签发机构按年度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
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施行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工程要字迹清楚,假设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假设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一、背景介绍二、目的和意义1.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伪造、篡改等非法行为的发生;2.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办证效率,为公民办证提供便利;3.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为相关政策决策提供依据;4.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制度内容1.证明出入库登记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证明出入库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证明编号、领证人员信息、领证日期、领证用途等,确保证明的有效管理和使用;4.证明发放与归还:在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记录发放日期及领取人员信息。
证明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到医疗机构,进行归档存储;5.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确保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方便日后查询和使用;6.数据统计与报告:医疗机构应定期统计相关数据,如证明发放数量、领取情况等,并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统计报告,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规范性;2.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作予以处罚,并及时纠正和改进;3.监察机关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确保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五、预期效果1.提高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伪造和篡改等非法行为;2.改善了办证效率,为个人办证提供便利;3.提供了准确的统计信息,为相关政策决策提供依据;4.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六、结语《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性和可信度,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严格执行该制度,确保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建立和完善更加稳定和有序的证明管理体系,为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出生医学证明》通知解读
3/12/2020
3/12/2020
微缩放大图
3/12/2020
历版出生证:第一版(1996年1月1日启用)
3/12/2020
历版出生证:第二版(2000年1月启用)
3/12/2020
特别提醒:第一、二版有维文版
3/12/2020
全息洗铝定位烫目视效果
3/12/2020
洗
“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中的亲子图 案
“出生医学证明”文字
3/12/2020
微缩文字防伪技术
特征:正页上方标题“出生医学证明”中文字样下的 横划线印制有微缩文字。
鉴别方法:10倍放大镜下观察。 效果:微缩文字“CSYXZM”清晰。
3/12/2020
3/12/2020
1.满版黑白 水印防伪技
术
防伪技术
5.微缩文字 防伪技术
6.满版彩虹 印刷防伪技
术
3/12/2020
明
4.全息洗 铝定位烫 印技术
2.光学水 印防伪技
术
3.光变油 墨防伪技
术
黑白水印防伪技术
特征:专用黑白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中国妇幼 卫生标志”
鉴别方法:阳光下观察 效果:黑白水印
思考:A B C 三者间何种方式开展工作?
3/12/2020
真伪鉴定流程演练
真伪鉴定工作中: 1、A B C 三者间何种方式联系? 2、待鉴定的证件如何流转?
证件传递?来函,来人,快递? 证件信息Biblioteka 递?电话,传真,邮件,QQ, 微信?
3/12/2020
真伪鉴定流程演练
流程:
发现者是谁? 谁该上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卫妇社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1995年以来,卫生部与公安部已联合下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逐渐完善,知晓率和使用率逐年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长卫发[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卫发〔2013〕141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省卫生厅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制定《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卫生局2013年11月4日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以及省卫生厅关于《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一、管理职责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报、领取、发放、存储、保管,组织开展培训和宣教等工作,开展指导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机构应加强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2、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市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事务管理。
具体负责事项如下:(1)负责制订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订购、分配计划;(2)负责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储存、运输、调拨,废证管理;(3)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统计、信息管理;(4)参与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5)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核查鉴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1995年以来,卫生部与公安部已联合下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逐渐完善,知晓率和使用率逐年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2)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豫卫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23〕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四章签发管理第一节首次签发第二节换发第三节补发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废证管理第七章使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申报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实行一人一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页,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页,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卫发[2013]141号【发布部门】长沙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11.04【实施日期】2013.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卫发〔2013〕141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省卫生厅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制定《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卫生局2013年11月4日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以及省卫生厅关于《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长沙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一、管理职责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报、领取、发放、存储、保管,组织开展培训和宣教等工作,开展指导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机构应加强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2、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市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事务管理。
具体负责事项如下:(1)负责制订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订购、分配计划;(2)负责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储存、运输、调拨,废证管理;(3)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统计、信息管理;(4)参与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5)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核查鉴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申领制度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三、首次签发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江阴市中医骨伤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做到证书发放有据可查,杜绝虚假、冒领《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江阴市中医骨伤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一、加强组织管理。
经院部研究决定,成立江阴市中医骨伤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妇产科相关人员作为成员。
工作小组负责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落实证章分开管理。
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签发、印章保管及存根各环节分开管理,落实到人。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专人专柜专锁管理,并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4、严格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存档。
5、定期进行自查,强化人员培训,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发放。
医疗机构内分娩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分娩后1月内及时发放率达到90%以上,废证率控制在1%以内。
四、分别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与换发登记本,内容包括:领证日期、母亲姓名、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证编号、新证编号、换发原因、出生证编号、领证人身份证号码、领证人签名、签发人签名、盖章人签名等项目,确保填写无缺项。